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沟槽施工安全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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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原设计图纸,根据新测地面线确定原进出口设计高程是否能满足实际需要,然后结合管道通用图作出施工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施工放样及挖基由进场复测,以及加密的导线点放出涵洞的轴线,中桩和进出口两侧端点,并于中点、端点设置十字桩,在十字桩中打一小铁钉,然后用水泥砂浆固桩,以便施工过程中随时控制通道中轴线。

报监理工程师复测后,用石灰撒出基坑开挖线;

由进场复测并加密的水准点沿通道轴线、基坑处两端头,中桩以及左右各1/4钉木桩,并将高程引至各木桩,以便检测开挖深度。

通道的挖基工作采用人工配合挖掘机进行,先用挖掘机沿开坑线挖至基底设计标高以上20~30cm,然后用人工将剩余部分清理至基底设计标高,并整平。

(3)我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在施工中可能损坏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等,并对这些文物设施妥善保护、支撑或维护,使有关管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感到满意。

(4)我方在没有得到有关单位的书面同意和批准及项目监理认可时,不会切断任何公用设施。

切断这些公用设施须按有关单位批准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提前至少72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和将因切断设施受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5)施工前先进行表土清理,将地表不适于回填的杂填土、垃圾等清除出施工场地。

同时包括:

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清运等;

(6)管道沟槽开挖边坡,根据地质土层情况及我方拟采用的支撑形式确定,以不造成滑坡、坍方为前提;

我方将提出拟定的开挖边坡及支撑形式交项目监理审查,得到其认可后组织施工。

施工中,我方将提供合适的支撑系统用于支撑沟槽边坡和端部。

(7)沟槽开挖符合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各条的要求,沟槽是否需要钎探及钎探方法由项目监理指定。

(8)开挖到设计底标高时,由项目监理检查沟槽尺寸及地基土质,经检验合格后我方将进行下道工序,如果此时项目监理认为有必要,要求进一步开挖,我方将按照项目监理的指定直到使其满意为止。

开挖过程中若遇到障碍物或其它现有设施时,在经项目监理同意后,按其同意的方案对管道和检查井位置作稍微的改动。

经项目监理验槽合格后,我方将立即进行下一步施工工序,避免扰动槽底土壤,保持槽底不受水的浸泡。

二、沟槽开挖

(1)施工前应根据原场地地面标高及设计图纸进行整个建筑场地内土方平整。

(2)根据现场水文地质条件拟采取明沟排水法施工以确保槽底干燥,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3)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4)沟槽采用机械配合人工开挖。

开挖断面依据土质、挖深地下水位、管道结构等确定,当沟槽挖深较大时,应分层开挖。

应注意观测沟槽两侧,以防止沟槽边坡塌方。

必要时,应设置沟槽支撑。

(5)机械开挖应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保留一定余量,避免超挖,余量由人工清挖,以确保槽底高程开挖偏差在允许偏差±

20mm内。

如遇土较差,则适当减小沟槽开挖长度以防止塌方。

(6)沟槽中心线每侧净宽不小于管沟槽底部设计开挖宽度的一半。

(7)如遇超挖且槽底含水量过大或槽底局部松软地基情况下,在征得业主、监理及设计单位同意后,可采用石灰土分层夯实或抛入毛石等地基处理及加固措施,使土层密实度、地基强度达设计要求。

如遇大范围深度软土地基、溶洞、墓穴等则采用换土法加固。

(8)雨季施工,应及时做出雨水排除措施,防止泡槽。

(9)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10)当沟槽挖深较大时,要合理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且需符合下列规定:

①人工挖沟槽的深度超过3米时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米;

②人工开挖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

放坡开槽时不小于0.8米,直槽时不小于0.5米,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小于1.5米;

③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11)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②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③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超过1.5米,且距离槽口边缘不小于0.8米。

(12)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①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需牢固;

②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大于20米,呈曲线管道的坡度板间距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增设坡度板;

③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大于3米。

(13)开挖沟槽若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则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14)沟槽的开挖质量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②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③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④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

开挖土方时为±

20mm;

开挖石方时为+20mm、-200mm。

三、沟槽支撑

(1)沟槽支撑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开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施工,支撑的材料根据情况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木材混合使用;

(2)撑板支撑采用木材时,其构件规格需符合下列规定:

①撑板厚度不小于50mm,长度不大于4m;

②横梁及纵横用方木其断面不小于150mm×

150mm;

③横撑用圆木其梢径不小于100mm;

(3)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和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少于2根;

②横撑的水平间距控制在1.5~2.0m;

③横撑的垂直间距控制在1.5m;

④撑板支撑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

⑤在软土或其它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超过1.0米,其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控制在0.4~0.8m;

⑥撑板的安装与沟槽槽壁紧贴,有空隙时,需填实,横排撑板需水平,立排撑板需顺直,密排撑板的对接需严密;

