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柜员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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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柜员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柜员由县级行社统一管理,相关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柜员的人力资源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柜员招聘相关工作;

(二)审批柜员准入并建立相关人事档案信息;

(三)组织柜员岗前培训工作;

(四)制定柜员薪酬分配标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会计运营部门负责柜员的会计运营操作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确定柜员劳动组合模式;

(二)明确柜员类别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配置相应操作权限;

(三)对柜员会计运营操作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自律检查;

(四)负责柜员等级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业务相关柜面操作的培训、指导、监督和自律检查。

第九条稽核内审部门负责对柜员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

第一十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柜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柜员安全工作。

第三章准入及退出

第一十一条从事柜员工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能够坚持原则;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具备必要的金融、会计等基础知识;

(四)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等基本技能;

(五)能独立操作计算机处理日常柜面业务;

(六)经过岗前培训,且考核成绩合格;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一十二条柜员上岗前,应当按照《****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真实、完整、有效、唯一的柜员信息。

第一十三条组织柜员岗前培训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培训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会计运营制度规范及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

(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培训结束后,由各办事处(市联社)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不合格者待岗参加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一十四条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退出柜员岗位;

待岗期间,工资薪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参照下岗人员核定。

(一)贪污、挪用、盗取信用社或客户资金的;

(二)为客户开具虚假存单、对账单、存款证明或其他资信证明的;

(三)伪造、变造、私自抽取会计运营单证、抵质押物或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向无关人员随意泄露客户信息的;

(五)故意违规操作骗取经营业绩或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柜员岗位情形的。

第四章劳动组合及岗位职责

第一十五条柜员劳动组合模式分为柜员制和复核制两种形式,县级行社可根据营业网点实际合理选择适当的柜员劳动组合模式。

柜员制是指柜员在权限范围内独立办理柜面业务的劳动组合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一个服务窗口只设一名柜员,不设复核员。

复核制是指采取双人临柜操作,对柜面业务进行一人录入、一人复核的劳动组合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由两名柜员共同完成相关业务的处理。

第一十六条实行柜员制劳动组合模式的营业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子监控及办公设备齐全,营业场所实现零盲区;

(二)风险管控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健全规范;

(三)事后监督机构运行高效,具备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柜面人员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

第一十七条柜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受理客户业务办理申请,正确、合规、高效地办理柜面业务;

(2)按规定做好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印章等物品的领用、保管、使用、交接等工作;

(3)营业期间,按要求做好各类会计单证、登记簿的保管工作;

(4)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做好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等相关工作;

(5)积极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查询、冻结、扣划相关业务;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及账务核对工作;

(七)负责办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第一十八条营业网点要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合理设置柜员岗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复核制劳动组合模式的机构,会计业务印章与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二)采用柜员制劳动组合模式的机构,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与相关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三)资金汇划业务的录入与复核必须严格分设,严禁一人操作;

(四)同一笔业务的记账与授权必须严格分设,严禁一人操作;

(五)记账和对账必须严格分离,记账员不得制作对账相关资料。

第5章等级管理

第一节等级设置及条件

第一十九条县级行社应当依据柜员个人素质、业务技能、服务水平、工作质量等对辖内除营业经理之外的其他柜员进行等级管理。

第二十条柜员等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评定、以级定酬、量化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柜员等级由低到高设置为五个等级,分别为:

一星级柜员、二星级柜员、三星级柜员、四星级柜员和五星级柜员。

营业经理原则上应当从五星级柜员当中择优选聘。

第二十二条柜员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星级柜员

1、符合柜员准入条件,但达不到二星及以上标准;

2、符合柜员准入条件,但未参与等级评定。

(二)二星级柜员

1、中专或以上学历;

2、熟悉会计运营相关制度规范;

3、从事柜员工作满半年;

4、考核期差错率不超过千分之五;

5、综合考核得分65分以上。

(三)三星级柜员

1、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3、能够熟练办理各种会计运营业务;

