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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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文档格式.docx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

药品广告监管

负责对药品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对审查的药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照法定程序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药品广告,食药监部门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照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如有违法情况,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向上级汇报撤销《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对于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认定。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案例同上。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通报和处理建议对违反广告进行查处;

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工商行政管理局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4

农药广告监管

农业局

农业部门对在我县发布的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某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农药广告,农业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如有违法情况,农业部门向上级反应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工商部门负责违法农药广告查处。

对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5

兽药广告监管

畜牧兽医局

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某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农业部门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如有违法情况,农业部门向上级汇报建议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工商部门依法违法兽药广告查处。

工商部门对违法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6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强化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提高广告监测效能,注重监测结果的深入运用,完善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要有案必查、查处到位,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加强网络广告监测监管,及时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

积极推进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

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医疗机构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违法内容,该网站还为某保健食品做宣传,宣传内容涉嫌违法。

接到举报后,工商局立即对该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取证,固定有关证据,对其中医疗广告调查是否经过卫生部门审批,对保健食品广告调查是否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批。

若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内容的,工商部门将以违法广告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分别通报卫生和食药监部门。

县委宣传部

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

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部门

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打击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

卫生计生局

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文广新局

要加强动态监管,日常审读与专项审读、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检相结合,监督和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

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审读和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完善报刊违规记录数据库,建立报刊违规预警机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加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报刊出版单位的检查,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报刊年检缓验等处理,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优评奖范围。

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纠正各类违规行为。

对发布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

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规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照法定程序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7

打击传销

承担打传办日常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禁止传销条例》;

2.《直销管理条例》

某公司非法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全国多个省份发展会员10余万人,非法获利近10亿元,手段狡猾、社会不良影响极大,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为主,多个部门配合协同,在全国协调联动,一举查获这个传销组织,并成功抓捕传销头目,追回大量涉案资金,成功平息了该传销活动.

公安厅

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予以打击,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综治办

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

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加强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传销网站、网页内容的查处工作,根据工商、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处置意见对传销网站依法进行处理

法院

负责督办、指导传销犯罪案件的审判。

检察院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适时介入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做好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监察局

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乡镇,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商务局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直销企业和申请直销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的报送以及直销服务网点核查工作。

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传销行为。

教育局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民政局

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的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

财政局

对本级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证打击传销工作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做好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严防传销分子诱骗求职者加入传销组织。

8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8号)

某经营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即先办理许可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例如危险化学品等),如果没有取得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取缔;

如果从事的是一般经营项目,即不需要先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就可申请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服装鞋帽等,或者从事需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

公安部门、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等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2011〕25号);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

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

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的,要向商务部门投诉;

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投诉;

针对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

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地税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收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10

民用品维修行为监管

承担从事营业性民用电器、交通工具、机械设备、通信器材、照相摄像器材、运动健身器材等民用品维修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对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的售后维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维修市场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河北者消费者保护权益条例》;

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6.《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58号发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7.《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某消费者购买一辆家用轿车,不久发现该车有故障,经4S店维修后,又出现质量问题,对这家4S店进行投诉举报。

如是三包期内家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由质检部门负责,如更换的是假冒伪劣零配件由工商部门负责。

申请成立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农业部门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开业。

在维修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由农业部门处理;

如经营行为违反维修市场秩序的,由工商部门处理。

质监局

对相关企业遵守“汽车三包”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汽车三包”信息公开制度。

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11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

依法登记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

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

积极参与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维护市场秩序;

督促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

指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开展信用建设和文明诚信市场、平安市场创建工作。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发布);

2.各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

某地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明确工商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创建措施落实到位。

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交易市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市场主办单位配备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和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依法打击侵害经营者、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农业

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依法做好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

环境保护

负责督促指导市场主办者、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安全监管局

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市场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负责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计量产品、节能产品、特种设备等实施严格监管;

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对市场内餐饮、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市场内食品安全质量检验;

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与省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规定,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市、县食药监机构改革没到位前仍按原分工执行)。

发改局

负责督促交易市场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倡导明码实价;

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

建立完善的价格举报制度,受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投诉举报。

12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

开展网络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个网站是虚假主体网站,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该网站。

推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文化局

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财政部批准的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13

流通领域农药商品监管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农资经营户经销的某农药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农药在广告中有夸大宣传效用的情形,遂依法予以处理。

该农业商品由本地某企业生产,因涉嫌质量不合格,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当地质监和农业部门依法查处。

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

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14

流通领域农作物种子商品监管

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农资经营户经销的种子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种子在外包装标签内容不符规定,还涉嫌质量问题,遂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当地农业部门共同查处,经农业部门质量检测,发现该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农业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

负责种子管理的牵头协调。

15

棉花市场监督管理

对棉花加工资格进行申报和审查。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

某地工商部门发现一棉花加工经营者无照经营,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发现其销售的棉花涉嫌有质量问题,将有关情况函告质监部门进行处罚。

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从事皮棉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

禁止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移送,吊销棉花经营者营业执照。

16

粮食流通管理

粮食局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某企业经营范围中未标明“粮食收购”事项而从事粮食收购,该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以粮食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委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7

生猪屠宰管理

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

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3号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某市场内个体摊贩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该摊贩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局

配合农业部门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办理登记手续。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对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和集体伙食单位违法购买肉类产品等行为进行处罚。

18

野生动植物保护

林业局

主管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它产品,对其做出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

主管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管理工作。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销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19

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

负责全县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某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畜牧法》,对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或重复使用标识的;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等行为,于是对其做出了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对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等行为进行处罚。

20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某工商局接到同级农业部门发来的农产品监测报告,反映出某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质量不合格,该局按照法律规定及“三定”方案职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等行为进行处罚。

21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

某工商局在对超市例行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超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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