北京商业提升服务质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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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业提升服务质量
北京商业提升服务质量
行动纲要(2003-2008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北京2008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推进首都流通现代化进程,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本纲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以及各项商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北京商业提升服务质量的必要性。
(一)满足人民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已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因素。
提升服务质量是体现以人为本的先进服务理念,提高顾客满意度,拉动消费的重要手段。
(二)推进首都流通现代化的需要。
流通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先导行业。
服务质量的全面升级是首都流通业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提升服务质量是转变企业单纯依赖价格竞争的经营方式,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
提高服务质量有助于构筑企业诚信体系,培养职工的敬业精神,塑造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养成规范服务的良好职业习惯,是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四)举办历史上最出色一届奥运会的需要。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外宾朋云集。
提升服务质量是满足其衣食住行以及购物休闲、旅游观光等需要,塑造北京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形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思想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方便快捷,先进可靠”的现代商业理念,大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的科技含量,积极实施顾客满意战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觉提升服务质量的保障体系。
第五条提升服务质量要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经营与提高服务质量同步发展。
(二)以奥运促提高,以提高助奥运。
(三)“以德兴商”与“科教强商”相结合。
(四)重点突破和全面推进相结合。
(五)外部监督与自我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总体目标
第六条北京商业提升服务质量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四个体系”,即:
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服务质量规范体系,有利于提高商业服务人员素质的就业准入体系,有利于提高服务科技含量的科技创新体系,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的商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二)推出“四个一批”,即:
一批优质服务标兵,一批影响较大的服务名牌企业,一批具有现代化服务功能和水平的商业街区,一批规范化服务行业和文明行业。
(三)实现“两个满意”,即:
2008年,全市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企业的顾客满意度达到满意以上水平,一般地区和企业的顾客满意度达到比较满意以上水平。
第三章基本标准
第七条服务流程规范。
(一)文明礼貌。
做到服务人员着装整洁,精神饱满。
仪表端庄,举止得体。
用语礼貌,态度和蔼。
接待顾客适时适度,适应不同顾客特点。
尊重顾客人格,不劝购、不诱购,不强行兜售,不搞虚假宣传,不推诿责任,不责难顾客。
(二)准确到位。
服务人员了解顾客期望,准确回答顾客咨询或及时提供顾客需要的服务。
实事求是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价格性能比,以及售后服务的有关承诺。
耐心帮助顾客挑选商品和服务。
结帐准确,按承诺或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授权专人或专门机构受理顾客投诉。
顾客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投诉处理满意率明显提高。
(三)完整便捷。
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顾客需要设置导购服务、预定服务、刷卡服务、条形码收款服务、电话或网上订购服务等便利服务项目。
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增设送货服务、加工服务、修理服务、娱乐休闲服务等相应的辅助服务项目。
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零售企业和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实现刷卡消费无障碍。
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游景点周边企业、奥运场馆内及其周边企业实现英语购物无障碍。
第八条商品(服务)质量可靠。
(一)不做虚假广告。
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不出售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商品。
不出售未经检验的商品。
(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不搞虚假降价促销。
(三)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计量器具,商品包装与实际计量相符,不缺秤少量。
(四)餐饮、旅店、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企业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品无毒无害,包装材料符合卫生标准,用具严格消毒。
不在商场店堂内进行缺乏卫生保障的美容化妆演示。
(五)认真执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先行受理和解决消费者提出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
第九条服务环境优美。
(一)环境安全。
企业消防等安全设施完备,制度管理健全。
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重点企业营业场所的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在禁烟区设置禁烟标志,并根据需要安装监控设备和应急照明装置,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设施完备。
按规定建立健全残疾人购物无障碍设施。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等导向设施。
根据经营特点为顾客提供经营必需的试衣间、食品加热设备等特定服务设施。
重点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为顾客提供休息场所、电梯、公用电话、盥洗室、衣物寄存处及一定面积的停车场等便利服务设施,厕所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三)感觉舒适。
店招美观整洁,用字规范。
橱窗布置具有展示性。
商品陈列出样丰满。
店堂环境设计的图案、色彩、音响、亮度的整体效果良好。
卫生和环保管理达标。
重点企业营业场所的温度、湿度、噪音控制和卫生管理达到绿色环保型企业的标准。
第四章主要任务
第十条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规范体系,逐步形成有利于企业规范化服务的市场选择机制。
要结合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在制定并颁布全市商业服务质量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行业、各类企业的服务质量规范和实施细则。
