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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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检察机关和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部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当前在深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施工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积极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企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内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和预防并重。
一个健康的企业要想顺利实现各种战略发展目标,必须要有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发展环境、廉洁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
而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能否保持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所在和瓶颈。
因此,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对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反腐败、维护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1、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趋势。
职务犯罪和其他一般的犯罪一样,它的发生有其社会原因。
这种原因的产生是由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水平决定的,是任何阶级社会所无法回避的,因为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人的犯罪都是在后天的社会不良环境和主观的个人经历和心理调整不利等诸多因素,是可以通过预防的手段、措施加以影响和抑制,阻止犯罪的产生。
正因为如此,我们所讲的预防不是意味着消除,从某一方面讲,预防实际上是“控制”或“管制”犯罪的发生。
预防犯罪的标志是违法犯罪率的下降或是犯罪率增长大趋势的减弱。
预防旨在减少违法创所造成破坏的广度和严重性,旨在减少产生犯罪的机会,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正确定位应该在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
2、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转型、市场经济利益的诱惑、错误思想的影响,我们企业一些具有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经不起考验,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有所上升,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向社会各个领域蔓延的趋势。
这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具有极坏的负面影响。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从端正党风、政风的角度深入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的廉政建设,使他们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这样既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目的,又能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职务犯罪除了政治方面的危害之外,经济方面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
一是职务犯罪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危害。
从当前各个层次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看,不但犯罪数量上升,而且已经开始出现一种向大金额发展的趋势。
据有关数据统计,80年代,职务犯罪1000元、2000元就可以立案,犯罪金额10000元就是大案。
进入90年代,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贪污受贿罪已经提到5000-10000元,挪用公款罪提高到10000—30000元。
每年职务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令人触目惊心,特别是发生在亏损国企的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使企业陷入困境,职工下岗,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职务犯罪把乱经济秩序。
职务犯罪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式的犯罪现象。
特别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计划、调控、价格、招投标等项管理的权力,成为职务犯罪追逐的焦点。
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4、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党在十五大时就制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且明确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首先能够通过宣传教育的方法,促进各级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自觉地带头遵法守法,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带动全民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的提高,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其次,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实施,可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完善行业各种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机能的制度,促进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
职务犯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也就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起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法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近年来,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职务犯罪势头有增无减,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别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是国家基础建设的主力军,是国家在建设领域经济保持迅速发展的支柱,各个项目点多、面广,投资资金额度大、周转频繁,所涉及人员复杂,极易产生腐败,要是发生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国家经济改革和企业的发展稳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建筑施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主体从工作人员蔓延到企业单位,形成“法人腐败”现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一些企业或单位为了在物资、资金、原材料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打开市场渠道,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搞不正当竞争,便以单位的身份大肆行贿,通过贿赂来打通各种关节,从而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二是企业负责人和要害部门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活动突出。
在企业的职务犯罪中,涉案范围广泛,案犯层次较高,大都是掌握企业人权、财权、物权方面的实权人物,其中有经理、厂长、人事主管及掌管财务、供销、采购权等要害部门的企业管理人员。
三是职务犯罪环节较为集中。
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环节:
(1)物资采购环节: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大量的材料物资进出,犯罪分子在购进设备、建筑安装等材料方面从中渔利,收受贿赂,或暗箱操作抬高设备、原材料价格,从中贪污,损公肥私。
(2)工程招标投标环节:
相互串通,加大预结算报价额度。
(3)财物管理环节: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点多,不能集中管控,管理较为混乱,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资金流通的各个环节,有开虚假发票报帐、作假帐;
收入不交财务、不入帐情况。
(4)金融环节:
非法融资、非法集资、非法担保等案件也时有发生。
四是贿赂行为具有团体性和半公开性。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加之建筑施工企业不同于工业生产型企业,不仅客户少,而且施工周期长,只要能承接一两项大型施工项目,就能满足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生产任务,往往是一个大型工程就能救活一个企业,所以,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部分企业市场经营工作领导不得不拿出浑身的解数,采取各种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工程项目攻关,大肆行贿建设单位,从而夺得工程施工权。
五是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回扣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不仅名目繁多,而且开支项目名目繁多,如:
劳务费、业务介绍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辛苦费、外协费、节日慰问费等。
贿赂费用支出已由过去涂改账目,发展到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增加了企业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查处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工程分承包中以权谋私现象。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总承包商,在工程分承包中“人情工程”、“家族工程”等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些不正当操作,对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为少数掌握工程决定权的人提供了以权谋私的空间。
掌握工程大权的个别人员乘机大搞私相授受、贪污侵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2、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舞弊现象。
