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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拟防范的风险,对党建纪律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程序等,采用“第一步”、“第二步”的表述方式,进行清晰化的流程架构,同时辅之以法定的程序进行,告知薪酬管理工作相关的管理者及员工如何从事该工作的方式方法,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标准化工作流程中添加:

党建纪律工作维护工作应遵循的步骤、程序及方式方法,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步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第二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第三步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四步对违反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以示惩戒(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党建纪律工作处分工作应遵循的步骤、程序及方式方法,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步调查核实;

第二步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

第三步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第四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

第五步违纪党员签署意见;

第六步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

第七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

第八步材料归档(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4.奖惩细则:

列明奖励和处罚条款,主要是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而对模范遵守本制度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奖励条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奖惩分明,提高工作效率。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奖惩细则中添加遵守或违反党建纪律工作相关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的相应奖励或惩罚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奖励、惩罚种类;

(2)应当获得奖励的行为、应当处以惩罚的行为;

(3)奖励、惩罚的幅度等(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5.附则:

作为制度的附属部分,主要对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改部门、有关专业术语、制度的实施日期以及与过去相关制度的关系等内容作出规定,以保证制度的高效施行。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附则中添加:

(1)“党员”、“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义;

(2)党建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本制度;

(3)冲突规则;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等(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二)通过使用标准化工作文书模板防范

为了更好的防范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制作与制度相匹配的标准化工作文书。

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与《党建纪律工作制度》相匹配的以下标准化工作文书:

1.《党员违纪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题;

(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三)违纪事实;

(四)定性和处理意见;

(五)署名;

(六))时间。

(详见《党员违纪调查报告》)

2.《党纪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二)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四)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五)结束语;

(六)署名;

(七)时间。

(详见《党纪处分决定》)

3.《讨论记录》

《讨论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到会人员;

(五)主持人讲话;

(六)被处分人检讨;

(七)到会党员发表意见;

(八)被处分人表态;

(九)主持人总结;

(十)到会正式党员表决;

(十一)表决结果;

(十二)署名;

(十三)时间。

(详见《讨论记录》)

4.《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

《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三)处分决定批复送交本人时间;

(四)宣布处分决定批复的时间范围;

(五)报告单位及执行人;

(六)备注。

(详见《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

(三)通过培训员工运用标准化工作语言工作防范

工作制度、标准化工作文书都是以书面的形式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语言运用得更多。

为更能切实有效地防范各项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培训员工熟练运用以各种判决书、相关法条为基础的标准化工作语言显得尤为重要。

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将该风险点中典型案例、相关法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转化成普通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

(详见《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

附:

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党建部门党建纪律工作,提高党建纪律工作效率,防范党建纪律工作的风险,根据我国共产党党内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建纪律工作是指公司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党组织,完善党员管理所进行的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关于政治、组织、人事、财经、保密、群众、宣传、外事等一系列相关纪律进行监督、监察和惩处工作的总称。

党建纪律工作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共产党的规章、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定的用以调整党建纪律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防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风险;

(三)共产党员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风险;

(四)……

第四条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主管党建纪律工作。

企业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党建专干具体负责党建纪律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五条党建纪律委员应当忠诚于党的章程和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党建纪律工作,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承办上级纪检机关和公司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党建部门必须做好党的政治纪律工作,要求公司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公司各级委员会和党员不得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第九条公司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选拨任用党员干部要经过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公司党建部门模范地带领公司每位党员遵守党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纪律,并随着公司市场的逐步扩大,将更加严格地要求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遵守党的财经纪律,反对党内腐败现象,从严治党。

第十一条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搞好党的纪律工作建设,维护党的各项纪律,严格保守党的秘密,加强公司党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党建部门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员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纪。

第十三条公司党建部门从事党的宣传工作的党员,必须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四条公司党建部门在发展党员的时候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发展党员;

(2)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3)不按法定程序发展党员;

(4)其他党内相关规定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党建部门对本公司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对于上级党组织对其公司违犯党纪的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司所在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党建部门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

给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党建部门必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定,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标准化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纪律工作维护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1.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和党的相关规定的教育,进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提高党员严格遵守党纪的意识,促进党员遵守党纪、党规的自觉性。

2.通过多种教育形式,让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对违规违纪问题都有深刻的认识,了解违纪违规问题是贪污腐败滋生的温床。

对问题的产生原因和危害有了充分认识,党员们才能牢固筑起思想的堤防,为模范遵守党纪打下基础。

3.重点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和法纪培训,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公司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党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维护党纪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2.公司成立党委领导下的人事、财务、审计、工会、基建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加强党纪有关工作,确保党纪监督工作的落实。

3.建立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制度,对因违反党纪够不上纪律处分或不需纪律处分的,采用引咎辞职的组织处理办法。

第三步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

1.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2.监察、审计部门采取随时抽查制度和定期听取汇报,切实做好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步对违反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以示惩戒

对违反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反纪律案件的查处工作分别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纪律工作处分具体流程

第一步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党员违纪调查报告》(附件1),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第二步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

1.支部委员会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党纪处分决定》(附件2)。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2.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第三步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1.支部党员大会之前,支部委员会将所要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附件2)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2.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3.由两个人以上党员同志负责见面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见面后,当事人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

1.党员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2.大会基本程序是:

(1)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

(2)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

(3)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4)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

(5)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

(6)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7)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3.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处分时,应按照要求写好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附件2),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

4.作出有效决议后,并将党员的意见记录下来,形成《讨论记录》(附件3)

第五步违纪党员签署意见

1.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材料同受处分本人见面,并让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按权限逐级上报。

2.如违纪党员拒绝在处分决议上签署意见,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注明这一情况。

第六步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

1.党支部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请示报告,并附材料上报党委或纪委审批。

2.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

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

3.上报材料还包括:

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检查及对处分的意见。

4.权限说明: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2)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3)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

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4)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

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第七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

1.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2.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3.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

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

4.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并上交《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附件4)。

第八步材料归档

1.党建部门在执行完处分决定后,着手整理办案过程中与定性处理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实依据、批准手续等案卷材料。

2.材料整理齐全、排列有序后,应当按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奖惩细则

第二十条奖励种类

(一)精神奖励:

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晋升、学习深造;

(二)物质奖励:

现金奖励、加薪。

以上奖励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惩罚种类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对预备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三)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改组、解散。

第二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二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二十六条单位违法违纪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二十八条党员在职期间连续一年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没有违反党建纪律的行为,并积极监督其他职工的行为,给予表扬或通报表扬的精神奖励;

揭发、举报他人严重违反党建纪律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的,给予通报表扬和晋升的奖励;

揭发、举报他人严重违反党建纪律行为,避免了单位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通报表扬、晋升和加薪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党建纪律工作中,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保障了单位党建纪律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的党组织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的精神奖励;

对党建纪律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一定的现金奖励或加薪。

第三十条对于在党建纪律工作方面有良好表现,能起到模范作用的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节惩处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党纪处分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纪律处分一定要与违纪事实相吻合;

(二)纪律处分的轻重一定要与违纪情节相吻合;

(三)以事实为依据,严禁逼、供、信;

(四)如果发现处理依据失实,应当撤销处分。

第三十二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从重处分,是指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三十九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四十条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

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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