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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造价元。

(含税)

金额大写:

价格明细: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全部工程开工日期:

本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2.2全部工程竣工日期:

本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2.3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天。

第三条延迟开工及工期延误

3.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无法按期开工,可相应顺延。

具体开工日期以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3.2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

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3若甲方有必要调整某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时,乙方须全力配合。

3.4因遇大雨和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材料供应不上或非甲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每天超过12小时的,经甲方签字认可,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甲方可对工期予以合理调整。

3.5甲方并不保证乙方的工程将会连续不断进行。

出现工程施工暂停、间断的情况,乙方将不获赔偿,有关费用已考虑及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6乙方须按甲方之总控进度进划和周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方之总控进度进划和周进度计划内完成;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和周进度计划完成其工作,乙方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人员投入,以满足甲方、业主的合理进度要求为止。

如乙方在追加现场使用的人员、机具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7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部位的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甲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3.8非甲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甲方一切相关损失。

3.9因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经业主认可并同意给乙方进行工期补偿。

3.10按本合同约定并经甲方确认之工期顺延,不会构成任何费用之索偿,乙方不得因此索赔及不得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3.11因建设主管部门或环保要求等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予以顺延,乙方不得因此索赔及不得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第四条甲方工作

4.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代表甲方履行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4.2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

4.3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4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5甲方在开工前7天将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6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4.8负责协调乙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之间的关系。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乙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各项职责。

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供应并安装;

严格按规范、方案进行施工。

负责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5.2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5.3乙方作业人员应服从甲方的指挥,进入现场施工区域后,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卸货。

在每日、每一工作面、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须严格做到工完场清,及时清理、归整施工余料与施工垃圾,并将其运送到现场指定地点。

5.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以及需方的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工地所在地,如:

院落、街区、小区、场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任何因违法相关规定、要求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5乙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甲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无故不参加例会每人次罚款100~200元。

若乙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

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5.6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当地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5.7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8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9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价款支付与调整

6.1工程预付款:

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0%,计人民币0元,支付给乙方。

6.2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按工程进度拨款,具体:

6.3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7.1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7.3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4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7.5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的质量要求,若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7.6乙方须负责对其用于本工程所有物料、半成品或成品及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及临时仓库、临时办公室等进行看管维护以及安排值班巡守及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承担相应遗失或损坏的修复及或赔偿责任。

7.7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甲方批准,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

7.8现场物资堆放、保管、标识等管理必须符合甲方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质量与验收

8.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

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8.2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复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政府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8.4施工作业应满足设计图纸、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8.5因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而导致的一切返工及修补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任何因返工及修补导致的甲方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8.6乙方为达到上述技术和质量要求而采取之措施的所有费用应被视为已全部包含在乙方的单价中。

若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达到上述技术和质量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技术质量违约罚款。

第九条工程变更

9.1甲方有权指示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9.2乙方需严谨细致的理解施工图纸,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有责任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3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4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5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

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6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费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

如乙方以与甲方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为由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并另加50%管理费。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9.7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现场及人员管理

10.1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

10.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

10.3禁止将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带到施工现场。

10.4乙方所有现场非当地户籍施工人员需持有当地劳动局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当地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或街道办理的暂住证、当地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法的健康证。

凡因为乙方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办理证件所需费用乙方自理。

10.5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当地劳动局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10.6乙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0.7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

凡是由于乙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11条文明施工

11.1乙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业主、监理及甲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乙方应为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之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1.2若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达到上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违约罚款。

第12条保险

12.1乙方已按照相关规定投保了工伤保险,分包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及时将劳务人员名单录入建委规定的系统内在建委备案,同时提供一份名单在甲方备案。

由于乙方录入和备案不及时以及少备、漏备导致丧失理赔权,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出险后,乙方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负责理赔。

12.2乙方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它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或是这方面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用,甲方将不负责任。

乙方应使甲方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一切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索赔、索要、诉讼、成本、款项和费用。

当其雇佣的人员或其它任何人员、或与此分包工程相关的人员受到伤害时,无论其是否要索赔,乙方都应毫无迟疑地告知甲方;

若乙方雇佣的工人以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甲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甲方支付有关款项的,甲方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乙方所完工程款项中等额扣回;

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2.3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乙方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财产、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4乙方应保持保险单的有效性,对于偿付上述分包工程的所有雇员及其它人员的损失或补偿费,乙方负完全责任。

