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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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规范文档格式.docx

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评定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的等级为准。

对于跨多个国家3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在评级时,需满足不同重点行业所申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将按照满足的最低级别进行评定;

对于跨国家39个行业和河南省13个行业的企业,若环评批复文件中确定的主行业属于河南省定的13个行业范围,申请符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相关涉气环节要同时满足国家39个行业B级以上要求;

若主行业属于国家39个行业的企业,申请B级企业,其他行业也要符合河南省符合先进性指标。

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符合豫环办2020年1号文中要求的安装在线监控的条件,却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不应被评为A、B(含B-)级、引领性和符合先进性指标企业。

3.严格保障类企业审核程序。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国家39个重点行业企业,需纳入保障类的,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要求,属于河南省13个行业企业的,应达到符合先进性指标要求。

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做到“以量定产”,而不是全部豁免放开生产,如果在今年秋冬季核查、督查或检查中发现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的,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4.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

对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的企业,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

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干洗、打印店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5.控制运输环节源头。

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

申报A、B级和引领性企业和河南省符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需要具体参照减排措施中的运输方式来执行。

6.规范应急减排清单上报机制。

对于有意向申请绩效评级AB级、引领性和符合先进性指标的企业,但现在正在改造,要按照《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分行业申报的时间节点要求,先按当前的绩效分级水平申请,11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的,并能够做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可逐级申请动态调整,重新审核评定绩效等级。

二、近三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共性问题

(一)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未全覆盖

少部分重点行业涉气企业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部分其他行业涉气企业或因“排放量小”“微涉气”等原因未制定管控措施,不在管控范围,极少数正常生产企业以“长期停产”为由不纳入减排范围,甚至有的省辖市将长期停产企业审核通过为绩效评级B级企业。

(二)基础信息填报不完善

1.总体减排比例较难保证。

实际排放量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有的地方源清单数据没有更新,全社会减排比例与企业减排措施难以挂钩,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难以核实,不同预警级别下制定的管控措施与不同减排比例之间调剂不合理,甚至出现红色、橙色、黄色三级不同级别的预警措施减排量都相同;

全省普遍存在电解铝、氧化铝、农药制造、人造板制造等行业停产比例严重不足的现象,整体减排比例未达到《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的红色预警减排30%、橙色预警减排20%、黄色预警减排10%的比例。

2.豁免企业清单管理不规范。

部分企业以“保障民生”“涉及军工订单”或“外贸订单”为由全部豁免,未实施“以量定产”的要求制定管控措施;

部分企业以“承担供暖”“协同处置污泥”为由搭便车,还有的不符合民生保障类的企业,直接在减排清单中制定管控措施为“无管控”。

3.擅自放松制定管控措施。

周口市、驻马店市同一类型企业减排措施不统一,个别涂料制造企业、人造板企业、沥青搅拌站、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均出现了减排措施比技术指南要求宽松的情况;

使用非溶剂型的企业减排措施不一致,使用水性(非溶剂型)的企业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也相差较大。

4.错峰生产与应急管控混为一体。

部分地方水泥、陶瓷、砖瓦窑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单条生产线的企业实行单双日生产,或限定每日生产小时数,陶瓷、砖瓦窑企业采用区域统筹方式分批次轮停,这样制定管控措施与国家要求相违背,缺乏可操作性、可监测性、可核查性,无法保证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5.生产线信息、产品信息与行业类别不符。

比如,根据生产线/工序信息判断该企业为独立轧钢企业,应纳入重点行业中的短流程钢铁,但应急减排清单中的行业类型却填报为其他;

再比如,根据产品信息判断企业属于石材加工行业,但减排清单中的行业类别却填报为砖瓦窑。

(三)应急管控措施不合理

1.应急管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现场核查时难以核实或达到减排量。

由于订单或季节影响,管控期间本就无法做到满负荷生产,有的企业采取降低污染物浓度、削减生产负荷的方式减排,实则未减排。

部分企业以生产工序特殊为由,未对主要排污环节采取管控措施,或采取无效的管控措施减排,实则与正常生产时无异。

单条生产线的企业实行单双日生产,或限定每日生产小时数等掩耳盗铃的方式视为“限产50%”,陶瓷企业采用区域统筹方式分批次轮停,未真正达到减排比例。

2.减排措施直接引用技术指南中的管控措施,未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

如个别生产线信息中不涉及施胶、涂装家具制造企业,减排措施仍为“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玻璃企业减排措施为“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未明确日生产最低负荷多少。

