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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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在每月的15日、25日前向办事处综治办书面汇报一次,办事处每月16日、26日前将本辖区的排查调处情况报区综治办。
第五条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社区和责任部门均应在发现之日报办事处,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六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办事,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者直接进行调处。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点区域,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
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归档保管。
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的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6)其他应予及时报告的矛盾纠纷
第二条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档案、完善调解记录和处理结果记录,设立信息报送员。
第三条办事处辖区内发现的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四条办事处综治办每个月应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归口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
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第一条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部门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二条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三条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城管所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四条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第五条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第六条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警务室)、司法所、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七条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三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协调调处。
第八条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直接调处。
矛盾纠纷下访、回访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下访、回访。
第二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及时了解矛盾纠纷解决后情况以及解决后存在的有关隐患;
了解相关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情况,对问题解决后的态度,有无新的治安问题苗头,对解决后的意见等。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回访后,对可能产生其他矛盾纠纷的各种隐患、苗头、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有发生新的矛盾纠纷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对发生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决定、批示和指令。
第二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反映上
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
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主要领导。
第三条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第四条对检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纠正和处理;
对违法、违纪的调处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严重失职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对下列纠纷,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一条发生五人以上赴京、省、市上访或十人以上去区上访事件,而所在社区、企事业单位未能事先排查出来,并上报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或虽已排查出,但未采取有效劝导措施的。
第二条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处不力,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造成非正常死亡的。
第三条遇群众上访时,不严格执行首问责制,扯皮推诿、不理不睬、致使当事人到上级部门上访的。
第四条出现突发性事件,社区、单位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调解,致使矛盾恶化,酿成重大治安事件的。
第五条对区委、区政府指定、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接受后不认真调处,致使矛盾恶化的。
第六条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予以责任追究的行为。
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
第一条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对一段时期所呈现的纠纷按类型、原因进行分析,对一段时期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月分析总结报告。
第二条对于突出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的不稳定因素,按照“一个问题、一名指挥、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和“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的要求,实行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间、包处置的“三定一包”制度,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定期会议。
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
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第二条不定期会议。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第三条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
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
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矛盾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行档案专管制度。
明确档案管理人员。
调处中心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行一事一卷制度。
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等。
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三条规范封面管理制度。
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条注重随时归档制度。
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第五条分类管理制度。
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
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
第六条确保及时调阅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调
处
工
作
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