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多水电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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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统称“现场变更”,指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业主、监理人指令和承包人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实施范围等的变更。

3.2工程变更新增项目,按其合同属性划分为:

合同内新增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索赔(补偿)费用三类。

3.2.1合同内新增工程:

指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围之内,因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或包含的工程项目和内容。

3.2.2合同外新增工程:

指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围之外,由业主采用委托施工,或监理指令追加给承包人的工程项目。

3.2.3索赔(补偿)费用:

指因非承包人原因和非承包人合同责任,承包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额外增加了施工成本,承包人要求额外支付的费用。

4变更(索赔)内容及依据

4.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范围的变更,但下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

如:

增加或减少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增加或减少合同清单工程量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

省略工程(但被省略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等。

4.2变更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附件;

(2)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的变更立项(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通知、会议纪要等可作为变更立项的附件材料)。

4.3索赔的主要依据:

(3)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通知、会议纪要等;

(4)实际发生的且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认可的相关资料。

5变更(索赔)立项处理原则

5.1变更立项处理原则

5.1.1设计变更处理原则

原则上,设计变更不需办理立项审批,设计文件(图纸、设计通知单等)经监理人审核后签发给承包人使用,并作为变更报价的依据。

设计变更过程中,涉及变更金额(净增加)较大的项目必须事前征得发包人同意;

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提交专题设计报告,经发包人组织评审或报发包人上级单位审查后方可执行,具体按《果多水电工程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5.1.2进行工程变更之前,有关单位需要对变更的具体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迅速决策,还应预先估计变更所带来的影响。

若发现变更指令、变更文件有悖合同内容(以是否引起合同实质性变化为准),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或承包人未按设计文件及监理人指令实施,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责令停止变更实施和支付费用,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5.1.3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工程变更,不得施工和办理计量支付结算,但涉及工程和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可立即实施,但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报发包人备案。

5.1.4设计变更文件、承包人变更立项申请报告中,必须根据设计情况或实施条件进行估量,并经监理人审核,作为投资分析、变更报价审核的依据。

5.2索赔处理原则

索赔项目无需立项审批。

但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索赔意向通知单,附《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发包人。

上述意向通知单发出后,经监理人同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单格式见附表1)

6变更(索赔)立项审批权限

6.1果多公司相关经办部门变更立项审(核)批的职责:

6.1.1计划合同部是变更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归类、编号、汇总统计台账,以及合同条件的界定和解释等;

6.1.2安全、水保、环保项目、机电设备及供用电项目由相应业务管理部门立项和报审;

6.1.3除上述两个专业项目以外的临建、主体工程项目变更立项均由工程部进行立项和报审;

6.1.4各经办部门在变更立项和报审前,原则上应与计划合同部进行交流和沟通,对变更项目的成立与否进行研究分析,以及可能引起合同条件变化等分析;

6.1.5各经办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变更台账的建立,每月26日前将变更台账报交给计划合同部。

6.2合同内新增工程变更(现场)立项审批权限。

6.2.1单项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5万元以下的,填写附表2,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发包人备案;

6.2.2单项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5~30万元的,填写附表3,须由监理人审核,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相关部门会签,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6.2.3单项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30~150万元的,填写附表4,须由监理人审核,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相关部门会签,发包人分管领导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6.2.4单项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小于合同额5%或在150~300万元的,填写附表5,须由监理人审核,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相关部门会签,发包人分管领导审阅,发包人主管领导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6.2.5单项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小于合同额5%但金额大于5万元以及5万~300万的变更,由发包人处理后,报上级单位备案。

6.2.6合同内新增工程单项估价3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填写附表6,须由监理人审核,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相关部门会签,发包人主管领导审阅后,按发包人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报批。

6.3合同外工程变更立项审批

合同外新增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或委托承包方式(包括业主委托监理人发出的指令),招标或委托前由发包人参照合同内新增项目审批权限办理立项审批,超过发包人立项审批权限的,报发包人上级单位进行审查立项。

合同外工程变更需要编制设计文件的,由设计单位负责。

6.4重大技术方案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的处理

对于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技术方案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由发包人组织对重大技术方案或设计变更方案评估报告报发包人上级单位审查,并组织进行后评估工作。

6.5现场变更必须按附件《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规定的格式填报后方能进行会审程序。

评审通过后的变更,提出人需将《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交由监理人以书面变更指示确认并发出。

未经会审程序的变更,监理人可拒发监理指示,承包人可拒绝执行,发包人可拒绝付款。

6.6承包人提出变更立项申请,其主要内容:

a)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b)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c)变更对原合同价格的影响分析;

d)变更投资估算(附表7);

e)变更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f)其他辅助资料及附件

6.7监理人发出的书面变更指示至少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变更原因;

