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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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年 委借字第号
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委托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特提请委托人、借款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签署:
委托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名称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年月日签署的《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合同》(编号),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
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一般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其它
第一条贷款币种和金额。
此项委托贷款币种为,金额为(大写)万元(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此项贷款为委托贷款。
第二条贷款利率。
本项委托贷款的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1)年利率为%的固定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2)按借款人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对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零)%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同步调整。
借款利率以(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条贷款计结息。
本项委托贷款按日计息,按(月/季/年)结息,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按季/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年末月的20日。
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受托人向借款人(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
第四条贷款期限。
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个月,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第五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用途为
第六条用款计划。
第七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人汇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贷款担保。
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贷款展期。
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借款人应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检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二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根据《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委托人有权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贷款展期等事项,并决定是否实行担保。
第十二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委托资金专户并存入足额资金,要求受托人将委托贷款于日内汇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十三条委托人自行监督/委托受托人监督(请划掉不选部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监督的事项包括(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
□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合同号);
□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质押合同号);
□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
第十四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以下委托资金专户:
企业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十六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收,借款人承诺不对受托人的扣收行为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七条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
办理有关担保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况时,委托人有权通知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借款人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第三章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根据《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本笔委托贷款的确切用途,对于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虑的,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与本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划拨凭证上注明相应资金为委托贷款本金或利息。
第二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化,或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委托贷款资金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人确实无力归还贷款的,在保证期间内,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并将催收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与借款人不在同地的,受托人可以将部分委托贷款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
受托人对转托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的,监督措施为:
第二十七条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或借款人支付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款。
每次提款前,应提前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提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贷款资金。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日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30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接受受托人转委托机构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承诺向受托人转托机构履行其全部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 ‰计收罚息。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 ‰计收罚息。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
(四)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五)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支付担保、诉讼等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开立的工商银行的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収相应费用。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其中当面送达或以信函方式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收到对方传真回复之日为送达日。
第四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时,须由三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
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的,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四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当事人同意可选择以下第种处理方式:
(一)由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它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它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六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四十八条合同的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借款合同”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各份具同等效力。
委托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