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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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矿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配合协调原则。

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科学规范原则。

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有效处置事故灾难,切实维护公众权益,使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取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区级有关部门,各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要加强预案演练,通过演练使预案更加规范、简洁、实用。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特事特办。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XX

副指挥长:

成员:

XXXXXX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部,办公室主任由调度员兼任。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组织指挥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急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

及时汇总救援信息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改、实施、演练、培训工作,修订完善相应的配套文书;

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配合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商务局: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监督、检查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及时将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和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机构传递;

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爆炸事故救援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组织、人员、责任三落实,督促、指导各派出所制定相应的方案和应急预案,搞好演练培训和应急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开展爆炸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安检、排爆并实施现场警戒,确保爆炸事故查处有序进行,圆满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区安监局:

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区经委:

负责协调相关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紧急调用。

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具体按照《眉山市东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区财政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应急经费保障。

区环保局:

负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危害区域的环境污染监测,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区民政局: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工伤、工亡职工的赔付,对死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对困难伤亡职工家属给予救助。

区政府新闻办: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工作和新闻报道工作,具体按《眉山市东坡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区电信公司:

负责保障事故现场的通讯畅通。

保险公司:

负责及时对参保人员和财产开展理赔工作。

2.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

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发生事故时,按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抢险救灾、疏散人员、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2.4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平时,在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下,深入行业内部,全方位把握民爆物品行业动态,分析研究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提出应急救援科学建议,协助排除重要隐患。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入事故现场查找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建议,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并与安监、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等行业的专家一起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信息报送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信息汇总收集主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公安机关要成立信息监测体系,随时掌握事故灾难的相关信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报送机制,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灾难信息。

对涉及安全保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检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

3.2 

信息报送遵循快捷、准确、条块结合的原则。

企业发生事故后,在1个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上报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进一步核实情况,作好相关记录,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

接报应急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情况。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害的严重程度,将应急救援行动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领导下启动《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启动《眉山市东坡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Ⅱ级响应:

在省政府组织下启动《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启动《眉山市东坡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Ⅲ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启动《眉山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启动《眉山市东坡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Ⅳ级响应:

区人民政府启动《眉山市东坡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请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指导处置工作。

4.3 

应急指挥与协调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明确救援任务,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实际适时调整救援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4 

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会同处置事故灾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区政府新闻办和处置事故灾难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4.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由区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或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应急救援工作中由财政负责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要合理组建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

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应急队伍,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3 

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其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需要,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需要。

5.4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眉山市东坡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医疗应急救援,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5.5 

通讯保障

市电信东坡区分公司按照职责要求保证应急通信畅通。

当突发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要迅速组织抢修。

建立和适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

善后处置

6.1 

伤员、死亡人员处置

医疗机构负责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当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无力处置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置。

6.2 

社会救助和保险赔付

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3 

调查评估

应急终止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并在一周内向区人民政府上报总结报告。

应急救援准备

7.1 

教育培训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应急知识、自防自救等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搞好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专业知识培训,充分满足事故应急工作需要。

7.2 

实战演练

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制定应急实战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战水平。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专项预案由区商务局负责管理。

区级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区商务局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及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调整和完善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

违反国家有关重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

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它行为。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专项预案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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