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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应在三周内作出裁决。

法院的裁决形成一道命令,由院长在公开开庭时宣读。

  1999年5月10日—5月12日,法院对临时措施问题开庭,所有当事方进行了口头程序。

  1999年6月2日,法院发布命令,否决了南联盟在上述十个案件中请求的临时措施。

并认为对西班牙和美国的诉讼没有管辖权,将这两个案件从法院登记册中拿掉。

对其余八个案件法院要求南联盟准备书面程序,并规定了提交答辩状的时间。

     二、双方的主张

  

(一)南联盟的主张

  南联盟在请求书中指出,它向法院提出的指控基于下列事实:

  北约的这些成员国参加了轰炸南联盟目标的使用武力的行动。

这次行动导致许多人被炸死,包括许多平民;

民房被炸,无数建筑被摧毁。

学校、医院、电台和电视台、文化和医疗设施、教堂等均受到损失。

许多桥梁、道路、铁路被炸毁。

对油库和化工厂的轰炸导致了对环境的严重破坏。

使用的武器中包括了贫铀弹,这将对人的生命造成长久的影响。

北约国家还培训、武装、资助、装备和支持了所谓的“科索沃解放军”。

  南联盟在请求书中指出,其主张基于下列法律规定:

  北约国家严重违反了不针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义务。

支持“科索沃解放军”的行为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义务。

北约违反了在战时保护平民和平民目标的义务;

保护环境的义务;

在国际河流中自由航行的义务;

保护基本人权的义务;

违反了不得蓄意制造条件在肉体上全部或局部消灭一个种族的义务。

这些行为违反了许多国际公约,包括:

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1966年的两个人权公约、1948年《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以及《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1项。

  南联盟主张法院管辖的基础主要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和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通过的《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的第9条。

另外,南联盟还提出了一些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也作为法院管辖权的基础。

  在临时措施的请求书中,南联盟开列了一个北约轰炸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清单,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造成的人员伤亡等。

最后,南联盟指出,如果不能采取临时措施,就会有新的生命丧失和进一步的对南联盟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更多的对民用目标的破坏,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在肉体上对南联盟人民的毁灭。

  基于上述理由,南联盟请求法院发布临时措施,要求每个实施空中打击的国家“立即停止使用武力的行动,并禁止任何针对南联盟的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

  1999年5月10日,法院对临时措施问题进行了庭审,听取了当事各方对案件的口头陈述。

在其口头程序中,南联盟的代表对案件的主要内容作了陈述。

其中两处与人道主义干涉有关:

“2、针对南联盟使用武力是非法的”;

“3、无论什么都不能使针对南联盟使用武力为合法”。

  代表南联盟进行辩论的是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IanBrownlie)教授。

他首先陈述的是对南联盟使用武力问题的立场:

  1、对南联盟领土的攻击包含了继续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

  2、此次攻击不能因单独或集体自卫而正当(justified),况且它未经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授权。

  3、被告国提出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justification),不具法律上的依据性。

  4、在任何情况下,空中打击的非法方式以人道主义干涉为依据都是无效的,被告国采取的手段,特别与其宣称的行为目标不相称。

  5、一些人道主义干涉的主张对该学说作了概述,但它完全不适用于这次空中打击行动。

  布朗利教授的主张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点:

  第一,关于使用武力。

北约国家此次使用武力的行动是违反国际法的。

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中的规定。

  《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但是,《宪章》并没有禁止所有的武力使用,而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一种情况是宪章第51条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宪章》第42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不足或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为,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另外,北约的行动还违反了《宪章》第53条第1项,即:

“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北约的行为即不属于自卫,又未得到安理会的授权,所以是对国际法的违反。

  第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布朗利教授提出了质疑。

他在上述第3、4、5点的主张都涉及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第3点表明,由于《宪章》中的上述规定,人道主义干涉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

