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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假设认为,内部控制系统的特性取决于激励由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因此,我们研究了三年间在四个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伦敦、巴黎、法兰克福和米兰)160家欧洲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披露程度,通过利用这个国际范例,我们能够描绘出不同的体制环境的某些功能。
我们发现证据表明内部控制系统披露代替了监测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与所有制结构、制度所有权、在董事会上独立董事比例和会计审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比率相关。
我们再加上通过内部会计控制的披露所发挥的管理作用,采用以往文献的完整披露架构,使我们能够详细地从内容和信息管理的程度上内制披露上进行交流。
而公司治理的最佳做法要求披露内部控制系统的特性,他们没有提供管理应该披露和披露程度的指令。
这样的管理缺乏指示使内部控制系统存在随意性。
本文提供了实证支持威廉姆森(1983年成立)在不同的治理机制下的替代假说,它有相应的政策含义。
虽然大多数公司治理研究考虑一个互补的披露机制管理采用强化公司治理系统(ChenandJaggi,2000;
EngandMak,2003;
Barako等,2006),的确提供了结果对比,在本研究中,我们表明内部控制系统披露是可替代的其他治理机制。
这意味着更好的治理不一定意味着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多的披露。
公司坚持公司治理的最佳做法是提供内部控制系统披露信息,这样当其他治理机制很薄弱可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当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有更少的激励内部控制体系的广泛披露,因为这是一个高成本的活动,而且它会打压其他治理机制。
其提供的证据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因为它提供本研究向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披露内部控制系统作为投资者的一种监控机制的相关见解。
剩下的论文结构如下。
第二节评论的理论背景和发展研究假设。
研究方法是第三节中所描述的结果讨论,其次是第四节。
作为结束语给出了最后一段。
理论背景和发展
根据相关公司治理文献,主要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机制是董事会,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内部控制系统(Gillan,2006)。
特别是,内部控制系统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挥核心作用:
可以促进效率,减少资产损失风险,帮助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法律法规的遵从。
内部控制系统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已得到广泛认同。
为了表达他们的想法和主张,投资者需要获取监控机制设计与运行的信息。
在研究案例的处理机制,如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有关结构和组成、类型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会议的次数等都是可获取的信息。
在其他一些案例中,内部控制系统执法力度薄弱或不足,如萨班斯法案所要求—向投资者提供内部控制体系可能存在差异的相关信息(Leone,2007)。
不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具体信息的收集的确是困难和昂贵的,因为内部控制体系是在公司中执行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DeumesandKnechel,2008;
Bronson等,2006)。
实际上,公司治理的最佳做法要求内部控制系统的披露,但它们不提供内部控制系统具体内容的披露。
因此,投资者也不太可能了解其性质、范围、程序和内部控制质量,除非内部控制系统披露报告是由管理者提供的。
这样的披露内容和程度取决于公司现行的监控包(Leftwich等,1981;
Williamson,1983)。
据我们所知,内部控制系统的特点和功能的披露还没有引起广泛的注意。
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内部控制系统按相关要求披露弱点和不足在近几年日益受到学术兴趣(amongtheothersseeAshBaugh等人,2007;
Doyle等人,2007;
Leone,2007),只有少数研究焦点在于内部控制披露方面。
Bronson等人,(2006)探讨有关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特性的披露它是由萨班斯法案强制执行的。
他们发现了一个积极的可能性之间的关联发布了内部控制管理报告、公司的治理变数如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机构股东的百分比。
DeumesandKnechel(2008)确定了内部控制系统信息披露可以从公司年度报告中获得的六个披露项目的清单。
他们发现,内部控制披露指数,显示了相关变量代表的股权代理成本和负债代理成本变量。
根据我们的理论框架,如果内部控制系统披露作为一个替代治理机制,当索赔定价索赔高(JensenandMeckling,1976)由于这一事实,其他已经实行各种监测设备没有足够有效限制的代理关系的成本,我们期望内部控制披露,以作为其他监督机制替代,以减少代理冲突的整体强度(Williamson,1983;
FernandezandArrondo,2005)。
为了检验该假说,我们关注的两个基本要素的监控方案,除了内部控制系统披露,还包括股权结构和董事会。
公司治理研究识别三个代表监督作用的所有权结构包括:
(1)大型投资者的监督作用;
(2)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
(3)经理层持股对齐的效果。
