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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董事总经期货业务决策小企业管理财务销售计员管管调核办拨算理理主任

第九条公司相关人员职责。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套保方案须经董事长最后审批执行;

总经理领导的决策小组负责方案的讨论、审核以及预案修正、应急方案的审批;

财务总监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审批;

销售部长负责指令的下达,对总经理负责;

财务部长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流程的审核,以及结算单的确认;

企管部长负责对整个操作过程的监控,向总经理负责;

企管部副部长是决策小组指定的风险控制管理员,负责对交易风险的监督控制,向总经理负责;

期货办主任负责方案的实施,上对决策小组、总经理、董事长组织汇报,下对交易员、盯盘员进行管理,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流程;

交易员负责执行指令下达人的指令,以及交易情况的上报。

核算员负责与财务对接进行交易结算单的确认和财务核算,套期保值效果的测算以及期现对冲。

第十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一)期货办主管:

由专职人员担任;

(二)交易员:

由专职人员担任;

(三)核算员:

(三)风险监督员:

由企业管理部副部长兼任;

(四)指令下达人:

由销售部长兼任;

(五)资金调拨、结算单确认人:

由财务部部长兼任;

(六)会计核算员:

由财务部指定人员兼任;

(七)档案管理员:

由销售部档案管理员兼任。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

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授权专职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将具体运行方案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效果评估等,最后由决策小组组长核准并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期货办提出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期货市场价格行情,吸收风险监督员的意见,制定保值操作方案,经决策小组开会讨论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财务部根据审定的方案,筹集套保所需的资金,存入预定账户。

第十九条指令下达人根据操作方案,结合期货行情的具体情况,选择时机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期货办主任全程跟踪方案的审核,并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

交易员将与期货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结算员,结算员进行预结算处理,并将预结算结果传递给期货部。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

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确认员在账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确认;

若不一致,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

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四十一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办主任、风险监督员和交易员。

第二十二条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决策小组组长。

第二十三条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会计核算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期货办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期货投资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会计核算:

(一)公司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

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

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

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并按财务处理第

2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务核算依据财政部财会[2000]第19号文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1.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财务需分别核算;

2.套期保值的期货盈亏在财务处理上不作为期货投资收益,其盈亏通过“递延套保损益”过渡科目来调整套保商品存货的成本,最终反映在商品销售利润中。

3.套期保值需执行成本的原则,期货套保头寸数量需与现货数量相对等,不对等部分不作为套期保值财务核算,其期货投机盈亏反映在期货投资收益中。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割增值税的财务处理期货交割及套期保值在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就等同于一般商品贸易,税收上与一般商品贸易所涉及到税种基本一致,只是期货交割的增值税有其相对的特殊性。

我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执行,主要有:

(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主要内容为:

1.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物实物交割环节。

2.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

增值税税率)含税价格=期货交割价+包装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文。

其主要是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的规定如下:

1.投资者进行期货卖出交割时,均可按照标准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不涉及升贴水)。

2.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销人向仓库支付升水款项,仓库将升水款项转付注册人。

注册人应当就升水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贴水的,注册人向仓库支付贴水款项,该仓单注销时,仓库将贴水款项支付给注销人。

注册人应录就贴水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的收益处置。

公司一次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开仓保证金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套期保值业务实现收益的20%放入风险保证金账户,其余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当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则不再继续补充。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落实的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

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臵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执行;

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进行监督等风险控制;

公司设置风险监督员岗位,风险监督员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风险监督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二条公司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四)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三十四条期货办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三十五条风险监督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产品是否为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总经理。

第三十六条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决策小组的决策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决策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

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

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和风险监督员;

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办和风险监督员应立即报告总经理。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公司套保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保业务发生亏损或者出现浮动亏损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总经理及时召开期货办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

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三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从业人员、风险监督员,对从事期货业务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轮换与强制休假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应急修正方案控制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制度、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时,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有必要时填制《套期保值应急修正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七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如因突发的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的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四十九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

期货办在每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向决策小组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

套保资金帐户如出现盈余,帐户金额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规定限额应将超过部分划入公司指定银行帐户。

第五十一条交易员应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公司期货决策小组。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五十四条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十一章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一: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图

期货办制定方决策小组讨论审董事审风险管理跟踪监资金调拨员调拨资指令下达下达交易指交易确出具评价报对账单、结算单进会计核报告总经理档案管理员存档

附件二:

A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审批表

A钢公司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审批表

方案概要

合约名称

操作方向

操作量

需用保证金

建仓位置

建仓方式

平仓位置

平仓方式

止损位置

部领导审核

决策小组成员意见

总经理(被授权人)审批

授权形式

网络授权□书面授权□电话授权□

/电话网络授权见证人:

备注

若遇总经理不能签字确认情形,需注明授权形式及见证人签字确认,书面授权需有总经理亲笔签名的授权书。

附件三:

资金情况报表

客户号

客户名称

日期

资金情况:

上期结存

当日结存

可用资金

出入金

客户权益

风险度

持仓盯市盈亏

可提资金

总盈亏

附件四:

期货持仓报表

持仓明细:

交易所

品种

交割期

开仓日期

买卖

持仓量

价格

浮动盈亏

持仓盯市盈亏

占用保证金

持仓汇总

卖持买持品种交割期买均价

卖均价

浮动盈亏

持仓盯市盈亏

保证金

附件五:

套期保值应急修正方案套期保值应急修正方案

日期

时间

上报人

内容

处理预案

处理结果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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