  第4、5点表明了他对这一争议问题的看法。

  第4点涉及战争法。

传统国际法上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

而有合法目的的战争是合法的。

在这里布朗利强调的是,尽管北约使用的是空中打击的方式,并以人道主义为理由,这些都不能改变其行为的非法性。

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并不是造成了恶果才非法,如轰炸了受保护目标或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才非法。

人道主义干涉并不能掩盖其非法的性质。

这里,布朗利教授还提到了战争法中的相称性原则,即要求采用的手段应与宣称的目的相符。

北约宣称其空中打击的目的是“人道主义”,但很明显,它并没有达到这一目标。

  在第5点中,布朗利认为,一些国家的实践和学者的著作并没有说明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

他承认少数国家和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但他认为,北约的行动不是人道主义干涉,因为它没有一般的人道主义目的,而且“轰炸是从15,000英尺高空进行的,”这不是人道主义干涉的适当手段。

此外,被告国家还“蓄意煽动科索沃的内乱”,这已背离了人道主义的目的。

另外,北约早在几个月前就首先威胁进行空中打击,而且根本没有试图得到安理会的授权。

  综上所述,布朗利教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态度是:

第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在法律上缺乏足够的支持;

第二、北约国家的行为不足以证明是为人道主义目的的干涉。

  最后,布朗利教授的结论是,“并没有证据表明有关使用武力的强行法原则已被其它的强行法原则所代替。

  

(二)、北约国家的主张

  面对南联盟的指控,北约国家并没有作出正面回答,他们更多质疑的是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然而,他们把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放在南联盟的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上。

南联盟在科索沃的暴行导致的难民潮对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人道主义干涉是必要的。

  葡萄牙认为,“北约的干涉……与在科索沃发生的暴行分不开。

”“这种干涉是有目标的,首先是为了避免局势进一步恶化,对它的阻挠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科索沃无助的人民的更大的伤害……。

  此外,葡萄牙还提到,人道主义干涉受到已取得的人道主义目标的限制;

北约的干涉仅仅是为了对安理会确定的政治目标的支持和避免镇压的升级和在科索沃的暴行,在那里,平民在经受苦难,它只能在南联盟停止暴行才能结束。

  加拿大也提到了发生在科索沃的暴行,认为北约是对这种暴行作出的反应。

  总之,北约国家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事出有因的,因为在科索沃发生了侵犯人权的暴行,所以“北约成员国不能对在欧洲心脏的另一场种族清洗坐视不管。

  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代表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

  法国代表举出了许多例子,说明南联盟过去和现在违反了灭种罪公约。

  西班牙提到了“在科索沃发生的人道主义灾难”,并引用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一段话:

  “不论国际社会说多少个‘不要再做’,每一次,这种情况再次发生。

塞尔维亚当局在科索沃的有组织地发动种族清洗的罪恶行径看起来只有一个目的,最大可能地驱逐或屠杀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

  意大利为北约的行为辩解到:

  北约军事行动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

科索沃的阿族人是南联盟安全部队和特别警察进行的灭种行为的受害者。

  对于南联盟请求的临时措施,北约国家也表示了明确的反对。

  英国代表指出,南联盟要求临时措施的目的是:

“保护南联盟能腾出手来完成其计划的种族清洗运动,……这是他们期望的效果。

  德国代表认为,北约的军事行动和其它的武力行动是目前唯一的对南联盟在科索沃暴行的限制行动。

临时措施可以解释为对这些行动的限制,它会增加,而不是限制灭绝种族行动的危险。

  至于北约军事行动在法律上的依据,比利时的发言比较明确。

他们提出:

  人道主义干涉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是不违背的。

因为北约的行动并没有干涉南联盟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北约的目的是为了解放在水深火热中的人民。

虽然传统国际法把主权置于人权之上,但比利时认为,二者的地位应是同等的。

关于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比利时代表引用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密执安大学的一段讲话:

  “政府无权躲在国家主权的后面践踏人权或人民的基本自由……但我确信,反对侵犯少数人的国际法规则正在慢慢出现,它将会,必然会优先于国家主权的事务。

  比利时代表还列举了一些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的一些决议,认为,“安理会的决议为武装的干涉提供了不可改变的基础。

  应该注意的是,北约国家除了强调行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外,对其法律依据并未做太多的说明。

除比利时代表提到北约的行动符合《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外,其他国家几乎都有意无意避开了这个问题。

事实上,北约对南联盟采取武力行动时并没有给自己找法律上的依据。

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全国的电视讲话中就指出,北约采取行动的理由,是为了保护科索沃数以千计的无辜百姓免遭不断升级的军事攻击;

是为了防止战争的扩大;

……是为了同北约盟友协调立场,维护和平。

  这一事实本身表明,人道主义干涉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支持,现有国际法也不可能为北约的行动提供足够的法理依据。

北约的行动打破了旧的法律体系,并谋求建立新的体系。

北约对科索沃的行动实际上完成了这个转变。

    三、国际法院的命令和法官的意见

  1999年6月2日,国际法院发布命令,以12票对4票拒绝了南联盟关于发布临时措施的请求。

并认为对诉西班牙和美国的两个案件,法院明显缺乏管辖权。

  法院的这项命令虽然是针对临时措施的,还不是就使用武力的实质问题作出判决或决定,但法院并没有放过这个机会就实质问题发表意见。

命令的第16—19段就涉及了人道主义干涉,其内容如下:

  “16、然而,法院深切关注在科索沃的人类的灾难、生命的丧失和无数的灾难。

这些形成了当前争端的背景。

而且生命的丧失和人类的灾难在南斯拉夫的所有地区继续;

  17、然而,法院深切关注在南联盟使用武力。

在目前情况下,这种使用引起了国际法上的严重问题;

  18、本法院注意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本法院根据宪章和法院规约在维护和平与安全中的自己的责任;

  19、本法院认为,有必要强调本院的所有当事方都必须履行他们根据宪章及其它国际法规则的义务,包括人道主义法。

  以上四段话既没有提到北约未经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行为的事实,也没有对南联盟的行为作出评判。

表达的是一种似乎很超然的、不偏不倚,又摸棱两可的态度。

但仔细阅读,以下几点引人注意:

  1、法院将“科索沃”和“南斯拉夫”作了区分;

  2、“科索沃”发生的事情“形成了当前争端的背景”;

  3、北约在南联盟的使用武力,引起了国际法上的“严重问题”。

  4、法院特别提到了人道主义法。

  从以上几点,可以捕捉到法院对此案的态度。

  第一,正如特设法官Kreca在其反对意见中指出的,法院命令的第16段将“科索沃”和“南斯拉夫”作了区分。

它表明法院高度关注的是“在科索沃的人类的灾难、生命的丧失”,而不是“在南斯拉夫所有地方继续的”灾难。

这里的暗示是明显的,即科索沃的灾难是由南联盟造成的,而北约在南联盟的造成的损失是不太严重的。

  第二,法院也关注在南联盟使用武力的问题,但这仅仅是“引起了国际法上的严重问题”,而不是其它。

同时也表明,法院知道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是有争议的,而且法院注意到了这种争议。

  第三,法院特别强调双方的义务,特别是履行人道主义法的义务。

“人道主义法”在法院命令第19段—48段中都曾提到。

它在法律上原本是战时法(jusinbello)中的规则。

如果特别强调尊重人道主义法规则的需要,正如特设法官Kreca怀疑的,“法院受到了人道主义因素的引导”。

  通过以上内容,法院已经传达了它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几点意见:

  1、南联盟来到法院时,他的手上是不干净的;

  2、法院对发生在科索沃的灾难的关注超过对南联盟的其它地方;

  3、提到南斯拉夫的所有地方,也可以指过去南联盟在前南斯拉夫的罪行;

  4、法院在同一段中提到“科索沃”和“南斯拉夫”,表明它了解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争论。

