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羊合同书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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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甲乙双方自愿结合,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就合伙投资发展经济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自觉遵守。
一、合伙宗旨
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二、合伙项目
项目名称:
江淼牧业,养殖羊。
三、项目性质
江淼牧业为甲乙双方合伙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四、权属范围
江淼牧业为甲乙双方同等享有。
三、出资方式
江淼牧业一期发展规划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元),甲乙双方同等承担,各出资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元)。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根据一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储备饲料、购买羊只、卫生防疫等)各阶段实际需求逐步等额注入,但一期投入资金甲乙双方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元)。
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终止后,应进行清算,若有盈利,按双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若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清偿。
合伙牧业存续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出资数额及期限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甲乙双方各出资贰万元(¥元)作为启动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开户行:
,,并由会计向各方出具双方签字有效的出资证明书。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按期足额缴纳方每天
1%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投资总额资金中除去启动资金部分的其余出资根据牧业阶段性发展需要,经甲乙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随时足额到位。
五、股份及盈亏分成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江淼牧业,一期发展规划投资总额资金按50%比例均等逐步注入。
所占股份,甲方占股方占股
利润盈余分配:
甲、乙投资经营期间,江淼牧业产生的总利润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双方投资经营创收盈余。
甲、乙双方投资经营期间,盈余净利润总额按照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
亏损债务承担:
甲、乙双方投资经营期间,江淼牧业经营产生的亏损和经济债务,先由江淼牧业共有财产进行偿还。
如江淼牧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甲、乙双方按照持有股份比例承担。
甲、乙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返还对方清偿的应由己方承担的债务。
六、资金管理与使用
合作期间,江淼牧业财产、财务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占有或处置共有财务。
如需转让自已
所持股份,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资金设专门账户管理。
存取及使用资金时,甲、乙双方均须到场,并留存有效凭据。
取用资金或资金转账时,要在有效凭据显著位置注明资金使用目的,同时甲乙双方签字留存备查。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财产、会计制度,甲方为会计,乙方为出纳。
财务实行日清月结、账目相符、帐物相符,做到账目清楚、透明运作、专款专用,杜绝挪作他用。
建立财务使用通报制度。
甲、乙双方本着科学、合理、节俭的原则,先调研论证项目费用支出必要性,再讨论研究项目费用支出可行性,最后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后才能执行,并及时入账。
使用方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
甲乙任一方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如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给牧业财务和投资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反一方负完全责任。
七、权利和义务
江淼牧业从开始运作起到结束,甲乙双方需通力协作,科学规划发展蓝图和制定阶段性发展目标,适时调整并完善决策方案。
涉及江淼牧业重大利益(基础建设、购销羊只、疫情处
篇三:
合作养羊协议
种草养羊协议书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乡村组农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科技扶贫种草养畜项目如期完成,确保项目持续发展,真正成为贫困地区农民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结合项目区实际,在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乙方自愿参加“水城县科技扶贫种草养畜项目”,成为项目扶持农户,自觉承担种草养羊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足够种植10亩牧草的草种、肥料等农用物资。
第三条乙方在XX年5月前种植10亩以上牧草,在种植牧草后2月内完成建圈或改圈,羊圈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种草面积、草场资源情况、建圈情况,先按每亩牧草1只基础母羊的比例配给乙方,以后根据牧草生长状况,逐步向乙方提供基础母羊,直到满20只为止,基础母羊由甲方分别登记建档,记录体况、毛色、体重等生理指标,乙方签字认可。
如乙方违约,甲方将不配发基础母羊,并赔偿甲方的草种、肥料等物资。
