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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地区学校的教学楼大都采用南向外廊,教学楼的体形系数也都较大,且外廊的墙面均为外墙面,节能计算下来保温层很厚,走廊上学生较多,墙面破坏较严重。

教学楼的使用一般避开了高温酷暑和严冬,冬、夏两季教室有很长时间是空闲的,根据教室的使用特点,是不是可以在走廊的外墙上降低点标准,利用自保温墙体不在附加保温层来解决走廊外墙面破坏严重问题呢?

如能减低则降低多少为宜。

(按节能标准要求,现有的自保温材料墙体是不能达标的。

适当降低外墙指标,通过加强门窗等其他维护结构的热工指标来权衡计算,对门窗要求太高了,实施也有一定难度).必须满足

不能降低节能设计标准。

合理的外保温或自保温体系能满足正常的使用和节能要求。

当外墙传热系数不能满足规范规定性指标要求,也可通过加强其他方面的节能措施进行权衡计算,但必须满足《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第2.3.3条的规定。

7.商店无框玻璃门按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要采用中空玻璃门,实施起来有困难,审查时该如何把握?

应满足规范对外窗的要求。

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目前有两本规范可执行,国标GB50189-2005、省标DGJ32/J96-2010,属甲类公共建筑的要执行省标这无疑,如属乙类公共建筑是否可从两本规范中任选一本执行?

有地方标准时,一般按地方标准执行。

 

1.2居住建筑

1.住宅外遮阳的设计问题。

最近我们正在设计一个超高层住宅的项目,约45层。

关于超高层。

问:

(1)超高层住宅外遮阳是否可以使用活动外遮阳,可以允许使用哪些活动外遮阳?

(2)如果不可以使用活动外遮阳,是否需采用固定外遮阳,固定外遮阳的要求?

(3)是否可以不设置外遮阳?

(1)超高层住宅选用活动外遮阳应满足抗风压性能要求。

也可采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技术。

(2)也可利用阳台和其他外挑板等做固定外遮阳。

南京市工程尚应执行宁建科字(2008)702号文的规定。

(3)南向窗户必须设置外遮阳,不设置外遮阳不能进行权衡计算。

2.双层中空玻璃外窗(6+19A+遮阳叶片+6)其遮阳叶片是否可认定为遮阳设计?

可以作为建筑外遮阳,但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

3.省标DGJ32/J26-2006第6.2.5条“住宅的南、东、西向窗均应设置外遮阳设施”省标DGJ32/J71-2008第5.4.2条“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宜设置为活动式,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设置时应为活动式外遮阳。

”,二者如何掌握?

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外遮阳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同时活动外遮阳不影响冬季被动采暖,因此省标DGJ32/J71-2008对居住建筑的外遮阳做出了具体规定,应按此标准执行。

4.设计说明常见的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标准有两个: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6-2008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不一致,如果设计按前者:

7层以上建筑气密性为6级,如果设计按后者:

7层以上不低于4级,以哪一个为准?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关于外窗气密性采用标准为GB7107-2002,该标准已被GB7106-2008代替。

原标准气密性4级与现标准气密性6级,对最大空气渗透量的要求是一样的,允许空气渗透量的范围有所不同,因此并不矛盾。

现设计应按GB7106-2008执行。

5.居住建筑南向是否所有外窗(含凸窗)均应有活动或固定外遮阳设计?

是。

省标DGJ32/J71-2008第5.4.2条已明确规定。

根据《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第2.3.3-7条的规定:

南向外窗不设置外遮阳设施的,不得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权衡计算)。

6.DGJ32/J71-2008第5.3.3条,第5.4.5条,按节能65%进行设计时,仅有规定性指标,未有单项指标不满足时可进行综合指标判断,是否为必须满足规定性指标,不能进行综合指标判断。

规定性指标不满足时,可在符合DGJ32/J71-2008第6.0.2条和《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能耗计算。

能耗计算的指标值可按表3.0.2规定的节能50%要求的基础上按节能65%进行折算,节能设计应满足折算值的要求(节能65%是指在原节能50%标准的基础上再节能30%,因此其折算值应为表3.0.2的0.7倍)。

7.规范DGJ32/J71-2008第5.4.2条“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如设计固定遮阳板或敞蓬式活动遮阳,伸出外墙面(或窗)的距离至少为多少,离窗顶高度距离有无要求,或遮阳系数指标为多少,不达标是否可以权衡计算?

设置水平遮阳时,水平遮阳板出挑尺寸不小于窗台至挑板底部高度的30%时可视为有遮阳设施,遮阳系数应通过计算确定,不满足规定性指标时可进行权衡计算,南京市工程尚应执行宁建科字(2008)702号文的规定。

8.部分住宅由于平面存在凹凸较深,东西向互相遮挡,不存在直接采光的情况,是否需要设计遮阳,可否通过计算,满足遮阳系数即可?

