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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保障、城镇、农村、制度、完善

引言

21世纪头20年,我国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

在这一关键时期,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稳定就业形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稳步迈进的基本条件,也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任务。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将更加关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本论文选题的依据和研究意义

目前我国仅仅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

如何在国民经济仍能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和仅存的“人口红利期”的有限时间之内,修正并巩固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和保障效果,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

因此,国家要形成和明确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选择适当稳健的政策措施,完成“十一五”计划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任。

1.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化时期必不可少的减振器和保护网。

市场经济改革越向纵深发展,市场经济在中国经济的覆盖面越广,那么,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就越突出越重要。

从中国经济改革的不同阶段的差异,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这种重要性。

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的改革时期,农村的生活保障问题在传统家庭内部解决,而城市的生活保障问题刚刚从企业向社会转移,作为经济主体制度之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此提上议事日程。

在城市国有部门改革加速和大力推进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时期,城市的下岗、待业和失业人员大量产尘,原有的以企业或单位为主体的医疗和养老保障逐渐解体,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首先在城市表现出来。

在目前的“十一五”时期,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己经从产品市场向要素市场全面延伸一一资本市场走向一体化,投融资、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大大降低而流动速度空前加快、能源原材料市场的行政垄断性经营逐步打破、土地市场的开发速度也会大大超出人们的预料。

所有这一切,给原来仅限于城市社会保障范围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l巨大冲击。

最明显的冲,片现象表现在农,由于土地和资源被征用而成为“无地可种、无业可就、无基本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现象在农村地区越来越普遍。

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能赶快弥补这个以及其他类似的“真空”,中国经济下一步改革所造成的振荡和冲击,将可能是整个社会所不可能承受的。

2.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己经具备所需要的理论、政策、资金和操作实施等方面的基础条件。

如果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探索时期,人们在中国是否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问题上没有形成理论共识,对于社会保障政策在国家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够重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财政中难以挤出资金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早期投入,政府和社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取、运营和支付方面也缺乏经验而常常束手无策,那么,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己经积累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并且在年均约9%的经济增长率基础上积累了初步小康社会的财富。

因此,从2006年开始我们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障理论的指导,己有一系列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支持,己有比较丰富的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个人收入的投入,也已在十几年社会保障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拥有一支富有操作经验的专业人员队伍。

由此可见,“十一五”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己经具有坚实的现实条件,不再是什么“空中楼阁”。

经过努力,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基本能实现的。

3.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人口转型己经进入特殊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化已经刻不容缓。

从市场经济各国经济增长的历史来看,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以后,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既是进入一个新的加速发展的机遇期,也是一个经济社会矛盾和冲突上升的特殊不稳定期。

这是由于1000美元以下的收入水平往往意味着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社会既没有充分的资本积累和市场面来拉动新水平的增长,同时人们更多地关注如何吃饱穿暖的问题。

而1000美元收入水平的达到,不仅为更高质量和水平的经济增长积累了丰富的资本和开辟了广阔的市场,而且已经摆脱温饱困扰的大多数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接受教育、获得信息、关注社会、思考前途,即表现为民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空前增强。

2006年我国人均GDP首次超过2000美元,在以前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所暂时掩盖的一些问题将会爆发出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特有矛盾和问题也会出现。

“十一五”时期,还是中国人口进入工作年龄阶段的最高峰时期。

这就不仅为中国经济增长准备了充分的劳动力资源,而月.还表现出特别强烈的人口的“青年意识”即争取平等的公民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生活保障权和生态环境权。

在这样一个新的阶段,市场经济发展早期的那些“效率优先”、“一部分人先富”、“城市优先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等政策思路就越来越难以为继。

因此,只有以完善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代表的系列兼顾经济与社会发展、城市与乡村发展、东中西部发展等协调发展的政策,充分保障个体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和社会诉求,刁‘能为中国的一卜一步又好又快地增长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从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结合的视角,研究、分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对策。

1.社会保障对策研究与基本理论研究相结合。

社会保障研究具有明显的应用性研究特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障研究的目的应该是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服务,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决策依据和政策选择。

但是,社会保障研究的社会现实目标并不排斥基本理论研究的地位,相反,还需要有比较坚实的基本理论研究作为其基础。

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基本理论研究,必然制约社会保障研究的深度和可持续性发展,也必然制约社会保障研究现实目标的实现。

过分功利性的社会保障对策研究,而忽视社会保障基本理论研究,必将使社会保障对策研究成为空中楼阁,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事业。

