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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术语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过二层)。

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以术语第2.0.17条为准。

4、按《高规》第6.3.3.11条,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总容积?

消防电梯排水井容积指有效容积。

其最高水位不应超过电梯井底标高。

5、GBJ16-87(2001版)第8.6.2条第二款中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20m,经计算充实水柱长度为28.2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较大,有可能超过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室内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内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

此时,超过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部位应采用其它消防设施进行保护。

新《建规》GB50016-2006第8.5.7条中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有关规定可供借鉴。

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外,又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丙类厂房,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设施。

6、“高规”第7.3.5条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屋顶最高处,是否可理解为使用层的最高一层的顶上?

可以理解为使用层的顶部(该使用层为需要设置消火栓或自喷系统的层次)。

7、⑴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根据《高规》第7.4.2条,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此消防立管顶部是否必须与其它消防立管连接成环?

⑵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消防竖管可否为枝状?

⑴非塔式的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当采用一根竖管,每层双阀双出口型栓的设计时,消火栓立管顶部应至少每2个单元互相连接,形成环状管网。

⑵根据新《建规》第8.4.3条,对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单元式、塔式住宅,消火栓竖管可为枝状,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消火栓可在楼梯休息平台设置。

8、一幢多层商住楼建筑按省消防局[2004]17号文,能否理解为商场设消火栓保护而住宅层不设消火栓?

多层建筑的商住楼,当符合[2004]1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时,商场部分设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或消火栓、自喷系统),住宅层可不设消防给水。

9、商住楼设计中:

一、二层商店,有小间隔断,而某设计部门至今在每小间内设置一个消防水喉来代替室内消火栓,是否可行?

水喉只适用于符合GB50016-2006第8.3.3条范围的建筑。

10、多层厂房电梯井前室要不要布置消火栓?

是消防电梯需要设消火栓,不是消防电梯可以不设。

11、住宅底层汽车库、门开启宽度2.4m以上,小间隔断是否考虑水消防?

存车大于5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

存车小于5辆的汽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

12、《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13条要求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有的设自动排气阀,有的不设,审查如何处理?

消火栓给水系统立管顶部的自动排气阀可设可不设,不视作违反规范。

13、《高规》GB50045-98(2005年版)第7.4.6.7条“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请问,在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中,是否一定要有文字表述?

如无表述,可以判定其违反强制性条文吗?

如在水专业的设计说明中无表达,而在实际的电气设计中已有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不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一般情况下,该问题可由电气专业审查提出。

14、层数不超过18层且高度不超过54m的高层商住楼或不超过24m的多层商住楼,防火挑檐等4个方面都满足苏公消[2004]17号文,但是在商用部分和住宅之间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上有多处卫生间排水管上下贯通,是否仍可以分开设防?

类似此问题所提出的条件,该商住楼的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可分开设防。

商业部分设置消火栓和自喷系统,住宅部分仅设消火栓系统。

15、某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m2,共四层,体积为20000m3,耐火等级二级,设计确定其室内消防用水量为15升/秒,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5升/秒,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为27.73升/秒,请问:

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怎么决定?

屋顶消防水箱按10分钟的消防水量(室内消火栓与自喷系统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

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计算值大于18m3,可采用18m3,建筑物为非高层建筑物时,执行新《建规》GB50016-2006第8.4.4条。

16、有一幢高层居住建筑:

地下室一层,地上二十二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座电梯(其中一座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设计消防立管一根,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请问:

“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

所提问题的情况,设计的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

超过18层的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均不可仅设一根消防竖管和双阀双出口栓,可采取两根竖管两个单栓或双竖管组合双栓的布置。

无走道的扩大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可利用该栓。

17、底层为东西向商铺,二层为商铺及储藏,3-6层为南北向单元式住宅,商铺部分设有消防系统,住宅部分是否也应设消防系统?

如商铺与上部住宅建筑防火隔断措施符合GB50016-2006第5.4.6条的规定。

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1.5条的规定时,3-6层住宅可不设消防给水。

18、二层建筑其底层为商铺,二层的建筑平面设计与底层相同,但设计注明为住宅,此类建筑如何处置,是否需要设消防给水?

审查时遇到此类情况:

不注明二楼平面房间用途但又与底层相同设计,一是敦促其明示性质,二是视作公共用房(非住宅类),按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某工业企业因市政给水管网只有一条进水管,厂内设独立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积按一次火灾室内外消防水量计),和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

问题如下:

(1)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分开建还是合建好?

(2)市政给水管网是否应与厂内消防管网连接?

(3)消防水池是否属自备水源性质?

(4)消防水池其上边缘(井口或人孔)距地面多少,可认为不影响消防车取水?

