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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五)非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按其所属系列规定称谓。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初次定级、资格考试和资格评审(含委托评审)等。

(一)初次定级是指对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学历的新近入行员工,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资格考试是指符合相应资格考试条件的员工,通过参加国家人社部统一组织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资格评审(含委托评审)是指符合申报条件的员工,通过有权评审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八条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在纪律处分期内,且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为称职(C)及以上等级。

第九条除初次定级外,申报人员须取得国家人社部或ⅩⅩ银行组织的规定系列及等级的专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还须取得国家人社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符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的,经有权行审批后,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予以免试(免试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十一条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

证书长期有效,且在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重复使用。

第二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初次定级或资格考试的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次定级须满足以下条件:

全日制中等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一年,可定为员级;

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二年,或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一年,或双学士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定为助理级。

第三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初次定级或资格考试的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次定级须满足以下条件: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二年,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相关工作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

第十六条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十年;

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六年;

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四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二年;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一年;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的。

第十七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一)申报计算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国家职称外语B级(理工类)或以上等级合格证书;

申报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国家职称外语C级(综合类)或以上等级合格证书;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任意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第四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资格考试或资格评审的方式取得。

第十九条资格考试。

从事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通过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高级资格的,满足以下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经申报、审核后可直接认定其计算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大专学历,从事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累计满十年;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累计满九年;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累计满六年;

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计算机相关专业工作累计满二年。

第二十条资格评审。

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外,计算机工程系列其他专业及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通过资格评审的方式取得。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五年;

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四年;

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二年。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主持单位主要业务技术工作,制定(承担)过有关专业方面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项目可行性分析、信息系统的设计、规划和研发报告等。

(三)申报人员为各级行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期间须取得较好经营业绩并在当地同业中位居前列;

申报人员为各级行业务和技术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期间业务和技术管理工作业绩突出,相关指标在系统内位居前列。

(四)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过一篇以上有创见性的理论文章,或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为本部门业务技术方面的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评结合方式。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一)申报计算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国家职称外语A级(理工类)合格证书;

申报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国家职称外语B级(综合类)或以上等级合格证书。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任意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少数学术技术水平高,工作业绩突出,对ⅩⅩ银行有特殊贡献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第一款以及第二至第五款中任一规定,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近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C)及以上等级,且其中至少一年为优秀(A)等级的。

(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两篇或以上,独立或主笔撰写的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理论文章的。

(三)获得总行级或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的,或取得过全系统某项业务技术工作领先水平的。

(四)获得总行表彰的优秀个人、优秀党员、优秀行长或先进单位(百强支行)的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营成果的。

(五)在主持本部门业务工作期间,主笔制定的制度、办法被总行及以上单位采纳的。

第四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十四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人社部授权和总行党委批准,统一组织开展全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十五条总行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负责评审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评委会按专业分为经济、会计、计算机工程、政工等系列。

评委会由11名以上专家委员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各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第二十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主要流程包括个人申报、资格审核、专业能力测评(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水平考试、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评委会审议表决等。

第二十七条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时,参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

评委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有效通过。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委员在评审配偶、子女及亲属的申报材料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应遵循《中国ⅩⅩ银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管理细则》(见附件4),凡违反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我行可委托有权评审单位代为评审非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总行也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我行代为评审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总行负责审批总行本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全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托评审工作;

各一级分行负责审批辖内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托评审工作。

员工未经有权审批行委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予认定。

第三十二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所从事的岗位具有专业相关性;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取得国家或总行组织的相关专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符合我行对相应等级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被委托单位对资格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委托评审的主要流程是:

(一)总、分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评审单位工作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申报;

(二)有权审批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通过人员,统一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评审结束后,委托行根据被委托单位出具的已通过评审人员证明函件,认定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总行每年定期开展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工作,对通过初次定级和资格考试取得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

未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资格,我行不予认定。

通过资格评审(含委托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须注册登记。

第三十五条注册登记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在线申报、资格审核、资格公示、发文归档等。

第三十六条社会招聘员工、系统外调入员工、军队转业干部等在调入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资格注册登记予以认定。

