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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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6.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套停车场等。

2.6.3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套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6.4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等。

2.7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8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套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9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10 

居住区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

2.11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居住区容积率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h㎡)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

2.12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居住区建筑密度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13 

住宅容积率

亦即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居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

2.14 

绿地率

地块内各类绿地(一般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2.15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及居住区内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3.1 

城市公共设施分类

3.1.1 

城市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行政办公设施;

商业金融设施;

文化娱乐设施;

体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教育科研设施;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3.1.2 

本节论述的城市公共设施,指居住区以上级。

3.2 

规划布局原则

3.2.1 

大型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设施设置及设计标准的条件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3.2.2 

大型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注意塑造城市标志性空间景观形象。

3.2.3 

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处理好其功能与城市交通、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等的关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及集中绿地。

人、车流量大的城市公共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分析及环境影响评估。

3.2.4 

城市公共设施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3.3 

公共设施用地构成

公共设施规划用地内应包含必要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具体用地比例依照不同类别的城市公共设施性质,参照景观、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3.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具体用地状况和不同地段的公共设施类型,结合景观、交通、安全、环境等要求,综合确定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3.5 

不同类别城市公共设施的主要设置要求

3.5.1 

行政办公设施

根据使用性质和建设规模,科学分区,合理安排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应根据建筑规模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在同一用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功能建筑合建的,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互不干扰。

办公区域内不应建设职工住宅。

10行政办公设施如附设有锅炉房、食堂,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11办公建筑主体部分应有良好的朝向。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集散要求。

12行政办公设施建筑密度不应超过40%。

绿地率不应低于35%。

3.5.2 

商业金融设施

应当合理布置商业、储存和辅助设施等分区,组织好内部交通,避免人流、货流交叉。

大中型肉菜市场类建筑用地,其道路出入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米。

大中型商业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应合理地组织对外交通,大中型商业设施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当受用地条件限制,用地仅一面邻城市道路时,应有不小于1/4的建设用地周边总长度与城市道路相邻接,且建筑物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该城市道路相邻接。

大中型商业设施用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米的道路。

商业设施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

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5.3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馆

1) 

文化馆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2)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3) 

文化馆内噪声较大的排练、游艺设施不宜布置在用地内靠近医院、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的一侧。

馆内设置儿童、老年人活动分区时,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

4)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5) 

文化馆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

在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时,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图书馆

总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各区联系方便,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互不干扰,并留有发展用地。

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

大型图书馆应独立设置。

小型馆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且方便残疾人使用。

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图书馆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

博物馆

大、中型博物馆应独立设置。

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总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馆区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馆区用地内宜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馆区室内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博物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

影(剧)院

用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邻接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路面宽度均不应小于3.5米。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应结合交通量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

道路设置还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

12。

用地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米,大型不应小于12米,特大型不应小于15米。

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平方米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米。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面积或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前款规定,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

6) 

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设备用房应置于对观众干扰最少的位置。

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作疏散通路时,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

7) 

独立影剧院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0%,绿地率不宜小于35%。

3.5.4 

体育设施

市级体育设施用地规模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表3.5.4市级体育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千座)

用地面积(千平方米)

体育场

30—50

86—122

体育馆

4—10

11-20

游泳馆

2-4

13—17

合理确定竞赛区、观众区、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体区、贵宾区、场馆运营区等,妥善安排各类设施的位置,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隔要求。

根据体育设施规模大小,基地至少应分别有一面或二面临接城市道路且该道路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以保证疏散和交通;

运动场地设计应满足开展运动项目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满足各运动项目的朝向、光线、风向、风速、安全、防护等要求。

室外运动场地布置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其长轴可略偏离南北向,允许范围为北偏西不得超过15。

出入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应保证观众的安全和有序入场及疏散,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如运动员、贵宾等)的交叉。

停车场出入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连接。

观众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0.15米/百人的室外安全疏散指标,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场地不得小于0.2平方米/人。

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

道路应满足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净宽度不应小于3.5米,上空有障碍物或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米。