  特设法官Kreca对该命令的评价是,它包含了“对武装攻击南联盟所涉法律问题辩护的或至少是……暧昧的弦外之音”。

  该命令的第15段是比利时的要求:

拒绝南联盟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

理由之一是,法院缺乏作为发布临时措施前提条件的初步管辖(primafaciejurisdiction);

理由之二是:

“这些措施会对南联盟在科索沃和邻国造成的人道主义危机的后果有严重影响。

”其中第二个理由法院并没有在命令中支持,但其效果是未能制止北约在南联盟使用武力的行动,客观上满足了北约国家的要求。

  对法院的命令,还有几位法官通过作出声明(declaration)、发表个别意见(separateopinion)或反对意见(dissentingopinion)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在这些法官的意见或声明中,包含了对南联盟的谴责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

尽管这种支持不是很明确的,或者是有条件的。

  Koroma法官在声明中,敦促“各方……尊重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和南联盟所有居民的人权”。

这里强调的所有居民,不言而喻是指在科索沃的阿族人。

  Weeramantry副院长的意见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态度是显而易见的。

他在反对意见中认为:

践踏人权(据报道的科索沃灾难的规模)足以使国际社会担负起责任为阻止它而进行干涉;

在任何地方对法律权利的粗暴否定是所有人的事情,这是已建立的法律学说。

主权的概念不是防御国际社会阻止这种侵犯的行动,如果这种侵犯已具规模而且性质已变。

  他还认为,该案提出了最严重性质的人权问题。

一方面,北约国家指责南联盟在科索沃进行种族清洗。

如情况如此,就构成二战后最严重的侵犯人权和尊严的事件。

这样大规模的侵犯人权使得国际社会有很大责任进行干涉。

因为,这种对人权践踏的事情“无论发生在何处”,都是“无论何处的人”该管的事情。

另一方面,北约国家的空中打击行动,南联盟认为缺乏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违反了宪章、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议定书。

这些引起了法律方面的实质问题。

  他还注意到了“干净的双手”原则,“这是一个在所有法律体系中得到承认的公平原则和司法程序。

根据该原则,一个来到法院寻求法院帮助的人手上必须是干干净净的。

他寻求公平也必须公平行事。

  Weeramantry副院长主张应该同意发布临时措施的请求,但其意图是用发布临时措施禁止南联盟采取进一步“干预科索沃人民权利的行为。

  即使是对临时措施投反对票的法官,除特设法官Kreca(南斯拉夫国籍)外也没有人对南联盟的行为进行辩解。

  由此可见,虽然国际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仅仅限于临时措施,还未涉及实质性的法律问题,但法院对临时措施请求的拒绝、命令中暗含的意思和法官们的意见都表明了国际法院对北约此次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宽容的态度,它甚至包含一些微弱的、有条件的支持。

最起码不是明确的反对。

    四、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与安理会

  在“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中,由于国际法院拒绝发布临时措施,双方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书状,再进行以后的程序。

当然,此时北约的空中打击仍在继续。

  这里,我们设想另外一种可能:

如果法院接受了南联盟的请求,发布了临时措施,要求北约国家“立即停止他们使用武力的行动”,会在法律上出现什么情况。

具体来说,临时措施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对临时措施的执行是这样规定的:

  “一、法院如认情形有必要时,有权指示当事国应行遵守以保全彼此  权利之临时办法。

  二、在终局判决前,应将此项指示办法立即通知各当事国及安全理事会。

  这条除规定法院有权指示临时措施外,具体作法是将临时措施通知当事国和安理会。

遗憾的是,我们从第41条有限的措辞中,找不到该措施具有拘束力的证据。

因此,国际法院临时措施的命令对当事国是否具有拘束力就成为一个未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靠安理会的权威来采取行动执行了。