凹口内的窗户可按垂直遮阳计算遮阳系数。

9.根据江苏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南向窗户有活动外遮阳时,传热系数可以提高,如图纸上仅注明窗外采用活动外遮阳,无具体措施,审查时该如何控制?

仅注明不够,应明确活动外遮阳形式和构造详图或选用标准图集。

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热阻需达到0.5m2·

K/W,保温材料有的设计单位采用架空层木地板层,实施时未采用,这种情况审图时如何控制?

这种室内保温可不可以采用挤塑板,燃烧性能上如何要求?

DGJ32/J71-2008第5.5.1条文说明:

可以考虑装修后的状态,建筑设计应有符合实际条件的装修构造做法,并据此进行热工计算。

室内保温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11.根据江苏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地面热阻无规范要求,如集体宿舍楼,地面一层就是宿舍,这种情况,地面热阻该如何控制?

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中,对地面热阻未有规定。

12.封闭阳台的窗为节能窗符合外窗传热系数的要求,底板、顶板也能达到节能要求,当阳台内门不设时,阳台的栏板应该按外墙的指标来控制,还是按冷桥指标来控制?

阳台部分是否计入体形系数?

此种情况下,阳台的栏板应按外墙的指标来控制,阳台部分应计入体形系数,阳台窗户应作为外窗计算窗墙比。

13.夏热冬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哪些房间或部位不属于采暖空调居住空间?

有些设计单位认为厨房、卫生间、封闭式楼梯间等为非采暖空调居住空间是否正确?

住宅套内空间均为采暖空调房间,封闭式楼梯间为非采暖空调居住空间。

14.住宅为南偏东或西超过30°

,节能计算软件判定该建筑只有东西两个方向,此种条件下住宅的“正立面”是否不再规定必须做活动外遮阳?

而是通过玻璃自遮阳或权衡判断通过来满足节能要求。

按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的规定,当南向墙面法线偏东或偏西超过30度时,可按全东西向进行节能设计。

15.住宅防烟楼梯间上设百页(DGJ32/J26-2006第8.4.10.3条),这样楼梯就变为室外空间,在节能设计中均按室内空间计算是否不妥?

可按室内空间计算。

住宅防烟楼梯间顶部虽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0.8M2的百叶窗,但尚不应以此而将楼梯间作为完全的室外空间,节能设计时可封闭楼梯间考虑(即非采暖、空调房间)。

16.以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为例,北向窗墙比0.36,设计北向外窗传热系数取2.7或3.0,是否违反DGJ32/J71-2008第6.0.2.2条的规定、能否允许权衡计算?

假如允许的话(即将条文中的窗墙比超标理解为仅大于0.45的情况),势必出现以下现象:

当窗墙比为0.46时规定外窗的传热系数必须不大于2.2才能进行权衡设计,而窗墙比为0.44时则窗传热系数即便为3.9也可以进行权衡设计,条文的尺度把握上会出现较大的偏离。

北向窗墙比0.36,设计北向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4。

当不满足时,应按DGJ32/J71-2008第6.0.1条、第6.0.2条及《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第2.3.3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权衡计算。

窗墙比超标与不超标对窗户传热系数要求的不同,反映了规范严格控制窗墙比的意愿,同时虽窗墙比接近,窗户传热系数不同,其权衡计算对其它部位的节能要求也会不同。

1.3节能计算

1.无论是公建还是居建,外遮阳系数不满足而权衡计算满足要求,是否就可以不做外遮阳。

这不能笼统的下此结论。

有关外遮阳的技术文件苏建科[2008]26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2”条中明确规定“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正确选用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技术。

必须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选择门窗规格、型号,并具体说明采用的外遮阳措施。

采用固定外遮阳的应有构造设计详图。

”“3”条中明确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环节对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措施审查把关。

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根据这文件的精神在“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中明确规定:

1)2.3.3条之“5”:

当因窗的遮阳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2)2.3.3条之“7”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

③窗的遮阳和传热系数同时不达标的;

④居住建筑南向外窗不设置外遮阳设施的。

如果满足了以上的条件可以进行性能性计算(权衡判断计算),如果计算后满足规范的要求,这时对于“遮阳”采取的措施虽不满足遮阳系数的要求,但仍能满足建筑节能的整体要求,可以予以通过。

所以该问题的最后一句“是否就可以不做外遮阳”是不对的。

2.外窗气密性新标准GB/T7106-2008已取代省标DGJ32/J71-2008中GB7107-2007及省标DGJ32/J96-2010中GB/T7107-94,审图中应如何统一?