体育设施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0%,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5.5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医院用地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大中型医院平面布局一般可分三大区:

医疗区(门诊部、急诊部、后勤供应区)、医技区(兼教学科研区)、后勤供应区。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综合医院医疗区、医技区应布置在基地的主要中心位置,后勤供应用房应设置在医院基地的下风向地段,门诊部、急诊部应设置在面对主要交通干道,临近出入口的位置。

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用房等处于环境安静的地段,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职工宿舍等生活用房不宜布置在医院基地内。

医疗卫生设施应当设置相应的有害物质存放及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医院至少应设有二处出入口,一处为人员出入口,一处为供应入口兼污物出口,用地条件允许时供应入口和污物出口宜分开。

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废弃物出口。

传染病科应设专用出入口,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建筑物出入口。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环境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医疗卫生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5.6 

教育科研设施

教育设施用地应可分为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其中建筑用地包括教学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行政用房等用地。

各部分用地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布置在校内安静区,且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

建筑用地、运动场地之间宜有绿化带隔离,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教育设施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交通性主干道,不宜与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入口相邻,且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中专及技术学校的规模可参照中学的上限来确定,有住宿生的专业技术学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学生宿舍。

普通高等院校应配备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

7普通高等院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1992)245号文的规定。

教室面积指标按下表执行:

科研设施相关规划要求应符合建标(1991)708号文的规定。

教育科研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高等院校绿地率不得小于40%。

其余教育科研设施绿地率不得小于35%。

3.5.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各分区联系方便,并保证休养用房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处于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且便于种植、设置园景设施的地段。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并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必要的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及康复训练场地。

总平面布置应预留一定面积的发展用地。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主要生活居住用房应安排在用地内安静地段,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并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相应的国家标准。

福利疗养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各种室外空间的设置应满足残疾人的特点,确保使用上的功能关系及安全性,弯道的转弯处应设置触感标志。

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草。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40%。

4.1 

城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4.1.1 

城市居住区分级

城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者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

居住区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如表4.1。

表4.1.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级

小区级

组团级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4.1.2 

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中心,方便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避免烟、气(味)、尘及嗓音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空间与环境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1.3 

居住区用地构成

居住区用地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构成,各类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4.1.3 

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 

组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用地(R)

100

4.1.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居住用地建设必须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成片开发居住区,其住宅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等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非成片开发居住区,参照执行。

表4.3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密度区

住宅

层数

人口毛密度

(人/公顷)

住宅容积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一二区

1-3

(低)

270

340

0.8

1.0

0.9

32

35

4-6

(多)

370

400

490

1.1

1.2

1.5

1.3

1.6

28

30

7-9

(中高)

470

500

620

1.4

1.9

2.0

25

≥10

(高)

680

740

900

2.1

2.3

2.8

2.4

2.9

22

三四区

250

290

0.7

430

600

1.8

870

2.7

2.2

20

注:

①居住区用地规模:

50-100公顷,小区用地规模:

10-15公顷,组团用地规模:

1-5公顷。

人口规模按照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户、3.2人/户的标准计算。

②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用地规模处于组团与小区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小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③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组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旧城改造项目且用地周边公建配套项目较为完善的,其各项控制指标可适当增加,最大不超过组团控制指标的1.25倍。

④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1.5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必须与居住用地人口规模相适应。

人口规模测算,应以每户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1标准户,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解困小区,标准户值应取80平方米/户,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别墅区,标准户值应取120平方米/户,即在100平方米/户的基础上设定±

20%的调整系数换算成标准户。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应按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套不少于6平方米配套公建控制(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一标准户,每标准户3.2人。

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设置要求,应当符合表4.1.5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与住宅用地不宜混合,在密度一、二区内新建或改建的居住用地如果符合以下规定,住宅楼可在裙房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物规划布局合理;

住宅楼临城市商业街;

该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无需独立用地。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开发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实施完成。

4.1.6 

绿地景观系统

居住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绿地及休憩地,以保证较好的居住环境。

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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