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T 94美丽河湖建设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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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丽水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
II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丽河湖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流畅、生态健康、亲水景美、长效管护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美丽河湖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50201
防洪标准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SL
613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DB33/T614河道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美丽河湖
防洪安全、河湖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文彰显、管护高效、人水和谐的河湖。
3.2横向连通性
主河槽与滩地、河岸带之间的相互连通。
3.3纵向连通性
在河流系统内生态元素在空间结构上的纵向联系,可用单位河长上断点或节点障碍物(如闸、坝)数量表征。
3.4胁迫因子
在长期演变过程中,受到自然界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使河湖生态系统不能健康发展的干扰因子。
3.5生态需水量
为维持河流基本形态和生态功能、避免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遭受无法恢复的破坏的河道内流量。
3.6生态调度
以满足生态需水为目标的工程运行调度管理模式。
3.7鱼类“三场”
鱼类生存繁衍的重要水域,包括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
3.8滨水小公园
沿河湖水岸的绿地空间,包括池塘、湿地、滩地、岛屿等小型绿地或桥头、路口、古木、古迹、人流集聚点等重要节点空间。
3.9特色创新文化
根据相关规划或设计方案,依据河湖自然、文化资源特色,结合城市建设、景观、旅游、商业等开发需求,赋予河湖特色主题及定位。
4安全流畅
4.1基本要求
4.1.1河湖防洪标准,应符合GB50201的规定,根据不同防洪保护对象确定,宜取下限。
4.1.2河势稳定,平面形态自然顺畅;
不同形式断面之间过渡自然,涉河构筑物布置合理。
4.1.3天然河道纵横断面宜保持天然坡降和天然形态。
4.1.4采用人工断面时,宜根据河道所处地形、地质条件、建筑材料、施工条件、运用和管理要求,结合区域使用功能、周边生态环境、景观美化、工程造价等因素,综合选定复式、梯形、矩形等适宜的断面型式。
4.2堤防
4.2.1一般要求
4.2.1.1泄洪河道的堤防工程应按GB50286确定相应设计标准,输水渠道、蓄水排涝河道应按GB
50288确定相应设计标准,河道建设应符合DB33/T614的规定。
4.2.1.2堤防宜结合使用功能、周边生态环境、景观美化、工程造价等因素,就地取材,选用生态自然的材料。
4.2.2堤线布置
4.2.2.1应根据防洪规划和地形、地质等条件,结合周边环境综合分析确定,不宜渠化、直化河道。
4.2.2.2应与河势相适应,线型平顺,相邻堤段间应平缓连接,不宜采用折线或急弯。
4.2.2.3应有利于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宜避开文物遗址。
城市防洪堤的堤线布置应与市政设施相协调。
4.2.3堤岸型式
4.2.3.1宜选择生态自然的堤岸型式,选择顺序可循复合式、斜坡式、直立式。
4.2.3.2复合式应考虑景观休闲和亲水安全的需要。
4.2.3.3斜坡式应从有利于植物生长、保持水土、利于管护等方面,选择适宜的斜坡坡度,宜缓则缓。
4.2.3.4直立式堤防高度高于2.5m时宜分级设置。
4.2.4堤顶高程
4.2.4.1应按设计洪水位加堤顶超高确定,山区河流洪水历时较短时,可适当降低安全加高值。
对于堤防保护纵深尺度较小的,可按允许越浪的堤防设计。
4.3护岸
