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部分公路监理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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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安全、环保与质量保证体系,工地试验室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重要部位水泥砼和沥青混合料配比;
5.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6.确认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受理交工验收申请,组织合同工程的初验,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2.1.4驻地办应主要负责: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2.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3.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4.审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一般混合料配比,施工单位机械装备,施工方案;
5.主持工地会议;
6.审批分项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受理分项和分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8.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制监理月报和驻地办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1.5当只设总监办时,驻地办工作由总监办负责。
2.2准备工作
2.2.1总监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
驻地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2.2.2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结合工程情况配备监理人员。
2.2.3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1.0.4条规定的文件及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各自职责。
当发现有关文件有不一致或错误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2.2.4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2.2.5总监办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监理机构的组成、各部门及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
监理方法及措施;
监理设施的配备;
监理制度、程序及表格等;
2.2.6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和分部工程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监理实施细则应与监理计划协调一致,明确监理的重点、措施及方法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2.3监理内容
2.3.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设计意图、设计要点及标准、对材料和工艺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及记录。
2.3.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1对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施工总体布署与施工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环保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并符合有关法规。
2对总体进度计划应审核总体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进度计划能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是否与进度计划协调。
3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2.3.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和质保体系与制度是否落实,核查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到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环保和质保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完善、明确。
2.3.4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的配备能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的需要;
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3.5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报告后,应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检查。
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或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并将施工单位的复测报告和监理的复核结果一起报建设单位备案,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复测。
当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测量有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复测。
2.3.6监理工程师应验收批复施工单位测定的地面线,并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前测定地面线;
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
根据测定的地面线资料及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提交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数量计算表。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的地面线进行有效保护。
3监理工程师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
2.3.7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特点进行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批结果应作为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2.3.8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用计划及附图,并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应对临时需增减的用地予以确认。
2.3.9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及说明进行审核签认。
当清单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审核无误的图纸为准;
当清单数量与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的实际工程数量不符时,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工程数量为准。
2.3.10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履约担保、开工预付款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2.3.1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各级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监理交底。
监理交底会应介绍监理工作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提出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等。
2.3.12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规定。
2.3.13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
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3施工阶段监理
3.1质量监理
3.1.1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审批施工单位拟用的原材料和混合料、机械设备、施工方案和工艺、分包资质及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等。
3.1.2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采购申请;
对到场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后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使用申请;
对存放不当或较长时间后易变质的材料可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交使用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集料、混合料使用申请和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标准试验结果,监理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混合料样品进行复核性试验,必要时做平行的标准试验。
在批复之前应认真检查各种材料的存放及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需对标准试验进行复合性试验的材料见表3.1.2—1。
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混合料时,监理工程师可只对商品混凝土或混合料进行审查及复核性试验,不再对其原材料进行试验和审批。
3.1.3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是否与投标书承诺的及进度计划所附的进场施工机械表一致;
是否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
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使用非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应提交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作充分说明。
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意见并批复施工单位。
3.1.4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并予以批复。
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首先安排试验工程进行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提交施工方案和工艺。
试验工程的监理内容与程序与一般工程基本相同,但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求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详细、具体、有可操作性;
2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工程中的检测、试验方案和计划;
3在试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试验室应进行平行抽检试验,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检测或试验次数的30%;
3.1.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的分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和本规范3.4.7条的规定。
3.1.6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经过年度标定,审核和抽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若施工单位放线是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对该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核;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线重点部位100%复核;
其他部位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放线点位的30%。
3.1.7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及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3天内,重点按3.1.2-3.1.6条审查并予以明确批复。
