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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06]209号

颁布时间:

2006-9-1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6]109号

2006-5-25发文单位: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关于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通知

琼地税征管[1997]综字004号

1997-1-3发文单位:

局属各分局: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上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琼财税[1996]政字第480号《关于调整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海口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现将海口地区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调整如下:

  一类:

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范围:

博爱(南、北)路、新华(南、北)路、解放(东、西)路、中山路、大同路、龙华路、龙昆(南、北)路、金贸区、海府路、海秀路、秀英后路、和平(南、北)路、文明(西、中)路、得胜沙路、长提路、滨海大道(至世贸中心止)、海甸岛沿江(一、二、三)路、人民大道至(金海岸酒店止)、南航路、机场(东、西)路。

  二类:

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市行政区居民点、其他街道、小巷、海甸岛沿江(四、五、六)路、疏港大道、秀英区(东到海口糖厂、西到海军驻地)、美舍河、白龙路、流水坡、文明东(从白龙路口起至流水流坡止)。

  三类:

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永万工业区、西南工业区、金盘工业区、海口糖厂至浮陵水止、新埠岛等非工业用地。

  四类:

每平方米年税额1.50元。

长流镇、荣山、新海地区。

  五类:

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西起新海地区至马村,东南起浮陵水至美兰机场。

  六类:

每平方米年税额0.60元。

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知

琼财税[1996]政字第480号

1996-10-24发文单位: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为了公平税负,缓解目前各地区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收益不合理的矛盾,以利企业平等竞争。

根据《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精神,现将各市县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幅度进行调整(如附表),请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照所属幅度予以调整税额和地域档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7号

1990-1-12发文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该规定的第五、六、七、八、十一、十三等6条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关于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根据《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七条的第四点规定,对农贸市场用地可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征税问题,据我省目前情况,房地产开发事业正在发展,考虑到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的困难,同意对商品房在未出售前的一年内(按纳税年度计)免征土地使用税;

超过一年的,不管该商品房是否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房产权已归还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租金的,对这类房屋用地可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房主按目前市价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业厂区的安全防范用地可比照油库、炸药库的安全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七条的第六点规定,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企业厂区内可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六、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经常化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考虑到我省各市、县企业厂区的绿化较差,为搞好环境保护工作起见,对企业厂区内的绿化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意见与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补充规定的其余7条规定,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税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1号

1990-1-3发文单位:

海南省财税厅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如有要求减免税的,请按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汇总表和申请表填写妥后,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上报省厅。

为了统一报批手续,凡是已经向省厅申请减免税报告书的市、县也要按本文规定的表式,重新填写上报。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琼府[1989]115号

1989-12-21发文单位:

海南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非农业人口一万人以上、工商业产值一千万元以上的建制镇和非农业人口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征收。

  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范围;

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范围;

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域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按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取得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建房、出租、出典的,由产权人、出租人、承典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与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量的,如持有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关于该幅土地使用面积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则以文件资料上的土地面积计算;

没有文件资料可证明的,则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再由税务机关核定。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距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海口市、三亚市分六个距级,税额为四角至四元。

  

(二)通什市、县镇分五个距级,税额为三角至三元。

  (三)建制镇、工矿区分四个距级,税额为二角至二元同一地区有两个距级的,以最高距级标准税额计算征收。

  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第五条所列的税额距级幅度内,根据各个地段或区域的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出各距级及相对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保亭、陵水、乐东、东方、昌江、白沙、琼中、通什等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减3O%税额征收。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用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农贸市场、垃圾场用地;

(五)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六)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堆货场、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区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用地;

(七)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内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八)经财政部、省财政税务厅批准免税的土地。

  第八条下列土地定期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之日起免税五年;

(二)经批准填海(河)整治的土地,从使用之日起免税十年;

(三)经国家批准停建或缓建的国家基建工程用地,在停建后或缓建期间免税;

(四)高科技开发项目用地免税十年;

(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其生产用地当年免税。

  第九条城镇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机关按权限上报省财政税务厅审核后,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公布后两个月内,纳税义务人应将所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权属资料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须在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人过迁手续。

国土管理机关办理征地手续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交送文件副本,以便税务机关为土地征用者办理纳税手续。

  第十四条新征用的土地,属纳税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非耕地,从批准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不适用于“三资”企业。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对工业用地按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琼财税[1989]征字第80号

1989-10-18发文单位:

  海口市税务局:

  你市[1989]市税三字第025号文收悉。

经研究,为了照顾工业企业的实际困难,我厅同意对工厂的厂房和住宅区用地可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你市规定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

但工厂的商业经营及租赁房屋用地,应按原规定的地段距级税额征收。

  此复。

海南省财税厅关于粮油贸易总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琼财税[89]征字第104号

1989-1-13发文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粮油贸易公司用地属于缴纳土地使用税范围,原则上应征收土使用税。

但考虑到我省的粮油贸易公司目前还是同粮食局实行一套人马两个招牌,因此,其办公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至于公司的下属机构及从事经营的占用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琼财税[1989]征字第01号

1989-1-4发文单位:

各市、县税务局: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业经省政府批准发布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由于《细则》发布时间迟了,具体执行时间可以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方税范围,但它是在确定财政包干基数之后新开征的税种。

  按财政部的规定,该税在1989年内征收的税款,50%上缴中央财政,8O%我厅已下文通知列入市县财政收入,希按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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