第四条甲方按品改标准配种公羊,种公羊一年更换一次。
第五条乙方必须按甲方技术人员的要求对草地进行追肥、刈割、除杂、防病、除虫等工作,如甲方发现草场管理不善,杂草丛生,甲方将自行雇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按《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无偿为乙方提供疫苗,并对羊进行预防,对乙所饲养的家畜进行防疫注射,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拒绝对动物进行防疫。
如乙方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对所饲养的羊进行建胃驱虫、灭蚧,药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所饲养的羊发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自行处理,如确需甲方治疗,治疗产生的药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甲方医治无效死亡的羊,或发生急性死亡,来不急医治的,经甲、乙双方现场认定后,可从乙方需返还羊的总数中扣除。
第八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品种改良服务,制定品种改良计划,保证基础母羊繁
殖率不低于150%,乙方不得拒绝进行品种改良,不得私自配种。
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需返还甲方所提供的草种、肥料及种羊(包括20只基础母羊和种公羊)或者等值现金。
第九条甲方派技术人员指导乙方种草养羊,保证乙方所饲养的羊成活率在95%以上,但乙方必须听从技术人员的指导,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走失、被盗、狗咬、落洞、跌岩、火烧、落水、中毒、不及时汇报病情等造成羊只伤亡,致使基础母羊存栏低于20只,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赔偿或自行补足。
第十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并登记造册,乙方必须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培训会,无故不参加培训会的每次处罚10元科技认识费,罚金由村养羊按时协会统一收存,用于协会办公费。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收留非项目农户的牲畜,不得将其他牲畜与项目饲养的羊混群饲养。
乙方需购入其它牲畜时,必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批准后才能购入。
根据项目规划所种植的人工放牧草地只能用于放牧项目所饲养的羊不能混群放牧,如有违反,造成项目区经济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需返还甲方所提供的草种、肥料及种羊(包括20只基础母羊和种公羊)或者等值现金。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每月对项目户进行一次生产发展和经营效益统计评价,乙方饲养规模超过60只时,以后要扩大饲养规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与本村养羊协会根据乙方生产经营记录共同研究决定,批准后才能扩大饲养规模。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农户的养殖规模,还款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为乙方协调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用于发展种草养羊,并由甲方负责监管,贷款金额XX-5000元。
第十四条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所饲养的羊产权属于甲方,第一年不返还。
从第二年开始,乙方逐步返还基础母羊给甲方用于扶持其他农户,到第五年结束时还满10只,也可提前返还,返还满10只母羊之后,乙方自动拥有羊群的产权。
乙方返还的基础母羊必需是4月龄以上身体健康,经甲方鉴定具备种用价值的母羊。
第十五条乙方拥有羊群的产权以后,仍需遵守本协议除第十四条外其它条款之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饲养的羊除第一年外,按每出售1只羊交纳4元的管理费给村养羊协会。
第十七条乙方饲养的羊出栏体重不低于30公斤,由甲方按当地市场价收购,统一组织、统一销售,乙方不得私自销售。
如有违约,乙方按市场价赔偿给甲方。
第十八条由乙方自行联系上市销售的羊(需经甲方同意),只上交管理费;
由甲方联系上市销售的羊(需经乙方同意),乙方向甲方交纳中介费。
第十九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养羊技术资料、市场信息等并负责市场开拓及销售,指导村委会成立养羊协会,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活动。
在销售过程中,乙方有监督的权利,销售收入统一存入专户,由中心建立农户明细账目,按乙方贷款协议扣除需还贷资金和各种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其余返还给农户,结算在每次销售完成之后进行。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承贷的小额贷款,乙方只能用于发展种草养羊,乙方一旦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收回小额代款。
第二十一条甲方建立公示制度,对草种、肥料、基础母羊、种公羊、上市销售的羊、药品等的数量、单价进行定期公示,接受乙方监督。
三、本协议期限暂定为5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时按协议兑现一次。
四、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政府一份、村委会(养羊协会)一份。
甲方: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乡村组村民
监督方:
乡人民政府(公章)
协调方: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村养羊协会(公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二00年月日农户签字:
签字:
篇四:
养羊合同
养殖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了切实加快全村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结合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经多方考察论证,甲、乙、丙叁方协商决定,共同合作发展舍饲养羊项目。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概况
