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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部门: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的概(预)算、结算等造价审核或评审工作,并参与验收;

负责更改项目的计划审查、概(预)算、结算等造价审核和组织项目验收。

财务部门:

参与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合同审核;

负责根据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和资金计划筹措建设资金;

参与工程结算,办理结算支付;

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采购部门:

负责工程物资与劳务的招标采购;

负责组织合同谈判与采购合同签署;

指导工程项目物资的储运工作。

法律部门:

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查;

参与项目合同谈判。

项目运行管理部门:

负责实施新建、扩建及纳入本制度管理的大修、更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现场造价控制等工作;

负责组建现场项目部并对其进行管理;

负责组建大修、更改项目现场项目部并对其进行管理;

参与项目的试运行及竣工验收。

审计监察部门:

负责对工程项目开发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及评价;

对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参与工程招标监督工作,并进行总结评价,对违纪违规情况提出处罚意见;

负责工程结算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外审联系;

负责处理工程造价、投资控制、招投标方面的来信、举报的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规划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负责勘察设计管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管理计划,确定项目勘察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目标;

组织工程项目后评价。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成功,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公司充分重视项目的前期研究、规划、决策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已批准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结合矿山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年度投资计划等,拟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目标,提出项目建议,牵头组织公司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对可行性研究单位有资质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能够满足公司内部审批和政府核准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第十六条公司项目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内、外部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方案,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生产规模,投资效益,布局选址,技术,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核实相关资料的来源和取得途径是否真实,可靠和完整。

对于重大项目,公司必须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从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不得再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第十七条经过评审的工程项目按照决策权限报董事长审批。

上述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详细记录参与决策人员的具体意见并存档,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工程项目经集体决策后,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八条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公司内部各部门根据各自分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内部决策意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9、附录等。

对于选矿厂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公司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还应牵头完成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专项报告主要包括:

1、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2、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5、项目规划设计;

6、水资源论证报告;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9、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10、矿产压覆报告;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1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

13、文物保护报告书;

1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15、其他。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第四章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采购管理方面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工作,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源配备和业绩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服务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规模、功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设计进度、成果质量与安全、成果提交、限额设计、知识产权以及相关配合工作等内容。

如果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可委托开展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并参考施工监理管理方式进行设计监理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进行勘察设计管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管理计划,确定项目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目标。

在此基础上可分阶段编制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勘察设计进度管理;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限额设计管理;

勘察设计与项目采购、现场施工、验收等配合管理;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

勘察设计工作考核与奖惩等。

第二十二条在不同工作阶段,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勘察设计大纲和工作大纲,并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也可组织专家对重大技术方案进行研究和咨询,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更好地履行合同的规定,保证工程勘察的深度应与设计深度相适应。

项目勘察设计大纲和工作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项目质量目标;

对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的要求;

项目勘察设计范围及勘察设计分工;

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

公司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特殊要求;

项目勘察设计组织,包括专业负责人与主要专业的设计、校核、审核人员及职责;

勘察设计工作程序、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勘察设计主要里程碑进度计划;

勘察设计各阶段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的安排;

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

必要的附件,包括:

勘察设计合同、批准或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项目表、项目基础资料、项目勘察设计数据表等。

第二十三条确定中标单位后,公司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

公司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对设计深度进行检查,对设计成果进行符合性审查。

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施工图设计及图纸交付进度应当符合项目要求,防止因设计不足,设计缺陷,造成施工组织,工期,工程质量,投资失控以及生产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各设计阶段,特别是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限额设计管理。

设计完成后,公司应组织审查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组织审查施工图预算,如有必要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独立审查。

除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概(估)算外,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报公司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选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或进行现场设计,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参加设计联络会,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第二十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单元工程等验收,开展地质编录、地质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应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管理设计变更事项。

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交专题报告。

其中对可行性研究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应按照可行性研究的审批程序进行内部决策和项目核准。