厂区内由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室外消防管网、屋顶高位消防水箱组成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审查时可注意下列问题:

(1)该系统中如无屋顶高位水箱,而是在泵房内设稳定泵和压力罐,形成所谓的稳高压系统,需要有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2)室内外消防管网分建或合建问题,审查不作评论,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有明显的方案不合理处,审查时可提出优化建议,无论分建或合建,水泵的流量与扬程均应按规范执行;

(3)一般情况下,市政给水管网作为一种水源宜与厂区内的室外消防管网相连接,审查时检查有无防止倒流污染市政管网的技术措施;

(4)消防水池不属于自备水源;

(5)消防水池设计成上部高出室外地面且供消防车取水时,井口或人孔的上边缘高度视当地的消防队灭火装备而定,应通过调查,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停车坪0.8~1.00m且应保证吸水高度不大于6.0m.

20、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在消防前室里放2根立管,2个消火栓,但在过道中没有消火栓,能否满足两股水柱的要求?

消防前室里的栓是否能计入总数?

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不能计入总数,过道中应设消火栓。

21、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设置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其地下层为自行车库,可否也用双阀双出口栓来满足规范?

自行车库设计不同于上部的住宅,由于无上部住宅的分户防火门及取消某些隔墙,火灾发生后有蔓延性,故不应以双阀双出口栓来满足2股水柱的要求

22、消防系统的稳压装置设于地下室消防泵房中,稳压泵从消防水池吸水,该系统可以吗?

(国家标准图中有此图式)

地下室消防泵房中,稳压泵从消防水池吸水,压力出水管与室内消防管网相连,不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2.7条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设锁定阀门的锁具。

如果除了报警阀进出口阀门,配水管上还设有阀门,是否也应按条文要求采用信号阀或带锁具?

是的,应采用信号阀或配置能够锁定阀板位置的锁具。

2、《自动喷水灭火器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5.0.5条至第5.0.7条是有关仓库的条款,仓库分类很详细,但往往送审图纸仓库只是一个大空间,根本不说明是堆垛还是货架,是单排还是双排,给审查带来难度,应如何掌握?

送审图纸中应有仓库贮存物品的类别、贮存方式、贮物高度、货架类型等的说明;

若缺乏这些资料,可要求设计单位补充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3、防火卷帘上部应设水幕,但不用于室内防火分隔,用在通向室外的防火卷帘(如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是否可不设水幕,也不必采用特级防火卷帘?

不设水幕保护的普通防火卷帘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包括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需改为特级防火卷帘。

4、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小于100米)普通住宅的公共走道消防电梯前室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每层要设水流指示器?

《高规》GB50045-952005版7.6.2条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关于自动扶梯底部装喷头问题:

①“底部”是指扶梯下端还是整个斜面下方?

②《上海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4.2.1条3)款中明确是最下层,是只在最下层设还是每层都要设?

③如何设置?

要不要加集热板?

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要设置喷头。

应设置在自动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并垂直于斜面,可以不加设集热板。

上海的有关规程均为地方标准,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江苏地区的设计依据。

6、自喷系统的喷头如采用直立式边墙型喷头时,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是指以建筑物开间轴线算,还是以两排管中心算,在审查中如何掌握?

以建筑物开间净距计算。

7、对于设置VRV中央空调系统的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建筑物是否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以建筑物内是否设置中央空调系统为依据,而应以《建规》、《高规》和其它规范中相关规定为依据。

8、一类高层自动扶梯如单独用防火卷帘分隔,其底部的喷头如何布置,是单独布置立管,还是从同层喷淋管网上接出?

按《喷规》的有关规定,该分隔区内如设置喷淋系统,应单独设置水流指示器和管道。

但有时为便于设计,也可从同层喷淋管道接出。

9、对于不超过规定座位数的剧院、礼堂、体育馆和藏书量小于规定数即使设有集中空调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可以不设。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06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第8.5.1条中有明确规定。

10、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是否需设置自喷系统:

①、地下室排烟机房。

②、管道转换层(层高为2.2m以下)。

③、楼梯间内。

④、屋顶水箱及气压罐间。

经请示《高规》管理组,上述部位若没有管道和设备的保温设施,可以不设置自喷系统。

11、复式汽车库分层托板下的喷头其水量如何确定?

现行规范未作规定。

可参考《喷规》中关于货架内开放喷头数的有关规定。

12、一类高层的人防区口部(如洗消、滤毒、通道)基本上都作喷淋保护,二类高层及多层建筑下的人防口部是否也做喷淋保护?

