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委托合同模板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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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
电监会"
)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三、委托关系和委托事项z
3.1鉴于受托方在电力工程管理方面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和丰富专业经验,委托方考虑到本合同项下委托方出资建设的相关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自愿委托受托方对本合同第四条所述电力工程(以下简称"
委托工程"
)的设计、物资供应及施工单位(以下统称"
工程实施单位"
)进行管理,并代为进行调试、竣工验收、结算和
代为支付相关工程价款。
3.2秉承为用电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受托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监会的规定,代表委托方妥善履行相关委托事项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考虑到委托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故障抢修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和能力,并且若运行、维护、故障抢修不当会直接威胁委托工程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委托方自愿在委托工程建成并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后,将委托工程资产无偿移交给受托方,并由受托方实施相关运行、维护、故障抢修工作。
四、委托项目概况
4.1委托工程名称:
4.2委托工程编号:
4.3工程地点:
4.4工程范围以最终确认的供电设计文件为准
五、委托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及支付方式
5.1委托工程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第1种:
委托工程总价按照双方确认的概(预)算金额包干,该委托工程总价为固定价,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外,该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或改变。
第2种:
委托工程总价按照双方确认的概(预)算金额暂定,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但,电器电料单价按照双方确认的概(预)算材料清册所报单价结算不作调整或改变;
结算价经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确认(其中委托方按照第项方式确认结算价)后,作为本合同最终价格。
1 委托方自审。
2 委托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
3 委托方授权由受托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
5.2取价依据:
(1)经双方确认的最终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概算及材料清册)
(2)«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版本号:
2008年版)
(3)«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
2002年版)
(4)«
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
2008年版)
(5)配套及后续调整文件
5.3结算与支付方式:
5.3.1概(预〉算书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按5.1条约定的委托工程价款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
受托方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的方式代委托方向工程实施单位支付相应价款。
5.3.2委托工程价格调整方式:
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河南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基准,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3%(含3%)的情况下,双方约定,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5.3.3路面修复、路面赔偿和绿化赔偿费用应据实调整。
六、委托工程接电期限
6.1经双方协商,在双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自职责之下,受托方应促使工程实施单位在委托方支付概(预)算金额且具备施工条件后日内确保委托工程具备送电条件。
6.2委托方的受电工程在接电前必须具备受电条件主要包括:
(1)受电工程检验合格;
(2)有关资料、启动方案己交供电部门审核、同意;
(3)现场图纸、规章制度、操作方案、事故预想方案齐全;
(4)电话、通讯通畅,可与调度机构联系;
(5)安全用具、消防用具己配备到位;
(6)所有设备铭牌都己正确命名;
(7)相关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七、委托工程质量
7.1受托方应督促工程实施单位妥善履行相关工程合同项下的义务,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8、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8.1委托方的权利
8.1.1有权对受托方履行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1.2有权了解受托方履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8.1.3有权在受托方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前,书面提出相关限制性要求(如:
工程实施单位的资质要求);
8.1.4有权知晓受托方选择的工程实施单位的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8.1.5有权知晓委托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8.1.6有权知晓委托工程所采购的相关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等;
8.1.7若受托方选择的工程实施单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电监会规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相关工程实施单位。
若受托方拒绝更换,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撤销委托。
8.2委托方的义务
8.2.1根据受托方的要求,及时确认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概(预)算的确认、设计或设计变更的确认、项目前期的市政、绿化、交通、管线等相关设施的搬迁、赔偿及修复等,费用资料的确认、结算价款的确认等);
8.2.2根据概(预)算金额向受托方及时支付概(预)算款项;
8.2.3积极配合受托方完成相关委托事项;
8.2.4做好施工所必备的相关工作,以及本工程沿线相关设施的搬迁、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8.2.5施工过程中,如影响到对市政、绿化、交通、管线等相关设施,委托方应配合受托方前往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办理手续。
8.2.6应在接电前完成与受托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8.2.7积极办理委托工程资产移交手续。
8.3受托方的权利:
8.3.1有权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关委托事项;
8.3.2在确定工程实施单位后,有权代表委托方以受托方名义与相关工程实施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8.4受托方的义务
8.4.1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供电监管办法》等相关电监会规定,审慎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并将所选工程实施单位的基本信息向委托方公开。
8.4.2应对委托工程的实施,包括规划、设计(及设计审查)、监理、设备、材料、施工、验收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8.4.3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详细资料清单。
8.4.4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接电期限内,督促相关工程实施单位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设计审查,设备和材料采购及工程施工等工作,并及时组织验收,直至工程具备送电条件。
8.4.5应负责委托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管理、进度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8.4.6必须按文明施工有关条例进行工程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督促施工方做好现场维护。
8.4.7应负责竣工验收并按国家规定编制必要的竣工资料,对本工程有关资料、启动方案进行审核。
8.4.8应在接电前完成与委托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九、变更
9.1若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委托工程变更,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由受托方及时通知相关工程实施单位。
如确实对相关工程实施单位和/或受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应对该损失予以补偿。
十、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签约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违约责任以相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为限。
10.2若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委托工程停工、窝工、工程拖期则由委托方负责,相关工程实施单位或受托方有向委托方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并可将工期相应顺延。
10.3若因受托方原因委托工程未能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日期具备送电条件,委托方有向受托方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若因委托方原因未能按期接电的,接电期限相应顺延,且受托方有向委托方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10.4若委托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全额支付概(预)算价款的,相关工程实施单位有权暂停实施本工程,接电期限应顺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若委托方逾期向受托方支付概(预〉算价款超过1个月,受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相关工程实施单位亦有权解除相关工程合同。
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应根据概(预)算金额支付工程已经实施部分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受托方和/或工程实施单位的全部损失。
10.5因遇施工阻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和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双方均无责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另行商定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双方代表
11.1委托方指定为委托方代表。
凡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要求更换其代表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受托方,受托方未接到书面通知的,该变更对受托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11.2受托方指定为受托方代表。
凡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要求更换其代表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委托方,委托方未接到书面通知的,该变更对委托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执行行业惯例。
12.2凡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之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选择如下第1、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并依照其仲裁申请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的生效
13.1本合同一式份,委托方执壹正副,受托方执壹正副。
13.2经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章即生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若新签订补充条款与原条款有矛盾或抵触之处,以补充条款为准。
十四、特别约定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章):
受托方(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署时间:
年月日
签署地点: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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