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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防水工程施工内容及施工做法

分包施工内容:

厨房、卫生间墙面、地面1.5厚单组份聚氨酯涂料防水工程。

含防水基层清理;

管根、设备根部及边角涂刷防水附加层;

墙面、地面涂刷1.5厚单组份聚氨酯涂料防水;

两次闭水试验(涂膜完成后做第一次闭水试验,厨房、卫生间面层及设备安装完成后做第二次闭水试验)。

第3条:

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

3.1本防水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940946.84元(暂估),金额大写:

壹佰玖拾肆万零玖佰肆拾陆元捌角肆分;

3.2防水工程分项工程量及合同综合单价、合价表见附表一;

3.3承包综合单价包括材料的供应费用、运输保管费用、安装辅料费用、机械、工具和施工工人人工费用,以及其它施工要求所应包含的全部费用;

3.4综合单价同时还应视为是包工、包料及包材料消耗量、并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如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辅料费、材料损耗费;

包装费;

保险费;

运输费;

附件及配件费用;

冬雨季施工费;

酷热天气施工费;

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

技术资料费;

工期及赶工费;

治安保卫费;

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

检测试验费(含现场复试费用);

夜间施工费;

施工清理及竣工清理费、环境保护费;

技术措施费;

必要的开会、培训、劳保、医疗保健等用工费用;

非招标方原因停水、停电、国家重大活动影响、自然灾害造成的窝工费用;

现场同一作业面多队施工相互影响的降效费用;

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目标的奖励费用;

技术管理人员配合项目部工作的所有用工费;

人工费调增、现场经费、开办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国家或地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

风险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施工过程中分包方承诺不会就上述各项费用向总包方要求补偿。

3.5风险条款:

合同价款中包括了市场价格因素、政策性的价格及其调整,分包方对现场的情况和施工具备的条件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分包方因此采取的施工措施已在合同价款中做了充分的考虑。

除施工中总包方对材料的材质标准进行变更调整单价外,本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将不再调整。

附表一:

1#-8#住宅楼

防水工程分项工程量及合同综合单价、合价表

序号

施工部位

单位

工程量

(暂估)

综合中标

单价(元/m2)

合价

(元)

1

厨房

m2

13380.37

42

561975.54

2

卫生间

32731.54

1374724.68

3

屋面水箱间

101.11

4246.62

合计

1940946.84

第4条:

工地代表

总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分包方驻工地代表的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5条:

工期及工程款支付

5.1工期:

本项目施工的工期以总包方总体施工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约定,若有变动以总包方现场通知为准。

5.1.2开工日期:

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进场书面通知后,应无条件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本合同定于2013年3月1日开工;

5.1.3竣工日期:

以甲方签认质量验收单的日期为准。

5.2工程款

5.2.1本工程预付款为无;

5.2.22013年5月1日支付完成产值的20%;

5.2.32013年8月1日支付至已完成产值的30%;

5.2.42013年12月30日支付至已完成产值的70%;

5.2.52014年5月1日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

5.2.6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10%,保修期满5年且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付清(无利息);

5.2.7如遇业主或总包方资金困难时,分包方应予理解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向总包方提出索赔。

总包方资金到位后及时支付。

第6条:

总包方责任

6.1提供生活用临时设施(临时住房、床);

炊具、用具、生活用品、生活燃料及食堂用电由分包方自理;

6.2提供施工图纸,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的条件;

6.3分包方进场后,总包方就本工程防水施工对分包方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6.4材料进场后总包方提供库房和堆放场地,分包方施工人员自行保管,如果发生损坏或遗失由分包方自行解决,并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工期;

分包方自行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6.5对分包方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及确认;

6.6监督和检查分包方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

6.7监督分包方文明施工;

6.8协调、处理施工中属于总包方原因造成的问题。

第7条:

分包方责任

就本协议工程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分包方应执行总包方随时根据分包方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方拒不执行指令,总包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7.1劳务注册及安全教育

7.1.1分包方所用施工队伍符合北京市建委及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7.1.2分包方自行负担按规定办理各种证件所需支出的费用。

7.1.3分包方必须合法用工,严禁跨省市用工。

分包方对与其确立劳动关系的工人必须进行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技术素质和文化素质,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

7.1.4分包方入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总包方在分包方进场后提供书面资料)。

分包方应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分包方必须遵守总包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场容卫生等规章制度,服从总包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总包方通报现场有关情况,如违反有关规定,通过教育和管理仍不听劝阻的,总包方有权发出书面指示强制执行,并予以经济处罚直至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直接威胁工程、居民人身安全,或恶意造成损失的人员,总包方有权直接将责任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7.1.5分包方应承认并落实城建集团的企业文化。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佩戴安全帽及胸卡。

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7.1.6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相关保险、同时办理各种注册手续(合同及人员备案等手续)和证件、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坚持合法用工。

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7.1.7分包方应该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和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些后果由分包方负责。

7.2文明施工管理

7.2.1本工程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洁,行为举止文明。

若总包方或业主得到周边居民对分包方施工人员的投诉,分包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满足居民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

