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学会 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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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学会 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文档格式.docx

因此,图书馆的公共借阅活动、图书馆出于保存目的或为用户学习、研究需要而进行的复制,应该享有合理使用豁免。

五、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图书馆采集的知识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权的,以及图书馆的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发生侵权的,责任主体不是图书馆。

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图书馆学会强烈呼吁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应特别关注、妥善解决如下三大问题:

一、著作权立法应充分行使国内立法权

利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通过的两个新条约允许的国内立法权,在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同时,设置相应的符合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合理使用条款,促进知识和信息的社会性传播。

二、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

拟议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规应明确规定与网络传播相关的合理使用豁免条款。

这些条款应当包括:

1.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信息传播相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

2.公益性图书馆对学校教学所需教学资料的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

3.公益性图书馆建设信息导航系统链接网络资源与网络传播豁免;

4.公益性图书馆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际互借的豁免;

5.公益性图书馆出于合法的、非侵权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豁免;

6.作为网络信息提供者的公益性图书馆因第三方侵权引发纠纷的责任豁免。

三、设计和制定简便易行的许可使用协议制度

图书馆希望有关各方设计和制定简便易行的许可授权方案,使图书馆能够较为方便地通过网络提供公共领域资源和受著作权保护的资源,方便公众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新的知识创造。

中国图书馆学会

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

说明

一、声明提出的背景

图书馆活动围绕着对合法的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收集、加工、保存、传播、利用而展开,与著作权保护密切相关。

图书馆是参与实施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

近年来,随着数字信息技术与网络传播的普及,著作权保护与作品利用需求出现了一系列变化,导致了国内外著作权保护立法的变化。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变化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受保护的主体和客体范围不断扩大。

这种扩大所引发的最突出问题是,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和机构增加,侵权纠纷所涉及的作品种类和使用方式呈多样化。

由此增加了用户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代价和风险,增加了知识和信息传播与普及的社会成本,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

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营造一个和谐共赢的著作权保护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相关利益团体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与沟通,也需要不断修订与完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中国图书馆学会希望通过本声明,表明对著作权保护与保障作品合法使用的立场,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国际图联的原则立场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简称“国际图联”,IFLA)是独立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它是联合国的观察员、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ICSU)准会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观察员。

国际图联代表全世界图书馆协会、情报协会、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利益,目前拥有147个国家和地区的1800多个团体会员。

中国图书馆学会是国际图联的团体会员。

长期以来,国际图联积极推动著作权保护走向平衡、和谐与完善。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面对数字资源的大量出现和网络环境的迅速普及,为了保障图书馆和用户在数字与网络环境下继续享有合理使用豁免权,国际图联积极参与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1996)在内的国际性著作权保护立法活动,广泛宣传“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政策,必须反映保护作者和创作者的作品以及促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人民对信息最广泛的存取之间的谨慎的平衡”的主张,发表了一系列表明原则立场的声明、宣言等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性著作权条约的制定和不同国家、地区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有益的影响。

中国图书馆学会作为国际图联的会员单位,认同并支持国际图联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如下原则立场。

1.和谐的著作权有利于每一个人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激励作品创作,促进科技、文化、信息与知识传播,保障图书文献等文化知识产品市场健康发展的条件,也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作品使用者利益的工具。

和谐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利益实施切实有效的保护,同时保障公众有合理利用作品、获取信息的机会,让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知识和信息的文明成果,从而有益于社会公众学习权和受教育权的实现,有益于知识和信息产品的创造与创新,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无论在印刷环境下还是在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员和信息工作者都尊重著作权,并在鼓励用户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方面做出了极大努力。

但是,国际图联始终坚持认为,过度的著作权保护将会对民主传统产生威胁;

不合理地对信息和知识获取进行限制,与社会公正原则相冲突;

保护过度而形成知识和信息垄断,竞争和创新就会被限制,知识创造的活力也会随之被窒息。

因此,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义,是作者(著作权人)、出版者(著作权持有人)和用户利益的平衡。

和谐的著作权让全体社会成员受益,失衡的著作权保护损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2.实现著作权平衡是图书馆的职能之一

图书馆作为社会系统中承担着科技、文化、知识与信息保存、传播、教育等职能的重要机构,主要通过向公众提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并提供各种促进作品传播利用的信息产品,服务于社会的需求。

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采购、收集、保存、传播、利用,构成了图书馆活动的基础。

图书馆的多种社会职能,既有助于著作权保护的社会平衡,又依靠平衡的著作权法才能实现。

图书馆是执行和维护著作权法的负责任的机构。

同时,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职责,决定了图书馆是用户利益的代言人。

图书馆支持并满足用户合法获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以及其中包含的知识、信息和思想的需求,也尊重作品创作者和著作权人依法获得公平经济回报的权利。

