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标准 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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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4章预防性保安措施…………………

4-1

4.1目标…………………………………

4.2关于通行管制的措施………………

4.3关于航空器的措施…………………

4.4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4.5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4-2

4.6关于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的

措施…………………………………

4.7关于特殊类型旅客的措施…………

第5章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5-1

5.1预防…………………………………

5.2应对…………………………………

5.3交换情报和报告……………………

5-2

附件17的附篇

《附件2—空中规则》节录………………

ATT-1

《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

空运输—定翼飞机》节录………………

 

ATT-2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节录…………

ATT-3

《附件9—简化手续》节录………………

ATT-4

《附件10—航空电信》第IV卷

(监视雷达和避撞系统)节录……………

ATT-6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节录………

《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

候调查》节录……………………………

ATT-8

《附件14—机场》第I卷—《机

场设计和运营》节录……………………

《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

输》节录…………………………………

ATT-11

Doc9284—《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

技术细则》节录…………………………

ATT-12

《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

(Doc4444)节录…………………………

《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

(Doc8168),第I卷—《飞行程

序》节录…………………………………

ATT-15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历史背景

本附件中的材料是理事会根据大会下述两项决议制定的:

A17-10号大会决议:

关于各国实施本届大会

通过的保安规定和措施以及国际民

用航空组织对这类规定和措

施的进一步工作。

……

大会:

(3)要求理事会在本组织其他组成机构的协助下,将本决议附录中的材料适当编制成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纳入本组织现行的或新的附件中或本组织其他规章性的文件或指导材料中。

A18-10号大会决议:

保护国际航空运输

安全的其他技术措施。

(1)要求理事会在航空运输保安的技术方面确保:

(a)由秘书长对航空运输的保安这一课题继续予以足够的注意,其优先地位应与当前航空运输保安受到威胁的程度相适应;

根据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和非法干扰委员会的工作,并根据从各缔约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曾向这些国家和组织分发过草案材料)所收到的意见,理事会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1974年3月22日通过了关于保安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定为公约的附件17,题为“标准和建议措施—《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表A表明了其后各次修订的来源及有关主要议题表和理事会通过附件和修订的日期及其生效和执行日期。

说明

为了给各国在执行本附件所规定的保安措施时提供一个综合性文件,从其他附件和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Doc9284)、“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及“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中把关于各国在防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或当发生这种干扰时需要采取行动的有关章节摘录下来作为附篇。

指导材料

《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详细载明了航空保安方面的程序和指南。

该手册意图帮助各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各附件规定的要求,执行本国的民用航空保安方案。

缔约国的行动

适用性本文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规定适用于各缔约国。

差异通知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中的国际标准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差异通知本组织。

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

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另请各缔约国将这种差异通知扩大到本附件中的建议措施及其修订,如果这种差异的通知对航行安全重要的话。

除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请各国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关于通过航空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的规定。

信息的公布关于提供、撤销和改变影响按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进行飞行的设施、服务和程序,应根据附件15予以通告和施行。

在本国规章中使用附件的条文理事会于1948年4月13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最好在本国规章中在可行范围内尽量使用具有规章性质的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所用之确切文字,并注明与标准不同之处,包括对航行安全与正常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补充规定。

本附件的规定已尽可能写得便于将其编入国家法规而无需作文字上的重大改变。

一般说明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不一定每一附件都具有所有这些部分。

各部分的地位如下:

1.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的,其定义如下:

标准:

关于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适用被认为是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所必需,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规定予以遵守;

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按照公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必须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

关于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希望能统一适用,因为它有利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的规定尽力予以遵守。

b)附录为了方便而分别编组的资料,但它构成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c)定义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由于与普通词典中的含义不同,而不能自明其义。

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在使用此项术语的每条标准和建议措施时,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将影响规定的内容。

2.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刊印的材料:

a)前言含有以理事会行动为依据的历史和解释性材料,同时包括由于公约和决议的通过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

b)说明含有为了帮助理解本文的应用而在本附件各篇章节的开头刊印的解释性材料。

c)注在条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情况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附篇载有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指南而列入的材料。

本附件是以六种文字—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通过的。

要求各缔约国从中选定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其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每条的地位,采用了下述办法:

“标准”采用宋体字;

“建议措施”用楷体字并冠以“建议”字样以表明其地位;

“注”用楷体字,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凡提及本文件中任一有编号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分节。

表A.附件17的各次修订

修订

根据

内容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版

理事会根据大会A17-10号和A18-10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1974.03.22

1974.08.22

1975.02.27

1

理事会根据大会A21-23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将3.1.2和5.1.2条的地位改为标准;

编制和分送关于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的情报。

1976.03.31

1976.07.31

1976.12.30

2

几个国家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将附件9—简化手续(第七版)第九章的规定转入附件17;

第五章关于对转机和过境旅客及他们的客舱行李进行控制的新规定;

