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建设实践中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思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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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增值税:

主要是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电力、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采取免征(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⒉企业所得税:

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作主要材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之日起,均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列举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㈡当前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工业生产的节能减排进程

根据五个区、县的十多个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实践反映的情况,由于已有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认真落实,工业废渣在水泥生产中大量利用,有效地减少了各种工业废渣的排放。

但现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利用废气、废液利用减排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⒈税收优惠政策有利地推动了固体废弃物的减排工作

由于对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判别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力推动了建材、发电等行业积极利用矸石、矿渣、炉渣和粉煤灰。

仅2006和2007两年,全市就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9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待遇,累计减免税收8872万元。

目前,全市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达到49.7%,税收政策的推动效应显著。

⒉循环经济建设实践中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的问题

由于科技进步加快,大量生产工艺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范围不断拓展,产生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不适应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修订不及时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滞后等问题。

它们降低了基层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可操作性,弱化了对一些“三废”有效利用项目政策支持,亟待修订和完善。

⑴在固态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问题

①现有增值税政策中,关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工业制品的进项抵扣率过低,不适应尽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如金阳新区一家环保科技企业利用废旧塑料生产埋地排水用钢带螺旋波纹管,年生产能力1万吨。

生产原料中新聚乙烯与回收废旧塑料各占50%,仅此一项,每年可消化废旧塑料5000吨,有利于避免废弃塑料污染土地,以及不法厂商将再生塑料加工为食品袋危害人民健康,该项目对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由于当前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局限性,该项目的发展承受着较大的压力。

具体地说,按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公司在回收废旧塑料的销售环节免增值税,该企业来自回收废旧塑料原料的进项只能按10%进行抵扣。

在原料中掺入一半的回收废旧料使每吨产品成本降低1500元,是该企业利用用回收废旧塑料主要动因。

如果还能从税收方面进一步减轻负担,将有利于该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塑料行业的利废积极性。

因此,为了推动物资综合利用,减少废弃塑料排放,有必要提高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的产品的增值税购进抵扣率。

②《目录》修订不及时,使利用新技术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认定审批带来困难。

如近年来出现的主要用固体废弃物制成的新型建筑材料——凝石,《目录》关于建材产品的解释中,就未将其列入。

我省某企业与清华大学合作,投入960万元,在白云区将原水泥生产设备改造为新型建材凝石示范生产线,以工业废弃物为主体原料,其中高炉水渣34%、粉煤灰30%,与(目前为外购)水泥熟料30%,氟石膏5%、复合成岩流体1%,经磨细制成硅铝基水硬性胶凝材料,简称“凝石”,主要性能符合矿渣水泥或复合水泥标准。

其一次粉磨的生产工艺替代了两磨一烧传统水泥工艺,实现清洁生产,综合能耗低,无废气排放。

目前,该项目开始试生产,并通过省技术标准局检测,产品已用于水利工程中的护坡、护堤等非结构工程和生产建筑用空心墙体砌块。

达产后年产凝石12万吨,可利用并减排固体废弃物7.68万吨。

该产品功能性质均与水泥类似,似可比照掺渣水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但国家在2003年修订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关于建材产品的解释界定中未将此类材料列入,使该项目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手续带来较大的困难。

③目前资源税税率过低,生产企业缺乏节约原料的经济动力。

以磷矿石为例,目前每吨磷矿的资源税才5元钱,而根据品位每吨矿石价格售价为200~400元,资源税产生的成本微乎其微,难以推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

⑵在废气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支持不全面,导向功能不明显

贵阳是我省重要的黄磷生产基地,理论上讲,每生产1吨黄磷约产生3000标方尾气,其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占75%~90%,另外还有CO2(二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磷化氢等。

