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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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统一样式、监制的《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2、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技能补贴,下同)”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技能补贴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

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补助资金、省级就业创业政策性补助资金)用于技能补贴部分单独核算,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级以上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可以将两项补贴合二为一,也可分开设立补贴标准。

技能补贴专项资金不足支付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地方财政有解决资金缺口的责任。

3、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

在本办法中,明确将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纳入我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四、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以及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制定并公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发布其他职业(工种)、项目技能人才供求情况,并根据供求状况,在省公布的各职业(工种)补贴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补贴标准,适当降低供求基本平衡和供大于求的职业(工种)、项目的补贴标准,引导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和坚持就业优先目标,积极主动开展企业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摸清当地技能人才供给和市场需求状况,把当地企业发展需要,但高技能人才供给严重不足的职业(工种)列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向社会公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纳入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补贴标准,各地可在省确定的指导标准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对供给不足但通过培训可以满足当地企业需求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省确定的指导标准执行,对供求基本平衡或供大于求的职业(工种)和项目,允许适当下浮补贴标准,通过价格杠杆引导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

5、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定期调整制度。

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应保持3-5年的相对稳定,不宜短期频繁调整,各地要制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定期调整制度,明确调整的条件和时间长度。

6、各地要把粤菜师傅、乡村工匠、粤嫂家政列入劳动力技能补贴范围。

粤菜师傅、乡村工匠、粤嫂家政等列入劳动力技能补贴范围,对我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粤菜师傅、乡村工匠、粤嫂家政等的培训规划和管理,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有序推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限制在本市、县(区、市)居住,非本市、县(区、市)户籍的劳动者申领技能补贴。

劳动者只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可自由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申领技能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增加新的条件,限制或变相限制非本市、县(区、市)户籍的劳动者申领技能补贴。

八、劳动者申领技能补贴,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且以本次申领成功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能提出下一次申请;

每个技能等级原则上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已享受过技能补贴的,申请技能补贴须持有其他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政策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已申领过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申领劳动力技能补贴;

同一人自本次申领成功之日起的一年后,方可再次申领技能补贴;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再次申领技能补贴,需提交高一层级的证书,高一层级证书可以是不同的职业(工种)。

九、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请优先选择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证书已经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申领劳动力技能补贴;

已经申领劳动力技能补贴的,不得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由于劳动力技能补贴社会需求大,资金严重不足,为让更多的人享受技能补贴,符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请优先选择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绩效。

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成本、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需求以及省级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总量等情况,制定全省性各职业(工种)、专项能力的技能补贴指导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纳入当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高级(三级)以上资格的,允许补贴标准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

对当地供给基本平衡的职业(工种),允许补贴标准适当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30%,对当地供过于求的职业(工种),允许加大下浮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省制定在全省范围实施的各职业(工种)、专项能力的技能补贴指导标准,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实际实施的各职业(工种)和专项能力的具体执行的补贴标准。

对当地供给基本平衡的职业(工种),允许补贴标准适当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30%,对当地供过于求的职业(工种),允许加大下浮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1、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组织开发并批准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能力(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其补贴标准由当地根据产业需求及参照省级相近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补贴标准自行确定,报省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项目培训实际需要的课时、耗材、人力成本等培训成本、技能鉴定成本等,参照省级相近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补贴指导标准,在科学测算和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自行组织开发并批准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能力(专项技能提升项目)的补贴标准。

确定的项目补贴标准(含相关相关材料)要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向社会公布。

十二、下列情况可由实施培训的单位或机构登陆“广东省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信息系统”申领技能补贴:

(一)重点用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面向本企业内部员工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

(二)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的技能补贴,由实施的培训机构申领。

实施培训的机构申领补贴由监狱或戒毒机构出具培训学员姓名、身份证号、余刑(期)时间等内容的材料。

本办法规定只有重点用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及承担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技能培训的机构可以机构名义申领技能补贴。

由机构负责免费培训的,其技能补贴可由机构申领。

企业或培训机构不得为其他人员代为申领技能补贴,违规者取消申领资格。

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培训的机构,也可以机构名义申领技能补贴。

十三、劳动力技能补贴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发放原则。

信息系统动态显示技能补贴申领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完毕,信息系统不再受理申领申请。

