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运行作业规程培训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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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

对可能被破坏的耕地、村地和草原等进行表土剥离,合理堆存。

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垦;

3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要求;

4采用符合国情、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尾矿水充分回收利用;

外排水水质标准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6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

7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专供厂矿安全生产管理使用的要点说明。

1.0.6尾矿设施设计视其工程规模、设计阶段、项目组成和重要性等一般应具有下列相应的基础资料:

选矿工艺资料(主要指尾矿颗粒组成、尾矿重量浓度、排出口标高等);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尾矿浆的沉降和浓缩试验资料;

尾矿水水质分析和水处理试验资料;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

尾矿力学试验资料;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

气象及水文资料;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含地震有关参数)资料;

矿区及周边地区的区域地形图、区域地质图、矿权矿点分布图等;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重要设施及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他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等的协议文件;

尾矿及其渗滤液的危害性属类等环保资料。

2术语

2.0.12浸润线phreaticline、控制浸润线

在坝体横剖面上稳定渗流的顶面线称浸润线。

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刚能满足设计规范最低要求时的浸润线称控制浸润线。

2.0.21库长Lengthoftailingspand

对山谷型和傍山型尾矿库而言,指由滩顶(对初期坝为坝轴线)起,沿垂直坝轴线方向至尾矿库最远水边线的距离;

对于多面堆坝的尾矿库为滩顶至库内排水系统进水口的距离。

2.0.22全高建坝

指全部用非尾矿的筑坝材料建造的尾矿坝。

3.3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3.3.1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3.3.1确定。

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

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一等。

除一等库外,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灾害者,经充分论证后,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3.3.1尾矿库的等别

等别

全库容V(10000m3)

坝高H(m)

V≥50000

10000≤V<50000

1000≤V<10000

100≤V<1000

V<100

H≥200

100≤H<200

60≤H<100

30≤H<60

H<30

3.4监测设施

3.4.1尾矿库应根据其设计等别、尾矿坝筑坝方式、尾矿及尾矿水污染物性质、地形地质条件及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安全和环保监测项目及相应的设施。

3.4.2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应在可靠、耐久、经济、适用前提下,力求先进。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

3.4.3安全监测项目:

1湿排尾矿库应监测浸润线、干滩长度与坡度、库水位和坝体位移;

四等及四等以上湿排尾矿库应增设降水量监测;

三等及三等以上湿排尾矿库必要时还应增设渗透水量及其水质监测;

2干式堆存尾矿库可视具体情况设置监测项目。

3.4.4安全监测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要能反映尾矿库的工作状况,不少于两个观测剖面;

2尾矿坝外部监测表面位移点宜等距分布;

3坝肩及基岩断层带、坝内埋管处宜加设监测设施。

3.4.5环保监测项目:

1入库尾矿量及成分监测、外排尾矿水量及成分监测;

2尾矿库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监测。

3.4.6环保监测设施布置应遵循少而精、突出重点的原则,反映尾矿库的运行状况。

4尾矿坝

4.1一般规定

3全高建坝的尾矿坝可分期建设,其第一期坝应符合初期坝的有关规定。

4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尾矿库可采用不透水坝型。

4.1.5尾矿堆积坝筑坝方式选择

1对于国家规定的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地震加速度a=0.1g)及7度以下的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

地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2上游式尾矿筑坝,尾矿颗粒较粗者可采用直接冲积法筑坝;

尾矿颗粒较细者宜采用分级冲积法筑坝。

3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粗颗粒(d≥0.074mm)含量一般不宜少于75%,d10不宜小于0.02mm,否则应进行筑坝试验。

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

4上游式堆坝的尾矿浓度超过35%时,不宜直接筑坝。

否则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5对于贮存的全尾矿颗粒极细(含坝前沉积的尾矿颗粒极细)或库址地形不宜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采用全高建坝,但可分期建设。

4.1.6尾矿库挡水坝

尾矿库的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规范设计。

防洪标准按照本规范采用。

4.3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4.3.1尾矿坝设计一般应进行渗流计算,一级及二级尾矿坝还应视地形条件作专门渗流模拟试验,以确定坝体浸润线、渗流量和逸出坡降。

4.3.2尾矿坝浸润线的确定还应考虑放矿、雨水和地震等影响因素。

4.3.3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在满足坝坡抗滑稳定的条件下,还应满足表4.3.3要求。

表4.3.3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m)

堆积坝高度H(m)

H≥150

150>

H≥100

100>

H≥60

60>

H≥30

H<

30

浸润线最小埋深(m)