附件17第五章5.2.4条注释部分增加机场特定区域防止非法进入的方法和程序。

1977.12.15

1978.04.15

1978.08.10

3

一些国家和秘书处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增加了回顾各国所受威胁程度、制定训练规划、隔离已安检的旅客、检查隐藏在飞机上的武器或其他危险装置及为非法偏离航线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的安全而采取的方法等。

扩充了一些条款,关于对易于受攻击的经停飞机进行隔离和特别警卫的一条变为标准。

1978.12.13

1979.04.13

1979.11.29

4

(第二版)

一些国家和一个国际组织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增加了一条运输被扣留人员的条款,修订了供租机、包机或交换机的两条条款。

关于被非法干扰的飞机上旅客和机组的安全的条款变为标准,扩充了一条防止破坏的规定,第一章-适用性被取消。

1981.06.15

1981.10.15

1981.11.26

5

防止非法干扰委员会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删除第一章-定义的注。

修改了关于执法机构和其他适当授权人员使用航空器运输武器需采取的行动一条。

增加了关于其他一切情况下运输武器的条款。

对无人照看的飞机的保卫一条的注释作了澄清。

1984.11.30

1985.04.14

1985.11.21

6

(第三版)

在非法干扰特别工作小组专家们的协助下,非法干扰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根据理事会的指示,非法干扰委员会作为急件,在理事会任命的航空保安特别小组专家们的协助下进行了这次修订,结果,附件中新增加了11个条款;

19个条款被采纳为标准。

5.1.4条的特别生效和执行日期在右栏内显示。

理事会建议,能够执行5.1.4条的实质内容的国家,可能的话,可在执行日期前尽快执行

1985.12.19

1986.03.19

1986.05.19

1987.10.19

1987.12.19

7

(第四版)

非法干扰委员会在航空保安专家组协助下提出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6-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本修订包括:

a)重新安排了本附件的各章节,使其目的、义务以及与组织、保安防范措施和管理的有关行动更合理;

b)自从1985年对附件17最后一次修订以来,增加了新的重要的条款以反映新的发展并协助各国处理由于对民用航空的严重非法干扰行为而造成的新情况;

c)由于增加了a)和b)以及为反映在执行这些措施中所取得的经验,对现行条款进行了修订和最后润色。

1989.06.22

1989.10.30

1989.11.16

8

(第五版)

非法干扰委员会在航空保安专家组协助下提出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7-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本修订包括关于对交运行李、保安监管的货物、信使、快件及邮件的全面保安检查以及保安规划和国际航空器飞行前检查程序的改变和为协助各国协调一致的实施这些措施而在机场设计中考虑保安问题而增加的重要的新条款。

1992.09.11

1992.12.16

1993.04.01

9

(第六版)

非法干扰委员会在航空保安专家组协助下提出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31-4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本修订包括对于从事实施安全管制、处理行李的责任和授权、处理供应品和经营人的储藏品和供应品的程序、检查规划的有效性以及需要将处于劫持情况下的航空器的已知或推测的目的地通知有关国家的人员的能力在征聘前进行考察而增加的新条款。

1996.11.12

1997.03.31

1997.08.01

10

(第七版)

航空保安专家组(AVSEC)的建议和理事会根据大会第A33-1号决议的行动

本次修订包括将本附件适用的有关定义和新规定纳入国内运营、对威胁信息的国际合作、主管当局、国家航空保安委员会、国家质量控制、通行管制、旅客及其客舱和货舱行李、机上保安人员和驾驶舱的防护、代码共享/合作安排、人的因素和对处理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众多规范的地位变为标准。

2001.12.07

2002.04.15

2002.07.01

11

(第八版)

非法干扰委员会在航空保安专家组(AVSECP)协助之下提出的建议,以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35-9号决议采取的行动

本次修订包括进一步澄清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现行措词的规定,以便利各缔约国对其做出相同解释和方便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普遍保安审计计划(USAP)接受审计。

修订涉及下列事项:

附件17的适用性;

加强国家民用航空保安管制方案的规定;

机上保安员(IFSOs);

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

旅客和行李保安一步到位的概念;

风险评估概念;

全货航班的保安;

和定义。

2005.11.30

2006.04.10

2006.07.01

第1章定义

非法干扰行为这些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

·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散播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空中作业使用航空器进行专业服务的航空器运行,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

空侧机场的活动区域及其邻近的地带和建筑物或其一部分,进入该区域是受管制的。

航空器保安检查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过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航空器保安搜查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的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

背景调查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有无犯罪历史的调查,作为对一个人是否适宜去实施某项保安管制措施和/或在无人陪同下进入保安限制区评估的组成部分。

货物除了邮件、储藏品和随行或错运的行李之外,在航空器上载运的任何物品。

资格认证航空保安主管当局或其代表对一个人具备按照主管当局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水平履行委派的职责所需要的能力所做的正式评价和认定。