工业涂装企业生产线信息中涉及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停产工序中遗漏干燥/烘干工序。

3.减排措施笼统地填写更换低硫煤、减少工作时间、减少工作班次、减少投料量、采用区域统筹方式分批次轮停或仅提出限产比例但未落实到具体生产工序等,无法实施监督检查。

4.涉及民生行业减排措施过严,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如饲料加工行业,郑州、平顶山、许昌、信阳在去年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全部为“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未按照《河南省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技术指南》指南要求(红色预警:

以天然气为燃料且完成低氮改造的饲料加工企业正常生产,其他企业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采取针对性差异化管控措施。

应急减排清单管理混乱,清单上传后频繁修改。

个别县市区不按统一时间节点上报,多次出现文本错误,频繁更正上报;

应急减排清单存在合并单元格等格式问题,甚至出现了粘贴错误,导致企业名称与管控措施对照不上。

如部分砖瓦窑企业的减排措施为橡胶制品制造行业的,部分铸造行业的减排措施为人造板制造行业的,有的生产线/工序信息中显示有2条生产线,减排措施中却填写停产4条生产线。

(四)行业类型划分错误

1.国家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中制药工业适用原料药的生产企业,不适用化学药物制剂制造、生物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等行业;

2.国家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中涂料制造行业仅适用于水性涂料和溶剂型涂料的生产,不适用于粉末涂料的生产;

3.国家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中包装印刷行业包括塑料软包装印刷、彩盒印刷、印铁制罐、标签印刷,不适用于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及其他生产工序;

4.国家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中塑料制造主要包括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

不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

5.国家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中工业涂装不包括汽车整车制造、集成电路、汽车修理等行业的工业涂装工序;

6.国家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中耐火材料行业适用于采用高温窑炉生产耐火材料的工业企业。

仅有简单的破碎筛分工序,不涉及炉窑的企业不属于耐火材料行业;

7.国家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中煤制氮肥行业是以煤为原料制备氮肥的行业,不包括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制备氮肥的行业。

复混肥、复合肥等企业不属于煤制氮肥企业;

8.国家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中橡胶制品制造业包括轮胎、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传送带、橡胶密封件及减震件等各级橡胶制品制造,不包括轮胎翻新及再生胶制品制造。

三、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最新要求

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共计60列和咱们省新增的1列“企业用电户号”,大致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第一部分前31列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填报

前21列可以参考企业的《环评报告书》中的内容填写。

如果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规定的39个重点行业类型,请在表格中下拉选项中选择相对应的行业及重点行业分支;

如果属于《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13个行业,请在表格中“重点行业类型”和“重点行业分支”下拉选项中选择“其他”,在“其他行业类型”中填写所属行业(无下拉选项);

如果均不在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52个行业中,请在“重点行业类型”和“重点行业分支”中写其他,并根据《环评报告书》中第一页项目基本情况“行业类型及代码”中的行业代码及行业类型的中文名称填写到“其他行业类型”一栏。

管控类型,请填写A级、B级(B-级)、C级、D级、引领性、非引领性、符合先进性、不符合先进性、民生豁免、长期停产、其他,其中,民生豁免类型包括保障民生、军工、涉外等情况,对民生豁免企业在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管控措施,不采取管控措施的预警级别污染物减排量应填写0。

第22列至第31列应根据企业上一年主要能源消耗量的台账记录和用电量缴费记录如实填报,这一部分内容,有的地方反映,企业受订单或季节影响,全年生产时间不足三个月,像类似这样的情况,请麻烦查看企业前三年的能源消耗量和用电量记录,选择能源消耗量和用电量最多的一年如实填写。

