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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十条 并购贷款原则上用于并购境内注册的目标企业。

涉及跨境并购的,由总行组织调查、审批。

第十一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总额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根据并购交易的完成时间,以及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对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并购贷款的定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考虑成本、风险和综合收益的基础上,结合同业定价水平和与客户在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等方面的合作情况,合理确定并购贷款的利率。

第十四条 并购贷款授信及额度管理。

并购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

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可与并购贷款业务审批合并进行。

借款人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仅为并购贷款的,根据并购贷款方案审批要求和借款人还款进度,借款人原审批授信额度随还款金额逐年自动减少,若借款人无新的业务需求,可不再逐年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有其他信贷业务的,按规定每年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并购贷款的担保规定。

(一)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

前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二)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应追加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原则上应同时将目标企业的资产抵押给我行,以防止股权价值落空。

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其股权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其股权质押价值以评估前一年最低市场交易价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

2、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其股权价值按其对应的有效净资产价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

本款所称有效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三)以并购方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应要求并购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采用保证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外,保证人信用等级应为AA级(含)以上。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 并购贷款业务的运作流程比照《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执行。

基本流程为:

客户申请与受理→尽职调查→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用收回。

第一节 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客户营销。

各级行客户部门(包括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等,下同)在营销并购贷款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请求总行和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门提供支持,实行系统联动、联合营销。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

借款人可以向农业银行的客户部门提出并购贷款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并购交易的基本情况、申请并购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

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

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六)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七)关于贷款还款资金来源的安排、还款计划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八)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有关权证和书面文件;

(九)并购交易方案或商业计划书;

(十)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有关并购交易及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并购交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进度说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二)自筹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十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借款人还应协助我行取得目标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

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等。

第二十条 根据我行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由并购方管理行的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

(一)总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其直接开发、直接管理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除总行直接开发、直接管理客户之外的其他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

客户部门应对借款人及并购交易的内容进行初步调查,认定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年度信贷规模、并购贷款风险限额控制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同意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节 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受理客户申请后,客户部门应牵头组建尽职调查小组。

小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在业务开办初期,也可以由有5年以上信贷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小组成员包括相关各级行客户经理,以及调查行投资银行部门人员。

没有成立投资银行部门的一级分行,可以请示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小组应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客户经理和投行人员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一)客户经理全面负责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对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二)投行人员重点对并购交易方案及实施、目标企业股权估值等与并购交易有关的内容进行分析,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并购贷款业务,分行自身调查评估能力有限的,可以申请总行客户部门、投资银行部协助调查。

调查主责任仍由分行客户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程度和所涉及的行业、技术等方面内容,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出具专业意见,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尽职调查小组可以在尽职调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结论,但尽职调查的相应责任仍由尽职调查小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小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并购交易各方以及并购交易的内容进行全面调查,以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贷款审查、审议、审批提供依据。

如果调查小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受时间、客户等客观因素限制仍无法完全获得所需的资料,可以基于已有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结论,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无法获得的原因、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小组除调查分析一般信贷业务要求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围绕并购交易各方及并购交易方案,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几方面风险:

(一)战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并购双方的产业是否相关,在战略、管理、技术、市场、资源等方面是否存在协同效应;

并购后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提升企业价值;

并购方是否制定预案以应对并购后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二)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三)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反映目标企业价值,是否存在定价过高的问题;

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及未来现金流能否保持稳定增长;

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并购贷款的还贷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会受到汇率和利率变动的影响;

如果以借款人从目标企业获得的股利分红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目标企业的分红策略能否保证股利分红的稳定性和充足性;

如果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是否存在内部关联交易对并购贷款的安全性构成威胁。

(四)整合风险,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是否有能力通过战略、组织、资产、业务、人力资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五)涉及跨境并购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资金过境风险等。

情况复杂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七条 尽职调查小组对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估值,应遵循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选择恰当的方法合理确定目标企业股权的估值范围,并以此作为判断并购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

股权价值评估的常用方法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尽职调查小组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审慎的财务分析,对并购完成后并购双方或并购后新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和关键财务指标进行测算,评估借款人的还贷能力。

第二十九条 尽职调查小组在财务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应进行关键因素的敏感性分析,包括经营收入、成本、分红政策、利率、汇率、折现率等。

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估计影响的程度,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不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宏观调控、行业等因素影响,未能实现预期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于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关系重大的并购贷款业务,客户部门可以提请召开部门协调会,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协商。

第三十一条 尽职调查小组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基本贷款方案,包括: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提款条件及计划、还款计划等。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尽职调查小组应将在调查中收集、形成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作为贷款资料备查,并妥善保管。

工作底稿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为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尽职调查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二),参加尽职调查的投行人员还应出具独立的专业意见。