7.2.2负责施工承包区域内因自身施工所产生的垃圾的清理,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到人走场清,把垃圾产生量控制在最低限度,并负责及时将施工垃圾清运至总包方现场指定地点。

7.2.3分包方的文明施工若得不到总包方的满意,且在总包方要求整改的时间内仍未达到要求的,总包方将另安排他人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结算时从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7.2.4确保现场人员文明施工,服从总包方现场管理者的管理;

7.2.5分包方要节约使用能源,对水、电按项目部的管理规定进行用水、用电;

7.3技术及质量要求

7.3.1达到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其他现行规范标准、质量评定标准,若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分包方承担返工返修的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经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结算时综合包干单价扣减20%,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及违约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7.3.2分包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将所需的材料运进现场,分包方不得使用替代材料,及时通知总包方代表验收,并向总包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材料的材质合格证明、试验证明和环保证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进行施工。

分包方采购的所有应用于本工程的所有物料必须满足环保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全部是环保材料。

防水材料在使用之前,必须向总包方提交申报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原材料出场检验证明;

复试报告;

环保报告;

批量编号;

防水材料名称;

生产日期;

生产许可证号;

单位面积重量等文件,以确保防水材料质量。

用于本工程的防水材料,业主、总包方、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防水材料供应商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和要求提供可以证明该批材料的相关文件。

分包方应保证业主、总包方、监理工程师有权进入分包方的施工现场,并可直接向分包方发布指令,分包方应服从总包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7.3.3总包方和监理单位对分包方进场材料的此等同意并不能免除以下事件发生时分包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使用过程中因分包方施工的材料释放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或北京市(执行二者中的较高标准)有关标准而给使用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及其它伤害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因分包方施工的材质存在潜在的质量缺陷造成建筑物毁损、人身伤害及其它侵权或者违约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4分包方需按北京市建委有关技术资料现行文件的规定和总包方的规定,向总包方提供其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技术资料。

7.5验收交付总包方前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保护已完工产品质量且符合有关规定。

7.6保密条款:

未经总包方允许,分包方就本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和建设单位进行业务往来,不得与建设单位或其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分包方不得直接致函建设单位或其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建设单位或其工程师的指令,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与总包方的有关人员联系,协商解决。

7.7分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期不予顺延。

7.8每月20日向总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7.9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并配合总包方做好与业主的索赔,由于分包方未能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7.10分包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总包方施工现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这些规章制度的处罚和责任分包方必须接受;

7.11除因总包方人员违章指挥、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原因之外,造成的现场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所带来的治疗、索赔、损害、赔款费、损失和其它开支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各类罚款)均由分包方承担;

7.12分包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否则发生伤害及死亡情况后,死亡指标和造成的全部损失、罚款和费用概由分包方承担,并且还要向总包方交纳罚金:

亡人每人次30万元,重伤15万元;

非分包方原因,由双方共同处理,由责任方承担损失和费用。

7.13分包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业主、监理、总包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的损害或损失。

7.14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现行的OHSMS程序文件要求,作好工人职业健康和卫生防疫工作;

7.15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现行的ISO14001程序文件要求,作好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

7.16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现行的ISO9001:

2000程序文件要求,作好质量管理体系工作;

第8条:

安全、文明施工

8.1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总包方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本工程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计方案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按政府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2分包方使用易燃、易爆品及化学材料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自行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进行有毒品施工、对人体有害时,分包方要为施工人员配备并监督戴好防毒面具;

8.3分包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如在分包方承包范围内,由于分包方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及时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自有及其他人员伤亡事故,分包方应按公司管理规定立即上报总包方代表,由总包方按相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总包方为抢救提供条件,分包方承担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民事及刑事责任;

8.4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总包方规定的施工作业时间、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等的规定,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8.5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的规定,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8.6分包方自备手头工具、劳保用品及使用的机械设备、机具、材料等,必须达到质量合格,是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8.7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达到北京市“绿色安全文明工地”施工现场标准。

第9条检查与验收

9.1分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9.2因分包方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包方可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分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总包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9.4因总包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方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承担。

9.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5.1隐蔽转序工程前由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转序工程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总包方验收。

总包方组织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纪录上签字,分包方方可进行隐蔽转序施工。

验收不合格,分包方须在总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复至合格后重新验收。

9.5.2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分包方。

总包方未能按以上时间进行验收,分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总包方应承认验收纪录。

9.5.3经总包方组织的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总包方组织的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总包方已经同意验收记录,分包方可进行隐蔽转序施工。

9.6分包方承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用。

9.7分包方到场的材料经监理及总包方技术质量人员检查,发现材料不合格,或提供的材料与现场要求的材料不一致,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或要求分包方直接退场,并赔偿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0条:

工程保修

10.1分包方需承担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自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收到四方签字之日开始计算,直到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保修期满为止,期限5年;

10.2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金额的10%;

