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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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配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2.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3.申请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4.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5.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6.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仪器、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7.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单位章程;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7.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8.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

9.检疫处理场地情况(可附图);

10.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证》编号、技术职称);

11.检疫处理设施、药品和器材清单(设施、设备、药品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情况);

12.近三年企业检疫处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新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提交核准申请书。

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到核准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书面凭证;

对在规定期限补正有关材料,但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专家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核准证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核准证书》有效期为6年。

(二)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检疫处理人员变更;

(3)其它事项变更。

2.符合规定要求的,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2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三)延续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换发《核准证书》。

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检疫处理单位进行换证考核,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管无不良记录的,换发《核准证书》。

五、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注册登记费。

检疫处理单位资质核准每个机构收取500元,检疫处理从业人员每人次收取100元。

七、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

联系电话:

4866311

附件1: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许可办理流程图

送达《核准证书》

直属检验检疫局决定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件2: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受理编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

申请表

■新申请

□注册登记延续

□注册登记变更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受理机构:

受理日期: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单位地址邮编

注册地址、邮编

经营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其电话

联系人、电话、传真

原核准证书编号

(新申请不填写)

原核准证书有效期

核准登记变更内容

(变更填写此项)

申请检疫处理类别

 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

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

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E类,热处理;

F类,辐照处理;

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单位章程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

□检疫处理场地情况(可附图)

□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证》编号、技术职称)

□检疫处理设施、药品和器材清单(设施、设备、药品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情况)

□近三年企业检疫处理业务情况简介

申请单位申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我单位现申请办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保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出入境检疫处理药品、仪器、设备和材料,实施安全、有效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我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特请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证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经审查考核,你单位符合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考核要求,准予从事: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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