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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承诺书.doc

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

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申明书

本人已知悉: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

(中介公司盖章)

年月日篇二:

契税减免通知书(新式样)

契税减免通知书

…………………………

荆房契免: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

(签字)审批单位:

(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

市局存根(盖章有效)

…………………………

…………………………

201220122012

契税减免通知书

荆房契免: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

(签字)审批单位:

(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

地税窗口(盖章有效)

契税减免通知书

荆房契免: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

(签字)审批单位:

(盖章)

第三联:

办证单位(盖章有效)

年月日

契税减免通知书

………………………

荆地契免: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

(签字)审批单位:

(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

市局存根(盖章有效)

…………………………

…………………………

201220122012

契税减免通知书

荆地契免: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

(签字)审批单位:

(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

地税窗口(盖章有效)

契税减免通知书

荆地契免: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联:

办证单位(盖章有效)

开具人:

(签字)审批单位:

(盖章)

年月日

通知书领取单

年月日(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份(本)。

经办人:

领取人:

通知书领取单

年月日(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份(本)。

经办人:

领取人:

通知书领取单

年月日(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份(本)。

经办人:

领取人:

通知书领取单

年月日(单位)领取《契税减免通知书(地)》份(本)。

经办人:

领取人:

篇三:

哪些项目契税可以减免

哪些项目契税可以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3、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对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核定,超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可。

6、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7、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8、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9、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10、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1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2、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具体如下:

(1)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9)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篇四: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受财税[2012]年82号文的提醒,大致整理了一下当前我国契税的有关条文,对其中涉及减免的条款整理如下: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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