我们期望管理的激励机制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披露会被这些监察作用发挥较弱的公司使用。
文献与实证指出了关键的大股东所起的监督作用。
KangandShivdasani(1995)检测到发现了大股东之间的存在比率和管理层在业绩不佳的公司营业额呈正相关。
另一方面,一个分散的所有权通常关联一个到较低的监测能力和更多的信息对称性(ShleiferandVishny,1986;
ZeckhauserandPound,1990;
Barako等,2006),或者说,由公司的大股东直接监督,减少了对替代监控机制的需要。
因此,我们希望鼓励内部控制系统披露的公司的所有权是分散的。
机构投资者也起到了有关监督作用。
虽然上市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很少有动力去监督管理,他们很容易手私人成本与公共利益的影响(GrossmanandHart,1980),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投票权激励他们的监督管理作用(MilgromandRoberts,1992)。
此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渠道特权参与管理,以取得该公司的运营披露(SchadewitzandBlevins,1998)。
因此,我们预期机构投资者的存在,管理有较低的内部控制系统披露。
最后代表监督作用的所有权结构就是管理所有权。
人们普遍认为管理股权有助于对齐的管理人员和股东的利益(JensenandMeckling,1976;
Bronson等,2006;
DeumesandKnechel,2008),因而减少了在公司代理冲突(EngandMak,2003;
FernandezandArrondo,2005ChengandCourtenay,2006)。
管理股权减少了监控的需要,我们希望鼓励内部控制系统披露是在管理所有权较低的情况下。
董事会在监控管理作为股东委托给他们的权力控制的管理决策的重要作用。
以往文献(CarceloandNeal,2000;
Krishan,2005)确定了董事委员会的能力,进行不同的代理管理行为的监察:
(1)独立董事比例;
(2)CEO的二元性存在;
(3)会计专家的比率;
(4)审计委员会的监控能力。
我们期望的更强大董事会监控作用、较低内部控制系统披露。
预计独立董事、董事会的监察活动,可以限制经理的机会主义(Fama,1980;
FamaandJensen,1983)。
实证证据支持了这个预期。
RosensteinandWyatt(1990)解释正相关的股票价格与一个新的独立董事任命和外部人员在市场的监督作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反应信号相关联。
大量的研究证实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的董事会和公司绩效的一个正面的关系(BaysingerandButler,1985;
GoodsteinandBoeker,1991;
PearceandZahra,1992):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率被认为是以控制管理代理的行动能力(FernandezandArrondo,2005)从而证明了的董事会和他们的监督作用的有效性的独立成员的比例呈正相关。
因此,我们期望更高独立董事的存在,降低激励管理层自愿披露内部控制系统。
有人认为,在一个单一个体(CEO二元)的首席执行官(决策管理)和主席(决定控制)角色的浓度降低了履行监察职能(法玛和詹森,1983年董事会的有效性;
詹森,1993;
戈亚尔和公园,2002年)。
因此在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建议分开的CEO(OECD,2004)的主席一职,认为作为CEO的双重性弱化了董事会监督作用,我们预计管理层在CEO的双重性的情况下,将激励内部控制系统披露。
监察董事会成员发挥作用是增强的种类和深度的能力。
董事会成员不仅在对管理绩效评价(通过内部和外部报告),而且在对会计程序和会计信息系统对报告的可靠性的具有影响。
此外,在董事会会计专家致力于促进财务报告的质量和ICS(克里希南,2005年)保证系统的改善,因此,我们预计,董事会会计专家增加其监管能力,降低了管理激励机制要在ICS披露。
审计委员会监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证实了前期研究的发现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AC)通常与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存在积极的作用(Beasley,1999;
Bedard等,2004)。
以往的研究表明,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是受成员的独立性和他们的在财务报告的专业技能决定的(Beasley,1999;
Beasley等,2000)。
对于后一种结果,作为一个事实,AC成员的审计和会计专业知识可以更轻易检讨内部审计文件交互和内部审计人员(Raghunandan等,2001;
Krishnan,2005;
Zhang等人,2007)。
因此,我们期望,当审计委员会监测能力较高,减少内部控制系统的披露。
研究方法
示例。
我们分析了由欧洲金融市场在四个上市公司披露了ICS:
伦敦、巴黎、法兰克福和米兰。
我们选择了在受保护投资者的不同水平,以不同的特征来验证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以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国家背景的国际经营公司做出了实例研究,从而使我们的结果不是从具体的治理环境得到的。
ICSS是公认的符合法律规定,效益和效率,应对董事机制的最佳实践方法。
业务。
我们的样本包括了在伦敦,巴黎,法兰克福和米兰上市的前40大公司,在市值方面,在2006年12月31日,属于DowJonesSTOXX600。
样本的每个企业都必须包括3年的研究期间(2003-2005)上市测量ICS披露。
所提供的COSO(1992)和最佳实践规范采用的定义为内部控制的过程,在不同的组织层次进行的,在控制活动目标旨在效率和经营效益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遵守法律和法规。
在这个定义的,ICS可以提供有效的防范风险,可以对危及目标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护。
由于ICSS是不能直接从外部观察到的内部流程,他们的披露是至关重要的投资者,使自己对它们的效果评估。