目前,这些尾气作为燃料,只利用了1/5左右,其余气体直接从火炬点燃放空。

据业内人士估计,仅年产黄磷16万吨的开阳,每年就直燃排放3亿标方黄磷尾气。

而每烧掉1立方尾气,将产生1.24千克CO2,即通过燃烧法处理尾气,相当于向大气排放37万吨CO2,既造成了资源浪费又加剧全球的温室效应。

今年来,贵阳黄磷行业投身循环经济建设中,发展一碳产业拉长产业链,利用黄磷尾气生产甲酸、甲酸钠、脱氟三聚硫酸钠和磷胺等精细化工产品,实现了减排、节能、增收。

其中,比较典型的利用尾气生产甲酸系列产品。

目前,根据《财税[1994]001号》文件及2003修订的《目录》,尾气综合利用生产的化工产品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但由于税收政策在鼓励尾气综合利用方面不够细化,利用效率高低不同的项目都享受相同的优惠,缺乏对高效利用技术的导向支持。

比较典型的是开阳两家企业,分别投资900万元和2000万元,建设利用黄磷尾气生产甲酸钠和甲酸产品项目。

①甲酸钠生产工艺为:

水洗净化黄磷尾气,将脱硫尾气送入反应装置,在2.1MPa和120℃条件下,与烧碱溶液反应生成甲酸钠。

甲酸钠可继续通过有机酸酸化取得甲酸,或加工成草酸、保险粉等产品。

②甲酸生产工艺为:

以变压吸附法净化黄磷尾气并富集其中的一氧化碳,达到羰基合成所需的浓度、纯度后,用净化的一氧化碳高压液相催化,合成甲酸甲酯,再将其水解得到甲酸。

生产甲酸钠工艺每吨需耗用0.29吨烧碱,而烧碱一般以氯碱法电解制取,为此需耗电580kwh。

显然,甲酸法工艺线路短,且不耗碱,综合耗能低,无疑是相对比较先进。

但它们在享受的税收政策方面却没有差别,都享受免企业所得税5年的优惠。

可见,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中,鼓励节能效率和采用新技术方面的导向作用不足。

⑶税收政策对生产生活废液的减排利用方面支持力度不够

①当前税收政策对生产废水减排无明确支持。

现在一般黄磷企业采用开放循环用水和石灰吸附式废水处理工艺,这种工艺热效率低,易外泄造成污染事故。

为此,开阳某化工企业根据循环经济要求,改造优化原生产污水处理工艺,变开放式处理为密闭式处理,同时缩短了流程,实现了生产用水的保温和循环使用。

减少了工业用水量,弥补了旧工艺的热效率低、污染风险大的缺陷。

但目前税收政策对废水减排方面缺乏支持:

一是未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污水处理改造投资不能抵扣;

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不明确,必须利用废水生产出化工和建材产品,方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由于工业用水节约减排的经济效益是非常有限的,已经影响了黄磷企业投资改造废水处理的积极性。

②税收政策对生活(厨房)废液综合利用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贵阳餐饮业集中,必将产生大量含有油脂的泔水。

其中的大部分充作饲料养殖家畜。

而动物食用同类肢体制成的食物,既违背生物伦理,也容易产生疯牛病之类未知动物疾病;

少部分为不法分子收购后,经过简单的脱色、脱臭处理,制成“地沟油”,悄悄卖给一些小饭馆使用,严重危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

为此,我省某生物能源公司在白云区投资建设的“生物柴油”项目,采用酯化和酯交换反应,将来自泔水、地沟油的动物油和油料植物的废油、皂脚、油脚酸化处理,形成“脂肪酸甲脂”,俗称生物柴油。

由于其CO2排放呈平衡状态,分子为单链结构,不会造成硫化物及芳香类有害物质的排放。

与石化柴油相比较,其在使用时将减少94%的微粒排放;

在自然中的降解速度提高3倍,故而有“绿色柴油”之称。

该项目既有利于解决、泔水地、沟油污染环境、重返餐桌危害人民健康,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能源供应紧张问题,完全符合国家循环经济要求。

该项目总投资3852万元,年生产能力生物柴油两万吨。

即每年可回收利用各种废弃油脂2万吨以上,现已开始试生产。

一旦产品上市,取得销售收入,就要面临税收问题:

一是该项目所需的废油从众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不能取得正式发票,根据当前税收政策,原料进项不能抵扣;

