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施工承包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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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在开工前(合同签定后2天内),接通水源、电源,为承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协助承包方办理所需有关证件,相关费用按规定各自交纳。

3、指派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事务,如监督检查进度、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办理中间工程交工签证手续,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等。

4、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二、承包方:

1、负责办理应由承包方办理的各项手续。

2、按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钢结构施工图纸设计;

3、按国家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2002)等现行规范和标准及有关图纸资料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发包人批准,检查、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误,应迅速通知发包人处理,承包人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6、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三套竣工资料(包括调整后的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7、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

焊工必须具有上岗证(合格证等)。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共天(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前提供具备施工条件(通水、通电)的施工场地,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发包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安全施工

1、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2、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

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

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安排专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7、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8、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规范的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2002);

5、《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2001);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7、《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9、《碳素结构钢》(GB1591-88);

10、国家、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达合格等级。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北京市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

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监理费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5、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发包方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

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发包方承担;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工程的合同总价为元整,其中包含本工程的保险费和施工人员的保险费。

二、本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预付款,计人民币元整;

  三、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四、如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五、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将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在审核完成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尾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设计

1、正式、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是工程的有效依据。

2、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进行图纸设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日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依据、地质资料、水准坐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内空中高低压力网线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具体规格及要求见附表1。

3、图纸设计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

4、乙方在甲方提供上述资料后日内,按现行国家钢结构建筑相关规范完成图纸设计;

并将正式完整的图纸(套)提供给甲方。

5、甲方接到图纸后7天内,应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作出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图纸等技术文件。

若甲方在接到图纸7天后,既没有组织图纸会审,也没有提出任何疑议,视同甲方认可;

乙方可按图纸组织制造、施工。

(二)施工

1、施工准备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办妥本工程开工所需的合法手续,如建筑施工许可证等。

如因无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而引发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及勒令停工损失等。

(2)甲方负责组织督促土建方在乙方进场前,做好符合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要求的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坪并埋设好预埋螺栓;

如无法先做混凝土地坪的必须做好石渣地坪,至少要保证乙方的安装机械能正常施工。

(3)甲方负责确保本工程施工区域“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道路必须满足可承载汽吊车辆的通行,地坪平整压实,有足够的钢结构堆放场地,施工区域地面和空中无障碍物。

(4)甲方在乙方进场时,负责签发“工地晴雨表”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对工地气候变化情况进行记载。

(5)乙方按图纸组织原、辅材料进行加工制作。

(6)乙方在进场前负责对安装场地进行勘察;

对不具备条件的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对具备条件的则予以确认。

(7)乙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在进场时报给甲方驻工地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8)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工作人员并落实好相关机械及运输设备。

2、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若在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并相应顺延工期。

如甲方没有提前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的开工损失由甲方承担。

3、进度计划

(1)乙方在进场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驻工地工程师(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若发现乙方的施工行为违反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未按约定的条款提供开工条件;

如未按期提供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办理施工手续、场地不具备钢结构安装条件等。

b、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e、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按第8小时顺延一天计。

f、遇不可抗因素(如地震、雨、雪、台风等)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g、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及原因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应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工程竣工及验收

(1)工程竣工

a、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b、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d、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2)竣工验收

a、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拱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b、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e、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d、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e、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f、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甩项造成的损失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g、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视同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已认可,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

7、材料供应与检测

(一)材料采购

1、乙方应按合同、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采购材料和配套件,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属乙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乙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乙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配套件的质量负责。

3、乙方运送材料、构件等到工地后,应通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清点检验。

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逾期不清点检验的,视为认可。

4、甲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

乙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甲方。

甲方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

逾期则视为同意,乙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甲方。

5、由甲方提供材料的,另行约定。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

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不符合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甲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乙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甲方不得指定乙方购入用于工程建筑材料、配套件等,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三、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给发包方使用,每延误一日,向发包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承包方验收申请书送达日后不进行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 纠纷解决办法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

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附件:

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施工图纸、材料明细表;

3、工程量清单;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进度计划;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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