4.3.1在自然岸坡不稳定的情况下,可采用护岸稳定河道岸坡。
4.3.2护岸高度满足岸坡稳定为宜。
4.3.3贴坡式护岸宜选择透水性材料或植被护岸。
有防冲要求时应选择耐冲材料。
4.3.4挡土墙式护岸宜采用干砌块石及其他生态砌块。
4.3.5护岸坡面宜进行植物绿化。
4.3.6护脚结构应根据岸坡情况、水流条件和材料来源综合确定。
4.4涉河构筑物
4.4.1堰坝
4.4.1.1为实现灌溉引水功能需设置堰坝外,针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的河道,有保持河道一定水量的要求,可设置堰坝。
4.4.1.2堰坝的布置不宜尾水相连。
4.4.1.3宜采用低矮缓坡堰,蓄水后以不破坏现有滩林、滩地为宜,考虑鱼类洄游通道,堰面宜体现当地人文特色。
4.4.2桥梁
涉河桥梁的建设不宜布置过密,桥梁形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沿岸景观相融合。
4.4.3水闸
应根据水闸功能特点布置,水闸结构形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沿岸景观相融合。
4.4.4码头
码头布置应不影响河道行洪,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沿岸景观相融合。
4.5疏浚
4.5.1山丘区河流不宜大规模疏浚。
确需疏浚时,应对河道进行防洪安全和生态影响分析,并编制疏浚方案。
4.5.2河道自然形成的卡口不宜拓宽,河道中生态、景观意义较高的滩地和石块不宜清除。
5生态健康
5.1基本要求
5.1.1在确定河湖生态功能定位和生态保护目标前,应开展河湖生态现状调查和分析评价工作。
5.1.2工程建设中,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周边生态环境,宜避开水生动植物生长期。
5.2空间形态
5.2.1纵向连通性
位于主要生态廊道的河段,不宜新建水坝、高堰、水闸等拦河建筑物。
应保护原有河道深潭、浅滩、沙洲等自然河道特征。
5.2.2横向连通性
应保持原有的滩地和植被空间,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
不宜硬化岸坡。
5.3生态需水
5.3.1一般要求
5.3.1.1河道生态需水包括河道内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
湖泊生态需水应确定最低生态水位和适宜生态水位指标。
5.3.1.2上游有调节水库的河段,宜采用水文学方法确定生态基流。
5.3.1.3应在优化流域及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基础上,提出生态调度和河湖生态补水等保障措施。
5.3.2生态调度
根据下游生态需水要求,确定水库调度方案。
5.3.3生态补水
5.3.3.1对于严重缺乏生态流量、受纳区存在敏感保护目标、周边具备引水条件的,可实施生态补水措施。
5.3.3.2城区段可结合区域城市发展规划,在满足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要求条件下,利用再生水补充于河道。
5.4水质
5.4.1一般要求
河道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Ⅲ类以上。
5.4.2城镇
5.4.2.1城镇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无污水直排入河,污水集中进入处理厂达标处理后排放。
5.4.2.2宜对初期雨水采取收集、处理措施,如源头分散调蓄、末端初雨截流等。
5.4.3农村
5.4.3.1农村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后才可排放或灌溉回用。
5.4.3.2沿岸农田分布广泛的河道宜修建生态沟渠进行农田径流污染拦截,并汇入人工湿地或稳定塘进行净化处理后排放。
5.4.4其他
5.4.4.1非行洪河湖,宜采取增设曝气设备或种植水生植物等措施防止水质恶化。
5.4.4.2水质较差的河湖,宜种植不影响行洪的水生植物。
5.4.4.3河湖沿岸宜修建绿化带或下沉式绿地对雨水径流携带的污染物进行拦截。
5.5生态保护
5.5.1应以动植物生态调查为基础,明确河湖濒危、珍稀、特有保护物种名录及分布情况,确定物种保护对象,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
5.5.2对于濒危或珍稀物种,应划定核心保护区,建立缓冲区。
5.5.3对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应采取控制措施。