2.社会保障现状研究与历史研究相结合。

社会保障的特点、原则、模式、经验和教训都具有历史性,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不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社会保障时,既要研究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也要研究社会保障的基本历史发展进程,更要研究不同阶段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特别是不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国别特色的形成过程与背景。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系统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发展规律和不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别特色,才能为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更加具体的借鉴。

3.对社会保障进行多学科相结合的研究。

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是一项综合性社会调控和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的上述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也必然涉及许多学科,应该是一项综合性的跨学科的研究。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研究达到较高的水平,其研究角度不仅包括经济学研究,还包括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哲学方面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目前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则比较偏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以经济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忽视跨学科、多角度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使得许多研究成果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全面充分的说服力,既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研究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4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研究与责权关系研究相结合。

社会保障制度构成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效果,是社会保障科JIJ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辛J一关社会保障制度构成和}基金运的研究应该在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是社会成员,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和基金运行的目的,也琏为了更好地为民众提供充分有效的社会保障,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重点应该是社会保障的对象。

正因为如此,西方学术界从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酝酿的19世纪末以来,一直将研究社会保障对象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重点,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保障思想,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保障思想流派。

在对社会保障对象的研究中,社会保障对象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障责任的关系,应该是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责任与权利关系对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构成、社会保障津贴水平、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与稳定、社会保障观念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改革道路的选择、社会保障制度的效果等重要方面都会产生直接影响。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来看,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口数量大、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等背景下,认真研究和合理确定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成员的责权关系更为重要。

5.重视对积极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区别,这种区别还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积极性社会保障主要是指既提倡国家责任又提倡个人责任,既提供现金补贴又提供社会服务,既应对短期社会保障压力又关注长期社会保障目标,既对现实贫困提供保障又采取措施预防贫困的发生或加剧的社会保障制度。

消极性社会保障则是指强调国家责任而忽视个人责任,强调现金补贴而忽视社会服务,强调短期社会保障压力而忽视长期社会保障目标,强调对现实贫困提供保障而忽视采取措施预防贫困发生或加剧的社会保障制度。

积极性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适度的社会保障,还可以避免消极性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各种弊端。

所以,当代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改革都把推行积极性社会保障作为改革方向,其社会保障研究也把积极性社会保障政策与措施作为研究重点。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建立积极性社会保障制度必将逐渐成为社会保障改革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重视和加强积极性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也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一章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由英语S。

cialSeCurity翻译而来的。

社会保障的概念是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SocialSecurityAct)中首先使用的。

1938年,这一概念又被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运用。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了《费城宣一言》,宣言中正式采纳了“社会保障”这一概念。

自此,这一概念被世界各国接受并广泛应用。

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以及民族传统不尽相同,所依据的理论体系也存在一定差异,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制定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并逐步建立起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社会保障内涵的理解和解释各不相同。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视为社会安全网,具体的解释是:

“根据社会保障法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对于因年老、长期残废、死亡或失业而失掉工资收入者提供保障;

同时,对老年和残废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老年、遗属、残废和健康保险计划对受保险的退休者或残废者和他们的家属以及受保险者的遗属,按月提供现金保险待遇。

英国是西方福利国家的代表。

其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与政策依据是1942年由贝弗里奇主持起草的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在这份报告中,社会保障被首次赋予了普遍性原则和类别原则,被认为是代表社会进步的可理解的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标被界定为消除贫困,并将其概括为国民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以及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贫困时予以生活保障。

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它将社会保障

理解为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是为因生病、伤残、年老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生活保障,目的在于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

德国的社会保障强调个人责任,奉行特殊性原则。

日本对于社会保障的理解如其学者森井利夫在《社会福利事典》中解释的:

在国民生活中出现收入中断或永久丧失时,国家为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收入而制定的综合的措施或制度。

在这个定义中,仅把社会保障定为收入保障,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编著的《社会保障导论》一书中对社会保障作了概括:

社会保障是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的用以抵御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而丧失收入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准的保护,医疗保险的提供及有子女家庭补贴的提供。

根据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阶制度的理解中所包含的主要共同点,我们可以给社会保障制度下这样一个定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

在社会保障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具体地说,它既包括实施社会保障的国家或政府,也包括参与社会保障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但是,只有国家或政府,才有能力担当起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

只有政府才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全社会实行生活保障。

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职能是最富规模经济的,它可以降低由分散化保障而导致的过高的执行成本。

2.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

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基于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生存权这一人的基本权利。

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这就有一个“适度”的问题。

所谓“适度”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应该能够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达到维持基本生存所需要的生活标准;