10~8

8~6

6~4

4~2

2

4.4稳定计算和稳定措施

4.4.1尾矿坝稳定计算

1、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确定。

计算方法应采用简化毕肖普法或瑞典圆弧法。

稳定计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新建尾矿坝在可研设计阶段一般可不进行坝体稳定计算;

2)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坝体进行稳定计算;

3)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由设计对尾矿坝做全面论证,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

对于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1/2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

此外对于某些尾矿性质较特殊或选厂投产一段时期后选矿流程发生改变,尾矿性质与初步设计相差较大时,或放矿方式与设计要求相差较大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全面的勘察,则不受堆高的限制。

由设计对尾矿坝做全面论证,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

4)尾矿库挡水坝应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稳定计算。

7三级及三级以下尾矿坝的地震设防烈度可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一级和二级尾矿坝的设防烈度应按批准的场地危险性分析结果确定。

考虑地震荷载时,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8除一级和二级尾矿坝外,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应按表4.4.1-4采用。

表4.4.1-4地面水平峰值加速度a

地震烈度

6

7

8

9

水平加速度

0.05g

0.10、0.15g

0.20g

0.30g、0.40g

9对于一级及二级尾矿坝,还应进行专门的动应力抗震计算。

即要求在动有限元基础上进行地震液化分析、地震稳定分析和地震永久变形分析。

10位于7度及7度以上地区的四级和五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可采用简化计算分析法,即剪应力对比法;

其它级别尾矿坝,可采用二维或三维动力时程分析法。

位于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的各级尾矿坝,或位于7度和8度地区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尾矿坝,抗震稳定分析除采用拟静力法外,尚应采用时程法进行分析,以综合判断坝体抗震安全。

采用时程法计算分析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a、按材料的非线性应力应变关系计算地震前的初始剪应力状态;

b、采用室内动力试验测定材料的动力变形特性和抗液化强度;

c、采用等效线形或非线性时程分析法求解地震应力和加速度反应;

d、根据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可能滑动面的抗滑稳定性,并计算由地震引起的坝体永久变形。

e、至少应选取2~3条类似场地和地震地质环境的实测地震加速度记录和一条拟合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

f、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的目标谱应为场地的反映谱;

g、地震加速度时程的峰值应为场地设计基本加速度值;

h、合成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可按表4.4.2-6取值。

地震加速度持续时间表4.4.2-6

潜在震源震级

6.0

6.5

7.0

7.5

8.0

持续时间(s)

10~20

10~25

15~30

25~35

35~45

5尾矿库防洪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各使用期库的等别,并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分别按表5.1.1确定。

表5.1.1尾矿库防洪标准

各使用期

尾矿库等别

洪水重现期(年)

1000~5000

或PMF

500~1000

200~500

100~200

100

注:

PMF为可能最大洪水。

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下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短或失事后对下游不会造成严重危害者宜取下限;

反之应取上限。

对于高堆坝或下游有重要居民点的,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等。

尾矿库失事后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5.1.2尾矿库必须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以满足在设计洪水条件下防洪安全要求。

5.1.3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及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尾矿性质、回水方式及水质要求、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一般宜采用排水井(或斜槽)——排水管(或隧洞)排洪系统;

2一次建坝的尾矿库在地形条件许可时,可采用溢洪道排洪;

3当汇水面积较大,库内调洪难以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拦洪坝截取部分洪水。

拦洪坝以上的库外排洪系统一般不宜与库内排洪系统合并;

当与库内排洪系统合并时,必须进行论证,合并段以下隧洞宜采用无压流控制。

4当尾矿库周边地形、地质条件适合时,四等及五等尾矿库经论证可设截洪沟截取部分洪水。

5当尾矿库为实行清浊分流而设置截水沟时,截水沟防洪标准宜按多年平均24小时最大降雨量计算,库内排洪设施设计应不考虑截水沟的截流能力。

10尾矿库回采

10.1尾矿库回采如果用于再选,必须进行资源地质勘察,在确认尾矿库具有回采再选价值的基础上,并且应具备回采再选后的尾矿贮存场地后,方可进行尾矿库的回采再选。

一般不允许在同一个尾矿库内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

10.2尾矿库回采设计应遵循的原则是:

(1)回采方式技术合理、安全可靠;

(2)在回采全过程中保证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10.3尾矿库的回采宜采用由内向外、自上而下的开采方式。

一般不允许采用外向内的回采方式。

10.4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等别仍按3.0.4尾矿库的库容和坝高确定。

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和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安全滩长仍按4.2确定。

10.5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尾矿堆积坝内、外坡的整体渗流稳定。

尾矿堆积坝外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表4.4.1.3规定的数值,内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表4.4.1.3规定的数值采用。

