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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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水稻所需的生产资料;

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稻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三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由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社每年至少与财务年度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长提议;

(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明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理事会,理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上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______月的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见人。

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个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

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______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这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______%,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______%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______%,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______%,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门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八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九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惊醒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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