无论在印刷环境下还是在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员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使作品得以持久传播利用,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促进了知识的创造;

图书馆通过抵制盗版、抵制不合理使用和非法使用等实际行动,为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作出了贡献。

3.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没有本质的不同

数字化信息和现代通讯技术为信息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技术进步也潜伏着扩大社会信息鸿沟的危险。

在数字时代,有人提出“数字的是不同的”,试图给数字产品比传统纸质产品更为严格的著作权保护。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认现存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原则可以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并允许制定与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

这一确认,事实上是认同了国际图联长期倡导的“数字的不是不同的”观念,即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没有本质的不同。

国际图联坚持认为,如果只是那些有能力承担费用的人才能享受信息社会的好处,无疑会使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距变得更大。

著作权法应该特别关注怎样保障包括残疾人、低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知识和信息获得权的圆满实现。

如果所有接触和使用数字信息的行为都变成有偿的,图书馆提供信息的能力必定受到严重制约,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通过图书馆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通道将被阻滞。

因此,在数字环境下继续沿用和扩展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增加新的例外,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分享信息社会文明成果的必要措施。

尤其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拥有平等的获取信息权利,对作品进行数字或格式转换,理应受到合理使用保护,并得到全社会的鼓励和支持。

4.图书馆的公共借阅促进了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普及

图书馆的公共借阅,扩大了知识和信息的传播范围,促进了知识和信息的普及,也拓展了商业性信息的市场,实际上对所有类型的信息媒介起了宣传和促销作用。

因此,任何试图通过法律或契约对图书馆的公共借阅施加限制的想法和做法,都将扼杀知识的传播和创造,并将损害著作权人、图书馆以及用户的利益。

馆际互借是图书馆公共借阅的形式之一,也是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的方式之一。

馆际互借、资源共享实现了信息资源更大范围的传播和利用,增加了用户获取资源的可能性和方便性,弥补了社会信息流的不平衡,在教育、民主、经济增长、卫生福利和个人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馆际互借、资源共享并不是一种减少成本的机制,而是促进信息公平、社会发展所必须。

数字时代的公共借阅,自然包括依托网络进行的数字化信息传输。

著作权法应该为图书馆利用新技术保存资料提供保障;

应该允许图书馆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换成数字形式,并依法在业务活动中加以使用;

图书馆为满足用户学习、研究需要而进行的复制,应该享有著作权豁免;

当技术保护措施阻碍合理使用权利实现时,应该允许图书馆或用户出于合法、非侵权目的对技术保护措施加以规避或破解,从而保障公众获得和利用信息的合法权利。

5.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图书馆作为维护和平衡著作权的机构,在保证自身遵守著作权法、敦促和鼓励用户遵守著作权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图书馆不可能、也无义务为用户的侵权承担责任。

用户通过图书馆的阅读和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由用户独立作出判断,并独立承担责任。

图书馆不为任何第三方侵权带来的后果承担直接的或连带的责任。

三、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三大问题

1.著作权立法应充分行使国内立法权

我国加入WTO后,依照一系列国际条约的规定,已经把修订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了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

中国图书馆学会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修订著作权法律法规时,不应盲目追求所谓的著作权保护与国际接轨,而是应当充分利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通过的二个新条约允许的国内立法权,针对自己的国情,诸如社会发展不平衡、投资与信息资源分布不合理等,在新增著作权保护条款的同时,设置相应的符合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限制与豁免条款。

此外,有必要依照对著作权和相关权利限制的“三步检验原则”,拓展现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关于复制手段的规定,以保证合理使用条款同样适用于数字作品和印刷作品的复制。

允许公益性图书馆在合理使用规定范围内,复制馆藏数字作品;

允许学校图书馆为满足因教学而产生的集中阅读需求对印刷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

允许各类图书馆出于保护印刷作品原件而进行的对该作品的数字化转换。

2.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

在传统与数字信息产品并存的环境中,保持权利平衡,对信息的自由流动以及建设服务于公众利益的信息基础设施至关重要。

为了使著作权保护真正服务于推动科学、技术和艺术进步的宗旨,应当继续允许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免费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鉴于越来越多的信息只能通过数字方式获得,因此,必须保留公众的合理使用权,以防止将公共领域信息添加技术保护措施转为私有的现象出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著作权法在第二章第四节以“权利的限制”为标题,设置了专门的合理使用条款,即著作权法第22条。

其中规定的12项合理使用条款,为公益性图书馆、教育机构和公众不征得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提供了方便。

遗憾的是,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的著作权法,虽保留了原有的12项合理使用条款,但是,没有对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惩罚条款设置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失衡。

为履行著作权法第58条的规定,国务院已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纳入立法议程。

我们强烈呼吁,拟议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规应明确规定与网络传播相关的合理使用豁免条款。

