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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202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03

利用邮购欺骗性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04

以虚假的“还本销售”等方法销售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08

违反商标管理行为

商标印制管理

未经许可、未经登记注册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8月2日颁布,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没收;罚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9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

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2年2月4日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没收;罚款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0

商标注册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没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211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没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212

商标使用

被许可人未注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没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213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14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15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16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218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商标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220

冒充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222

违反禁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224

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226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没收;罚款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8月3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28

商标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没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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