当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筑项目发包缺乏透明度,完全公开投标少,私下议标多;
二是建设单位(甲方)与投标方(施工单位)私下串通,泄露标底,造成不公平竞争。
三是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虚报额外工程量,“堤外损失堤内补”,抬高结算造价,最终造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
四是投标方互相“陪标”,有些建筑施工单位之间互相达成协议,相互“陪标”,赚取陪标费,欺骗建设单位,形成不公平竞争。
3、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现象。
一些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各自利益提供假资质、结盟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分包,就是所谓的“大包”,承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伍,从中谋利,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用高额行贿手段收买掌握实权的总包方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逃避工程验收、处罚等等。
4、工程物资采购中存在“回扣”现象。
在工程建设市场,不仅是建筑施工企业千方百计承揽工程,而且物资供应商也在不择手段地贿赂材料采购人员。
据调查,建材供应商一种材料有三种价格,各种价格回扣比例也不同,第一种高于标价10%的,回扣5%;
第二种高于标价5%的,回扣2—3%;
第三种不低于标价的,给回扣1—2%。
这种包含回扣的建材物资,往往是以次充好,双方得利,却造成了工程质量低劣。
由于物资采购占到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的60—80%,所以造成各方人员争抢物资采购权和供应权,中间发生大量的腐败现象。
三、建筑施工企业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以及预防的措施
----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
目前市场经济建设不完善,还有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步履艰难。
效益较好的单位和有权的部门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在承接施工任务时和建设单位达成默契,拿到施工任务。
效益不好的单位想获得工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有时纯属“瞎碰”凭运气承接任务,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不良甲方“互相学习”,越来越多,受贿手段和花样名目众多,扰乱了建筑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市场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
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每个施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依靠与企业兴衰,受企业约束,很难起到监督与保障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和证据,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
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
特别是个别心术不正的领导打着减人增效的旗号,有意识地削弱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使之既缺乏办案条件,又缺乏办案手段,更缺乏办案人力,稍大一点的案件只能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腐败是古今中外存在的普遍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根源,但不是不可对付的,只要我们的政策措施跟上,即使不能完全消除腐败,也能够将腐败现象及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惩治少数人职务犯罪不会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的进步。
新加坡的经验已经证明,惩治腐败和发展经济并不矛盾。
因此,要遏制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深化改革,理顺关系。
遏制建筑施工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深化体制改革。
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已被实践所证明。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
韩国等,在其经济腾飞的初期阶段,也曾因腐败成风,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党中央多次提出要加快改革发展的进度,继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希望所在。
通过精减庞大臃肿的政府机构,理顺行政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把企业推向市场。
要通过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树立对党负责和对职工群众负责的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事业心,从干部管理体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2、规范市场,公平竞争。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平等竞争。
同时,还要对建设工程的物资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制止私下交易,增加透明度,从根本上遏制物资材料采购环节中的以次充好、吃回扣等不正之风。
另外,工程建设交易市场还要推行“双合同”制,即:
甲、乙双方除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外,还要同时签订《党风廉政合同》。
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反合同的处罚措施,从而增强双方人员的廉政、廉洁意识,确保建筑工程所购物资质优价廉。
3、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
要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监督机制,全面推进财务会计上级委派制。
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要做到公开、透明,并逐步形成定期审计、定期向职代会报告的制度。
同时,坚决杜绝“小金库”,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资金流失、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
另外,还要全面实行企务公开,逐步推行物质材料阳光采购制。
进一步明确“职”、“权”、“利”,对干部的福利待遇逐步“化暗为明”,要实行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问题出在下级或同级,板子要打在“一把手”的身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其身,用制度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4、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我们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永远保持清醒地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经常性的预防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免疫力。
要防范职务犯罪,一靠教育,二靠制度。
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靠制度管理现代企业,这两个关口把好了,就能减少腐败机会,做到有效预防。
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淡化“官念”,增强“公仆”意识。
要把中纪委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精神贯穿于教育之中,经常利用正反典型,开展以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教育等多种方式方法开展系列警示教育活动,做到“警钟常鸣”。
要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罚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
5、正确引导,源头防腐。
从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入手,建立一个可以集对建筑市场的规范、对守法企业的保护、对违法企业的打击于一体的预防工作机制。
就有可能消除行贿者行贿的土壤,使行贿者不用行贿、不敢行贿,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
只要在政府职能部门、检察机关、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正确的引导、指导和帮助下,推行“建筑企业自律协会”能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它既可以直接、快速、有效地打击行贿、送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监督和制约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严格依法、依章办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建筑企业不用行贿、不敢行贿,又可以使原来的行贿群体逐步分化而变成监督行贿、反对行贿的群体,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
总之,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内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地过程,涉及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从业人员,不可能短期治标治本,需要各领域、各行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保证社会和企业的和谐共进,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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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国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主编,中国明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法规》,中央纪委法规室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8月。
3、《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反腐倡廉建设优秀理论研究成果选编》,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政研室编,2010年6月。
5、《中国监察》2011年第12、15期,中纪委、监察部主办
4、《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专刊》2009年第1、3、6期,甘肃省检察院、甘肃省职务犯罪研究会主办。
6、《廉政大视野》2011年第6、7、9期,甘肃省纪委、监察厅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