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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部分摘要):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人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人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注意区分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安排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4、《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是落实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共七章四十五条。
包括总则、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附则等内容。
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二十三条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二、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三、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四、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货币资金
小企业的货币资金主要分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核算基本要求如下:
(一)库存现金(1001)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
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1004备用金”科目。
小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属于现金短缺,应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银行存款(1002)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小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
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1012)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转换说明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1012
100901
外埠存款
100902
银行本票存款
100903
银行汇票存款
100904
信用卡存款
100905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100906
存出投资款
二、短期投资(1101)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小企业应设置“短期投资”科目,并按照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涉及利息收入或支出的,一律在票据或合同约定的利息日计息,属于“准收付实现制”。
(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4
1101
短期投资
110101
股票
110102
债券
110103
基金
110110
其他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计提任何一项资产减值准备。
因此不再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例题1·
计算题】2×
13年5月20日,甲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股票100000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5%,支付价款合计508000元,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交易费用800元,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7200元。
甲公司没有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甲公司将其划分为短期投资。
2×
13年6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
12年现金股利7200元。
13年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5.20元。
13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乙公司股票;
当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4.90元。
14年4月2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
13年现金股利2000000元。
14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
13年现金股利。
14年5月17日,甲公司以每股4.50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同时支付证券交易费用720元。
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
13年5月20日,购入乙公司股票100000股
借:
短期投资——乙公司股票 500800
应收股利——乙公司 7200
贷:
银行存款 508000
(2)2×
13年6月2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
12年现金股利7200元
银行存款 7200
应收股利——乙公司 7200
(3)2×
14年4月20日,确认乙公司发放的2×
13年现金股利中应享有的价额
=2000000×
0.5%=10000(元)
应收股利——乙公司 10000
投资收益 10000
(4)2×
14年5月1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
13年现金股利
银行存款 10000
应收股利——乙公司 10000
(5)2×
14年5月17日,出售乙公司股票100000股
银行存款 449280
投资收益 51520
短期投资——乙公司股票 500800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
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一)应收票据(1121)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本科目应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银行无追索权
银行附有追索权
借:
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价款)
财务费用(倒挤差额)
贷:
应收票据(原票面金额)
短期借款(应收票据票面金额)
【例题2·
计算题】某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日常核算,2013年4月29日,该企业售给本市M公司产品一批,货款总计100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M公司交来一张出票日为5月1日、面值117000元、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无息票据。
该企业6月1日持票据到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2%。
如果本项贴现业务在贴现时规定,银行不附有追索,则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
收到票据时:
应收票据 117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6月1日到银行贴现时,票据到期日为8月1日,贴现期为2个月(6月1日至8月1日):
票据到期值=票据票面金额=117000(元) 贴现息=117000×
12%×
2/12=2340(元)
贴现额=117000-2340=114660(元)
银行存款 114660
财务费用 2340
应收票据 117000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收票据(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银行存款等(倒挤差额,也可能是在借方)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
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二)应收账款(1122)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