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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学生,优生资助:
(1)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
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五、账户与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监督和检查
1、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2、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
学校资助实施方案2
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
1、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向举纲,校长。
成员:
艾自明,副校长。
李长祚,总务主任。
宋均菊,工会主席。
组长对学校资助工作负首责,协调资助各方面工作。
成员负责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和工作动态;
掌握学校贫困生状况;
争取和募集救助资金;
按照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分配资助指标;
受理学生申请、社会咨询以及来信来访;
初步审定资助对象;
管理和发放资助款物;
对学生开展感恩教育;
协助开展社会性捐赠;
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
其它相关工作。
2、成立工作专班。
专班由领导小组人员、各班班主任、相关村干部、家长代表,少先队大队长组成,人员在10人以上。
具体负责审定资助对象。
二、规范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保证资助公平公正认定资助对象必须坚持以下程序:
1、调查摸底。
通过教师家访等途径全面了解和收集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按类别、分层次进行汇总,形成贫困生信息库;
对学生家庭状况进行跟踪监控,准确掌握学生家庭动态。
2、学生申请。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即9月底前),学校组织学生填写资助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村委会公章,学年中途若有调整也必须申请。
资助申请表学校存档。
3、评审。
学校组织专班根据资助条件和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逐一审选,初步拟定资助对象,评审小组名单上墙公布,并存档备查。
4、公示。
对通过评审初步拟定的资助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调整。
5、上报审批。
学校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上报中心学校。
6、发放资助资金。
学校在收到专款后立即将资金落实到学生手中。
三、加强资助宣传和教育工作。
一是宣传好资助政策。
学校对资助条件、资助标准、资助名额、评定程序、资金________等相关内容进行广泛宣传,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全面了解政策,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宣传好资助典型。
对社会团体、爱心人士的助学善举进行充分的宣传报道,对学校开展资助工作的好做法进行及时的总结推广,营造捐资助学的和谐氛围,促进学生资助工作健康发展。
学校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通过举行助学金发放仪式、发表受助感想、主题作文比赛、向捐助人寄送感谢信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和励志教育,促进学生形成自强自立、回馈社会的良好道德品质。
四、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行为
1、建立和完善具体的工作制度或实施细则。
制订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制度;
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资助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落实资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每学年组织一次申请,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对象。
学年中途资助对象转出县外的,学校按程序评选新的资助对象替换。
对受资助后生活铺张浪费、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取消受助资格。
3、规范资助资金发放管理。
对已经审定的免费对象,学校应在开学时免收学费,对入学收费后审定的免费对象,学校要在收到专款后如数退还给学生;
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采取现金或饭卡充值的方式发放。
对因学生异动等原因形成的结余资金,学校要如实上报中心学校。
学校资助实施方案3
一、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要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准确把握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范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分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750元。
(三)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应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________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________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________,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三、完善资助运行机制,严格资金发放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建立专门档案,各班在资助工作完成后,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认定评议过程资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以年级为单位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年度建档备查。
(一)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宿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流程
分班级、年级受理评议和汇总上报三个阶段:
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班长、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6人(共8人)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选举过程要有记录。
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统计申请学生数字及时报至级部。
班级评审认定过程要有记录,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要签字,议结果要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在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由学校领导班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
银行储蓄卡发放后,学生应签字确认。
(三)国家助学金发放流程。
①学生提出申请;
②学校组织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评议认定工作;
③学校填写《宿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拨付申请表》、《宿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报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④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通过银行卡方式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
⑤国家助学金发放后,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应签字确认,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学校应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各年级、各班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五)有关报表要求。
学校各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宿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报同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各级部、班级务必严格把关,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积极要求进取的贫困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学习、生活开支。
学校、级部、班主任将对受资助学生实施跟踪管理。
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生活铺张浪费、学习态度明显变差,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学校将立即停止对其资助;
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补助外,另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学校资助实施方案4
一、范围和对象
户口在温江区并在我校入学的城乡孤儿、残疾儿童、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儿童、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优先予以资助。
申请认定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我校入学的儿童。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生活基本费用的儿童。
特殊情况认定条件,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二)持有市、区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三)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四)父母或父母一方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二、程序
义务段家庭经济困难生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年发放。
于每年9月开校后10天内受理资助申请。
1.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同时还需提供受资助儿童和监护人户口簿。
以上材料必须提供所有原始证件和一份复印件,原始证件经学校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儿童监护人,复印件由学校留存备查。
与此同时,务必在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办公室同时办理低保家庭学生网上教育资助登录工作。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将继续享受资助政策。
2.学校要成立资助管理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定。
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将收到的低保证复印件,受助学生名册(盖上本单位公章),按规定要求统一到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经审核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进行网上教育资助提交操作,确保受助学生顺利通过网上教育资助。
三、工作要求
1.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所有在校学生的家庭,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儿童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2.制定我校资助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区学前教育中心审核备案。
3.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并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公示材料、儿童资助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4.认真对待资助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严格资助标准,对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