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检讨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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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检讨书Word下载.docx

制服的穿着,有利于我们在工作当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能随时提醒自己肩负的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也对公安人员的着装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可我自己没有按规定着制服上班。

对此,我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以此书面行式作出检讨,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我将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能力和水平,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自己的贡献,树立好一名公安的良好形象!

特此检讨!

检讨人:

20XX年12月17日篇二:

检讨书工作失职检讨书尊敬的:

公安厅演练,由于我的工作失职而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因为早上给各科所队发了一条有关于设备的通告,然后很多基层所队的同事都打来电话询问有关的情况,一致于演练开始了,我的电话还是处在占线状态,导致指挥中心的指令没有及时的传达到,从而发生了应该可以避免的事故。

古人常说,“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但一开始,我并未能及时地进行自我反省。

古人又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犯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于事无补,将来还会犯更多更严重的错误。

悔悟后,归结原因如下:

1、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

作为一名指挥中心技术人员,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端正工作态度、严格执行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准确地掌握当时情况,确保能准确无误的接受一达的指令。

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纪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

有一句法的格言说到“魔鬼出于细节”。

2、事发后,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错误。

一开始,就想找各种客观理由来推卸责任,而不能立刻想着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为什么不能心平气和呢,因为是“龌龊的面子”在作怪:

觉得自己经历了那么多,终于当上了人民警察,心理上建立了一种“人民警察是不允许犯错误的”的观念,一旦犯错误就是对自己的否定。

因此,一开始,还不能接受领导的“棒喝”法门,把问题东推西推,想牵强附会到别人身上,还强装出一副“此事与己无干”的样子,对事情展开一番“与己无干”的耍赖分析!

每每想起当时的嘴脸,心中甚是羞愧。

通过这件事,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读书学习、做人、做事的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

做人要专注,做事也要专注。

做事不专心,一定无法把事情做得圆满,无法清楚地掌握细节。

学习就在做人、做事的点点滴滴中。

经典绝不是在书本里,而是在做人、做事的点滴中。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读了那么多的书,假如不融会贯通,不与生活结合,就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所讲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

”2、“学习最重要的境界是体悟。

如果学习中不能体悟,那只是“记问之学”,就好像人吃了东西没有消化,对身体当然就没有帮助,甚至还有害处。

”最近,听到一个讲座,讲座里举了一个例子,说某人毕业于某个研究所,有一天,母亲叫他处理点家事,他做完以后,母亲检查后觉得他做得不是很好,就说:

“儿子,你怎么连这点小事也做不好?

你怎么这么笨。

”那人听后,马上脸孔变得非常凶恶,然后接着母亲说了一句话:

“我都念到研究所了,你还骂我笨!

研究所给了他什么?

有没有给他人生的智慧,待人、处世、接物的智慧?

只是给了他傲慢,给了他不受教。

这点小事没办好,恰恰是学习的机会,但他并没有把握这个机会,反而对母亲的指责和批评很不能接受。

事物都有一体两面,不往好处发展,就会自然地向坏处发展。

听完讲座,再想想自己,也甚是惭愧!

总之,我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做出这样的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也会努力成长为一个理智的人,一个理得心安的人,从过去的错误中学到智慧,不再单纯地懊悔。

“经师易得,人师难求”,我真心感谢领导的教诲,希望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能从你们身上学得到更多的“智慧”,能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我倍感幸运和不胜感激!

篇三: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1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权检查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为查明案情、发现和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调查和侦查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对治安检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较为笼统。

而关于刑事检查的规定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程序规定中,缺乏系统性,给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检查权带来了难度。

如把握不当,造成不当检查或将检查变为搜查,不仅使获取的证据不具证明力,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搜查罪,承担刑事责任。

下面就现实办案中如何正确行使检查权及不当检查引发的法律后果谈几点学习体会,供参考。

一、治安检查与刑事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的法条规定1、治安检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和程序。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检查的对象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这里所称的“有关”,应当是直接有关。

(2)行使检查权的主体,人民警察且不得少于二人。

笔者认为应当是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而不是所有的人民警察。

(3)检查程序:

①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特别规定。

①对确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②不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检查公民住所;

③检查妇女的身体,不得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

(5)值得注意的是:

①由于法条对检查的目的没有明确,故对检查对象范围中“有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岐;

②人身权作为比公民住所更重要的私权,应在立法上加以特别保护,而现行法律条文缺乏对人身检查的限制性规定;

③对拒绝检查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

这是制定法条时的一大忽漏。

2、刑事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程序。

派出所用得较少,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刑事检查的规定明显比治安检查的规定明确、具体。

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等也未就此再作另行规定。

(二)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见《实务指南》第484页)。

笔者赞同将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一种调查活动的观点。

1、治安检查是否具有强制性。

我不支持《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以及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因为:

①调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接受调查是公民的义务。

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调查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没有授予人民警察强制检查权。

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检查设定在第四章第一节调查阶段,也说明在行使检查权时对该行为是否违法和是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认为:

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检查权,同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当事人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

如有关当事人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人民警察不能强制检查。

正如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证,人民警察不能强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没有对证人强制的授权。

但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询问同样是调查活动,法律根据不同对象作出了不同规定。

2、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实务指南》(第485页)对此作了较详细表述,但笔者认为范围过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场所。

如实施地、隐藏地等。

不包括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间接有关的场所。

(2)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不得检查。

否则,即转化为非法搜查。

(3)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身体。

按照《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如办案中被侵害人拒绝检查,人民警察进行强制检查,则不仅侵犯了人权,又造成被侵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3、如何应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如遇到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不得强制检查。

应在以教育劝说当事人配合为主的情况下,多讲究方法并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可告知其法律后果。

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从重处罚。

(2)对被侵害人应打消其顾虑,说明检查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

(3)对有关场所,应多做其负责人思想工作。

如其本人经教育仍不配合的,可做其他负责人思想工作。

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教育劝说工作,可动员其亲友、邻居、同事等共同参与。

检查中,民警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做好防范。

民警在进行检查的同时,应有其他民警顾及四周,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

我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时,故意不明确规定检查的目的,可能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具有治安检查、刑事检查、盘查的多种执法责任和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现场的可变性和危险性,而给予人民警察行使检查权更大的自由空间。

因此我们既要对现场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强制检查。

同时,又要防止检查对象的扩大化,滥用检查权。

二、检查应当适度检查应当适度,否则极易转化为非法搜查。

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等场所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检查是查看,不得翻动;

搜查是查找,可以采取搜索、翻看、摸索、掏翻等积极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

搜查只限于刑事案件中使用,即刑事立案后,经批准程序,依法进行。

主体只限于承办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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