二是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免的待遇。

只能参照《目录》22条之规定:

“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争取企业所得税优惠。

生物柴油推广期如没有价格优势,在成熟石化柴油产品的压力下,难以获得市场认可。

因此,该创新项目亟待从增值税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发展。

⒊循环经济建设实施税收优惠影响地方即期税收收入问题

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建设,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长江、珠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减少大气温室效应。

但是,由于当前财税优惠政策的不完善,不直接,使财税优惠的政策效应显现不充分。

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开展循环经济建设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地方各级的即期税收收入(地方税和共享税中的地方分享部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二是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虽可用于基础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方面,但一般不能在短期内形成新的财政税收增长点。

因此,已有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局限于使生产要素从东到西流动的吸引上。

由于我们西部地区本来财力十分有限,税收政策优惠过后,财力更加捉襟见肘,产生“享受优惠,不实惠”的现象。

这种现象亟待加以矫正,否则可能形成对经济的逆向调节,相悖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置初衷。

二、完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的政策思考与建议

㈠税收政策建议

⒈开征新税种

为了引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建议开征生态税。

一是对燃油、火电电能和其他能源等产品以及污染源、噪音等征税,对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不征税;

二是对生产生活废弃物(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及其不当处理行为征税,如垃圾填埋和简单焚烧,主要是鼓励资源的再循环和再利用,避免类似电石、石化、黄磷等生产企业的焚烧尾气、农村焚烧农作物秸杆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

⒉逐步调整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⑴改革资源税。

一是扩大征收范围。

将现在以矿物资源为主的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地质地貌形成的资源,涵盖矿物、地下水、地热和水能资源。

同时,还可将原生材料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此举的目的在于促进人们珍惜原生材料,多利用可再生资源。

所谓原生材料指首次投入生产等环节的材料,如原木、棉花等。

有的学者提出应开征原生材料税,根据税制改革中的“简税制”原则,我们认为不宜设置过多的税种,可以通过调整现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来实现这一目的;

二是完善计税依据。

对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于是否已经销售或使用则不予考虑。

并适当提高单位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

三是调整税率。

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性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四是可考虑将资源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由于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将已获得的资源税变相返还纳税人,以达到片面追求本地经济增长的目的。

根据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改革资源税税收分享机制,弱化个别地方逆资源保护而动的税收博弈能力,促使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珍惜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⑵调整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在所得税优惠方面建议事前优惠与事后优惠相结合,尽量多地使用税基式优惠手段。

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

二是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予以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是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对于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实行税收抵扣;

对企业为减少污染而购入的环保节能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投资抵免;

对企业购买的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摊销。

四是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可享受与普通捐赠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

这样前述的黄磷企业综合利用尾气和废水时,在遇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面的矛盾,可以得到合理解决。

——增值税。

建议税基优惠与税额优惠相结合,进一步改革完善现有优惠政策。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在环保和节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适应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迫切需要,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撑体系。

二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首先,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前述的生物柴油厂,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其次,以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为目标,通过提高进项税抵扣的办法,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如前述的利用废塑料生产钢带螺纹排水管项目,似应允许废旧物资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废旧物资时按10%(或更高的)比例抵扣进项税,对其制造的产品实行13%(或更低)的低税率。

——消费税。

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使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原材料、资源消耗量大、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或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从而限制环境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缩短《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修订周期,使新出现的综合利用项目及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建设,节能、降耗、减排综合利用资源,实现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㈡建立循环经济建设税收优惠补偿机制

鉴于循环经济建设范围广、任务重、作用大,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西部开发的重要组成内容,我们认为,西部地区除了继续坚持“长期优惠、大力优惠”的原则上继续享受财税优惠外,还必须完善优惠制度,建立税收优惠补偿机制:

即,凡西部地区因财税优惠减少的财政收入,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专项解决。

税收优惠减收多少,财政转移支付就补偿多少,以确保税收优惠真正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使税收优惠真正成为西部大开发和循环经济建设的助推剂。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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