凡平时作为疏散通道使用的,均应设置喷头。

13、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地下汽车库上部设有可开启的窗户,作为平时通风排气用,喷淋系统是采用湿式系统还是干式系统(环境温度的确定)?

视此种情况下当地地下车库内的环境温度而定。

若无法确定该环境温度值,江苏地区宜采用湿式系统加保温措施,(喷头感温元件采用易熔合金)也可采用干式系统。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1.2条中“喷头距墙端的最大距离”的概念是什么?

如开间为4.0米的房间(中Ⅰ级)设置一排喷头还是两排喷头?

喷头距端墙的最大距离即为喷头与其相邻墙壁之间的最大水平间距,该值采用在规定的喷水强度下标准型喷头正方形布置时2只喷头之间间距的一半。

对于中Ⅰ级场所4m开间的房间,如隔墙厚度为240,采用标准型喷头在规定的喷水强度下,应设置2排喷头。

15、根据GB50084-2001第4.2.10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

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现有一单层冰箱车间,建筑面积20000㎡,生产类别为丙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二级,采用水幕作为防火分区分隔,是否可行?

如因生产工艺流程需要不能采用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而设防火分隔水幕,那是可行的,见《建规》GB50016-2006第3.3.1条、表3.3.1中注1。

限制防火分隔水幕规模的规定,意在不推荐采用防火分隔水幕作为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分隔设施。

对于工业建筑,可根据生产工艺流程需要予以放宽。

16、在《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国标图集98S205-20中,有采用消防栓及自动喷水合用增压稳压系统,问该合用增压稳压系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

可以合用,但不推荐采用。

(三)灭火器配置

1、员工集体宿舍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如何确定?

是否可参照学生宿舍?

可参照学生宿舍。

2、图纸说明采用的是新版现行规范,但在设计图上(如建筑灭火器的选择设置、配置和计算等)没有更新,审查如何处理?

设计图上如有违反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应指出。

3、地下室变、配电房,建筑物顶层电梯机房是否一定要独立配置灭火器?

如果地下室设置了消火栓(消火栓箱内有灭火器),变、配电房在灭火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是否可以用消火栓内的灭火器而不在地下室变、配电房独立配置灭火器?

地下室变、配电房和建筑物顶层的电梯机房的火灾种类如与机房外不相同时,应列为独立的计算单元,独立配置灭火器;

对设在其它楼层内面积很小的配电间,如已处于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时,可不需独立设置灭火器。

4、住宅是否要设建筑灭火器,是执行GB50140-2005条第1.0.2条还是6.1.3条。

新《建规》GB50016-2006第8.1.6条指出,住宅宜设置灭火器;

普通住宅无灭火器配置设计的,不视为违反规定。

GB50140-2005第1.0.2条与第6.1.3条并无矛盾,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灭火器。

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包括套外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等。

别墅、高级住宅要设灭火器。

5、建筑灭火器的设计应由哪个专业设计,当缺项或无交待时,审查如何掌握?

目前还没有文件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由那个专业承担设计。

据了解,大多数设计院是由水专业承担,少数设计院由建筑专业承担。

施工图设计中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缺项时,应视为不符GB50016-2006第8.1.6条或GB50045-95(2005年版)第7.6.9条。

(四)消防水池、消防接合器

1、关于消防水池:

(设在室外或设在室内),是否应有供消防车的取水口?

贮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

2、送审的单体建筑设计,消防水池、泵房设计常滞后且平面位置无交代,或表述为由甲方另行委托设计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在说明中已将水池大小、消防型号、规格及数量等列出,是否可行?

可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审查意见不包括未送审的设计内容。

未送审的设计内容在设计完成后应另行送审。

3、消防车取水口:

《建规》要求与被保护建筑物不宜小于15m,而《高规》要求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两者之间是否有矛盾?

多层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执行,高层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要求执行。

4、很多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时,注明有室外消防用水量,且之和超过25L/S,但没有说明市政给水管网的资料,也没有室外总图布置。

请问:

这种情况是否要求设消防水池?

应设消防水池。

新《建规》第8.6.1条和第8.6.2条有规定。

5、GB50045-95(2005年版):

第7.3.4条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请问水池人孔可否用作取水口?

当消防水池人孔的设计符合消防取水口的有关要求时(如取水口的大小、与建筑物的距离等),可兼做消防车取水口。

6、关于水泵接合器: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04版38题,当“室内外消防给水合用一个系统时则只有设在合用系统上”,但喷淋设计手册P323第9.6.1.1条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装水泵接合器。

如何理解?

