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许可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海事行政许可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事行政许可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
决定许可经批准后作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不予受理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JTB15005
三、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审批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
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五、办理期限
本业务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办结;
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办结。
基层海事处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6.载运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装箱场站,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
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
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货物适运申报单证。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污染危害性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污染危害性货物出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决定许可经审核批准后作出
海员证核发
JTB15009
对符合条件的船员本人、受委托的海员外派机构及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含特殊航线)的航运公司、具有渔船船员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海员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7个工作日
长江海事局、重庆、芜湖海事局
1.《海员证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5.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
6.委托证明(适用委托办理);
7.《海员证》遗失、损毁报告(适用申请补发)。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7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已经完成信息采集的船员可免予提交第2、3、4项材料;
8.已经完成信息采集的船员免予提交第2、3、4、6项所列材料,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的条款,受委托机构免予提交第6项所列材料。
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决定核发经审核批准后作出
准予核发证书
不予核发,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JTB15010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长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
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宜宾、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安庆、芜湖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荆州、黄石海事局、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国内内河船舶)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合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1.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1.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2.从境外购买或订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2.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2.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2.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3.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3.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3.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3.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4.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4.2光船租赁合同;
4.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4.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船舶所有人提交无法及时提供原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原国籍注销证明书的,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5.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5.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5.5原船旗国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5.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因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船舶需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至取得新船舶国籍证书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6.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3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6.4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6.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因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船舶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7.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7.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7.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7.5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7.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JTB15011
对符合条件的境内依法设立拟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0个工作日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重庆、岳阳、武汉、九江和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中资企业)
部海事局(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长江海事局(中资企业)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同时出具原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准予许可证书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JTB15013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长江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