10.3在分包方工程竣工前,分包方对所分包方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负完全责任,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10.4在保修期内,分包方接到保修通知24小时内派人维修,若分包方未及时派人到现场维修,总包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发生费用从分包方的保修款中扣除,若由于分包方未及时派人到场维修给总包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费用也从分包方的保修款中扣除,分包方不得有异议。

10.5施工期及保修期内,不管任何原因发生的漏水,分包方应无条件进行修复完好,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分包方自行承担。

第11条:

竣工结算

11.1工程完工并经业主、总包方和监理以及政府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

11.2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结算:

按分包方实际施工范围且以发、承包双方实际计量的面积进行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定执行,单价执行附表一(防水工程分项工程量及合同综合单价、合价表)中的各分项综合单价。

下列内容和费用包括在承包内容以及承包单价中,合同综合单价为包干、包死单价,结算时不做任何费用调整和增加:

(1)分包方过错造成工程缺陷修复、返工、停工、窝工、工期延误、机械设备停置等发生的费用不做调整;

(2)在总包方不允许施工和不可抗力条件下,分包方强行施工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等费用不做调整;

(3)临时停工、停电、停水等造成的费用不做调整;

(4)分包方为便于施工改变施工方法而发生的费用不做调整;

(5)为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而必须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返工、返修费用;

(6)工程施工中的垃圾清运和竣工清理、工完场清、垃圾运到场内指定地点的费用;

(7)各种材料场内装、卸车和二次倒运费用;

(8)竣工资料收集、整理费用;

(9)分包方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保修、维修费用;

(10)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零工、计时工和各种配合用工;

因上级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检查、整改发生的停、窝工以及现场整改费用等。

11.3设计变更、洽商的结算:

按照设计变更、洽商内容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对于合同中有的项目,应执行合同中的单价,合同及投标报价中均没有的项目,应编制补充预算单价,并报送总包方单位经营部审核后再进行结算调整。

调整原则按本工程每份设计变更、洽商单项定额子目直接费增加5000元以内的不作调整。

变更洽商费用增或减只计取税金,其它间接费用不得计取。

11.5防水分包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进行分包方工程结算,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齐结算资料的将停止支付分包方工程款,平时支付的分包方工程款视为本分包方项目的结算价款。

11.6生活水电费:

分包方生活水电费必须挂表计量,单价按本项目所属区域及当期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否则招标人可按分包结算总额的1.5%直接扣除。

11.7工程结算总价=各施工部位固定包死综合单价*双方确认的施工面积±

变更洽商-经双方实际确认的水电费用-各种罚款及违约金。

11.8遇特殊情况的结算规定:

11.8.1因分包方素质或管理不善,将要对本工程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造成影响时,总包方有权将分包方承包内容或工作量进行调整,按照调出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再乘以1.2的系数,此费用从分包方承包总价中扣减,分包方应无条件支持和理解。

11.8.2若分包方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及图纸设计要求,已经对本工程工期、质量造成了影响,总包方有权令分包方限期整改,若分包方在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时,或拒绝进行整改的,或总包方认为分包方的改观措施和办法已不能挽回被动局面时,总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分包方必须在三日内撤出施工现场,并返还总包方已支付的不合格部分的工程进度款,并按合同总价的20%赔偿总包方的经济损失;

第12条:

违约和争议

12.1分包方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方或者转包,否则总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50万元;

12.2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每低一个档次,分包方按结算总价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工期未按总包方要求完工,分包方按结算总价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文明施工未按总包方要求,分包方按结算总价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安全生产未按总包方要求,分包方按结算总价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未按总包方要求,不服从管理,分包方按结算总价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12.3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总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12.4合同签订后,如分包方不经总包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分包方赔偿总包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总包方无正当理由中途解除合同时,应赔偿分包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5总包方或分包方不能按本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6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2.6.1如在分包方没有全部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前,总包方提出合同解除,则总包方应及时通知分包方解除本协议,分包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2.6.2因上述原因(仅指12.6.1)终止协议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给予分包方相应补偿。

但如本协议第12.5款约定的总包方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方的严重违约所造成的,则总包方不予补偿,并且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

12.7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

向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12.8总包方根据总包方合同的约定向业主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方协助时,分包方应就分包方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包方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总包方能按照总包方合同的有关约定索赔。

分包方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总包方涉及到分包方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总包方可在按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给分包方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第13条:

合同附件:

附件1:

分包方驻工地代表的委托书;

附件2:

图纸

第14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包方分包方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始,至保修期满日止。

第15条:

其它约定事项:

15.1履约保证金:

分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至总包方内部银行。

工程竣工并经总包方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5.2施工范围:

参附件二图纸。

15.3工程最终的结算价款以总包方公司经营部审定后的结算金额为准。

15.4此分包合同必须到市住建委相关部门备案,合同备案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5.5总包方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时,分包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否则总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分包方工程款,分包方提供虚假发票的,向总包方支付发票面值10%的违约金。

15.6分包方债权未经过总包方同意不得转让。

第16条: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总包方(公章):

分包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1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项目经理为本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负责的现场施工管理及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

本公司将承担代理人行为的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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