(一)尽职调查报告应文字简洁、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有资料支持,做出的判断应清晰明确、有理有据、合乎逻辑。

应说明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

如果调查受到限制,应说明原因并分析由此带来的影响,提示风险。

(二)投行的专业意见主要包括:

对并购交易方案进行总体评价,对目标企业股权进行估值并提出合理估值区间,对与并购有关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尽职调查小组负责人作为调查经办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作为调查主责任人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投资银行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同时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节 审查、审议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并购贷款的审查,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信贷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结合投资银行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按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是否符合我行并购贷款的准入条件;

(二)并购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除并购贷款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会造成何种影响;

(四)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如何,是否有后续重大投资计划,并购方是否有能力对并购后企业进行战略、组织、业务、文化、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六)财务测算模型是否审慎合理,参数选择是否有理有据,测算结果是否准确;

(七)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确定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

(八)贷款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抵(质)押率设定是否符合规定;

(九)调查报告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备、有效;

(十)对于目标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并购交易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在审查中认为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尽职调查小组补充完善。

第三十八条 审查结束后,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审查表)上签字后,按有关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节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第三十九条 贷款审批后,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按批复的要求落实放款条件。

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放款审核岗负责对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经营行方可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因同业竞争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合同签订后落实放款条件的,应将放款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经营行客户经理按合同约定督促客户落实到位并经一级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方可放款。

第四十条 借款合同中应约定保护农业银行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二)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额外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来源:

1、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增发股票所筹得资金的一定比例;

2、出售资产所得扣除对同类资产的再投资后所余净收入;

3、债务发行的收益;

4、借款人因保险理赔以及其他或有事项发生所得的净收入等。

(四)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五)确保农业银行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四十一条 在借款合同中,应通过本办法第四十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采取的保护农业银行利益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人担保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落实放款手续,放款审核岗负责审核落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除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外的其他放款手续,包括合同规范性审核、担保落实情况审核内工作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负责。

放款审查岗逐条落实放款手续后,方能办理用信手续。

第四十三条 并购贷款应单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节 贷后管理及后评价

第四十四条 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并购方的管理行承担客户的整体风险控制与把握,属地经营行承担客户的日常贷后经营管理。

管理行、经营行客户部门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信贷风险经理对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五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对并购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重点是:

(一)账户监管。

要求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如果并购后目标企业得以继续存续的,目标企业也应在农业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经营行应委托目标企业的开户行代为管理。

对借款人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重点是:

监督贷款和自筹资金的使用,确保用于并购交易对价款项的支付;

监督日常资金支付和往来;

监督还款资金的到位情况,确保还款资金安全,按期还贷。

对目标企业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重点是:

监督企业分红资金,确保对借款人的分红部分及时划转到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二)监督并购交易的完成情况,督促并购股权交易合法有效变更。

(三)要求借款人定期报送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对并购后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公司管理、资信状况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落实。

(五)持续监督担保情况,评价担保人的持续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安全性和足值性。

第四十六条 管理行客户部门对下级行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包括客户维护)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所辖行客户部门成立客户经理组,制定贷后管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指导、督促经营行客户部门完成第四十五条

(二)、(三)、(四)、(五)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三)组织所辖行客户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沟通相关信息;

(四)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客户用信情况,按规定参加贷后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授信执行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监测客户用信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客户或重点项目可实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向客户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八条 并购贷款存续期内,总行和一级分行客户部门应每年对其受理的并购贷款项目进行贷款后评价,比较实际经营效益和现金流与评估测算值的差异,评价并购交易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提出贷款管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贷款到期、提前还款(合同约定的强制性提前还款情况除外),或者出现展期、逾期、不良等情况,比照农业银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五十条 按照客户分层、部门分工原则,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由各级行客户部门、投资银行、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多个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十一条 客户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内直管客户并购贷款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营销;

(二)组织开展并购贷款尽职调查;

(三)开展贷款后评价;

(四)牵头组织直管客户的贷后管理。

第五十二条 投资银行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制定全行并购业务及并购贷款的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发展策略、业务运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

(二)配合客户部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营销;

(三)组织开展辖内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营销和运作;

(四)牵头组织专业支持团队,参与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并购贷款业务。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是审查具体业务的法律合同文本;

根据需要,对单项并购贷款业务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限额。

第五十六条 授信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用信审核管理,检查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按照农业银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的管理办法,以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的频率对并购贷款进行分类。

第五十八条 为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对标的金额较大、结构比较复杂的并购交易,可以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

借款合同等有关法律文本可以由银团统一制定。

第五十九条 对并购贷款业务实行贷款集中度风险限额控制,具体限额比例如下:

(一)我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四)对单一行业(行业分类以《国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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