**村舍饲养羊项目
项目地点:
**村
(二)项目范围:
羊只采购、养殖、防疫和监管
(三)养殖规模:
以10只母小尾寒羊为基础进行滚动发展,其中丙方自筹3只,甲方免费投放7只。
(三)实施日期:
开始日期:
自10只母小尾寒羊发放之日起。
终止日期:
待丙方所在家庭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200元以上后终止。
二、叁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资11万元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元整)用于乙方扶持贫困村民发展舍饲养羊产业;
(2)对其投入的养殖资金进行监督,督促乙方做到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用途合法公开;
(3)对乙方进行的羊只采购、卫生防疫和养殖技术指导等行为进行监督;
(4)对丙方的养殖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5)配合乙方对丙方进行有关费用的收取;
(6)配合乙方对丙方返还的羔羊进行合理调配。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出资的养殖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用途合法公开;
(2)在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甲方出资的养殖资金进行合理支配;
(3)统一采购符合当地养殖条件的健康3—4月龄母小尾寒羊投放给丙方进行养殖,并做好卫生防疫和养殖技术指导;
(4)对丙方不符合标准的养殖行为进行制止;
(5)当投放的母羊产羔后,有权向丙方回收2只2—3月龄健康母小尾寒羊用来扶持其他贫困农户发展养殖;
(6)有权向丙方收取2100元人民币作为3只自筹母羊的采购资金;
(7)有权向丙方收取1000元人民币的信用保证金,待丙方返还2只2—3月龄健康母小尾寒羊后退还。
(8)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对投放羊只进行私自处理,致使羊只存栏量不足10只,或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无偿返还2只3月龄健康母小尾寒羊的,乙方有权扣除丙方信用保证金,并收回甲方免费投放的羊只。
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为发展舍饲养羊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
原则上圈舍为砖木或土木结构,不得小于30平方米。
能开展有效的疫病防治,保证充足的饲草和安全饮水等;
(2)有义务按照舍饲养羊标准进行养殖和卫生防疫,不
得转送他人养殖,不得使用商品饲料或添加剂。
确保常年存栏羊只在10只以上;
(3)有义务向乙方交纳2100元人民币作为3只自筹母羊的采购资金;
(4)有义务向乙方交纳1000元的信用保证金;
(5)有义务在XX年3月底之前向乙方无偿返还2只2—3月龄健康母小尾寒羊;
(6)有权拒绝乙方投放的不符合标准的羊只;
(7)有权拒绝乙方不规范的卫生防疫和养殖技术指导等行为;
(8)当返还2只2—3月龄健康母小尾寒羊给乙方后,有权要求乙方退还1000元信用保证金;
(9)向乙方无偿返还2只2—3月龄健康母小尾寒羊后,在确保存栏量达到10只以上的基础上,对其它富余羊只有权进行出售,以增加经济收入。
(10)有权拒绝乙方除以上规定外的其它不合理的要求和费用。
三、违约责任:
若甲、乙、丙三方无正当理由单、双方终止合同,除承
担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资金和帮扶资金。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韦营乡政府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篇五:
合作养羊协议(XX年)
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羊
项
目
实
施
协
议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制
二OO八年八月
为使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如期实现产
业化建设预期发展目标,真正成为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根据省、市、县扶贫办对资金按照“有偿使用,滚动扶持”的要求,结合项目区实际,经双方充分酝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实施规模饲养20只或价值7000元的基础母羊,种植优质牧草20亩,新(改)建圈
舍30平方米,每2户配一只种公羊。
二、资金投入
(一)甲方投入:
1、种植优质牧草:
以物代现按每亩80元投入草种、肥料资金,20亩投入1600元。
2、饲养基础母羊:
以物代现投入购买基础母羊资金7000元。
3、购种公羊:
以物代现每2户投入1只种公羊,每年更换一次,同时负责种公羊防疫治疗费、
死亡更换等。
4、新(改)建圈舍补助:
补助新(改)建圈舍资金600元。
(二)乙方投入:
20亩种草地块,修(改)建30平方米圈舍,同时,负责种植、施肥、刈割、
贮藏、管理人工牧草及羊群放牧、守牧、饲养管理的劳动力投入。
三、项目实施地点乡村组(小地名及面积)。
四、责任义务
第一条规划种草地块及新(改)建圈舍地点一经确定,乙方不能返悔。
第二条乙方应主动申请实施“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自觉遵守项目
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乙方于年月日前种植20亩以上牧草,于年月日前完成羊圈
修建或改建工作后,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养羊专业合作社提出口头验收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养羊专业合作社组织自查,当农户合格率超过50%以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一周内组织向乙方发放建补助,乙方应及时进行圈舍修建,当乙方圈舍修建合格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发放价值7000的基础母羊。
乙方自有基础母羊的,经验收合格称重、佩戴免疫标识、观察20天,确认羊只无疾病,甲方可以直接支付乙方购羊补助资金。
基础母羊由甲方建立羊群档案,由乙方签字认可。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甲方技术人员的要求对草地进行科学管理,作好追肥、刈割、除杂草、防
病、除虫等工作。
如甲方发现草场管理不善,出现杂草丛生、病虫害漫延、牧草长势较差等,甲方将自行雇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收回发放给乙方的基础母羊,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按照制定的《兽医卫生制度》,定期安排乙方进行驱虫健胃、注射疫苗、打扫环