劳动者通过登陆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直接申领技能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系统公开显示本年度可用资金和补贴申领情况,做到补贴相关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要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先发放原则,确保补贴发放公平公正。

十四、劳动者申领技能补贴,应按“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认真逐项填报个人的身份证号、职业技能证书等相关申报信息。

因个人信息填报不全或错误导致补贴申领被信息系统拒绝的,需重新申请。

为保障劳动力能顺利申领到技能补贴,申请人应按照申领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逐项填报本人身份证号、申领补贴的证书信息,以及社保卡或银行账号,属贫困人员、城镇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城镇困难家庭成员、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的,还须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以确保技能补贴按标准发放,确保符合条件享受一次性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能领到补贴。

因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全或错误导致补贴申请被拒绝的,需申请人重新申请。

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技能补贴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证书信息、身份信息、申领补贴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名单通过《广东省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直接支付或通知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账户,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确定。

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补贴发放准确及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申请人证书信息、身份信息、补贴申领信息等比对。

本省核发证书信息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由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比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信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在信息管理系统由工作人员进行比对;

各市核发的证书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与当地证书信息库进行比对。

贫困劳动力、城镇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等信息通过大数据共享对接由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比对,不能自动比对的,由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核实。

补贴申领信息由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比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经办效率,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申领名单要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核实后不影响补贴发放情形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具体拨付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十六、各地要坚持就业导向、紧贴市场用工需求,尊重贫困劳动力自身条件和意愿,在扶贫部门协助下,建立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台账,合理制定年度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计划,安排专门资金予以保障,确保到2020年,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100%接受技能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工作台账,逐一摸清贫困劳动力技能情况、技能培训意愿以及完成情况,有针对性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确保到2020年底,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100%接受技能培训。

十七、贫困劳动力申领技能补贴,不受技能等级的限制。

政策解读:

为确保贫困劳动力到2020年底前最少接受一次技能培训,完成技能精准扶贫任务,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规定证书的,均可申领技能补贴,不受同一层级只能申领一次补贴的限制。

但贫困劳动力申领过技能补贴的,须自上次申领成功满一年后才可再次申领。

十八、对未稳定就业但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开展技能培训专项帮扶行动,组织他们参加“粤菜师傅”“乡村工匠”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组织开发的其他涉农技能培训项目培训。

对未稳定就业但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选定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重点为他们开展实用型、以操作为主的技能项目培训,以确保所有有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在2020年底前100%接受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实现就近就地实现稳定就业。

十九、对参与组织实施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可按培训项目规模、培训效果等给予专项技能帮扶工作经费补助。

上述工作所需资金从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方案统一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参与专项技能帮扶工作方案,明确资金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对参与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要签订具体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相关事项、培训质量要求和考核标准、补助资金数量和支付方式等。

二十、对参加技能培训专项帮扶的贫困劳动力按培训天数每人每天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为鼓励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专项帮扶行动,参照贫困劳动力申领技能补贴可同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费补贴的做法,按天发放生活费补贴,一年内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十一、参加技能培训专项帮扶的贫困劳动力不再享受技能补贴,也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与培训的机构、技工院校给与工作经费补助,贫困劳动力享受是免费培训;

在参加培训期间,每天已领取生活费补贴。

因此,不再享受技能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二十二、各地要及时将参加技能培训专项帮扶行动的贫困劳动力、行业专家及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信息,单独录入“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检查和审计。

将参加技能培训专项帮扶行动的贫困劳动力、行业专家及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是完善资料归档(信息)的需要,也是审计工作和接受检查的需要。

二十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审核发放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专人(实行A、B角)负责补贴审核发放业务及补贴申领信息系统使用维护;

经办人员应培训上岗,熟悉政策和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核技能补贴申领信息;

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或发生经办错误,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保障申领人合法权益。

建立补贴审核发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资金安全、防止补贴错发、重发,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手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补贴审核发放的重要环节,制定可操作的措施,安排专人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有序、高效、准确;

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信息系统的维护,因经办错误导致申请人不能按规定申领补贴的,应及时报告和纠正,保障申领人的核发权益;

对未建立相关制度或未按规定审核发放导致资金风险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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