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拆迁补偿款执行的法律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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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拆迁补偿款执行的法律思考Word格式.docx

实务中,遇到的城镇拆迁户有符合置换门面房的条件,有的农村拆迁户符合置换到五套套间的条件,当作为拆迁户的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对被执行人能采取的执行措施大大受限。

如对拆迁补偿款一刀切不准强制执行,则导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一、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执行现状的调查

  对我市某园区已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调查后显示:

产权所有人对未来房价攀升预期值较高,接近九成的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仅不到一成拆迁户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

据初步统计,近两年我院执行实施科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十五份,拆迁部门最初签收了五份送达回证,未久拆迁部门已拒绝在送达回证一栏签字,法院目前更多是采取拍照留置送达;

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拆后,至今未有相关部门主动履行提取拆迁补偿款至法院的义务。

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执行时,拆迁部门不配合,致使执行难度加大,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并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

本年度,曾有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房屋已拆除,法官至今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为由多次信访。

  二、拆迁部门在协助冻结、提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存在的问题

  大多数拆迁部门认识不到位,不愿意协助

  实践中,拆迁部门以拆迁涉及社会稳定、城市发展为由,要求法院与地方政府对接。

拆迁部门不从法入手,先想部门利益,再思与被执行人关系,后虑与申请执行人感情,导致不配合法院执行的理由层出不穷。

有认为执行是法院工作,直接拒绝协助;

有拆迁部门负责人在法院败诉过,存有对抗看戏心态,撺掇被执行人家属找法院要说法;

有因刚做通拆迁户工作,要求法院承诺如被执行人反悔,必须负责强制拆迁,以期按时将土地交付给项目方,保障及时完成拆迁任务。

  少数拆迁部门协助被执行人偷龙换凤

  拆迁部门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有少数部门利用时间差打插边球,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我院近年送达的十五份冻结、提取拆迁款的法律文书到拆迁部门后,被执行人与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仅两起为被执行人名字,其余拆迁户名全用被执行人其他成年家属名字。

另有两起违规比较明显,申请人通过熟人获得了被执行人的安置协议书复印件,被执行人在上述协议书中是领取拆迁款人。

法院查询安置协议时,拆迁部门以安置补偿档案涉密,专人保管且需领导批准为由,约法官别日查询。

法院按约前来查询,一起拆迁补偿款领款人已被变更,已非申请人提供的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中的被执行人,一起该笔拆迁补偿款项在法院第一次查询的当日下午即发放完毕。

  三、法院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款受到阻碍的原因分析

  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中国式乡土人情”的心态原因

  中国人有熟人怕作对的考虑,拆迁动员工作由当地乡镇负责,协助执行的拆迁部门亦相同。

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处于“熟人社会”中,各自担任多重角色,可能互为亲戚、朋友、同学、邻里。

一旦得知对被执行人不利消息后,如不告知或主动协助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项,则有可能影响其人际交往关系。

  拆迁部门考虑拆迁利益易受损的现实原因

  经济发展须加快产业投入,政府要满足投资者建设需求,必须及时拆迁。

若拆迁不成,拆迁款不到位,被执行人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拆迁部门利益也受损。

实践中,法院一旦对拆迁补偿款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无法对抗已生效的判决,则以拆迁款未足额发放为由,拒绝腾房,若案件涉及巨额民间借贷纠纷,矛盾更易激化,被执行人家属对抗情绪更大。

拆迁部门曾叹苦水:

都为政府工作,与法官个人肯定没恩怨。

事事协助法院,必定造成十有九拆不成功。

解决拆迁部门房难拆的难题后,肯定配合法院,否则法院无论对拆迁部门如何罚款都不能解决问题,并且罚金出自政府的财政最终亦入财政账户。

  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法律层次原因

  法院认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执行人可获得的补偿款属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请求拆迁部门在被执行人可领取的金额范围内,协助冻结、提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合乎法律规定,然拆迁部门认为其有两点理由拒绝协助执行,其一被拆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补偿款非执行人个人财产,且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该户的生活必需品,专款专用,法院对此部门款项无权执行;

其二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执行人以外的成年家属签订并已约定由其领取款项,此部分款项与被执行人无关,法院亦无权执行他人财产,应由拆迁部门直接支付给协议的向对方。

  

  四、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有效途径

  拆迁部门是协助执行拆迁补偿款的主体,在执行工作中作用举足轻重。

鉴于法院与拆迁部门同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款如何执行时,一旦二者利益冲突,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求同存异。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曾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有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文件,法院应主动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反映给当地的党委和政府,最大限度地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配合支持,争取出台本地联动执行拆迁补偿款的指导意见,并可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这一措施。

在执行中如能善于利用此规定,则能打消拆迁部门的后顾之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畅通信息交流,就共识部分建立协作机制

  1.法院在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前,对被执行人家庭人员组成、建房申请、房屋建造年代、房屋四址、房屋占地的土地性质等应了解透彻。

在此基础上,可按区域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执行标的函告分管拆迁的部门负责人。

每年年初,拆迁部门将各乡镇拆迁计划提供给法院,以便法院及时掌握该区域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为防止出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透漏执行信息,应落实专人接待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拆迁情况,不得借故拒绝、拖延及泄露执行机密,同时法院可相对固定冻结、提取拆迁补偿款的承办人,便于减少摩擦、积累感情。

  3.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不大时,拆迁部门直接签收协助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明确告知其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如冻结的补偿款进入支付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拆迁部门则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所存金融机构,由法院到金融机构采取扣划措施。

对金额不大的案件,如未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则不得列被执行人其他成年家属为安置协议相对方,法院扣划措施同前。

  4.如安置房办证条件成就,对被执行人及其他拆迁安置户,应严格根据协议办证且不得减少任何一方的份额,以防止转移财产情况出现。

  对未达成共识部分,告知利于拆迁的法律救济途径

  1.对被执行人仅为一人户籍时,根据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保留其安置款项,法院对其他款项可予以冻结、提取;

若以其他同住成年家属签的订协议,拆迁部门不适宜主动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代为提起析产之诉。

*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占份额=被执行人的富余安置款项。

因已保障该户必需的生活住房,且该款已不具有共有财产属性,法院可直接提取,法律文书可表述为“冻结、提取案外人名下属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拆迁款项XX元”。

  2.如析产后,被执行人户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法院可参照夫妻家庭共有财产处置方案,询问其他共有人是否愿意折价归并。

如果愿意折价归并,法院直接执行折价款项。

如果不愿意折价归并,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拆迁,判决房屋的具体使用,并利用新民事诉讼法中变卖措施,由法院公开变卖,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届时拆迁部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该部分房间的拆迁补偿价格,从而既达到执行变现,亦利于拆迁部门做剩余拆迁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根据该规定,法院对农村房屋进行查封、张贴公告并书面告知被执行人的成年住户下列法律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如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查封行为或被查封的房屋产权权属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房屋拆迁时本院将作出冻结、提取该房屋替代补偿款的裁定。

由于法院已经告知救济途径,如无人提出异议,案外人一旦领取拆迁执行款,法院可责令拆迁部门追回相关款项。

  未达成共识前,法院对被执行人家属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执行方案

  被执行人家属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中含被执行人的安置款项,如其家属既不代偿其债务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如果情节恶劣,则符合《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

如果被执行人家属与被执行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家属为被执行人。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家属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可向执行局书面申请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无效或申请撤销该行。

如任何一方对该执行局的认定结论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途径进行救济。

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可直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执行人无偿放弃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而对于明显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追加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成年家属为被执行人,由法院直接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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