⑦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需符合下列规定:

a横梁水平,纵梁垂直,且与撑板密贴,联接牢固;

b横撑水平并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支紧并联接牢固;

⑧采用横排撑板支撑,当遇有地下钢管管道或铸铁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小于100mm;

⑨采用钢板桩支撑,需符合下列规定:

a钢板桩支撑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

b钢板桩支撑根据设计的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的钢板桩支撑,并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c钢板桩支撑采用槽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孔隙采用木板垫实,并将横梁和横撑与钢板桩联接牢固;

⑩支撑作好后派专人检查。

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及时处理;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需加强检查。

支撑的施工质量需符合下列规定:

a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度不小于施工设计的规定;

b横撑不妨碍下管和稳管;

c安装牢固、安全可靠;

d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大于50mm,垂直度不大于1.5%;

上下沟槽设置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需平整,其与横撑的联接须牢固;

拆除支撑前,先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经项目监理审批后执行。

拆除支撑需符合下列规定:

a支撑的拆除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及时回填;

b采用排水沟的沟槽,则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岭向两端延伸拆除;

c多层支撑的沟槽,需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d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

当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则采用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拆除钢板桩需符合下列规定:

a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深度后,方才拔除钢板桩;

b钢板桩拔除后及时回填桩孔;

c回填桩孔时需填实。

当采用砂灌填时,可冲水助沉,当控制地面沉降有要求时,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的措施。

挖出土的处理

任何沟槽或顶管工作井边缘1米范围内不可堆放挖出土;

堆土的最大高度不超过1.5米,且须得到项目监理的批准;

堆土以不危及邻近建筑物或对工程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产生任何危险为前提,且不影响场地排水。

房屋建筑密集处挖出的土及时运走。

挖出土运往临时堆土场或弃土场。

我方在用汽车运土时将严格遵守亳州市容卫生及交通方面的有关规定,运土车密封,遮盖免泄漏、遗撒;

弃土堆放整齐、稳定,呈有规则形状,且保持排水畅通和避免存土流失。

弃土堆以不对周围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产生干扰、不干扰正常的人行或车辆的过往、不对农田灌溉渠道和天然水流产生污染淤积为前提,还需遵守以下各条:

a计划在槽边运送材料的一侧,其堆土边缘至槽边的距离,根据运输工具而定;

b多余的挖出土随挖随运,管道结构所占位置多余的土方,及时外运,以免影响交通、市容及排水;

(6)评价结论。

c高压线下及变压器附近堆土,按照亳州市供电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也称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即估算某一项目、规划或政策所引起的环境影响的经济价值,并将环境影响的经济价值纳入项目、规划或政策的经济费用效益分析中去,以判断这些环境影响对该项目:

规划或政策的可行性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对负面的环境影响估算出的是环境费用,对正面的环境影响估算出的是环境效益。

d靠近房屋、墙壁的堆土高度,不超过檐高的1/3;

结构强度较差的墙体,不靠墙堆土;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e堆土以不掩埋消火栓、雨水口、测量标志、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及施工料具为前提;

四、地基处理

当开挖到设计槽底标高时,由项目监理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地基土质。

如果项目监理认为地基需要处理,且发出进一步开挖的指令及提出此地段处理的方法,我方将遵照执行。

我方将根据项目监理的要求,提出地基处理的方法,施工机具及材料来源等并交项目监理审批。

地基处理的施工符合JGJ79-199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处理后的地基,由项目监理按GBJ202-1983《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

在挖槽中严格控制槽底高程,做好排水工作,防止超挖和槽底土壤扰动,冬季对槽底进行覆盖,以防受冻。

由于施工超挖、槽底土壤扰动、受冻并发现地基土质松软、坟穴、枯井、地质不匀等特殊情况,会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并会签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3.政府部门规章

(1)若地基超挖拟按以下方法处理:

3)应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依据项目所属行业、环境功能区、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时间确定采用何种标准。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①干槽超挖在15cm以内者,用原土回夯实,其压实度不低于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②干槽超挖在15cm以上者,用石灰土处理,其压实度不低于95%;

1.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的环境标准体系③槽底有地下水或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打夯时,用天然级配砂石回填;

报告内容有: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适用标准、工程内容及规模、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等。

(2)排水不良、地基土壤扰动时,拟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扰动深度在10cm以内者,换天然级配砂石或砾石处理;

(1)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内容。

②扰动深度达10~30cm但下部坚硬时,换大卵石或块石,并用砾石填充空隙或找平表面。

填块石时由一端顺序进行,大面向下,块与块互相挤紧,脚踩时无松动或颤动情况;

(3)地基土壤需要换土时,在清除彻底经检查合格后回填,回填土材料、操作方法及质量标准,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分类具体内容应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地基处理的基面高程允许偏差:

6.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管道基础的沟槽,采用枕基的排水管道沟槽及承插口预应力钢筋砼管的沟槽,允许偏差为±

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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