当建筑物采用室内外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仍需要设置消防水泵结合器。

设计手册中的内容可作设计参考,但不能作为设计依据。

7、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个数大于10个,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设有屋顶高位水箱,但未设室外消防水池及加压泵房,仅设一个室外水泵接合器。

问题:

按GB50016-2006第8.4.2条第一款,应设双路水源,如何掌握?

民用与工业厂房可否区别对待?

可否用二只水泵接合器替代双路水源?

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民用建筑与工业厂房均应执行。

不能用两只消防水泵接合器代替两路水源。

(五)生活给排水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住宅的给水总立管应设在共用部位,对于直饮水立管是否也要遵此条文?

条文说明当采用远传水表或1C水表,供水立管可设在套内,但供检修用的阀门应设在公用部位的横管上,此检修阀是指什么阀?

采用远传水表或IC仅解决了抄表,仍未解决维修问题,条文说明与条文不一致,直饮水立管设于共用部位时,往往不能满足立管至配水龙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m的要求,GB50015-2003第5.7.3条。

审图时如何掌握?

仅仅为了偶尔的检修方便而牺牲饮用水安全保障是否合适?

(1)住宅的给水总立管系指由生活泵或市政给水管网向连接分户水表的分立管供水的总立管,也包括直饮水总立管。

(2)当采用远传水表或IC水表时,连接分户水表的分立管可设在套内(南京市除外,南京市自来水公司要求水表出户),但分立管的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公共部位。

(3)由于直饮水系统很难做到户内支管循环,为了确保直饮水水质(保证从直饮水立管接至配水龙头的支管长度不超过1m),可把直饮水分立管设置在套内,但直饮水分立管的检修阀门应设在公共部位,直饮水的分户水表应采用远传水表或IC水表。

2、水池、水箱进水管浮球阀是否必需设两个。

由于普通的浮球阀容易出故障,所以当水池、水箱进出水管采用普通浮球阀时,应设2个;

当采用遥控浮球阀时可设一个。

3、对于室外地面上水池及泵房(泵房地面高于池底),水池的泄空管是否可直接排至室外雨水管网,水池的泄空管上设有阀门,不间接排水是否可以?

GB50015-2003第3.2.12.5条有严格规定,生活水池泄空管和溢流管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如何排水可参见GB50015-2003第3.7.7条条文解释。

4、空调冷凝水管的排出管排入室外雨水口井内(低于雨水口蓖盖)是否算间接排水?

不能算间接排水。

5、多层和小高层住宅立管采用螺旋排水管,但有的设计图纸中连排出管及横支管也采用螺旋管,横支管与立管的连接未采用侧向进水型管件审查时如何处理?

内螺旋排水管仅用于排水立管,不能用于排水横管,且必须要用专用配件连接。

如设计中存在违反《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稀内螺旋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94:

2002的问题,可作“其它”类问题提出。

6、是否凡有电梯井的底层均需设电梯井排水集水井?

非消防电梯可以不设。

7、阳台雨水和空调板地漏排水(含空调凝结水)是否可合用一根水管?

某些住宅在阳台布置洗衣机,洗衣机排水用的地漏可否兼作为阳台雨水排水?

⑴阳台雨水和空调板地漏排水可合用一根排水管。

⑵洗衣机排水用的地漏可兼做阳台雨水排水,该合用排水管应接入污水管道,地漏和排水管的排水能力应能满足两者排水量的要求。

8、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是否可以提出?

产品标准已有明确规定: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工程上使用的产品均应为合格产品,设计图纸上可以不提出要求。

9、设计中未注明大小便槽进水管与其冲洗水箱自动冲洗阀的高度差是否符合GB50015-2003第3.2.4条2,是否判定其违反“强条”?

凡是有产品标准的定型产品,图纸均可以不再标注。

对采用非标产品的水箱(如生活、消防水箱和生活、消防水池等)则需要标明相关尺寸。

10、根据GB50015-2003第4.5.6条卫生间应设置地漏,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8条条文说明规定“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和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可不设置地漏,在审查中是否可以理解为“住宅内未设淋浴器和洗衣机的卫生间可设地漏也可不设地漏”。

住宅内未设淋浴器和洗衣机的卫生间可不设地漏。

若设置地漏则应采用密闭地漏。

若未采用密闭地漏,审查时作优化意见提出。

11、某小高层住宅11层(带跃层),底层自行车库。

在自行车库内一间房设计为生活用水增压泵房(其相邻上层为某户客厅)是否可行?

可以。

但应采取有效的减振和隔声措施。

1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7条条文说明中,排水立管靠卧室相邻的内墙安装时不能采用普通塑料管,是否属“强条”规定?

经请示规范组,此问题是条文说明中补充的内容,可作为优化意见提出。

13、空调冷凝水如用专用立管收集排放,建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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