审图中应以新标准GB/T7106-2008为准,1-6层不低于4级,7层以上不低于6级。

3.目前有哪些软件动态计算程序获得江苏省认可,请公布。

详见江苏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网\热点专题\建筑节能设计。

目前通过论证的有:

1)深圳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BECS2010(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开发的PKPM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PBECA2008(居住建筑)。

3)北京天正软件公司开发的“建筑节能分析软件TBEC7.8(江苏版)”(居住建筑)。

1.4其它

1.长江淤泥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砌体的使用是否有地域限制,DGJ32/J71-2008表D1列有地区一项,而DGJ32/J96-2010表D.0.1则未见,希望有统一的说法。

长江淤泥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砌体的使用没有地域限制,但应满足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关于该新型砌体的技术规程的要求。

2.DGJ32/J71-2008第6.0.2条以及《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第2.3.3条类似规定中提到的屋面、墙体、窗户,可否理解此处墙体单指外墙?

是的,此处提到的墙体就是指外墙。

3.现在很多设计单位至今还采用手工节能计算(手工计算均按规定指标法,也都达标的),是否要求全部采用软件进行节能计算且提供标准电子格式的计算书?

只要计算概念清楚、步骤合理、结果正确并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可以给予通过。

若不能全部满足规定性指标而需权衡计算时,则手工工计算无法进行,应采用经我省论证通过的节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4.外挑楼板节能不达标时,规范中没有规定具体权衡判断条件。

但外挑板是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应视为外围护结构。

外挑楼板应视为外围护结构。

5.居住建筑对low-e玻璃的使用是否偏严?

主要考虑冬季被动采暖需要,在冬季尽理获得更多的阳光,因此DGJ32/J71-2008标准中,不提倡南向窗户采用Low-e玻璃,采用时不计算玻璃的遮阳系数。

6.目前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进行节能设计的方案审查。

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中,没有节能计算书,审查人员是根据经验,还是其它什么,无法判断,请省审图中心明示。

应根据苏建函科[2010]64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的要求进行方案节能审查。

7.原设计文件在建筑节能设计时,比较保守,设计做法超过设计标准的规定,在施工的过程中,通过变更的方式,修改原设计的内容,仅以满足规范的规定,做出的变更是否通过;

原设计建筑节能文件满足规范的要求,但是施工过程中降低标准,通过检测单位的检测,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并附检测单位的报告所出的变更,是否能够通过?

根据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程》DGJ32/TJ106-2010第4.1.4条规定,“节能变更部分的节能指标和构造要求不得低于原设计文件”。

现阶段若因A级材料要求而进行的变更,当该项目全部采用规定性指标进行节能设计时,修改部分可按不低于现行节能标准的要求执行。

8.2009年建筑专业建筑节能部分技术疑难问题问答第4.3条“住宅外门窗玻璃贴膜可以算外遮阳措施”,那么是否意味着Low-E玻璃也应算外遮阳措施?

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附录B注4已明确:

外窗贴Low-E膜等效于Low-E玻璃。

第二章建筑设计

2.1设计基本规定

1.高层建筑落地幕墙的防护栏杆高度按照多高进行设计?

内部空间属于室内,非阳台等性质空间。

现在有两种声音,一.按临空标准制作(1.1m);

二.按护窗标准制作(0.9m)。

请问此处栏杆按何种情况进行设计?

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0.3条之4的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住宅外窗窗台或防护高度不应低于0.9m。

2.DGJ32/J26-2006第4.7.3条第1款:

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如该用房设在地面以上(非地下、半地下室),净高是否要保证2m?

如按2.0m设计,那层高要达到2.4m(不能低于2.2m),按规范要计算层数和层高。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2.3条的规定: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无论在地上还是地下,满足2.0m净高是使用功能空间的最低要求。

根据DGJ32/J26-2006第8.1.3条注1的规定,住宅底部设置高度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等应计算层数。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3.0.3条明确面积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即外粉刷等可不计厚度)现节能设计保温砌体凸出框架外或外贴保温材料算不算面积,凸出框架的砌体和外贴保温材料有区别吗?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22条的规定: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凸出框架的砌体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4.根据GB50352-2005第6.6.3.2条,楼梯梯井较大时(≥500mm)按临空栏杆把握是否可行?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7.7条的规定: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5.公共建筑卫生间的门可以推拉吗?

比如旅馆等小型卫生间的门。

旅馆客房内等小型卫生间的门可以采用推拉门,公共建筑的公共卫生间,不应采用推拉门,残疾人卫生间门除外。

6.商铺单元内的楼梯,很多设计单位要求甲方自理,有的没有楼梯的具体要求,有的仅有建筑图详图没有结构图,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有甲方自理呢?