二是社会保障的支出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有关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社会保障的资金,来自于国民收入再分配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用于保证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经济生活需要的专项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运行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心内容。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民收入中消费基金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是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及再分配中形成的,从国家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劳动者个人收入中分解出来用于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一种消费性社会后备基金。

4.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要以相应的社会立法为保证和依据

现代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健全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支点。

它必须以国家的法律形式,规范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以及其他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各项社会保阶费用缴纳比例,以及保障津贴给付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规范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能、责任和工作程序;

规范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的原则和办法;

规范刹会保障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和开支办法等,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二)社会保障的对象和范围

1.社会保障的对象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的目标应该是为全社会提供保护,即社会保障的对象应该包括社会的全体成员。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成为保障对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国国情的差异以及实行社会保障原则的不同,使其保障对象也各不相同。

从各国实施社会保障的情况来看,保障原则可分为特殊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两大类。

按特殊性原则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主要是工薪收入者,其性质为就业保障,即保障对象能否享有保障以及能享有多大程度的保障,取决于就业年限的长短,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以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等。

目前,以该原则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根据普遍性原则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全体居民或公民为保障对象,其性质是全民保障,而保障对象资格的确定,主要依据该公民在本国的居住年限、公民身份,而不管其有无收入和是否就业。

以普遍性原则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瑞典、挪威等部分经济发达国家。

2.社会保障的范围

社会保障的范围是指国家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所作的不同层次的资格限定。

社会保障范围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来体现的,因此,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来明确和规定社会保障的不同层次范围。

当人们的基本生活状况符合某种法律规定时,他们的法定权利才能成立。

社会保障的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作出限定:

一是提供基本生活的范围,二是满足特殊需要的范围。

提供基本生活的范围应包括:

社会经济发生较大的变革情况下,劳动者面对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因其能力和技能落伍,无法跟上发展和变化而陷入贫困者;

在经济竞争中失败,导致失业、破产以至生活无着者;

前面两种风险的间接受害者,即落伍和失败的社会成员的直接赡养者,因其抚养人经济来源丧失而陷于贫困;

自然灾害给社会成员造成的贫困。

满足特殊需要的范围应包括:

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导致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基本生活;

社会成员因残疾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而影响基本生活。

目前,从世界各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看,社会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口状况各不相同,各国的社会保障在程度__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总体上看,农业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全}J的保障程度低些,有的国家还未将其列入保障范围,或对之不实行强制性保险。

即使对于社会保障范围之内的社会成员,不少国家也没有实行完全统一的制度,有的卜日家为各类人员建立不同的制度。

例如,不少国家的公务员有翱’J的养老保险制度:

有的国家根据行业的特点,对矿山、银行、铁路系统的工作人员实行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的范围和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许多国家在实行社会保障之初,保障对象仅限于一部分人,而后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渐扩大范围,提高保障程度。

例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时,其保障对象是手工业工人和工商业工人,直到1957年,农业工人才‘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基于公平原则,许多社会保障计划最初将工资或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人员排除在外,或对之有所限制。

后来,在实行与工资收入挂钩的保险项目中,规定收入上限或最高保险待遇标准,才使高收入者与所有投保人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三)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为给予社会成员物质帮助所采取的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项社会保障子系统的总和。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障体系通常包括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补充社会保障措施两大类。

前者由国家立法统一规范并由政府主导,一般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以及部分国家针对军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后者通常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民间及市场来解决,一般包括企业年金、慈善事业、互助保障等,它们构成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并发挥着有益的作用。

1.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个重要子系统。

与其他社会保障子系统相比,社会救助的特点十分明显。

1.1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预算拨款。

1.2社会救助是政府对国民的应尽责任,是低于贫困线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国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1.3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成员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

1.4社会救助是帮助贫困人群等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其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的要求。

1.5社会救助需要救助者依法自愿提出申请,经救济机构调查并批准后方可获得。

因此,社会救助是保证社一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道防线。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伤、生育、死亡和失收埠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中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这一概念强调了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最重要的社会群体—劳动者,并突出了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在实践中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和劳动者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责任共担。

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也是个人消费品的一种再分配形式。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权利并不是一刀切,它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而是依据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对社会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进行界定,至于给付多少则按照当时国家经济状况和个人收入水平而确定。

几乎在所有国家,社会保险的支出规模都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最大份额,而社会保险所包括的项目几乎关系每个公民进入劳动年龄以后的整个生命周期,劳动者从业期间及退休以后所发生的重大事件都会涉及社会保险支出。

因此,社会保险实际上构成了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和核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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