商业航空运输运行航空器为取酬或收费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运行。

公司航空公司为帮助开展本公司业务雇用专业驾驶员驾驶的载运人员或物品的航空器非商业性运行或使用(注意:

公司航空是通用航空的一个分支)。

扰乱性旅客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旅客。

通用航空运行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空中作业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

人的因素原理应用于航空设计、审定、训练、运行与维修的原理,这些原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能力的适当考虑来实现人与其他系统组件的安全配合。

人的行为能力影响航空运行的安全、保安和效率的人的能力与局限性。

管制代理人与经营人做生意并在货物或邮件方面提供有关当局接受或要求的保安控制的代理人、货物发运人或其他任何实体。

检查运用技术或其他手段进行检查,以查明和/或发现可能用来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

注:

某些危险物品或物质已由附件18和相关的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加以分类,因此必须根据这些细则进行运输。

此外,《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中,列出了绝对不允许在航空器客舱内运载的物品清单。

保安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这一目标由各项措施、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总和加以实现。

保安审计对执行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各个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的深入审查。

保安管制防止带入可能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的手段。

保安检查对航空公司、机场或其他参与保安的实体执行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进行的检查。

保安限制区机场空侧区域中被确定为存在高风险、除实施通行管制外还执行其他保安管制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包含尤其是自检查口至航空器、停机坪、行李分拣装卸区之间的全部商业航空旅客离场区域,其中包括航空器进入运行状态和已检查的行李和货物停放的区域、货棚、邮件中心、空侧配餐和航空器清洁场地。

保安考察对保安需要的评估,包括查明可被利用来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弱点,以及关于纠正行动的建议。

保安测试对模拟实施非法干扰行为企图的航空保安措施所进行的隐蔽或公开的试验。

不明行李在机场内没有旅客前来提取或辨认的带有或未带有行李牌的行李。

第2章总则

2.1目标

2.1.1每一缔约国必须将保护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作为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一切事务中的首要目标。

2.1.2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组织,并制定和实施顾及到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的规章、措施和程序,以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2.1.3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这一组织和这种规章、措施和程序:

a)能在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事务中保护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

b)能对任何增加的保安威胁迅速做出反应。

2.1.4建议:

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对航空保安信息进行适当的保护。

注1:

通过执行下列各章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实现民用航空保安目标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

注2:

协助各国实现民用航空保安目标的完整的航空保安培训材料载于ICAO航空保安培训方案当中,其中包括一系列航空保安配套培训资料(ASTPs)。

2.2适用性

2.2.1每一缔约国必须将附件17中所载的各项标准,并且必须努力将建议措施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行。

2.2.2每一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国家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确保在切实可行的程度上,将旨在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措施适用于国内运行。

2.3保安和简化手续

建议:

每一缔约国应该尽可能在保安管制和程序的安排上,使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干扰或延误保持在最低程度,但条件是这些管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4国际合作

2.4.1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尽量满足其他缔约国就其经营人的某一次(几次)飞行提出额外的保安措施的要求。

提出要求的国家必须考虑对方国家提出的与所要求的措施等效的替代措施。

2.4.2每一缔约国必须在编制和交换有关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培训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的资料方面,与其他国家进行必要的合作。

2.4.3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关程序,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与其他缔约国共享涉及到这些国家航空保安利益的威胁信息。

2.4.4每一缔约国必须对与其他缔约国分享的保安信息,或影响其他缔约国保安利益的保安信息,制定和实施合适的保护和处理程序,以便确保避免对这类信息的不当使用或披露。

2.4.5建议:

每一缔约国应另一国的要求,应该在适当和符合本国主权的情况下,与要求国共享国际民航组织进行审计的结果,以及被审计国采取的纠正行动。

2.4.6建议:

每一缔约国应该考虑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示范条款,在每一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写入有关航空保安的条款。

2.4.7建议:

每一缔约国应其他缔约国的要求,应该向其书面提供本国国家航空保安方案的有关部分。

2.4.8建议:

每一缔约国根据2.4.5共享资料后应该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2.5设备、研究和发展

2.5.1建议:

每一缔约国应该促进能够更好地实现民航保安目标的新保安设备、进程和程序的研究和发展,并应该就此事项与其他缔约国合作。

2.5.2建议:

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在新的保安设备的发展中考虑到人的因素原理。

关于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见于《民用航空保安运作中的人的因素手册》(Doc9808号文件)和《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9683号文件)第1部分第4章。

第3章组织

3.1国家组织和主管当局

3.1.1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和实施书面的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通过顾及到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的各种规章、措施和程序,保护民用航空运行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3.1.2每一缔约国必须在政府部门中指定一个主管当局,负责制定、实施和保持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并将该主管当局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3.1.3每一缔约国必须经常审查本国领土内对民用航空的威胁等级,并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来制定和实施政策和程序,相应地调整本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中的有关内容。

有关威胁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法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8973号限制发行文件)。

3.1.4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主管当局对该国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个方面有关的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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