服务质量规范要以“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为基本理念,突出行业和企业各工种(岗位)特点,具有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超前意识,为员工所熟知。
其主要内容要向社会和公众明示,以便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形成消费者自觉排斥服务不规范企业的市场氛围。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体系,逐步形成有利于提高服务人员素质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就业准入执法检查制度。
要根据本市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有关规定,配合劳动部门全面开展企业从业人员就业准入的执法检查工作。
要把商业外语等级考试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外语水平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运作体系。
各行业协会和商业培训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编写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教材,研究和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和培训手段,积极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三)建立健全企业职业技能人才开发管理制度。
企业要加大对优秀服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力度,优先录用具有较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做到择优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
重点企业要加强在职员工的职业道德、商品知识、外语和服务技能的培训考核,每年应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接受各类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建立服务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形成有利于提高企业服务科技含量的导向机制。
(一)建立服务科技发展引导机制。
要组织服务质量软科学课题研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推广多种银行卡互通互联和结算服务技术。
要建立商业服务网平台,搭载各行业、企业服务信息,实现全市范围的网上交易和网上服务。
(二)建立服务科技研究推广机制。
重点企业要结合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引进和开发服务管理软件,建立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企业顾客关系管理系统。
要积极推广开架售货、统一包装、统一结算等先进营销方式。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和企业开展服务质量课题研究,宣传普及顾客满意度测评的有关知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形成推动企业规范化服务的监督机制。
(一)强化企业服务质量的自我完善机制。
企业要制定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服务质量规范。
要完善服务现场检查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主动了解顾客、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实现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二)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商品质量监督机制。
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清除违章店招、广告,整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污染,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安全隐患。
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促销行为。
(三)建立服务质量的行业自律机制。
各行业协会要根据行规行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服务质量规范,交流服务质量管理信息,开展争创服务名牌企业活动,进行“企业信用体系”和"顾客满意度指数检测"的试点工作。
(四)建立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
要在有关新闻媒体开辟服务质量专栏,聘请行风评议员,定期组织消费者代表对企业进行明察暗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提升商业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大力宣传提升服务质量成绩突出的先进企业和个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予以曝光。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领导与协调。
要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机构,把提升服务质量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提升服务质量的工作力度。
第十五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要结合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企业员工、社区居民和广大消费者宣传提升服务质量工作的重要性、任务和目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六条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
要结合“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首都劳动技能勋章”等先进评选活动,采取委托社会测评机构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等手段,组织服务规范化企业评选,创建规范化服务行业和文明行业。
对提升服务质量成绩显著的街区、企业和优秀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加快相关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和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标准,为商业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纲要所称重点商业街区是指王府井、西单、前门外、朝阳门外、公主坟、海淀、木樨园、马甸等商业街区。
重点企业指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6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3500万元以上住宿业企业。
第十九条本纲要有关名词解释:
(一)商业服务:
商业企业依靠提供劳动的方式满足顾客需要并取得报酬的活动。
(二)服务质量:
顾客对接受的服务及其方式、环境的综合评价。
(三)顾客满意度:
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实际感受到的效果,与其期望值相比较后形成的内心感受。
(四)顾客满意度测评:
根据顾客满意的一系列指标,对各类商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的一种科学方法。
顾客满意度测评一般由具有一定资质的测评机构进行。
顾客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很不满意、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比较满意、满意、很满意七个等级。
(五)便利服务:
使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核心服务得以实现的服务。
(六)辅助服务:
增加核心服务附加值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