(二)第二部分为第32列至42列企业生产工艺情况

生产线、生产工序和备用生产线、生产工序,请根据环评报告书中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污环节图如实填写,不可省略部分工序。

在去年填报的应急减排清单中,发现有的企业避重就轻,把排放量最大的或者没有加装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气的生产环节都省略了,只填写不需要管控的工序;

有的企业部分工序及机器没有在环评报告书范围之内,也没有重新申请环评,就没有在应急减排清单中体现,在秋冬季应急管控期间就成了漏网之鱼。

备用生产线数量和工序数量,请根据环评报告书中的设备清单如实填写,不可虚报瞒报,在调研时发现,有的企业为了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时免于管控,虚报生产线和工序及设备数量,没有达到真正的减排效果。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企业有安装在线监控的,请调取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在线监控有关产物排放量的数据;

没有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请根据能反应污染物排放出口真实情况的检测报告,核算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注意单位是千克每天。

(三)第三部分为第43列至60列企业应急减排情况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减排措施,请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在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第4.2.1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注意红色预警减排量大于橙色预警减排量大于黄色预警减排量。

对于不在这52个行业里的企业,请参考类似工艺、工序及污染物排放量,填写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根据减排措施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公示牌”。

对于跨多个行业的企业,请结合着不同行业不同工序工艺的减排措施,分别制定管控措施,逐条分行填写涉气生产线,列出与废气排放相关的主要工序和生产设施。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重点行业车辆运输需要单列一行填写,车辆管控措施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执行。

(四)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1.标记“*”的列为必填项,不得空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无”或“0”。

标明单位的栏目填写对应数值,不要出现“百”、“千”、“万”等计数单位;

未标明单位的栏目填写数值和相应单位。

2.一家企业多条生产线/工序只能对应唯一序号,自上而下按顺序依次填写连续序号。

3.详细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道、路)和门牌号码。

4.排污许可证编号、纬度等数据填报时把此列改成数值型,小数点后六点。

5.重点行业类型应按表格自带下拉框选择或按“行业类型”sheet中的分类填写企业所属行业类型(我省13个行业和其他行业应选择其他,并在其他行业类型一列中写明行业名称)。

6.重点行业分支应按表格自带下拉框下拉填报,避免手动输入导致产生错误。

7.其他行业类型的重点行业分支应选择“其他炭素、其他陶瓷、其他包装印刷、其他工业涂装”,可在其他行业类型栏中进一步明确具体行业,非必填项,但对于国家39行业外的企业,应为必填项。

应填写为《国民经济代码》四级名称(精确到4位数字)

8.“产量、产能”要求与“生产线/工序”对应,多种产品用分号隔开,以实际产品单位填写。

9.载货车进出厂车辆数填写时每日不足1辆次的就先按1填。

日运输量不稳定时,应照日均运输量填报。

10.生产线/工序的环评验收批复内容和实际建设、生产内容不一致的话,应按照企业实际建设设备进行填写,并根据实际填写生产线/工序,按照技术指南制定对应措施,计算相应减排量。

企业存在多条“生产线/工序”企业整体基本信息可复制粘贴相应行即可。

并逐条分行填写涉气生产线,填报环境审批文件中的正式名称,列出与废气相关的主要工序和生产设施。

相同规模生产线可填写为一行,应注明生产设施数量;

不同规模生产设施分行填写。

对于连续不可中断的工序,按照整条生产线进行填写,相同规模生产线填写为一行,注明生产数量;

不同规模生产线分行填写。

重点行业车辆运输作为生产工序单独增加一行填写,车辆管控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指南进行制定,相应的排污量和减排量可以填0。

11.备用生产线/工序数量是必填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填写备用生产线/工序数量。

12.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参考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污染源排放清单、环评、污普、环统数据等,填报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采暖锅炉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

为必填项,若无污染物排放可填写为0,除长期停产企业外,五种污染物(PM10、PM2.5、SO2、NOx、VOCs)的排放量不能全为0。

13.以热定产注意使用范围,对外实际供暖面积小于50万平方米的钢铁企业,小于15万平方米焦化企业,小于8万平方米的水泥企业,不执行以热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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