5.6生态修复
5.6.1一般要求
生态修复前应开展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估,提取生态胁迫因子。
5.6.2关键生态节点修复
5.6.2.1应重点关注河流交汇处、河流进出水库的位置、重要河滩湿地等节点。
5.6.2.2根据节点胁迫因子选取适宜的修复措施,包括缓冲区构建、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微生境重塑、水生生物群落修复等。
5.6.2.3宜选择耐淹、耐寒的本土植物。
5.6.2.4对重要湿地可采取湿地封育保护、退耕还湿、湿地补水,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等措施。
5.6.3生态退化河段修复
5.6.3.1河床
5.6.3.1.1对采砂活动较多或底质破坏较大区域,可采用采砂废弃石块再回填、砾石群构建等手段,恢复与原有底质相类似的河床结构。
5.6.3.1.2河滩地的生态修复不宜栽种影响行洪的植物。
5.6.3.2岸带
5.6.3.2.1人工硬化河段岸带修复,应综合利用生态型护岸,结合植物种植恢复自然的水陆过渡带。
5.6.3.2.2针对人口密集的城镇河段,可结合人文景观的打造进行修复。
5.6.3.2.3针对人口密度稀疏的乡野河段,宜采用近自然工法,使河湖的风貌接近于原本的自然状态。
6亲水景美
6.1基本要求
6.1.1河湖水景观建设应在河道景观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对具有保护、挖掘、开发利用的各类景观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并与河湖周边的自然特色、历史人文、生态环境相协调。
6.1.2城镇河湖水景观建设应结合城市相关规划、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建设,将河道堤防、护岸等
工程统筹考虑融入城镇河湖景观建设中,美化河湖及周边景观。
6.1.3乡村山林河湖水景观在建设时宜保持原有自然生态的景观风貌,体现当地的乡土文化特色。
6.2亲水便民设施
6.2.1一般要求
6.2.1.1亲水便民设施应考虑居民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需求。
6.2.1.2滨水小公园宜在河湖人流集散,现状景观资源特色明显,文化古迹等重要节点处打造。
6.2.1.3配套服务设施宜根据人群和场地需求合理布置,其设计风格宜反应地域特色。
6.2.2滨水慢行道
6.2.2.1滨水慢行道的布置应满足防洪、堤防巡查以及便民生活的需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因地制宜设置,宜与堤顶路结合。
城镇重点河段应保证两侧滨水慢行道无障碍通行,其他河段应结合绿道规划或相关设计需求等进行合理设置。
6.2.2.2省级和区域绿道应设置综合慢行道。
6.2.2.3慢行道宽度根据慢行道的功能及现场条件确定,见表1。
表1滨水慢行道建设要求
序号
慢行道类型
宽度(m)
坡度(%)
城镇
乡村、山林
纵坡
横坡
1
步行道
单独设置不宜小于2m
不小于1.5m,
改造步道结合现状条件,原则上不宜拓宽
宜小于5%,5%~8%的坡度应设扶手,大于8%应设台阶
1%~2%为宜,不超过4%
2
自行车道
单向通行不小于1.5m,双向不小于3m
2m~3m,结合
用地条件宜满足两辆自行车的错车需求
小于2.5%为宜,最大不宜超过3.5%
3
综合慢行道
大于3m,单向2.5m,双向5m
小于2.5%为宜,最大
不宜超过3.5%
6.2.2.4有防汛通道要求的堤防,除了借用市政道路作为防汛通道外,宜与滨水慢行道结合布置。
不同级别堤防防汛通道和慢行道类型及宽度要求,见表2。
表2慢行道与堤顶防汛通道的结合方式
堤顶防汛通道宽度(m)
2级堤防
3级及以下堤防
综合道
大于6m,双向车道
大于3m,单向车道
─
大于3m,双向车道
大于3m,双向
6.2.2.5滨水慢行道色彩应与河湖环境融合,不宜过于鲜艳。
综合道和自行车道宜采用经久耐用、生态低干扰材料;
步行道宜选择当地材料。
6.2.3滨水小公园
6.2.3.1滨水小公园宜结合所在河流可利用开发的景观资源进行布置,包括桥头、路口、古迹、古木、人流聚集点等重要节点;
河湖水岸边的池塘、湿地、滩地、岛屿等小型绿地,具体类型设置参见附录A。
6.2.3.2城镇滨水小公园应结合城市相关规划,应符合GB51192的规定。
6.2.3.3乡村滨水小公园应结合乡村相关规划,体现乡村特色。
6.2.4配套服务设施
6.2.4.1亲水便民的配套服务设施布置,见附录B。
6.2.4.2有滨水绿道的河湖城镇段厕所设计间隔距离宜为500m~1000m设置;
乡村、山林河湖厕所设计间隔距离宜为2000m,宜结合村庄、城镇设置。