根据2004年COSO内部控制框架,一个内部控制系统可以判断当所有的有效成分的存在和正常运转。
这种观点是被认同的公司治理方法,ICS包括了其结构和运作流程的披露。
为了收集关于ICSS发布的披露信息,我们开发了二维计划(分类矩阵)。
在该计划的一个方面,我们对组件类型的分类与ICS所披露的信息有关。
在该计划的其他方面,我们按类型分类:
目标(防止风险),角色种类,在控制过程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实施涉及披露的信息。
关于第一方面,我们采用了2004年提出COSO框架对ICS分类:
(1)内部环境;
(2)目标的设定及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
(3)风险识别;
(4)风险评估;
(5)行动计划;
(6)实施行动计划;
(7)通信、实时监控。
关于该计划的第二个方面,我们通过1992年COSO框架建议对内部控制的进行目标分类:
(1)运营的效果和效率;
(2)财务报告可靠性;
(3)符合法律规定;
(4)维护资产安全。
关于角色参与控制过程这一部分我们采取以下的分类:
(1)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
(3)内部控制主管汇报;
(4)内部审计师;
(5)最高管理(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管理者…);
(6)风险委员会—风险经理;
(7)其他。
关于实施机制采用,公司为了有效地实现内部控制系统采用以下的分类:
(1)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2)内部控制指引和程序;
(3)责任定位;
(4)伦理准则—行为规范;
(5)计划和预算;
(6)风险情况的汇报;
(7)信息系统工具;
(8)其他活动记录。
ERP系统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作用
约翰J·
莫里斯
堪萨斯州立大学
【摘要】: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例中强调,ERP系统的重要作用是运用内部控制反映公司的基本建设,为此ERP系统软件开发供应商也增加了对内部控制的应用。
他们认为,这些内置的控制和其他功能将帮助企业改善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就如萨班斯法案要求的那样。
这项研究测试,通过检查萨班斯法案第404条在1994年和2003年之间实施ERP系统的公司合规内控数据。
其结果表明,应用ERP的公司相对于未应用ERP的样本公司较少报告内部控制弱点。
它还发现,这种差异存在一般控制和特别控制中。
关键词:
企业资源规划;
ERP;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萨班斯法案第404条;
内部控制
1简介
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要求企业将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报告与财务报告作为一个整体努力,以减少欺诈和恢复完整的财务报告过程的一部分。
ERP系统软件开发供应商已强调,ERP系统的重要作用是运用“内置”控制反映公司基本建设。
他们在营销理念强调了产品的功能,声称这些系统将帮助企业按萨班斯法案所要求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这些供应商的声明激发了关于ERP系统对内部控制的影响一项有趣的实证问题研究。
具体来说,是不是实现ERP系统的企业或多或少可能比未实现ERP系统的公司较少在其年度报告报告内部控制弱点?
已经进行过这特定区域研究的经验/档案相对较少的,因为之前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的数据并没有被公开报道。
这项研究的方法通过在文献资料检查一个已经宣布实施ERP系统和一个还没有类似的公司控制样本公司的抽样调查的内部控制数据来发现差距。
内部控制是在公司使用的以解决代理问题的许多机制之一。
其他的机制还包括财务报告,编制预算,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Jensen和佩恩2003)。
研究表明,内部控制降低了代理成本(Abdel-khalik1993;
Barefield等,1993),有些甚至争辩说,即使没有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企业也有经济诱因报告内部控制(Deumes和Knechel,2008年)。
他们的论点假定这些额外提供给有关的代理行为主体的信息可以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以及权益资本成本。
其他的研究发现,内部控制报告与公司盈余质量有关,(Chan等,2008;
Ashbaugh-Skaife等,2008)ERP系统提供了一种机制,运用内部控制,旨在保证控制的准确性和快速,准确的财务报告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报告给股东。
除了提供有关代理行为的外部委托人的增加保证,ERP系统也应有助于减轻大型企业各层次之间的管理的代理问题。
使用内建控制以增加透明度的应该使各级代理商从中不可观察的行为中受益变得更加困难。
这是可能的,但是,企业实施ERP系统可能无法利用的所有的内建的控制功能,无论是对经营合法的原因或者是因为管理层为了操纵盈余希望避免增加透明度的目的。
通过这些控制措施的成效的检查,这项研究不仅扩展了研究机构的理论流,还考察这种盈余管理与内部控制、一般控制和特别控制之间相关的整体检验假说。
这项研究使用了108家在1994年和2003年之间宣布实施ERP系统的样本公司,与行业和规模相匹配的同等数目的控制公司。
结果提供的证据表明,实现ERP应用的企业相对比ERP没有应用的企业较少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这项研究进一步探讨内部控制弱点的成因,并认为导致应用ERP的公司相对于ERP没有应用的公司较少报告内部控制弱点与一般控制和特别控制相关联。
这项研究还发现证据表明,应用ERP的公司优势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增加,并建议企业加强ERP系统提供的内建控制以获得系统控制的经验。
这些发现非常重要,因为这两个萨班斯法案和ERP一直是许多讨论和近年来在学术界和专业团体的研究课题。
成本往往是共同点,随着遵从萨班斯法案高成本以及实施ERP系统的高成本,成为许多研究问题的基础。
这些发现提供了证据表明,ERP系统可能有助于改善内部控制,这是在辩解的ERP系统使用成本高许多论据之一。