3.1.8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应提出申请,并附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生产业绩、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格与资历、企业的主要设备及完好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证明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材料。
监理工程师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具备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予批准,否则不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到场检查首件产品加工设备和工艺、原材料和混合料;
在产品交付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交了产品合格证明及自检验收结果后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
合同有要求时应对首件产品进行功能试验。
对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告的批量产品,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30%进行独立抽检和验收。
3.1.9监理人员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
应重点巡视在建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
质量、安全、环保、试验检测等人员及特殊工种技工是否持证上岗;
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以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一致;
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到位;
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检测试验项目、频率、方法和设备进行了质量自检,仪器是否按期标定。
每次巡视后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的主要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监理日记上。
当天未处理的,应在处理后及时补记。
巡视中对需要抽样试验的,应及时安排并应查验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
3.1.10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视工程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进行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全过程或标准试验的全过程旁站。
监理机构应在编制监理计划时明确旁站的项目,制定旁站方案、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等。
宜旁站的项目见表3.1.10—1。
旁站监理人员还应对3.1.9条巡视内容进行检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或隐患。
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
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旁站监理人员应如实准确地作好旁站记录(格式见监表3.1.10—2)和监理日记,保存原始资料。
旁站工序或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验收。
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签字认可,一份交施工单位,另一份监理留存。
不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指出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施工单位,待其改正并经自检合格后再重新提交工序交验单。
未经监理认可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11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但缺乏相应的标准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暂行标准,经总监办审批后执行。
3.1.12抽查试验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成品件及半成品件的质量与被监理批准的样品的质量的符合性和工程质量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对原材料、各种混合料及工程内在质量进行的监理抽查试验项目同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要求);
监理抽样频率:
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为施工单位抽样频率的30%,其余材料为10%;
在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样频率。
3.1.13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尽快报有关单位,应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起对事故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分析。
1当发生根据合同规定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事故或隐患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令,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事故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2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后,驻地办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意见退回,否则报总监办审批。
3在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处理时,监理机构应同正常施工一样进行监理;
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复工令,同时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
4对每一起事故,总监办应建立专门档案,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处理和验收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5根据合同规定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
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积极配合调查。
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3.1.14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
1施工单位是否汇总了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测量和试验检测结果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交验单;
2施工单位是否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了分项工程的自检和质量评定;
3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
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派试验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试验频率、取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旁站,并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和签认。
驻地办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试验检测,抽样频率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各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表内的关键检查项目(即表中带△符号者)为规定频率的30%,其余项目为20%。
对上述各项符合要求且无严重外观缺陷的项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并按规定评定质量等级。
对完工后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或整体检测(除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外),监理机构应派试验检测监理人员旁站。
3.1.15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
表3.1.2-1公路工程标准试验项目一览表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材料名称
标准试验项目
适用规程
备注
路基
工程
土方路基
土(含粗、
中、细粒土)
重型击实试验
JTJ051—93
其他工程
砼
配合比试验
JTJ053—94
砂浆
路面
底基层、基层
级配
碎(砾)石
级配试验
重型击实
石灰稳定
(细粒)土
JTJ057—94
水泥稳定
(细粒)土
石灰粉煤灰
稳定土
沥青面层
沥青碎石
标准密度
JTJ052—93
沥青砼
马氏试验
沥青玛蹄脂
水泥砼面层
水泥砼
表3.1.10--1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旁站工序或部位
路
基
工
程
土石方工程
软土地基粉喷桩喷粉
试验工程、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试验工程
小桥
基础及下部构造
钢筋笼安放、混凝土浇筑
大型挡土墙*
基础、墙身、面板
混凝土浇筑
路面工程
底基层、基层、垫层、联结层
混凝土浇筑、试验工程
沥青面层、,
试验工程、面层施工全过程
水泥混凝土面层
试验工程、摊铺
交通安全设施
防护栏
混凝土护栏
首段混凝土浇筑
注:
①互通立交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须旁站的工序同主线各相应分项工程的规定;
工程名称
施工负责人
施工段
起讫桩号
施工日期
气温
风力
施工起止
时间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摊铺机具及数量
碾压机具及数量
混合料供应单位
混合料
检测温度℃
桩号
摊铺
初压
复压
终压
检测
厚度
密度
施工过程中
出现的问题
及处理情况
外观
驻地或专业
监理工程师
旁站监理
表3.1.10-2-1沥青路面铺筑监理旁站记录监旁字-01
表3.1.10-2-4混凝土浇筑
监理旁站记录监旁字-04
合同号:
编号:
浇筑部位
浇筑日期
混凝土
设计强度
砼设计方量
砼实用方量
商
配比
单号
自
拌
配比单号
供应
厂家
搅拌站
工作情况
标准
坍落度
实测
砼试件
监理取样
制件时间
车号
样品编号
振捣机具
情况
浇筑机具
工力配置
浇筑过程中
开盘时间
结束时间
旁站时间
3.2进度监理
3.2.1进度监理应依据第1.0.4条,在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基础上对进度进行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进度信息并进行分析,应监督承包商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审批并督促实施。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合同手段,发现问题及时纠偏,避免赶工造成损失,将延期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3.2.2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的批复并报建设单位。
批准后的进度计划应为今后进度监理的依据。
3.2.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每周分项工程或形象部位实际进度,并抽查其符合性;
应检查施工单位每月末对周工程进度的记录、统计分析及月工程进度报告,抽查其符合性。
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反映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的图表,并每月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3.2.4施工单位末取得延期批准且关键线路上的实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施工单位取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
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指令后施工单位末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文件规定处理。
3.2.5监理工程师编制进度计划应依据合同文件和工程现场实际,满足总工期目标。
进度计划均应配备形象图。
总体进度计划须配备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
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应配备资金流量S曲线。
总体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宜按分项工程列项。
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宜按工序列项。
3.3费用监理
3.3.1监理工程师必须把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和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