6.2.4.3亲水设施宜布置在洪水位以下,丰水位以上0.3m~0.8m;
河埠头、台阶宜设置在枯水位以下,其延伸范围应大于常水位变幅、最低台阶宜延伸至常水位以下一定深度;
亲水设施设置时应考虑亲水过程中的安全因素,无防护栏杆设置的临水面应设2m宽以上,0.5m深以下的安全浅水区域。
6.2.4.4涉河构筑物及亲水设施不应影响行洪。
6.2.4.5在河湖水深较深、洪水影响等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6.3绿化
6.3.1选种和种植要求
6.3.1.1植物应因地制宜、便于养护管理、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自然群落,对工程运行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植物品种。
6.3.1.2植物应根据河道水位变化来合理选种配置,参见附录C。
6.3.2植物风貌建设控制
根据河湖不同区域特色,构建河岸特色植物风貌带,参见附录D。
6.4水文化
6.4.1一般要求
6.4.1.1在河道规划、设计、建设中应融入水文化要素。
6.4.1.2文化展示手法宜多元化,注重文化的体验性和参与性。
6.4.2古代水文化
6.4.2.1对有保留价值的古代水利工程设施,以原地保护为主;
已遭受破损的,以“修旧如旧”的手法进行修复,可以石、碑、亭、廊、墙、牌、像等方式展现原古水利工程的历史渊源和功能特色。
6.4.2.2对已损毁的古代水文化遗产,可遗址保护或原地、异地重建。
6.4.3当代水文化
对当代河流上的特色水利工程,水利风景区等除现场展示外,可利用文化节点的形式,对其基本情况、成效以及建设人物、故事等进行文化艺术性展示。
6.4.4特色创新水文化
6.4.4.1特色创新类型分为地域文化类和主题营造类。
6.4.4.2地域水文化建设应以当地文化特色为主,提炼民俗风情、地域特产、名人传说等元素融入到河道文化节点空间、城市家具小品、铺装、夜景灯光等细节设计中。
6.4.4.3主题营造水文化建设应根据河湖主题特色,借助旅游产业、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非水利工程措施来打造。
7长效管护
7.1管护设施
7.1.1管护标识标牌
7.1.1.1河湖定界设施建设,可采用连续低矮的物理隔断、界桩等措施将河湖划界成果落地。
沿河湖工程从起点到终点进行计程编码,埋设永久性里程碑,每两个里程间依序埋设计程百米断面柱。
7.1.1.2对河道防护工程和工程观测设施的观测点,应统一设置标志牌,统一编号。
7.1.1.3河道工程沿线与交通道路交叉道口,应设置交通管理标志牌和拦车卡。
7.1.1.4建立涵盖安全警示、河湖长制、工程特性、建设情况、水情宣传、交通指示、文化标示等标识标牌系统。
7.1.2管理用房
应按照河湖管理需要设置。
7.1.3防汛管护道路
应结合堤顶、堤岸道路、乡村道路等贯通防汛抢险道路。
7.2监测、监控设施
7.2.1河流防洪控制断面宜设置水位、流量监测设施。
7.2.2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利工程宜设置一般性安全监测项目。
7.2.3在水位流量监测点、管理房、水闸、泵站、重要堰坝、险工险段等河湖重要位置布设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
7.3交通通讯
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施。
7.4智慧化管理平台
7.4.1核心业务模块
水管单位应以工程日常工作管理业务和运行管理业务为核心建立运管平台,可围绕组织管理、工程信息、安全鉴定、工程检查、监测监视、维修养护、调度运行、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设置功能模块。
7.4.2环境建设
7.4.2.1系统软件应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宜选择主流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软件。
7.4.2.2硬件环境应包括机房、网络环境、服务器等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充性,可以支持添置和更新相应的硬件设备,网络带宽应满足系统数据传输、交换、分发与服务的需要。
7.4.2.3应建立集防入侵、防病毒、加密、安全认证和访问控制于一体的安全体系。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滨水小公园类型设置
类型
功能
设置要求
备注