参考国际惯例,立足中国现实,中国图书馆学会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为公益性图书馆设置如下6项例外豁免,即:

●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信息传播相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

●公益性图书馆对学校教学所需教学资料的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

●公益性图书馆建设信息导航系统链接网络资源与网络传播豁免;

●公益性图书馆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际互借的豁免;

●公益性图书馆出于合法的、非侵权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豁免;

●作为网络信息提供者的公益性图书馆因第三方侵权引发纠纷的责任豁免。

中国图书馆学会希望,无论是以作品创作者为代表的著作权人,还是以作品的后续传播者为代表的著作权持有人,在通过立法和司法等程序推动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同时,都应摆脱狭隘的财产权的束缚,站在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高度,理解并支持公益性图书馆依照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豁免。

3.设计和制定简便易行的许可使用协议制度

图书馆保存有大量的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但已经无法从市场获得的作品。

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有效获取这些作品的需求,在当今的技术条件下,图书馆的最佳选择是建设数字资源库(亦称数字图书馆),通过网络提供服务。

对于超出合理使用条款规定范围的作品,图书馆坚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权利人或授权代理人/代理机构的许可。

但是,目前我国的作品使用许可方式,由于成本高、效率低而处于难以为继的状态。

中国图书馆学会呼吁和敦促有关各方尽快制定简便易行的许可授权方案,使图书馆能够较为方便地通过网络提供公共领域资源与受著作权保护的资源,方便公众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新的知识创造。

附录1:

国际图联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

国际图联是从事、支持和协调研究的全球性非政府组织,它传递全世界有关图书馆和信息工作的信息,并组织该领域的各种会议和培训。

在国际著作权问题的争论中,国际图联代表了世界图书馆及其用户的利益。

著作权法强烈地影响了图书馆的大部分工作,它影响了图书馆能够提供给用户的服务和获取著作权作品的条件,它影响了图书馆履行信息领航员职能的方式,以及采取何种有效的存储和保存活动。

出于上述原因,国际图联参与了国际上有关著作权问题的争论。

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

图书馆员和信息工作者重视并坚决支持用户获取著作权作品以及其中包括的信息和思想的需求,同时尊重作者和著作权人通过知识产权获得公平的经济回报。

对作品的有效获取是达到这些著作权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

国际图联支持平衡的著作权法,即在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实施强而有效的保护的同时,为了鼓励创作、创新、研究、教育和学习而允许合理使用,以此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

国际图联支持著作权的有效实施,并且认为图书馆在控制和促进不断增长的本地和远程电子信息资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无论在印刷还是在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员和信息工作者都提倡尊重著作权,并通过反对盗版、不公平和未授权使用等行为积极保护著作权作品。

图书馆长期以来一直注重告知和教育用户著作权法的重要性和鼓励遵守有关法律。

但是,国际图联始终坚持认为,过度的著作权保护将会对民主传统产生威胁,不合理的对信息和知识获取进行的限制,与社会公正原则相冲突。

如果著作权保护过度,竞争和创新就会被限制,创造力也会随之窒息。

在数字环境里

数字形式的信息正在不断增长,新的通讯技术为促进信息获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对那些在距离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条件的人们来说,技术具有一种潜力,这种潜力可以帮助他们提高交流和获取信息的能力。

但是,我们现在知道技术也有可能进一步将社会分化成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困者。

在数字环境下,如果不能坚持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将会树立起更多的壁垒,使那些承担不起费用的人无从获取信息。

图书馆将继续在信息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以保证所有人都能获取信息。

完善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的全国的以及国际的网络对信息的有效提供是必须的。

传统上,图书馆可以向用户提供购买回来作为馆藏的著作权作品的合理获取。

但是,如果将来所有获取和使用数字形式的信息都需要付费,图书馆向用户提供信息的能力必定受到严重的限制。

为了保持著作权人和用户之间利益的平衡,国际图联确立了以下的原则声明。

数字的不是不同的

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并且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法定利益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允许其成员国设置一些例外的规定。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采纳了两个新的条约,以更新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法。

通过确认现存的著作权权例外和限制可以在数字环境下继续沿用和扩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否认了“数字的是不同的”主张。

签约的国家允许在数字环境下继续沿用和扩展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准许增加新的例外规定。

国际图联坚持,除非有这样的例外存在,即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及诸如教育和研究等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允许图书馆和公民可以无偿地获取和使用信息。

否则,将存在这样的危险,即仅仅只有那些承担得起费用的人能够利用信息社会的好处。

这将导致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距甚至更大。

此外,在著作权法中不应该存在对那些在视觉、听觉或学习上有障碍的人的歧视。

为了让残障的人可以获取信息而进行的资料格式转换,不应被视作侵权,而应视为合理使用。

1.在国家版权立法时,被伯尔尼公约准许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认可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例外规定,如有必要,应该被修改,以保证被准许的合理使用,可以相同地应用到电子形式的信息和印刷形式的信息。

