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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00x 

6.4915 

(10000+4000x 

×

12/30)=4561.7(元) 

习题三 

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由外方公司支付4,000美元,该个人2010年度已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200天,累计出境时间130天。

习题三分析:

该经理属于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个人。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

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

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

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40%=28(万元)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

居住国税率 

抵免限额举例:

1.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1200×

50%)×

(100+100)/1200 

100万元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实际抵免额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

50%×

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525×

(100-50)/1050〕 

2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1)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

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

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

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20%) 

4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8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 

(2)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

第一步:

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第二步:

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

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

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

60万元 

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 

140万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

50%)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

10%) 

7万元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

30%×

70/140) 

3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 

抵免限额[(100十100)×

40%×

100/(100+100)] 

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

37万元 

A公司收到B公司分回净股息 

63万元 

A公司的毛股息为(63/(1-10%)) 

A公司在乙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70x10%) 

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1-30%)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100x30%) 

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

40%] 

8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 

43万元 

税收饶让举例 

假定居住国甲国的A公司有一分公司B,B公司当年获利100万元。

甲国所得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率为30%,乙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把所得税率减到10%。

在甲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B公司在乙国缴纳10万元所得税,把税后利润汇回甲国A公司,按照甲国税法规定,A公司应把其国内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缴税。

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万元利润,别无其他收入,那么按甲国税率计算,A公司应在甲国缴纳40万元所得税。

由于B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了10万元税额,甲国政府给予税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万元税款后,A公司应在甲国补缴30万元税款。

但如果甲国采取税收饶让的办法,则把B公司在乙国被减征的20万元税款视同已在乙国缴纳。

即B公司虽然在乙国仅缴纳了10万元所得税,但甲国视它为已按乙国正常税率缴纳了30万元,则只要求A公司按10万元补缴甲国税额。

我国某公司2009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其中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5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4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20%;

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25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为15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10%。

计算该公司2009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纳税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如果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办法计算企业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A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2000+600)x25%x600/3000) 

150万元 

B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2000+400)x25%x600/3000) 

该公司在A国所得已缴税款(500x40%+100x20%) 

220万元 

该公司在B国所得已缴税款(250x30%+150x10%) 

90万元 

该公司2009年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2000+600+400)x 

25% 

750万元 

该公司2009年实际应向我国缴纳的税款(750-150-90) 

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适用25%税率,B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适用税率20%,甲国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假定B企业按适用税率在甲国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B企业缴纳甲国公司所得税(500x20%) 

B企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500-100) 

B企业支付A企业的毛股息(90/(1-10%)) 

甲国征收预提所得税(100x10%) 

10万元 

A企业承担的B企业所得税(500x20%x100/400) 

A企业来自B企业的全部应税所得(100+25) 

125万元 

A企业收到B企业的股息已在甲国缴纳税额 

35万元 

抵免限额((1000+125)x25%x125/(1000+125)) 

31.25万元 

A企业应在我国纳税((1000+125)x25%-31.25)) 

250万元 

在某纳税年度中,M国律师里根·

爱德华共有国内外所得80万美元,其中有来自于C国JKL公司的股息收入40万美元。

居住国M国所得税税率为30%,来源国C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

由于里根·

爱德华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可以向C国减半缴纳所得税。

请问:

1.在M国采用限额抵免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况下,里根·

爱德华在该纳税年度需要向M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2.如果M国和C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相互适用税收饶让抵免,那么里根·

1. 

采用抵免法 

在C国缴纳的税款(40x20%/2) 

4万元 

M国所得税抵免限额(80x30%x40/80) 

12万元 

全部所得应纳税(80x30%-4) 

20万元 

2. 

采用税收绕让 

如无减免税在C国应缴纳税款(40x20%) 

8万元 

全部所得应纳税(80x30%-8) 

16万元 

尊尼制衣有限公司是由中方×

企业与香港A公司共同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中港双方各占50%的股权。

2006年开业,生产销售高级品牌服装,生产所需原材料均是由香港A公司提供的,产品全部返销香港,大部分返销香港A公司。

尊尼制衣公司2009年外销产品300649.05元,账面上盈利60122元。

,该企业2009年度销售给香港A公司的时装每打定价为1800元,共销售611打,总金额为1099800元,而企业销售给另一家非关联公司的同样产品的价格却为每打5520元,共销售585打,总金额为3229200元,是企业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价格的3倍多。

问题1、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

为什么?

2、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公司2009年度的上述的业务往来是否为不合理转移定价?

3. 

如被税务局判定为不合理转移定价,可用何种方法进行调整?

并请计算其调整所得以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尊尼制衣有限公司适用税率为25%) 

1、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

尊尼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A公司是为关联企业。

因为香港A公司为尊尼制衣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控股比例超过25%。

是。

因为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超过三倍,该制衣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了不合理转移定价,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

3.如被税务局判定为不合理转移定价,可用何种方法进行调整?

因为存在非受控的非关联方交易价格,因为可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方法“进行调整。

即每打5520元,调整其与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调增收入(5520-1800)×

611=2272920(元),相应调增企业2009年度企业利润2272920元。

2009年度该企业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年度,所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72920×

=568230(元)。

ABC集团公司是一家在境外证交所上市的综合性企业。

ABC(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中国公司”)是一家由ABC集团公司投资兴建的以生产销售汽车和航空器材所用的电子感应器为主的外商独资企业,于2002年9月投产。

公司主要原材料有:

陶瓷芯片、不锈钢外壳和导线等, 

其中最关键的部件为陶瓷芯片。

MG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关联公司。

ABC中国公司与MG公司同属于ABC集团公司的电子事业部。

为保证产品质量,目前ABC中国公司所需的陶瓷芯片皆由美国MG公司供应,生产完成以后,所有的产成品全部运往美国MG公司。

经MG公司认可质量后,再销往客户。

该产品的陶瓷芯片由MG公司按市场价提供,ABC中国公司与MG公司签订了进料加工生产协议。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中发现,卖出的产品成本为500万美元(包括材料,人工和制造费用),销售价格为525万美元,价格偏低。

税务机关根据同行业非关联公司的盈利水平确定成本加成率20%。

问题:

请用成本加成法对ABC公司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并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1美元=6.4915人民币)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

(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500×

(1+20%)=600万美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525=75万美元 

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75x6.4915x25%=121.72万人民币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是关联企业,A公司的经营资产为2000万美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为8000万美元。

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2000万元,取得的经营利润为100万美元,B公司当其取得的经营利润为400万美元。

现甲国要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公司对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并且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其对利润贡献大小的惟一参数。

A、B公司的交易中是否存在转移定价的问题?

习题四 

K公司为在甲国的食品批发企业,其向乙国子公司A批发食品后销售给零售商,销售价格为10美元 

K公司可比企业的行业销售利润率2008年至2010年的中值水平分别为4.5%、5.3%、8%。

K公司此三年的一般管理费用平均占销售额4% 

2010年的销售成本占销售额9% 

请利用交易净利润法计算K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正常产品单价。

三年平均销售利润率 

(4.5%+5.3%+8%)/3=5.9% 

A公司近三年一般管理费用平均占销售额:

4% 

预计下一年度销售成本为销售额:

9% 

A公司必须取得的销售毛利率:

5.9%+4%+9%=18.9% 

A公司单位零售价格:

10美元 

单位净利润:

10x18.9%=1.89美元 

A公司应支付P公司的产品单价为:

8.1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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