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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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1.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
2.货物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且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
1.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期限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2.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见附件1);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
5.委托人签署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一份(无委托代办的可免交);
6.举办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还应当提供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1.《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见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3.《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4.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或ATA单证册;
5.延期原因报告;
6.补充合同或协议;
7.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延期申请委托书;
8.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9.展览会延期的,提供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10.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依法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第
(一)至(十一)项所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负责核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十二)项所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海关受理后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经海关总署审批同意后,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作出核准决定。
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隶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3.决定。
海关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或不予批准申请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制发相应决定书。
4.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
对持ATA单证册的申请人,海关对ATA单证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视为受理;
审核未通过的,不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视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不再制发有关法律文书。
海关受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视为核准;
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签注,视为不予核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审查。
主管地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后,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地直属海关。
主管地直属海关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主管地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主管地直属海关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海关总署。
2.决定。
海关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制发相关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隶属海关或直属海关负责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根据受理海关层级不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1.隶属海关受理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2.直属海关受理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海关总署审批。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延续/变更)。
1.主管地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地直属海关。
主管地直属海关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2.主管地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主管地直属海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海关总署。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1.《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2.《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受理机构:
南京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一、决定机构:
十二、咨询渠道:
详见南京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三、办公地址:
十四、办公时间:
十五、联系电话:
附件1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编号:
(1)
海关:
我单位拟对
(2)
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
(3)
(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海关名称;
(2)申请暂时进/出境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颜色、品牌;
(3)申请单位名称。
填写示范: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常熟
我单位拟对一辆用于测试的丰田白色小轿车,型号为:
ZWE182L-GEXVBC1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
XXX有限公司
2015年5月
14日
常见错误示范:
1.未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颜色、品牌;
2.未加盖单位公章;
3.未填写日期。
附件2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因
(3)
办理暂时进/出境延期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
(4)
(2)延期原因;
(3)申请暂时进/出境延期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颜色、品牌;
(4)申请单位名称。
宁波
国家重点工程XXX项目建设工期延长,
我单位拟对
一套用于监控的索尼黑色LRS摄像系统
办理暂时进境延期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