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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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XX市农业农村局(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
组织拟订全市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参与涉农的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地方配套政策制定。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
组织拟订全市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参与涉农的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地方配套政策制定
2
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
牵头组织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
指导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指导、监督管理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
牵头组织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
指导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指导、监督管理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
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
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4
指导全市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
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
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经行。
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信息化有关工作。
指导全市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四项
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
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经行
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信息化有关工作
5
组织、指导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组织、指导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五项
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组织、指导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6
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收集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六项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收集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7
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
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七项
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
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8
组织、指导全市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监督实施。
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八项
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监督实施
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9
组织、指导全市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组织、指导全市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九项
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10
负责农业投资管理。
编制全市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十项
编制全市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展财政项目的建议
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11
推动全市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组织、指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推动全市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一项
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组织、指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12
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工作。
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工作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二项
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
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13
组织参与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参与执行关农业项目。
组织参与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三项
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
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14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食品安全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部门在某村蔬菜基地进行蔬菜农残例行检测,通过现场蔬菜取样、实验室检测,技术人员未发现农药残留超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
执法人员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
有关行政审批职能划转
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区域有关产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
郴办〔2019〕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行政审批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
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农业农村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4、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6、接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罚。
5、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委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
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在实施委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依法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6、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承接市农业农村局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1、承接情况:
对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审批情况:
对市农业农村局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3、管理情况:
对市农业农村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监督管理。
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1、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各级党委、政府,惠农资金管理部门、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村级组织。
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
涉农收费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加重农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的负担;
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有无滞留、截留、挪用、套取惠农资金的行为;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通报等。
其中明查暗访每年二次以上,暗访范围随机确定;
专项治理每年确定1-2项整治内容;
年度检查每年底进行,检查面为30%左右的县市区。
制定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在全市通报,并作为确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的重要依据;
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控;
宣传有关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农惠农政策;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审核审批一事一议项目;
查处损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减负惠农的案(事)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2、成立监督检查组;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向县市区反馈检查结果,要求限期抓好整改;
5、各地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6、各地将整改情况上报省农民维权监管办;
7、市里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滞留、截留、挪用的惠农资金进行补发,对虚报套取的惠农补贴进行收缴,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为了加强现代农业综合产业园和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市级示范园(以下统一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建设管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建设与管理责任,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县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主管部门。
主要检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与管理是否符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两个“十百千”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通知》郴政办函〔2014〕44号相关文件。
包括:
(一)申报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是否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
(二)主导产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财政支持范围。
(三)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县级农业(畜牧水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是否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评审和综合比选。
(四)是否按有关要求行文申报,申报文本是否规范,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五)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政资金扶持范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管理是否规范。
(六)认定授牌后是否建立了后续管理机制。
1、县级每年对上一年度认定合格的现代农业产业园组织一次全面自查;
2、市级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对上一年度认定合格的现代农业产业园组织一次检查;
3、省级根据产业发展和财政支持重点,对省级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计财科组织相关科室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对上一年度认定合格的现代农业产业园组织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理:
对管理不善、运行效益欠佳、示范作用不好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到位,限期内仍未达标的给予摘牌;
对未按要求使用、管理财政资金的按程序追责;
对监管不力的县市区相应核减申报指标;
对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事故或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摘牌处罚,收回财政资金,不再受理申报。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3、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4、农资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6、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7、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8、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检疫合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9、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10、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根据上级及本级农业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市、县市区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市针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和潜在隐患开展风险监测和排查,提升风险预警和决策能力;
市县乡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及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各级属地管理责任。
市级监测以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相结合,年度监测2000批次以上(定量不少于400批次),县乡两级以快速检测为主,监测3000批次以上(条件具备的县级开展定量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2、检查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
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3、分析会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4、质量安全工作调度。
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农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农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在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5、监管联动。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6、宣传告知。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洵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7、执法处罚。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