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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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三篇Word文档格式.docx

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防控处置工作;

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平安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人员。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平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开展变更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的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章 配餐单位选择和退出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外配餐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与制作供给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三)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投保食品平安责任险。

第十四条 按照民主、公开、透明原则,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择优选择配餐单位。

(一)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务,应由家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可依据学生的用餐实际需求和家长委员会申请,向家长委员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配餐单位名单,广泛听取家长意见,研究讨论后由家长委员会确定集体配餐单位,并合理确定配餐企业供餐周期。

学校组织召开家长委员会要有详实记录。

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轮换机制。

(二)家长委员会确定配餐单位,要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重点审核和考察配餐单位的资质信誉、生产能力、服务质量、加工场所、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运输车辆、运输距离等情况。

家长委员会与配餐单位协商科学合理确定配餐质量、餐量、价格、缴费方式、服务周期等配餐服务内容。

(三)配餐单位确定后,受家长委员会托付,可由学校与配餐单位签订供餐协议(合同)。

协议(合同)内容包括:

校外配餐单位服务标准、取得资质情况、材费标准、缴费方式、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出现异物处理方法、违约责任、服务期限、供餐场所等。

协议(合同)签订后,学校要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配餐单位为辖区内有需求的学校集中配餐,强化过程、质量和价格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科学合理的配餐单位选择具体方法,确保配餐工作标准、有序、科学运行。

鼓舞建立学生集体配餐信息化、大数据中心、监管云、APP等平台,加强科学化管理水平。

鼓舞地方政府为有需求的中小学配建食堂。

第十七条 学校可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校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配餐单位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服务协议(合同)、餐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营养素供给量、主副食的餐量、主要原料来源等信息,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监护人依据配餐服务协议(合同)向配餐企业缴纳学生餐费。

配餐单位负责学生餐费收缴工作,建立收费留痕制度,保存用餐人员缴费记录。

第十九条 实行配餐单位退出机制,配餐单位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为学校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撤消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撤消营业执照的。

(二)为学校配餐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觉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平安保障条件等食品平安问题的。

(四)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的。

(五)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平安操作标准》有关要求的。

(六)转包、分包配餐业务、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七)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第四章 学校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食品平安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建立健全并实施有关校外配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配餐的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觉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重量、温度、平安、卫生和营养等问题。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食品质量、平安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应。

陪餐人员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依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指导配餐单位优化配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

索取并留存配餐单位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

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制作时间、食用时限、包装完整程度、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中心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平安要求、配送食品容器和车辆是否洁净整洁等,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平安保卫工作,建立配餐单位送餐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做好配餐食品分发工作,加强就餐秩序管理,为学生提供卫生、平安的就餐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

第二十六条 将中小学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务纳入课后服务范畴,由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用餐管理服务人员。

已纳入课后服务范围的中小学校配餐,各地可按规定采取政府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或者配餐单位支付等方式筹措所需经费。

设定课后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县(市)开展变更部门、教育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由配餐单位支付的,支付标准可按配餐企业雇佣社会人员入校服务管理应付费用标准确定,配餐企业不得按照参与配餐服务学生人数支付,不得直接向教职工支付。

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务教职工服务酬劳的具体方法。

把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务作为中小学德育和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鼓舞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通过学生组织、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参与配餐的分配和餐后的清洁整理等服务工作,实现中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供餐中意度调查。

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组织学生、教职工、家长、食品平安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饭菜质量、重量、价格、温度、食品平安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畅通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配餐单位的沟通,及时处理和反应。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节约粮食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引导学生防止到无经营资质、存在食品平安隐患、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场所用餐,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和珍惜食物的认识,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胖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平安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

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平安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平安事故时,应当马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并按照食品平安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操纵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三十条 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转嫁给学生承当。

教职工付费就餐,餐费独立结算。

第五章配餐单位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配餐单位应依法取得主体业态载明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实施食品平安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餐单位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提供学校公示。

第三十三条 配餐单位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

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三十四条 配餐单位应依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科学设计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减糖,做到营养均衡,提前三天将下周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提供学校确认和公示,带量食谱定期更换。

第三十五条 配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平安自查,发觉问题和隐患马上整改,并保存自查和整改记录。

建立HACCP或ISO22000体系,逐步通过认证。

第三十六条 配餐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平安操作标准》要求,标准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平安要求。

第三十七条 配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平安、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制定带量食谱。

第三十八条 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三十九条 配餐单位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第四十条 配餐单位应当餐加工、当餐供给,食品要烧熟煮透。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十一条 配餐单位餐具饮具要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第四十二条配餐单位用水应当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三条 配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配餐单位应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第四十五条 配餐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中意度调查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的配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良。

第四十六条 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配餐单位发觉配送学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马上停止配送,马上告知学校停止食用,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学校配餐食品平安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平安事故后,配餐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马上采取封存等操纵措施。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启动食品平安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第四十七条 配餐单位要加强本钱核算管理,科学确定配餐本钱构成,合理定价,做到质价相符。

第四十八条 配餐单位应负责配餐全程运输和餐后垃圾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方法制定本地实施方法。

第五十条 本方法由省教育厅、省开展变更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__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平安管控能力,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学生健康成长,依据《___食品平安法》《___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平安操作标准的公告》《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平安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给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食品平安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平安,推动营养健康。

第四条 本方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学校职责、食品平安管理、食品供给、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本方法执行。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的试点地区和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平安纳入本地区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平安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指导和催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实施平安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

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平安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平安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平安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

指导、催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定期开展食品平安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平安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平安相关信息;

对学校食堂食品平安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平安管理和宣传教育;

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平安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

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防控处置工作;

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学校食品平安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人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不断完善中小学校食堂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平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 学校开办食堂应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应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方案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托付经营。

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纳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托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托付经营合同。

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托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能承当食品平安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与承包方或者受托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当管理责任,催促其实施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责任。

承包方或者受托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平安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平安负责,并接受托付方的监督。

第十五条 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十六条 实施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食品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校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平安工作,参加食品平安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实施。

学校应将食品平安作为学校平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实施有关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平安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平安隐患。

第十七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依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存储、加工、销售、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平安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

规模较小的学校,局部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监管部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民主管理。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第二十条 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学校应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同时间、同地点、同标准、同缴费(费用自理)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方案,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

对陪餐中发觉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平安问题及风险隐患,催促马上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应。

第二十一条 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传统媒介、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及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经营资质、采购流程、采购品种、规格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展食品平安和营养健康科普宣教。

学校应将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知识竞赛、读书演讲、课外实践等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知识科普宣教活动;

借助全国食品平安宣传周、全民营养周、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学生的食品平安意识,培养学生树立营养健康观念。

第二十三条 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学校应积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本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胖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平安知识,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平安误区;

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关心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平安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食堂平安保卫工作。

学校应加强学生食堂平安保卫工作,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同意进入食品处理区,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平安的行为。

学校在校园平安信息化建设中,应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___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平安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在餐后及时去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 鼓舞学校参加食品平安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品平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平安管理,催促学校实施食品平安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平安责任书,将学校食堂食品平安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平安操作标准》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和食品留样等制度,标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确保提供的餐饮符合食品平安要求。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定期开展食品平安自查,发觉问题和隐患马上整改,并保存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完善食品平安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平安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平安职责。

设立由校领导、总务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平安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平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对接实施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平安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马上整改;

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马上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平安、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各市(地)、县(市)有关单位可依法依规组织属地中小学校开展米、面、油、水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同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平安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平安。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内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鼓舞采纳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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