第三十七条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但档案关系不在我行的员工,其档案所在机构开展初次定级的,由其档案所在机构出具证明材料且经资格注册登记后,可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国家允许聘任的职业(行业)资格进行聘任(职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见附件3)。

第三十九条境外外派人员可参加总行组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取得的资格由总行认定,回任后由所在行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聘任。

第四十条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的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D)或以下等级的;

(二)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一)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称职(C)或以上等级,或因

(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待纪律处分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聘任。

第八章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权限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权限:

(一)总行负责本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全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

(二)各一级分行(培训学院)负责辖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或授权二级分行负责辖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

第四十二条各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一)总行负责本部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及解聘;

(二)各一级分行(培训学院)负责辖内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及解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下转授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工作按照国家人社部及被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四十四条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核确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员两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ⅩⅩ银行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办法》(农银发〔2002〕1号)同时废止。

如遇政策调整,以当年下发的评审工作文件为准。

附件: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免试条件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

3.职业(行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

4.中国ⅩⅩ银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管理细则

附件1: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免试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人员,在认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国外留学经历,或因公出国并连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正规出版单位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三)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A)的;

(四)参加“TOEFL”考试,分数达到100分以上(老“TOEFL”分数达到600以上),或参加“IELTS”考试,分数达到6.0及以上的;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的;

(六)获得全国、省部级和ⅩⅩ银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员工岗位能手”,ⅩⅩ银行“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奖励;

或取得省、部级以上(含)奖励的;

(七)在县域支行以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累计超过十五年的;

(八)年龄在52周岁以上(含),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除上述免试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人员,也可不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级(I)的;

(二)参加“TOEFL”考试,分数达到61分以上(老“TOEFL”分数达到500以上),或参加“IELTS”考试,分数达到5.0及以上的;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外语专业工作,在委托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不再对第二外语做考试要求。

附件2: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人员,在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减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模块数量:

一、计算机科技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软件、信息、自动化、网络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非计算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免试;

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取得2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硕士学位或学历,或取得博士学位的,认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免试。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认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免试。

四、获得全国、省部级和ⅩⅩ银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员工岗位能手”,ⅩⅩ银行“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奖励,或取得省、部级以上(含)奖励的,认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免试。

五、年龄在52周岁以上(含),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免试。

附件3:

职业(行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

序号

职业资格

聘任专业技术资格

1

房地产估价师

经济师

2

房地产经纪人

3

企业法律顾问

4

注册税务师

5

注册城市规划师

6

价格鉴证师

7

土地登记代理人

8

国际商务师

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9

造价工程师

工程师或经济师

10

注册安全工程师

11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工程师

1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3

执业药师

主管(中)药师

附件4:

中国ⅩⅩ银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明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职责和议事程序,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ⅩⅩ银行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行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国家人社部有关评审政策和《中国ⅩⅩ银行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分为经济、会计、计算机工程、政工等系列。

第六条总行建立评审委员会成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各系列评委库的成员由总、分行推荐,经总行党委研究审定后,报请国家人社部备案批准。

第七条评委库成员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ⅩⅩ银行员工,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和理论研究动态。

(三)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业务规程,参加过总行级以上的项目鉴定、理论研讨、成果评价等,有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经历。

(四)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

第八条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补充一次。

已经或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担任评委库成员。

每个评审年度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均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

评委库成员、年度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九条各系列评审委员会由11名以上专家委员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推荐,报经行领导任命产生。

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两年为一届。

第十条总行从各系列评委库中随机选拔部分成员组成专家组,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审、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意见,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请人代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总行人力资源部、专家组对业绩评审、考试答辩总体情况和申报人员具体情况汇报后,对晋升资格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有效通过。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对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复议,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协商,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要建立会议记录和保密制度,详细记录会议审议和投票表决情况,会议记录经主任委员或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审阅、签字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专卷存档。

会议记录人员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指派,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会议的内容。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正确掌握政策和条件,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要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不得受理不符合晋升条件和操作程序的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其配偶、子女及亲属的申报材料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八条各分行要加强专业技术资格选拔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动员,确保评审工作有序的开展。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有效监督,将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列为尽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总行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后发现问题的,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示后无异议的,报经总行领导批准后认定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如遇政策调整变化,以当年下发的评审工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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