在乙方雇员的任何人员为分包工程工作的整段时间内,乙方应延续此保险。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本分包合同履约期间,应妥善保存此保单及保险费付款收据,保单的有效期从分包合同开始直到不完全责任期结束,且无任何此类工作待完为止。

12.5如果乙方未能投保并保持上述保险或任何其它按分包合同约定的保险的有效性,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拒绝其到现场施工或投保并维持此保险的有效性,并付给此保险费或为达目的付给必要的保险费,同时从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甲方所付的上述金额或者获得相同的乙方责权。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合同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

13.1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7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7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7 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

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30 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

14.1保修金。

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5%预留工程保修费用。

待保修期过后,支付乙方。

14.2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

14.3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天内派人修理。

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临时设施

15.1甲方不负责提供工人宿舍及食堂,乙方需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相应费用及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还须按相应费用及全部损失总金额的50%补偿甲方并作为甲方的管理费之一,且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扣减包括甲方管理费的相应费用及全部损失。

16.2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前,须将破损坏部位修复完毕且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并向下道工序办理交接手续。

16.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免费整改。

16.4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而擅自使用了替代品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均视为乙方违约。

无论质量验收是否合格,甲方对于乙方已使用在工程上的材料设备均不予以结算。

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材料设备价款的2倍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6.5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16.6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每逾期一日,按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6.8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更换或者乙方擅自中途更换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罚5000元,作为乙方的违约金,且该处罚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认可。

甲方对乙方做出处罚之日后五日内,乙方仍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9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6.10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6.1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所有的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乙方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乙方进场施工。

16.12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6.13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6.1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6.15乙方违约次数超过两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乙方清退出场。

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甲方有权进驻现场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入场。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标准进行清场,并移交甲方进场施工。

若乙方不按时参与或不及时确认甲方组织的乙方退场前已实施工程的界面划分时,甲方有权组织监理及第三方所确认的乙方已实施界面划分,乙方不得有异议;

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其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和物料迁离工地。

若在超出要求期限后七天内,乙方仍未执行,则自超出要求期限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承担场地占用费人民币贰万元。

甲方可以迁离和出售乙方前述的物品,并将出售所得减除费用后由甲方为乙方代管。

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移交已完成的全部工程及全部工程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同乙方办理结算。

16.16甲方和监理在巡视、检查、旁站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普遍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隐患等或甲方和监理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后乙方不按上述意见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或监理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每次5000~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外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则由此产生的工期和费用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在甲方或监理抽查时,如果重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甲方或监理有权对乙方处以每处20000元的扣款。

该等违约金及费用可以由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或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

16.17乙方签订合同后中途悔约,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按80%予以结算。

16.18乙方必须按照图纸、变更、施工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偷换材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否则,因此造成的工期、质量、安全及成本风险,由乙方负全责。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图纸、变更要求进行整改(含拆除),相关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得要求延长工期。

必要时要求乙方拆除部分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

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项次,同时,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6.19如果乙方工程进度不满足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按所发生费用的1.5倍从乙方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16.20乙方不承接部分工程即甩项和未按期施工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乙方应按相应费用的1.5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予以扣回。

16.21乙方或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聚众闹事、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围攻或围堵甲方办公场所、售楼处等,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直接从乙方应得就近工程款中等额扣回,并按每次闹事工人的人数以每人每天壹仟元对乙方进行扣款,若扣款金额少于伍拾万元,则每次对乙方扣款伍拾万元违约金,发生两次列入黑名单。

16.2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妥善解决与第三方的纠纷,因乙方与第三方的纠纷而使甲方被诉的,乙方构成违约,乙方按合同金额2%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被判承担责任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上述金额甲方有权从付款中直接扣除。

16.23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付,同时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任意的工程款中扣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直接向该第三方赔付。

由于第三方的行为使乙方受损的,由乙方与该第三方协商,与甲方无关。

16.24如甲方已向乙方支付款项但乙方未提供相应发票的,则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提供且发票符合相关要求,逾期3天未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乙方须在3天内退回该笔款项予甲方,且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后续款项,乙方不得有异议。

16.25若乙方未按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要求,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若对于发票开具时间等有要求的,乙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争议

17.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下列第项约定解决纠纷:

(1)、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

18.1合同价款及税金:

本合同内所提到的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合同价均指含税(增值税)合同价款。

本合同内所提到的工程税金均包括增值税税金。

1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或变更或议定补充协议,并在修订或变更或补充协议文件上签字、盖章生效,以便共同遵守。

18.3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9.1本合同一式2份。

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甲方1份,乙方1份

19.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盖章)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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