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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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Word下载.docx

全体起立!

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

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

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

……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

本庭现审理的是:

原告XXX诉(与)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

原告XXX因本案纠纷,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

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

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

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

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

庭审活动分为: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

现在,法庭调查……。

请当事人当庭举证。

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

说明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

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

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

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

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

请当事人质证。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

质证时,当事人应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

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

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

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

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

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

请证人退庭。

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

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

主持人先宣布:

请…(举证当事人)说明。

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

请…(质证当事人)质证。

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

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

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

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

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

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

(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

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

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

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

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

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

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

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

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

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

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

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

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

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

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

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

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

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

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

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

恢复法庭辩论。

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

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

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

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

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

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

是否愿意调解。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

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

终结调解。

随即宣布休庭。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

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

法庭调解结束。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

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

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

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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