(2)变更内容;

(3)变更工程量;

(4)变更计价原则;

(5)施工技术要求、图纸或有关文件等。

具体格式见附表8。

6.8变更指示只作为工程施工要求,变更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做出任何变更。

7变更(索赔)的处理流程

7.1现场变更立项处理程序

监理人、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以及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四方共同讨论确定实施的非设计范围的变更,需进行立项审批。

7.1.1业主提出的变更

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经监理人审核后签发给承包人使用,并作为变更报价的依据。

7.1.2监理提出的变更

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指令(或指示)提出书面变更立项申请。

7.1.3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因承包人施工方便需要、合同内含的(即有关项目费用已含于合同中),以及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不能列为合同变更或索赔补偿项目,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反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被采纳且引起变更的,可列为工程变更处理,由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按权限报批。

7.1.4四方现场踏勘或会议确定的变更

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四方现场踏勘或会议确定的变更,必须形成书面指令或会议纪要;

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执行;

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立项申请,按权限、流程报批。

7.2变更(索赔)处理程序的流程见附图1。

8变更(索赔)报价审批

8.1变更(索赔)报价审批流程见附图2

8.2变更(索赔)价格计算原则

8.2.1套用合同单价:

凡是有适用于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变更项目,直接套用合同单价。

8.2.2以合同单价为基础进行调整计算:

涉及不能直接套用合同清单中的单价,但可参考合同价格的类似变更项目,以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变更(索赔)项目的单价。

例如运距变化、混凝土级配及标号的变化等项目。

8.2.3新编制单价:

无可套用清单价格的新增变更(索赔)项目,按以下原则编制新增变更(索赔)项目的单价:

8.2.3.1选取定额、定额组合及水平与合同报价原则一致;

8.2.3.2人工预算价格、材料及半成品基价、施工机械台班(或台时)等基础单价套合同价格;

8.2.3.3单价分析表中以金额体现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使用费与合同报价水平一致;

8.2.3.4其他直接费率、现场经费、间接费率、技术装备费、利润、税金等费率与合同报价费率相同;

8.2.3.5单价水平的合理性原则。

8.3变更(索赔)报价时间要求

8.3.1承包人:

自收到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或设计通知单、监理变更指令后的14日内,向监理申报《变更(索赔)报价书》(格式见附表9)一式三份,其内容包含变更项目申报说明、变更报价编制说明、报价汇总表、单价分析表、统材耗量表、支持性资料等,逾期视为承包人放弃变更报价要求;

8.3.2监理人: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变更(索赔)报价书后应在14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发包人。

报送资料应包含审核意见,附《监理变更(索赔)审核工程量清单》(附表10)、《变更(索赔)工程量清单项目统供材料耗量审核表》(附表11)按拟定的项目编码规则统一编码,及承包人《变更(索赔)报价书》,审核意见书除提交纸质文件外,还需提供相应可编辑的电子文件(Excel文件应带计算公式)。

8.3.3发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变更(索赔)报价审核意见后15日内完成会审、复核、审批工作,并拟定《变更(索赔)审核会签单》(格式见附表12)包括变更(索赔)工程量清单及统供材料耗量表,并向监理人反馈复核情况。

8.3.4监理人:

在收到发包人复核意见后5日内,与承包人就变更结果进行最后协商、确认,对存在争议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8.3.5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达成一致后,在变更(索赔)工程量清单及统供材料耗量表上进行签字确认,作为合同补充工程量清单。

承包人按变更(索赔)工程量清单在进度结算报表“工程变更及索赔项目”下列项、申报结算。

8.4发包人对变更报价的审批规定

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变更,其变更报价由计划合同审批、签发;

30至150万元以内(含150万元)的变更报价,由发包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150至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变更报价,由发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300万元以上的变更报价,由发包人上级部门审批。

9变更(索赔)的结算和支付及管理

9.1结算系统建立前,经双方协商确认的变更(索赔)费用直接录入到相应的合同,进行结算支付;

系统建立后,变更(索赔)费用由监理人录入结算系统,进行结算支付。

9.2变更(索赔)项目录入各合同时需监理人统一进行编号,编号工作在变更(索赔)审核时完成。

9.3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的变更(索赔)费用,若该项变更已完工,可在当月结算报表中变更(索赔)项下全部结算支付;

若未完工,由监理人按当月实际完成量在报表中的变更(索赔)项下按进度结算。

9.4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的变更和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合同变更和索赔事务,确保合同管理与工程管理同步推进,要求各参建单位按照要求分别填报《合同变更(索赔)审核完成情况月报表》(附表13)、《合同变更(索赔)申报情况月报表》(附表14)。