如果安理会又因常任理事国彼此立场冲突,以致无法采取任何积极而有效的行动,那么,该措施就会在事实上没有执行机关,因而等于无效。

  由此可见,安理会是执行临时措施的关键。

那么,北约对南联盟实行空中打击,安理会的态度如何呢。

  在北约开始空中打击行动的第三天,安理会未能通过要求北约停止军事行动的决议。

国际法院发布命令的几天之后,即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4票赞成、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政治解决南联盟科索沃危机的1244号决议。

至此,持续了79天的对南联盟的空中打击暂告结束。

  1244号决议重申了全体会员国“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及该地区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还重申“要求在科索沃实行充分自治和有效的自我管理”。

决议中还承诺要“使科索沃解放军实行非军事化”,并“鼓励所有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对经济和社会重建以及难民和无家可归者的安全返回作出贡献”。

此外,决议中还提到了《联合国宪章》,要铭记宪章的原则和宗旨;

要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该决议确认在科索沃存在“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谴责对科索沃居民的一切暴力行为以及任何一方的恐怖主义行为”;

并认定“该地区的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该决议还“授权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在科索沃建立国际安全部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履行其职责”。

  这里,我们注意到,该决议认定在科索沃发生的“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从而高度容忍了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行动。

因为,根据宪章的规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可以根据第七章的规定,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动采取武力行动。

这就意味着一旦安理会认定某种情况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使用武力就取得了合法的基础。

既然安理会认定了科索沃局势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北约行动的合法性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因此,1244号决议实际上批准了北约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并给予了安理会的支持。

  基于此,可以认为,即使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要求北约国家停止对南联盟的武力行动,由于安理会的态度,这种措施也是不可能得到执行的。

这也表明,当国际社会发生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时,国际法院可以发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而一旦严重侵犯人权的紧急情况发生,由于否决权的存在,安理会的授权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人道主义干涉就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

不经安理会授权动武,违反了宪章中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

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坐视不管,又不符合了宪章中人权的原则。

  安理会1244号决议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通过决议的形式,使北约对南联盟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取得了合法性。

     五、结 论

  北约国家在未经安理会批准的情况下,以人道主义为由对南联盟使用武力事件对国际法带来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

  北约的行动超出了《联合国宪章》的范畴,因为它不是在安理会决议的基础上进行的,也不是根据宪章第51条的行为。

这是现行国际法中存在的两个合法使用武力的途径。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北约的行动是非法的。

  可以肯定的是,在科索沃确实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

然而,建立在冷战基础上的现行国际法律体制,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缺乏应对国际社会出现的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情况的机制。

即使是安理会也只能以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理由,而不能直接以人权受到侵害为理由,动用宪章第七章的集体安全制度对某国的国内事务进行包括使用武力的干涉。

由于否决权的存在,一旦五大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就会使安理会的一切行动机制处于瘫痪。

这是现行的国际法律体制无法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院在南联盟诉北约国家的“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中拒绝了发布临时措施的请求,并在其命令中对北约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表示了宽容的态度,甚至暗含了某种支持。

  联合国安理会的1244号决议通过决议的形式,事后认可了北约的这次行动,实际上使得此次人道主义干涉取得了合法性。

  国际法及其实施总是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的重大变迁而发展变化的。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法的变化在某些方面可以说是接近根本性的。

在过去数个世纪发展起来的主权概念、人权概念和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在迅速地重新建构。

  此次北约对南联盟动武事件在国际法发展的进程中是个转折点。

它结束了只有经安理会授权才可使用武力的历史。

可能预示了新的规则的出现。

      * * *

     案件的进展

  安理会1244号决议通过之后,北约对南联盟的空中打击虽然停止,国际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并未结束。

  1999年6月30日,法院命令南联盟在2000年1月5日之前对上述八个国家提交正式的书面起诉状,作为被告的八个国家应在2000年7月5日之前提交答辩状。

在规定的时间内,南联盟提交了正式的起诉状,但八个被告国家都对法院的管辖权和案件的可受理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

2000年9月8日,法院副院长考虑了本案的特殊情况后,规定2001年4月5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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