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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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配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2.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3.申请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4.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5.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6.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仪器、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7.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单位章程;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7.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8.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
9.检疫处理场地情况(可附图);
10.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证》编号、技术职称);
11.检疫处理设施、药品和器材清单(设施、设备、药品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情况);
12.近三年企业检疫处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新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提交核准申请书。
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到核准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书面凭证;
对在规定期限补正有关材料,但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专家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核准证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核准证书》有效期为6年。
(二)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检疫处理人员变更;
(3)其它事项变更。
2.符合规定要求的,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2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三)延续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换发《核准证书》。
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检疫处理单位进行换证考核,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管无不良记录的,换发《核准证书》。
五、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注册登记费。
检疫处理单位资质核准每个机构收取500元,检疫处理从业人员每人次收取100元。
七、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
联系电话:
4866311
附件1: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许可办理流程图
送达《核准证书》
直属检验检疫局决定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件2: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受理编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
申请表
■新申请
□注册登记延续
□注册登记变更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受理机构:
受理日期: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单位地址邮编
注册地址、邮编
经营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其电话
联系人、电话、传真
原核准证书编号
(新申请不填写)
原核准证书有效期
核准登记变更内容
(变更填写此项)
申请检疫处理类别
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
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
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E类,热处理;
F类,辐照处理;
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单位章程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
□检疫处理场地情况(可附图)
□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证》编号、技术职称)
□检疫处理设施、药品和器材清单(设施、设备、药品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情况)
□近三年企业检疫处理业务情况简介
申请单位申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我单位现申请办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保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出入境检疫处理药品、仪器、设备和材料,实施安全、有效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我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特请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证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经审查考核,你单位符合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考核要求,准予从事: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