9.4.1《合同变更(索赔)审核完成情况月报表》由监理人填报,以日历月为单位,次月5日前报送发包人,变更索赔项目分合同列报,并在合同名称(编号)行对应的列中将金额汇总,文件份数汇总。

9.4.2《合同变更(索赔)申报情况月报表》由承包人填报,以日历月为单位,次月3日前报送监理人。

变更索赔项目分合同列报,并在合同名称(编号)行对应的列中将金额汇总,文件份数汇总。

9.4.3表格需书面与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其中书面报表要求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10其它

10.1附表中的“变更(索赔)”字样,如为变更项目,则将“索赔”字样删除,如为索赔项目,则将“变更”字样删除。

10.2变更(索赔)项目中,无业主统供材料的合同,可不填写统供材料耗量表。

10.3应尽量减少变更,特别是设计变更。

合同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切分;

凡是因实施条件变化无法实施必须切分、合并或终止执行的合同,必须由提出单位、部门进行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分析,涉及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需专题报发包人上级单位审批后执行。

10.4监理人变更处理权限内审批的变更,应客观、准确、真实,凡经查实已审核的变更(索赔)中存在虚假、重大偏差和技术失误等现象,将纳入监理人的季(年)度考核中,情况特别严重的将通报其母体单位。

10.5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原则及时办理变更和索赔。

对于存在的分歧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不得拖延和积压。

10.6索赔的处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费用的审核原则及结算支付参照本《办法》。

10.7变更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计日工进行计量。

10.8对不按本《办法》流程及权限处理变更(索赔),将退回原单位、部门,并由其承担责任。

10.9本《办法》需与发包人有关合同文件配合使用。

若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文件优先。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附图1:

变更(索赔)立项程序流程图

附图2:

变更(索赔)报价审批流程图

附表1:

索赔意向通知单

索赔意向通知单

文号(20-XX)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致:

监理人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于                      原因,我方现提出索赔意向书,请贵方审核。

附件:

索赔意向书。

承包人(盖章):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另行签发。

监理人(盖章):

       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人填写。

签收机构审签后,随同审核意见,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附表2:

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

(一)

华能果多水电工程

一般工程变更项目审批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编号:

200×

×

总×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原因及内容:

(工程变更的原因,目的及处理方法,附件:

变更设计图、说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更前后对照资料等,如填写不下可加附表)

设计单位会签:

                         

(章) 

设计代表:

值班设总:

监理审批意见: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

       总监:

注:

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适用于变更估价10万元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单项变更,涉及设计参数修改、调整和设计结构物体形变化的工程变更,要求设计单位会签。

附表3:

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

(二)

一般工程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

       合同编号:

编号:

工程变更原因及内容

监理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章)

总监:

设计意见

                          (章) 

设计代表:

发包人审批意见

主管部门

计划合同部

项目工程师

部门领导

本表施工单位填,适用于变更估价5~30万元项目审批权限的单项变更;

涉及设计参数修改、调整和设计结构物体形变化的工程变更,要求设计单位会签。

附表4:

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三)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审查意见

发包人分管领导

本表施工单位填,适用于变更估价30~150万元项目审批权限的单项变更;

附表5:

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四)

重大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

合同编号:

变更概况:

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工程师(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计划合同部意见:

经办人(签字):

发包人总工:

(签字)

发包人分管领导:

发包人主管领导:

本表施工单位填,适用于变更估价在合同额5%或在150~300万元项目审批权限的单项变更;

附表6:

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五)

(章)

                       (章) 

发包人上级单位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主任:

计划发展部主任:

财务部主任:

副总经理:

总经理:

本表施工单位填,适用于变更估价大于3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审批权限的单项变更;

附表7:

变更项目估算工程量清单

编号

变更项

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估算单价

合价

备注

项目监理工程师:

合同监理工程师:

本表仅作为变更立项报批阶段的基础资料,不是审核确认的变更报价清单。

附表8:

监理变更指示

时间

合同名称及编号

变更原因分析

变更主要内容及工程量清单

变更计价原则

施工技术要求图纸或相关文件

拟稿:

核稿:

签发:

附表9:

变更报价书格式

附表9-1(规范性附录)

XXX项目部文件(文头)

(文号)

关于报送XX工程的XX变更项目报价的报告

XXXXXX监理部:

1.简要说明变更项目概况,包括变更依据图纸、通知单及指令性文件等;

2.简要说明变更报价编制依据及确定方法、原则;

3.变更申报结果(总值);

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5.附件(项目较多时,在编制说明中列示附件资料)。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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