第五章项目建设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确定工程项目总目标、编制项目管理大纲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管理大纲要求编制项目综合计划以实现项目综合管理,通过项目综合管理,协调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的关系,实现各项工作的整体协调、有序运行。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大纲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科学地划分项目阶段与项目阶段任务目标,同时还应该明确建立项目实施单位的任务及工作内容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综合计划以项目管理大纲的总体构想为指导,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分阶段进行,具体规定各项管理业务的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管理方法,作为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行动指南。

项目综合计划应经项目管理大纲编制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都必须完成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项目实施单位应进行项目范围规划,依据公司制定的项目管理大纲、需求文件、项目约束条件、项目阶段性成果、历史资料、一定条件的假设等明确项目目标和项目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形成项目范围说明书,项目范围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应满足项目核准和内部审批文件对项目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范围说明书分阶段进行项目工作分解,形成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在明确项目工作范围及分解结构的情况下,应遵守以下顺序制订项目综合计划:

(一)定义工程项目目标;

(二)把工程项目范围详细划分为若干工作包,并与工程标段划分、采购合同工作范围界定结合起来;

(三)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目标,需要明确每一个工作包所必须完成的具体任务,并由承担该工作包任务的单位提出详细的工作计划;

(四)汇总各计划,并以网络图或横道图等表现形式表示各项任务与工作,表明各项任务之间的逻辑关系,安排协调一致的进度计划;

(五)确定质量检查评审的关键节点和质量检查、评审计划;

(六)进行资源消耗和评审,安排资源供给计划和投资计划;

(七)对计划执行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对策;

在计划安排上需适度留有余地,特别是对那些影响全局的控制性工程;

(八)对计划进行评审,确定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综合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分析、评估,对违反或影响项目管理大纲要求的事项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项目综合进展报告向公司及项目主要参与各方提供信息,定期召开各方会议通报项目综合进展情况。

项目综合进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情况、计划采取的措施、项目的变更以及项目进展预期目标等。

第三十七条如果需要进行项目综合计划变更,其评估或论证、批准程序与项目综合计划的制订程序相同。

第三十八条项目综合变更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持项目范围和整体目标要求;

(二)进行风险分析,减少变更影响;

(三)执行变更审批程序;

(四)综合考虑各目标间的相互影响等。

第三十九条项目综合变更申请经评估或论证后,无论批准或否决,都必须有正式文件予以记载。

变更批准后应及时将修改后的项目综合计划发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

第六章项目监理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国家强制规定或内部管理需要实施项目监理制度,除国家强制规定实施监理的项目外,项目是否采取外部监理制由公司董事长研究决定。

不实行外部监理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完全承担起监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对适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公司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按照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针对承担监理任务的范围和复杂程度,提出监理机构组织设置、重要岗位及人员配置的特殊要求。

监理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监理范围、服务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和廉政建设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进行项目监理管理规划,制订监理管理工作计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总体协调。

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监理管理规划应报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强化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监理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制订监理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检查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进行监理合同变更、暂停和终止管理;

进行监理费用支付;

进行监理廉政合同管理;

审查和接收监理档案;

进行监理工作考核等。

第四十五条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应强化对监理机构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制订监理工作考核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责任部门、权重分配和分值计算、考核方式、考核合格标准、考核奖罚额度等内容,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专业配置情况,特别是主要监理人员的能力与到位情况;

(二)监理试验、检测设备与测量仪器配置情况;

(三)现场监理情况,特别是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监理任务完成情况;

(四)开展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档案、风险管理,以及现场组织协调等方面监理工作情况与服务效果等。

第七章项目进度管理

第四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综合计划编制项目总进度管理计划,确定工程开工日期,明确工程投产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等。

项目总进度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编制说明;

项目总进度计划图(表);

项目进度关键线路、里程碑和单项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一览表;

分时段主要资源需要量等。

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总进度计划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在总进度计划基础上,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分阶段进度计划,并满足总进度目标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应编制施工进度控制工作实施细则、编制承建单位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单项或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对不同合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综合,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等。