桥头路口
形象展示交通引导休闲游憩
(1)形象标志包含文化标识、雕塑小品、亭廊构筑、绿化景石等;
(2)交通引导设施包含导识牌、阻车桩;
(3)集散休憩场地包含广场、座椅、亭廊、健身游乐等设施。
古迹古木
古迹保护文化科普观赏游憩
(1)古迹修缮保护;
(2)解说设施、游线导览系统、其他科普设施
(3)设置最佳观赏点、拍照点,休闲观赏亭廊
古桥、古堰、古闸、古堤、古渡口、古村落及古树名木
池塘湿地
调蓄净化休闲游憩
(1)河湖水系连通,发挥其调蓄、海绵净化的功能;
(2)设置游览步道,与河湖慢行道、周边公共空间衔接;
(3)可配备休闲亭廊、健身运动、娱乐游憩场地。
滩涂岛屿
生态栖息
(1)保持其原始的生态风貌,设置埠头台阶等可达设施,形成自然探索的场地;
(2)在不影响防洪前提下,可局部设置栈道、汀步等低干扰游径;
(3)避免大面积设置人工园路、小品、亭廊、活动场所;
公园设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4)对于有珍惜鸟类、鱼类保护河湖,应设提示牌,禁止游
人进入。
人流集散点
人流集散交通引导休闲游憩
(1)设置人流集散广场;
河湖周边居住区、商业点、公共建筑点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亲水便民配套服务设施布置
设施类型
基本项目
有滨水绿道规划河湖
无滨水绿道规划河湖
乡村
山林
管理服务
管理用房
●
○
—
小卖租赁
公厕
亭廊休憩
停车场
自行车停车
亲水设施
人行便桥
过河汀步
河埠头
码头
垂钓点
观景平台
亲水台阶
标识系统
指示标识
警示标识
解说标识
形象标志
城市家具
垃圾箱
坐凳
照明
●必须设置○可以设置—不做要求
附录C
(资料性附录)植物推荐种类
植物
常水位以下
常水位-设计洪水位
设计洪水位以上
堤(岸)顶
乔木
落羽杉、水杉、池杉、湿地松
杉、水杉、水松、落羽杉、池杉、枫杨、苦楝、垂柳、黄连木、冬青、枫香
湿地松、冬青、枫香、无患子、杜英、黄山栾树、杨梅、胡柚
香樟、垂柳、银杏、玉兰、榉树、梧桐、珊瑚朴、广玉兰、乌桕、黄山栾树、桂花
灌木
木芙蓉、夹竹桃、木槿、紫穗槐、小腊、美丽胡枝子、伞房决明、小叶蚊母树、水杨梅、栀子
夹竹桃、珊瑚树、鸡爪槭、木芙蓉、小腊、紫荆、火棘、紫穗槐、美丽胡枝子、云南黄馨
木槿、木芙蓉、紫薇、八角金盘、红叶石楠、山茶花、红叶李、南天竹、杜鹃、海桐
草本
水葱、茭白、慈姑、菖蒲、黄菖蒲、芦苇、泽泻、野灯心草
狗牙根、菩提子、孝顺竹、五节芒、荻、斑茅、香根草、野灯心草、美人蕉、水竹
狗牙根、高羊茅、小叶栀子、石蒜、过路黄、白三叶、鸢尾
狗牙根、高羊茅、孝顺竹、白三叶、麦冬、大花萱草、凤仙花、紫叶鸭跖草
附录D
区域
分段
风貌
绿化特点
城镇中心段
生态园林
城镇河道应保留一定宽度的岸边带改善城镇河道及周边环境风貌,植物配置以观赏性、多样性、四季有景为主,注重一个或多个植物主题营造,注重植物群落空间乔-灌-草的搭配和天际线的打造,以自然式和规则式配置为主
城郊段
自然野趣
宜注重原生植物的保留和河滩地的保留,以自然式配置为主,注重四季林相变化
无
田园乡土
不宜配置名贵树种、大草坪等,宜选择生长快、适应性强、养护成本低的乡土型树种,还可以选择既有经济和美化作用的生产性经济树种,以自然式配置为主特别注重植物对乡村硬质驳岸的软化,并注重四季林相变化
原生郊野
宜选择涵养水源、利于水土保持的乡土植物、生态林为主,注重四季林相变化
(资料性附录)植物风貌建设
,
参考文献
[1]《全省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工作研究会议纪要》
[2]《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
[3]SL/Z479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
[4]《丽水市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分类核定与监测指导意见》
[5]《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6]《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9]《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10]《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技术导则》
[11]《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标准》
[12]《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