2.应该有一个简单的付款机制处理超过有关规定上限的复制。

3.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所产生的附带的临时性或技术性复本,应该排除到复制权管辖范围之外。

4.对于数字形式的作品,不必付费或寻求授权,图书馆所有用户都享有以下权利:

●公开浏览可获取的著作权作品

●在馆内或以远程登陆方式私人阅读、聆听或观看市场上公开销售的著作权作品;

●为了个人教育或研究需要,复制或通过图书馆和信息工作人员复制合理数量的数字作品。

信息资源共享

在教育、民主、经济增长、卫生福利和个人发展中,资源共享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促进了广范围的信息获取,如果没有资源共享,有需要的用户、图书馆、或国家将不可能获取需求的信息。

资源共享并不是一种减少成本的机制,而是为那些因为经济、技术、或社会等原因,不能直接获取有关信息的人扩大了获得信息的可能性。

图书馆向用户提供数字形式的著作权作品,以满足其出于研究、学习等合法目的的需要,应该是版权法所允许的行为。

借阅

非商业性的公共借阅行为,传统上不受著作权法管辖。

公共借阅对文化和教育十分重要,而且应该向每一个提供。

所有形式的信息,都已经或将会成为图借阅馆藏的一部份。

借阅反过来也可以帮助商业性的信息拓展市场,促进销售。

图书馆实际上是所有形式信息的催化剂。

所以任何通过法律或契约对借阅所施加的扼制,都将对著作权人和图书馆构成不利。

●图书馆借阅物质形态的数字作品(例如:

只读光盘)不应受到法律限制。

●契约的规定,例如在许可使用授权协议中,不应凌驾于图书馆和信息工作人员合理借阅电子资源。

保存和维护

图书馆搜集和保存信息。

事实上,保存信息和文化的责任属于图书馆和信息行业,著作权法不应该阻止图书馆依赖新的技术改进保存资料的手段。

●著作权法应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出于保存和维护资料的相关目的,把享有著作权的资料转换成数字形式。

●著作权法也应该涵盖电子媒介的法定存储问题。

契约和版权保护系统

著作权保护应该鼓励而不是抑制使用和创造。

著作权法不应赋予著作权人无视著作权法的例外和限制规定,利用技术或合同手段,扭曲国际和地方著作权法中设置的平衡的权力。

许可使用授权协议应该对著作权法起补充的作用,而不是取代著作权法。

鼓励获取信息,而不是去控制信息,可以增加作品的使用量。

的确有研究显示,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过多控制,将产生相反的效果。

不涉及侵权行为的规避技术手段,应该可以接受。

●对于授权协议由著作权人单方面订立,在订立的过程中没有给用户协商机会,并且许可使用条款中有限制或否定著作权法中已有的著作权例外或限制规定的授权协议,国家著作权法应使该项授权协议无效。

●国家著作权法应以平衡著作权人和用户的利益为目标,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对合法的、无侵权目的的用户,则可规避这些技术措施。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

虽然图书馆作为仲裁者在保证遵守版权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侵权的责任,最终应该由侵权者负责。

国际图联确立的原则概要

为了维持版权人和用户之间利益的平衡,国际图联确立了以下的原则声明:

1.在国家版权立法时,被伯尔尼公约准许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认可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例外规定,如有必要,应该被修改,以保证被准许的合理使用,可以相同地应用到电子形式和印刷形式的信息。

2.应该有一个简单的付款机制处理超过有关规定上限的复制。

3.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产生的附带的临时性或技术性复本,应该排除到复制权管辖范围之外。

4.对于数字形式的作品,不必付费或寻求授权,图书馆所有用户都享有以下权利:

●公开浏览的著作权作品;

5.图书馆向用户提供数字形式的著作权作品,以满足其研究、学习等合法目的的需要,应该被版权法所允许。

6.图书馆借阅物质形态的数字作品(例如:

7.契约的规定,例如在许可使用授权协议中,不应凌驾于图书馆工作人员合理借阅电子资源。

8.著作权法应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出于保存和维护资料的相关目的,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换成数字形式。

9.版权法也应该涵盖电子媒介的法定存储问题。

10.对于授权协议由著作权人单方面订立,在订立的过程中没有给用户协商机会,并且许可使用条款中有限制或否定著作权法中已有的著作权例外或限制规定的授权协议,国家著作权法应使该项授权协议无效。

11.国家著作权法应以平衡著作权人和用户的利益为目标,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对合法的、无侵权目的的用户,则可规避这些技术措施。

12.著作权法应确切地阐明,在著作权法不可能实际或合理地实施的情况中,第三方应负的责任的限定。

IFLA执委会2000年8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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