商铺单元内的楼梯属公共疏散楼梯,设计单位应有相关的建筑、结构设计。

7.DGJ32/J07-2009第4.10.4条“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是否必须严格执行?

如采取一些措施,如固定限制外开角度,多锁点执手,加强窗扇防脱落措施,是否可以?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GJ/J62-2008第4.9.4条为不宜,应如何掌握?

按规范执行,如有需要应做专项设计和审查,以确保使用的安全。

2.2居住建筑设计

1.现在房产市场上小户型的房子很受青睐,也是政府大力提倡的。

但现在有很多一室一厅的商品房房型不符合江苏省住宅标准,设计人员为了回避规范要求,往往以公寓形式出现,有的叫酒店公寓,也有的叫公寓式住宅,但实质就是商品房。

这种情况审图时如何界定公寓和住宅的区别,如何把握?

按图审查:

如为公建,按公建审查;

若为住宅,则按住宅审查。

当设计不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作为住宅的基本条件时,则不能界定为住宅,审查时可按公建要求审查。

2.审查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如何审查:

(1)26层高层住宅,3个单元拼成一幢楼,每单元二梯3户,每套户型平面中都有一间空的(正常设计应为卧室),未做外墙及楼板,仅在每户楼面标高处做格子梁,面积也不算;

(2)高层住宅楼,每套均为局部复式,上层仅有很小的面积(几个平方),下层中客厅、卧室均挑高二层,这部分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是否应判违反DGJ32/J26-2006第4.7.1条层高不应超过3.00m规定。

问题

(1):

按图纸审查。

问题

(2):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确实上层仅有几平米的面积,下层客厅、卧室、卫生间、厨房等均挑高二层,则可判定违反DGJ32/J26-2006第4.7.1条的规定。

至于建筑面积,各地规划和房产部门均有相关规定,由当地职能部门按照当地规定把关计算,审图人员也可以在“其他问题”中提出。

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未要求设置屋面检修人孔,而单元在楼梯等公共部位设太阳能热水器检修人孔是合理的,应补通知要求。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3.3之9条的规定:

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4.住宅厨房间对外仅有玻璃门(无窗),能否算有通风?

可以。

2.3无障碍设计

1.规范JGJ50-2010第5.1.1条“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其它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都划为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请问:

无论面积多少(有的几百平方)的企业办公楼、研发楼是否都要做?

无障碍设计应一视同仁,不可区别对待,应按规范执行。

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4.10.3条“高层住宅设两部电梯时,其中一台宜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电梯轿箱尺寸1.10m*1.40m,候梯厅进深1.80m,能否认为已满足急救担架的使用要求?

如不满足,电梯轿箱多深合适?

电梯轿箱尺寸1.10m*1.40m,候梯厅进深1.80m,是无障碍设计的基本要求,能满足轮椅使用要求。

如需容纳急救担架,宜增加轿厢深度,采用深轿厢电梯利于急救担架的使用。

3.无障碍住房问题: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要求设置总户数4%的无障碍住房,很多设计者把普通的户型写成无障碍户型,经仔细审查,这些户型无法达到无障碍户型的8条要求,即使修改仍不能达到无障碍的要求。

只有整栋、整单元按03J926示例设计无障碍住房,才能符合要求。

按行规JGJ50-2001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省规DGJ32/J26-2006属于强制性条文,审图时应如何处理?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应设置无障碍住房,规范并未要求每栋按比例配置无障碍住房,也可按小区的总户数进行配建,设置的数量宜为4%。

4.规范第5.1.1-5.1.6条的设计部位是“水平和垂直交通”,第5.2.1条高层住宅的要求是“电梯轿厢”,第5.2.2条多层住宅是“楼梯”,那么“垂直交通”是否包括“楼梯和电梯轿厢”?

上述不同条款是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的设计要求,当建筑内设有无障碍电梯时,作为垂直交通,可不考虑楼梯的无障碍设计。

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没有4S店、五金店等专业商店,这类商业建筑是否要进行无障碍设计?

4S店、五金店等专业商店应属于商业、服务类建筑,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6.省标DGJ32/J26-2006第7.4.1条无障碍设计问题:

(1)第7.4.1.4条公共走道设计是否依据JGJ50-2001第7.3条审查?

(2)第7.4.1.5条无障碍住房是否依据JGJ50-2001第5.2.1条审查?

规范中的“宜”又如何掌控?

(3)第7.4.1.3条侯梯厅设计根据JGJ50-2001第7.7.2是否要设靠墙扶手、护墙板?

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7.2.2条建筑入口对第7.1.1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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