4、从事柜员工作满一年;

5、业务量不低于本营业网点人均业务量;

6、考核期差错率不超过千分之三;

7、综合考核得分70分以上。

(四)四星级柜员

2、取得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取得人民银行《货币防伪反假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熟悉会计运营相关制度规范;

6、能够熟练办理各种会计运营业务;

7、从事柜员工作满二年;

8、考核期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客户投诉;

9、业务量不低于本营业网点人均业务量的1.2倍;

10、考核期差错率不超过千分之二;

11、综合考核得分80分以上。

(五)五星级柜员

1、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4、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7、从事柜员工作满五年;

9、业务量不低于本营业网点人均业务量的1.3倍;

10、考核期差错率不超过千分之一;

11、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柜员等级评定标准中“差错率”计算公式如下:

差错率=考核期间办理业务差错笔数/考核期间办理业务总笔数*1000‰。

第二十四条柜员等级评定工作中的“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考核得分=考试得分×

60%+考核得分×

40%。

第二节等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柜员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一)报名。

由柜员向所属县级行社报名参加等级评定。

(二)审查。

由县级行社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

由办事处(市联社)组织辖内报名人员统一进行考试。

(四)考核。

由县级行社对报名人员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

(五)初评。

由县级行社根据柜员考试及考核结果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并结合其他条件初步评定柜员等级。

(六)公示。

由县级行社将柜员初评结果及证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柜员对初评结果有疑义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级行社或上级机构提出申诉;

收到柜员申诉的机构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复查结果。

(七)评定。

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由县级行社确定柜员等级,并将柜员等级评定结果上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试内容应当包含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考试得分=理论知识得分×

50%+操作技能得分×

50%。

理论知识由省联社统一命题,办事处(市联社)组织考试;

操作技能由各办事处(市联社)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定项目和时间组织测试。

第二十七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柜员工作质量、服务水平、日常管理和特殊奖励四部分,评分标准见《****农村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考核评分表》(见附表)。

扣分项以标准分扣完为止,奖励分不设上限。

第二十八条柜员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当重新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首次柜员等级评定时,考核期为等级评定日起前推一年;

再次评定时考核期间为上次等级评定日至本次等级评定日。

第三十条首次柜员等级评定时,县级行社可根据评定标准自主确定柜员等级;

再次评定时,柜员等级可越级下调或越级上调。

第三十一条县级行社应当严格执行柜员等级评定标准,并合理控制各等级柜员占比。

五星级柜员和四星级柜员占本县级行社柜员总数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20%和25%;

符合上述条件的柜员数量超过可评定职数时,依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应等级评定标准第9项、第10项择优录取,未录取人员自动纳入下一等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柜员调离岗位时,其评定等级自动取消。

再次调回柜员岗位时,原评定期有效的,参照原等级执行;

原评定期失效或未参与评级的,本考核期参照一级柜员执行。

第六章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等级柜员薪酬纳入所属县级行社薪酬体系统一管理,等级越高薪酬标准越高;

其中五星级柜员岗位薪酬最高可达到本县级行社中层副职标准。

各等级柜员岗位薪酬标准由所属县级行社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岗位评估确定后报办事处(市联社)人力资源部门审定。

省联社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等级柜员薪酬进行总体把握和宏观指导。

第三十四条县级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柜员绩效考核机制,并将绩效工资与其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有效激励柜员工作激情。

第三十五条柜员绩效考核指标应当与其工作职责紧密相关,以业务量、差错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其中,业务量指柜员在考核期内完成的交易总笔数;

差错率参见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服务水平指考核期内客户对柜员服务的满意度;

工作质量指考核期内柜员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序性和整洁度等。

第三十六条县级行社在柜员绩效考核指标中,可根据柜员等级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增加经营性任务;

柜员等级越高经营性任务越大,但与全部经营性任务挂钩的绩效工资不得超过柜员绩效工资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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