10.6尾矿回采的整个过程必须有可靠的排洪设施,排洪设施应优先采用原排洪系统,当尾矿库的调洪库容大于一次洪水总量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h。

采用机械设备排洪时必须配备双回路供电。

距尾矿库内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设施15米范围内的尾矿,不得设计成机械干式回采,必要时可进行人工干采、水枪回采或湿式回采,并对原排洪系统设计保护、防止淤堵措施。

10.7尾矿回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尾矿回采的规模、总量;

(2)尾矿回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回采工艺、输送方式、设备配置、回采后排出尾矿的处置,以及现有设施的利用、保护等;

(3)回采期间尾矿坝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张)安全措施可靠性分析;

(4)回采期间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

(5)回采期间尾矿库的监测设施;

(张)尾矿库不同运行期的监测手段、方式和设施;

(6)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治理与复垦规划等。

第三部分:

尾矿库设计文件的学习指导

1.设计文件的解读

(1)可研

(2)初步设计

(3)安全专篇

2.初步设计学习的重点章节和内容

结合具体工程的设计文件讲解:

(1)安全设施设计

(2)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3)渗流计算及坝体稳定性分析

(4)其它章节的有关内容

3.安全专篇学习的重点章节和内容

(1)尾矿库安全运行管理

(2)其它章节的有关内容

第四部分尾矿库安全作业规程的学习指导

1总则3

2尾矿库年度作业计划编制3

3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管理4

4放矿作业管理6

5尾矿库排渗设施埋设作业管理7

6水位控制及监测管理8

7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封堵作业管理10

8尾矿库安全检查15

9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管理15

1.总则

1.1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省管区域内采用上游式堆坝方式的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的生产运行管理。

干式堆存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以及不以筑坝建库方式排放尾矿的场所。

2.尾矿库年度作业计划编制

2.1尾矿库生产作业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尾矿排放、子坝堆筑、排渗设施实施、排水沟实施、观测设施实施、排水构筑物封堵、坝面覆土绿化等工程项目。

2.2每年年底生产经营单位技术部门(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根据尾矿库设计和技术规程编制《年度尾矿库作业计划》(见附表1),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期实施。

2.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尾矿排放量。

依据尾矿排放量、尾矿库的库容曲线和尾矿库实际运行现状,在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放矿和回水的要求下,确定一年堆筑子坝次数、每次堆筑高度、堆筑时间(尽量避开冬季堆筑子坝)。

2.4根据尾矿库设计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确定工程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施工进度等,并明确责任人员。

3.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管理

3.1尾矿库子坝堆筑作业必须办理《子坝堆筑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子坝堆筑作业证》不准筑坝作业,作业证格式见附表2。

3.2作业证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3.3筑坝作业之前应由技术部门做出筑坝作业方案,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4技术部门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及筑坝作业方案填写《子坝堆筑作业证》,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交作业单位。

3.5作业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填写主要安全措施及技术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3.6堆筑子坝前,做好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的配备及生产衔接等协调工作;

3.7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作业方案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3.8技术部门负责放出子坝坝基的轮廓线、轴线位置、高程,然后由尾矿库使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9每一期子坝堆筑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清理,将树木、草皮、树根、废石、坟墓及其它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

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做妥善处理。

清除物料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在沉积滩内不得埋有废石,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

3.10设备作业期间,现场应有人员监护;

夜间作业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作业范围设置红灯示警。

3.11堆筑作业验收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作业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企业技术部门、安全部门、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进行实测填图,报主管领导签字后存档。

3.12筑坝要求及注意事项

a)严格按筑坝方案、作业证进行筑坝,严禁在滩面挖槽取砂。

b)采用机械和人工筑坝,子坝堆筑应进行分层碾压。

c)采用台阶宽度及坡比放线的企业,堆积坝高程每上升10m,应复核子坝轴线位置。

3.13上游式尾矿坝不宜在冬季冰冻期堆筑子坝。

确实需要在冰冻期堆筑子坝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a)要尽可能在温度较高的时段筑坝。

b)筑坝前必须清除筑坝材料中的冻块,严禁子坝坝体内存有冻块,防止春季冻融后坝体不均匀沉降和滑动。

c)宜采取分段筑坝方法连续作业,避免子坝成型前二次冻结。

d)春季化冻后必须对坝面进行全面检查。

3.14金矿、铁矿精选厂等细颗粒尾矿库禁止冬季筑坝。

4.放矿作业管理

4.1尾矿工应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记录和勤汇报,不得离岗。

4.2上坝尾矿管道应避开坝面沿坝肩外侧铺设,在坝端与放矿主管道连接。

4.3放矿支管的管径、间距和放矿口开启的数量可参照设计并根据放矿实践确定。

4.4放矿主管道一般根据筑坝区段划分情况设置控制阀门。

4.5放矿区段的划分:

当筑坝长度小于150m时,一般可沿坝长分为三个区(即:

放矿区、晾晒区、子坝堆筑区)实施依次轮流放矿。

当筑坝长度大于150m时,应沿坝长先分段(如:

主坝1#、2#…段,副坝1#、2#…段),再将每段分成三个区实施依次轮流放矿。

4.6投产初始放矿时,应将放矿支管用弹簧胶管或软管接至库底排放,待滩面形成后,支管逐渐上移,严禁直接冲击坝面。

4.7尾矿子坝刚堆好后放矿时,放矿支管应伸长至滩面,出矿口距子坝内坡脚应保持适当距离、高度,不得产生矿浆回流。

4.8放矿口的方向应朝向库内,严禁横向或反方向排放。

4.9放矿口的位置应适时移动,保证滩面高程、沉积滩坡度和干滩长度尽量均衡。

4.10由于选矿设备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输送矿浆量变化时,应调整放矿参数。

4.11入冬前子坝高度应满足冬季放矿的要求。

4.12冬季放矿宜采取集中轮流排放。

允许冬季筑坝的尾矿库应加大放矿支管的管径,减少放矿口的开启数量。

4.13有副坝或支沟的尾矿库,应适时预先放矿。

4.14交接班时尾矿工应对放矿管路的运行状况对接班人员予以交待,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见附表

5.尾矿库排渗设施埋设作业管理

5.1企业自行组织预埋排渗设施施工的必须办理《排渗设施施工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不准施工作业,作业证格式见附表3。

5.2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3排渗设施埋设作业之前应由技术部门做出作业方案,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5.4技术部门必须依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及作业方案填写作业证,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交作业单位。

5.5作业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填写主要施工保障措施及安全措施,报单位安全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施工

5.6施工作业前,做好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的配备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重点按作业方案落实生产与施工的衔接;

5.7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5.8排渗设施使用的集水管、土工布、排水管应按规范进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9技术部门根据尾矿库设计及作业证给出排渗设施轴线位置、高程。

5.10作业人员根据作业证要求的沟槽坡比及坡度进行开挖。

5.11排渗体宜使用卵石,并满足设计要求粒径及配比。

5.12排水管坡度、土工布缝制、集水管、排水管连接必须按作业证要求进行施工。

5.13工程竣工后,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部门组织验收,并将《排渗设施施工作业证》进行归档。

5.14后期增设的排渗设施企业不能承担的,可委托具有专业队伍施工。

a)施工作业之前应由施工单位做出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审查后方可施工。

b)排渗工程完工试运行结束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安全部门、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15排渗设施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

a)在库内进行挖砂埋设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绳,沟、槽、井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设安全员在现场监督施工安全。

b)视尾砂的性质、含水量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c)所有人员不准在沟、槽、井内休息。

d)钻探机械易发生机械伤害,施工单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6.水位控制及监测管理

6.1水位控制

6.1.1企业应按设计汛期和非汛期运行参数控制库内水位。

6.1.2库内水位可通过在水区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的方式读取。

6.1.3干滩长度可采取测距仪或在滩面设置距离标识的方法读取。

6.1.4沉积滩坡度通过计算得出:

沉积滩坡度=(沉积滩顶标高-库水位高程)/滩长

6.1.4安全超高通过计算得出:

安全超高=滩顶高程-(库水位高程+设计标准洪水上升幅度)

由技术部门每周填写《库水位、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检查表》(见附表4)。

6.1.5当检查出现不合格项,应上报技术部门,并由技术部门组织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1)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不满足要求时,尽快降低库内水位。

(2)当沉积滩坡度不满足要求时,研究调整放矿工艺。

(3)当干滩长度和沉积滩坡度均不满足要求时,应请原设计单位复核调洪演算,并编制整改措施方案。

6.1.6汛期管理

(1)企业主管领导应当在汛期前组织安全、技术、机动部门及生产车间对尾矿库进行全面检查。

(2)汛期前应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度汛方案。

(3)做好防洪抢险物资、车辆及工具的准备,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4)尾矿工应经常检查坝肩及坝面排水沟,定期进行维护与修缮,雨后及时清除沟内尾矿砂、树枝、石块等杂物。

(5)值班调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并通知带班领导、尾矿工等。

(6)应在库区合适位置设置雨量器,技术人员负责记录每次降雨量及每次降雨的库内水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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