第四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制订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管理措施,统一编制要求和格式,明确编制内容,统一项目实施阶段参与各方的计划制定工作。

项目实施阶段进度管理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公司确定项目的最终进度目标与各阶段的目标,并将目标纳入(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成为合同的工期目标;

(二)依据合同规定,要求各标段的承建单位分别提交各自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汇总,形成整个项目总进度计划,经批准后,该计划就作为组织整个项目建设的管理依据;

(三)依据项目总进度计划,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供图计划,各标段的承建单位逐年、逐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各供应商编制材料、设备供货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计划。

公司或项目实施单位统筹衔接与协调,并进行跟踪检查与管理;

(四)实施过程中,如果某一环节出现了计划偏差,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加速赶工等),并相应调整或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项目最终进度目标及各阶段的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承建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施工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有无重项与漏项;

(二)进度时间安排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要求,以及是否与项目总进度计划中施工进度分目标的要求一致;

(三)进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施工组织逻辑,注意避免因进度计划造成公司或项目实施单位违约,引起索赔事项发生;

(四)工程材料、物资供应的均衡性是否满足要求;

(五)人力资源、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是否能确保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六)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全面和可行;

(七)进度安排与公司或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金的能力是否一致;

(八)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则需要及时向承建单位提出,并督促其修订。

第五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不断收集、整理和统计项目实施进度信息,收集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实施报表核查、召开进度分析协调会议等多种方式。

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分析进度偏差将带来的影响,开展工程进度预测,提出纠正措施,编制进度管理报告。

项目进度报告应每月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关键工程目标结束后应将进度报告报公司总经理。

第五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纠正进度偏差,发出进度控制指令或调整进度计划,保证关键线路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实施,如果进度偏差影响项目总进度计划或其他管理目标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根据项目综合计划变更控制程序进行变更确认。

第八章项目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项目质量管理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包括:

政府的质量监督体系,项目实施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检查)体系,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承建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十四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等级和运行要求以及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求,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职能;

(二)明确各层次质量管理职能之间的配合与接口;

(三)确定实现质量目标的过程顺序,明确质量检测点、频率与标准;

(四)确定和提供实现质量目标必需的资源;

(五)制订记录和报告数据的标准格式等。

第五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质量管理目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相应的责任单位,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质量管理活动计划;

(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质量条款;

(三)质量检查、检验计划;

(四)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考核计划;

(五)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六)配合政府质量监督计划等。

第五十八条项目参与各方均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工程质量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参与各方制订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措施直接报送项目实施单位批准。

承建单位制订的质量管理措施应由监理单位(如有)审查后,报送项目实施单位批准。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通过工程建设合同对项目质量管理进行规定,把项目质量目标分解和落实到各个工作层面,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与材料的采购环节明确质量要求或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有据可依。

第六十条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其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手册和操作规程;

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或施工质量计划);

确定过程质量控制点、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

按施工方案(或施工质量计划)实施过程控制,制订前后工序间的交接确认制度;

建立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验制度;

建立质量记录资料制度;

建立人员考核准入制度等。

第六十一条施工质量控制是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之一,项目实施单位应监督促进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制定监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其开展质量控制的工作包括:

检查承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监控其实施情况;

核查承建单位资质、人力资源素质和人员结构;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或施工质量计划);

组织进行设计交底;

监控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跟踪监控关键质量点;

处理工程变更;

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下达开工、停工和复工指令;

进行材料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进行计量工作的质量控制;

进行单元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等。

第六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采用测量、试验检测、金属结构检测、安全监测等必要的质量检查、监督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自身和参与各方的质量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并督促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对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报送公司或项目实施单位审查,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应组织验收。

第六十五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九章项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建立由项目实施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等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障安全生产的职责和要求。

第六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现场项目经理任主任,成员由项目实施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及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等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决策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保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督促落实项目主要参与者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包括: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

(二)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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