这项研究被认为是测试这些说法的第一个经验/档案,并提供在内部控制弱点起作用的相关因素,无论是学术界和专业界都应该会感兴趣。
举例来说,最经常提到的因素是会计文件,政策,和程序。
正如预期的那样,这一因素ERP企业比控制公司发现较少,也许在执行文件系统的过程需要努力。
这项研究还扩展对IT和机构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流,特别是内部报告对金融市场的信号和ERP系统来推动这一进程的联系。
本文的其余部分组织如下:
第二节总结以前的研究和发展的假说,第三节介绍了数据选择过程和研究方法,第四节实证结果,第五节总结。
2以前的研究开发和假设
内部控制背景
内部控制在缓和企业多年来的代理问题起到了主要作用。
Samson等其他人(2006)的几个内部控制的程序文件早在1831年被巴尔的摩和俄亥俄铁路使用。
在最近时期,内部控制一直是当出现一个世界著名的企业丑闻讨论的主题。
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超过400家制作公司承认有可疑或非法支付给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和政党,这导致了1977年外国腐败行为法案在颁布。
除其他事项外,FCPA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和维护一个内部会计控制制度(USC1998)。
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高调审计失败导致了反虚假委员会组织重新定义确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标准的委员会的成立(西蒙斯1997年)。
他们研究的偶然因素,可能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建议,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师,教育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COSO,1985年)。
他们的工作模型被定义为COSO内部控制框架(西蒙斯,1997年)。
在COSO框架大致定义为“一个过程,内部控制的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内部控制框架设计是为了确保和实现以下目标:
提高效益和经营效率,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遵从相关法律和法规(COSO1992年,1)。
它指出,“有这些组件之间的协同和联动,形成一个综合系统,反应动态变化的条件”(COSO1992年,1)。
该框架还指出,控制是最有效的,当他们是实体的基础设施(COSO1992,1),并进一步指出,“支持内部控制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能力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成本,能够快速响应不断变化的条件”(COSO1992年,1)。
在世纪之交,另一组的公司丑闻导致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除其他外,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正式报告的制定。
在COSO框架中起着遵守的关键作用,因为该法第404条要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表格10-K),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单独的管理报告。
虽然其他框架可能被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明确表示,COSO框架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标准是“可作为由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评估框架用于管理的年度内部控制的目的评价和披露要求”(GuptaandThomson2006,28)。
虽然有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多年的重大作用,萨班斯法案之前对内部控制的研究的经验/档案是有限的,大多是由于缺乏公共数据。
内部控制被认为是“内部问题”,上市公司未要求披露有关的内部控制程序。
随着萨班斯法案的制定,与内部控制相关经验/档案研究有明显增长。
新增加的第302条和404条的报告要求放置在公共领域的信息研究人员正在使用的审查与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许多问题。
萨班斯法案第302条,而在2002年成为有效的,只要是用于测试之间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和其他企业特征(GeandMcVay2005;
Ashbaugh-Skaife等,2007;
Doyle等,2007)。
萨班斯法案第404条,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更广泛的审查,于2004年成为是否有效的两个时间段。
在第一阶段,符合要求的,如2003年截至2004年11月15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加速申报者知名企业。
第二个阶段,其中包括符合标准所有其他公司,一直延续几次,现在从2007年12月15日到2010年6月15日结束的有由审计师出具有效的鉴证报告以及管理报告,(SEC2009)。
虽然从一个公司到另一个确切形式和内部控制管理报告的语言可能会有所不同,该报告必须披露,如果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重大缺陷。
因此,现在可以测量通过分析这些材料在报告披露弱点判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404条已被用来研究人员检查(RaghunandanandRama2006)作为审计的成本增加,审计延误等问题(Ettredge等人,2006),申报者不足百分之报告(Grantetal.2008),内部控制弱点(ICW)和权益成本的关系(Ogneva等,2007;
Ashbaugh-Skaife等,2009),内部控制弱点和管理成本的关系(Ash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