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信用卡章程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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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人本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交易日”指交易发生的实际日期。
“对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贷记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机构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中国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调整、停止或注销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单位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机构指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指定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取消亦同。
除另有约定者外,申领单位对其指定的单位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八条个人和单位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
第九条发卡机构认为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及质押。
持卡人、担保人应与发卡机构另签担保协议,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的所有债务(交易本金、利息和费用等),担保人对其担保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条信用卡可在发卡机构、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
第十一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
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的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
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机构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
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含本金、费用等)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五条卡片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信用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
如因持卡人提供信息有误或持卡人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挂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持卡人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第十六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
卡片到期前,发卡机构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更换新卡,领用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及新卡继续有效。
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日一个月前以书面、致电服务热线或以发卡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
持卡人同意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有权为其发放其他同等级别的信用卡。
持卡人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持卡人仍应及时清偿债务。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核准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即为其开立信用卡项下的实名制人民币结算账户和(或)外币结算账户。
持卡人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按照持卡人所选择信用卡的默认记账币种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记账币种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且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等对信用卡账户的记账币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若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两个及以上信用卡账户,发卡机构可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九条持卡人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方式存入偿还。
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以下方式存入偿还:
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
通过境外汇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购汇方式等。
持卡人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网络进行的交易,当地货币与指定清算货币的清算汇率和费用执行国际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
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外币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一)对于未逾期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
(二)对于逾期1-90天(含)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下同);
对于逾期91天(含)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各项费用或利息。
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二条主卡持卡人(单位卡为申领单位)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一并办理销户。
办理销户时,持卡人对发卡机构未偿还的债务(含销户申请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
单位卡结清账户时,剩余的人民币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单位相应的外汇账户,均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章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透支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含,下同)前全部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
如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则当前所有账款不得享受免息待遇,自透支记账日起计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发卡机构原则上不允许持卡人未经发卡机构批准超信用额度用卡。
如持卡人有超信用额度用卡需求,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申请,发卡机构将根据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确定的年费标准及相关年费政策缴纳年费。
持卡人享受银行服务,如信用卡挂失、支取现金、转账等应按照《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支付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
第五章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及申请人的设备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查询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确定信用额度。
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都有权不予退还申请资料。
(二)对持卡人欠款有追索权,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洗钱、套取资金、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损害发卡机构合法权益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
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华夏银行的各项服务。
发卡机构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持卡人签署领用合约即视为授权发卡机构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免费),有权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异议,如对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甲方确认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同意发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宅地址、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并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三)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本金及息费等。
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
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关信用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华夏银行制定、修改。
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网站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生效时,原有章程同时废止。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受本章程约束的所有当事人应遵守公告后施行的最新章程。
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公开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
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