境卫生和消毒等,药品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绝。
否则,导致疫情发生,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双方按照每年每只基础母羊10元的标准共同出资存入专户,作为基础母羊防疫治疗
费及羊只死亡补偿费,基础母羊生病时,由甲方负责治疗,因病治疗无效死亡,经双方及村民委员会(或村养羊专业合作社)、村包片兽医员现场认定后,折算出金额,按总金额的60%计算,甲、双方各承担一半。
但羊群发病或有异常反应时,应及时通知项目点兽医员或甲方驻点技术人员及时处理,如未通知或通知时间较晚,担误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的羊只死亡,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品种改良服务,制定品种改良计划,保证基础母羊繁殖率不低于150%。
乙方不得拒绝进行品种改良,不得私自配种。
第八条甲方派技术人员指导乙方进行种草和养羊,保证乙方饲养的羊成活率在95%以上,乙
方必须听从技术人员的指导。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羊只走失、被盗、狗咬、落洞、跌岩、火烧、落水、中毒、不及时汇报病情等造成伤亡,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赔偿或自行补足20只。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养羊饲料配方,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登记造册,乙方必
须按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会议。
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每人每次处罚10元作为科技认识费,罚金由村养羊专业合作社统一收存,用于日常办公。
第十条乙方不得收留非项目农户的牲畜,不得将其他牲畜与本项目饲养的羊混群饲养。
乙方
需购入牲畜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才能购入。
项目规划所种植的人工放牧草地只能用于放牧属于本项目饲养的羊,不能将项目外的羊或其他牲畜在草场上混群放牧。
否则,造成项目区经济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需返还甲方提供的草种、肥料及种羊(包括20只基础母羊和种公羊)等物资或等值现金。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每月对项目户进行一次生产发展和经营效益统计评
价。
当乙方饲养规模超过60只时,若要扩大饲养规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与本村养羊协会按照乙方生产经营记录进行共同研究后,才能扩大饲养规模。
第十二条乙方饲养的羊达到出栏要求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后方能出售,任何一方不得
私自销售,收购价格以当地市场价为参考。
第十三条淘汰种羊经甲方确定无种用能力后乙方按商品羊标准育肥,按第十二条要求上市销
售。
第十四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养羊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并负责市场开拓,指导村委会成立
养羊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活动。
第十五条甲方按要求建立公示制度,对草种、肥料、基础母羊、种公羊、上市销售的羊、药
品等进行定期公示,接受乙方监督。
第十六条甲方收回的羊用于与村专业合作社分成,分成剩余部分用于滚动扶持其他贫困农
户。
第十七条村专业合作社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将分成的羊在村民委员会活动室公示,接受乙
方监督。
第十八条甲方聘请兽医员为农户提供服务,农户必须配合兽医员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兽医
员提供饲养管理情况,不得拒绝兽医员的管理,如确有争议可以按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
如乙方无故不服从兽医管理,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需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效益分成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一年甲方不分成,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以乙方饲养的20只基础母羊为基
数,按新增羊数进行分成,甲方占30%,乙方占70%,返还的分成羊必须达4月龄以上,体重在20公斤以上,身体健康的羊(公、母比例1:
1,可视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公母比例),连续返还5年,满5年后乙方自动拥有羊群产权,但仍需遵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之规定。
返还羊后,如基础死亡或淘汰,须经双方共同认定。
五、合作期限:
暂定为6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一年兑现一次。
六、违约责任:
如单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七、其它约定事项: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乡村组农户(签字手印):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篇六:
养羊协议书
刘青显,亭子沟郑胶羊场。
张海金
1、养羊场面积:
乙方使用甲方亭子沟荒山作为羊场。
2、地点为南至坡埂,北至分水岭,东至坊里辛耀科分水岭,西至坊里二队地界。
3、养羊借款:
乙方借甲方养羊款23万元(大写贰拾叁万元整),还款时间为一年。
如一年还不清,甲方随意买卖,亩数30亩,抵押金未还清时场地全部由甲方安排。
本协议各条都有约束力,押手印有效。
本协议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刘青显证明人:
辛明周
张海金证明人:
王金龙
XX年7月1日——XX年7月1日
篇七:
养羊代养协议
纳雍县张家湾镇磨坟村黑山羊养殖项目
代养协议
代养人(甲方):
纳雍县张家湾镇磨坟村乌蒙黑山羊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
纳雍县张家湾乡(镇)磨坟村马鞍组身份证号码(法人代表):
交养人(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