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病历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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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与病历管理2这是一个危机四伏、充满损害和冲突的社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胡锦涛年月日年月日4章节内容条款第一章一般规定5条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18条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6条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8条第五章产品责任7条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6条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11条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4条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9条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7条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6条第十二章附则内容包括:

12章92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七章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共十一个条款,有共十一个条款,有实际意义的十条,涉及到病历管理的有三条。

实际意义的十条,涉及到病历管理的有三条。

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医疗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免责事由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患者隐私保护患者隐私保护制止过度检查制止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6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于:

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所进行的诊疗行为。

否则属于非法行医。

例如:

电话、私自外出、非注册地点出诊这里的损害主要是针对第二条规定的这里的损害主要是针对第二条规定的1818项民事权项民事权益:

益:

99项人身权,项人身权,99项财产权。

项财产权。

主要相关项:

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所有权、主要相关项:

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所有权、财产权。

财产权。

7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于机构、人员合法注册。

适用于机构、人员合法注册。

未注册、跨科目、跨专业职业不是本条规定的,未注册、跨科目、跨专业职业不是本条规定的,其判定责任时不能依据本法律。

多数情况下会其判定责任时不能依据本法律。

多数情况下会以非法执业认定,如此就涉及刑法,就不仅仅以非法执业认定,如此就涉及刑法,就不仅仅是赔偿可以解决的责任了。

是赔偿可以解决的责任了。

8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9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知情同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0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知情同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1告知形式告知形式一般性一般性一般措施即一般措施即口口头告知告知患方患方举证病情、医病情、医疗措施措施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特殊形式即特殊形式即书面告知面告知医医疗风险替代医替代医疗方案方案手手术、特殊、特殊检查、特殊、特殊治治疗高度注高度注意义务意义务12告知签字顺位告知签字顺位告知签字顺位

(1)

(1)、患者本人清醒、患者本人清醒自己表达自己表达委托他人委托他人以患者意识为主以患者意识为主(22)、)、患者本人患者本人清醒状态清醒状态下拒绝或放弃抢救和治疗,下拒绝或放弃抢救和治疗,经医院详细经医院详细告知告知其可能出现的后果后,一般情况下,其可能出现的后果后,一般情况下,经经患者签字患者签字应当尊重其本人决定。

应当尊重其本人决定。

13(3)(3)、患者本人、患者本人无法表达无法表达法律规定的顺序法律规定的顺序配偶配偶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父母父母近亲属近亲属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家属、近亲属无家属、近亲属医疗机构的负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授权人责人或授权人告知签字顺位14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明示医院的紧急救治义务:

即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力。

非紧急情况,医院不能擅自决定救治病人。

另外需注意定语部分。

对负责人与授权的负责人的理解医院授权决策制度的建立15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亲属意见:

(一一)近亲属不明的;近亲属不明的;(二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最高法发布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新解释最新解释执行时间执行时间2017年年12月月14日日16救治生命需要救治生命需要(11)、病情危重,患者生命面危险;)、病情危重,患者生命面危险;(22)、有积极治疗的必要)、有积极治疗的必要,即有治疗价值,及时实施即有治疗价值,及时实施手术或特殊治疗或检查能够挽救患者生命;手术或特殊治疗或检查能够挽救患者生命;(33)、选择的治疗方案是唯一性,该治疗方案包括的)、选择的治疗方案是唯一性,该治疗方案包括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唯一可能有效的治疗措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唯一可能有效的治疗措施,没有可以替代的其他治疗措施;施,没有可以替代的其他治疗措施;(44)、急迫性,该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争)、急迫性,该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争分夺秒进行,没有时间等待争取患者或者代理人同意,分夺秒进行,没有时间等待争取患者或者代理人同意,不紧急处理只能放任患者在短时间内死亡。

不紧急处理只能放任患者在短时间内死亡。

救治生命需要即危重性、必要性、唯一性、急迫性。

救治生命需要即危重性、必要性、唯一性、急迫性。

17患方拒绝合理医疗行为的应对措施患方拒绝合理医疗行为的应对措施患方拒绝合理医疗行为的应对措施p进行二次告知,重新征求意见并记录进行二次告知,重新征求意见并记录p如果是患者本人做出明显不合理选择如果是患者本人做出明显不合理选择p原则上只能尊重患者的意见,但应详细记录p如果是患者的监护人做出的不合理选择如果是患者的监护人做出的不合理选择p鉴于其违法在先,可以不听其意见p一般情况寻求司法介入,紧急情况决断处置p医院一切处置须以不与患方发生暴力冲突为医院一切处置须以不与患方发生暴力冲突为前提前提18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比较难确定的事项,是一个动态比较的东西,可操作性太大了,对医院十分的不利。

一种理解是:

用同层次的医疗机构水平横向比较(专科?

特色?

区域发展?

)。

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19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

可从完全不同的两个极端考虑、分析。

关键是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

因此,本条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作为医师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

最善注意义务)这要求医务人员认真对待患者的利益,改变这要求医务人员认真对待患者的利益,改变惯性思维,重新审视已有惯例的合理性惯性思维,重新审视已有惯例的合理性20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1依据本法第54条,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只有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患方在诉讼中,能证明医方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医方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医方在致患方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推定即举证责任倒置”。

推定直接认定22对可以直接推定的事件进行了规定。

不用做医疗鉴定的,法庭直接就可判定!

例:

非执业人员;跨科诊疗;推诿病人;查房不及时;传染病人未隔离造成同室病人损害;不能提供病历(失窃、找不到了);患者出院后修改病历(改医嘱);病历资料缺失2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对本条的理解适用将成为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新焦点立法者认为,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

例如,遇有抢救危机患者等特殊情形,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案子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

24规定的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相关证据资料,这是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

故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5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将患者的权益归为消费权益。

将医疗机构当作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6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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